不過從1975年Williamson的資產專用性理論起,學者們推翻了上述論證,認為主觀的風險偏好差異和企業設立的外部性問題難以令人信服地解釋剩餘索取權歸屬,應更為客觀地從不同利益主體投入企業資產的專用性差異解釋公司各種主體的風險承擔差異,資產專用性較強者應成為企業控製者,並由此得出內生於剩餘索取權的公司控製權才是企業最重要的權利,其後的產權學派大都圍繞此提出不同理論,並引發了公司治理理論的革新。
(二)共同治理理論
共同治理理論建立在企業自體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基礎之上。企業自體(unternehmen an sich)理論在1918年由德國學者Walther Rathenau提出,在公司法乃至企業法諸多製度設計中經常被引用為理論依據。企業自體理論的主要內容是指企業本身具有經濟上、法律上及社會上之固定性及繼續性價值,獨立存在於股東之外,不因股東變動而變動。不同於公司股東所有的觀點,企業自體理論主張應將企業視為一個獨立法益、優先於股東利益來保護。也就是說,公司作為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奉行“自己行為、自己利益、自己責任”的私法自治原則,其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其人格與股東人格相分離,分離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股東利益和職工利益、高級管理人員利益、消費者利益以及其他社會利益子係統一起構成公司利益係統,公司利益是實現各方利益的總體擔保。
利益相關理論是於20世紀60年代左右,在美國、英國等長期奉行外部控製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國家中逐步發展起來的。它的發展普遍與20世紀60年代以股東至上主義為指導的英美等國經濟發展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而當時照顧利益相關者的德國、日本以及許多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經濟迅速發展的巨大反差有關。通常認為1990年《賓夕法尼亞州1310法案》的通過,是利益相關者理論成為當今企業和社會主旋律的標誌,該法案要求董事會和管理者不隻是對股東負有受托責任,還要對公司的所有利益相關者負責。
1984年Freeman的《戰略管理:一種利益相關者的方法》一書開拓了利益相關者管理領域的研究,作者勾勒出了利益相關者概念的基本特征,並分析了利益相關者對企業持續經營的作用。Freeman還在另外的場合從企業的契約理論出發,認為可以把企業理解為所有相關利益者之間的一係列多邊契約,本質上要求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都要給予應有的照顧。與傳統的股東至上的企業理論主要區別在於,該理論認為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比如股東、債權人、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等,企業不僅要為股東利益服務,同時也要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布萊爾把利益相關者定義為:“所有那些向企業貢獻了專用性資產,以及作為既成結果已經處於風險投資狀況的人或集團”,布萊爾認為利益相關者是所有那些在公司真正有某種形式的投資並且處於風險之中的人。布萊爾指出,公司應該為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服務,而不應該僅僅是為了股東的利益服務,股東隻擁有有限的責任,一部分剩餘風險已經轉移給了債權人和其他人。因為利益相關者專用性資產的存在,利益相關者也就可以根據其資產的多少和他們所承擔的風險來獲得企業對其利益的保護,這樣,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也就有了依據,這也就是所謂的“共同治理”原則。不過由於共同治理關注的是靜態的公司,不符合動態發展的公司形態,不斷受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