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人格否認是向控製決定責任的回歸

我們注意到公司人格否認機理中的實際控製理論,根據所有權和控製權進行管製的兩分法在有限合夥法中已經具備。在普通合夥中,每一個合夥人都要對合夥發生的債務承擔完全的責任,因為他們都被視為合夥的代理人,都有充分的權利參與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不同,有限合夥法將合夥人分成兩類,即一般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承擔無限責任,而後者則隻承擔有限責任,隻不過後者要為享受有限責任而放棄參與合夥經營的權利。有限合夥這種建立在是否控製基礎上的管製方法同上述的公司法極其相似,而前述對於有限公司股東有限責任按照實際控製進行重構的理論更是有異曲同工之處。董學立指出,由於公司成員的內部結構和人身關係的原因,股東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法律分離有時會遭到人為的破壞。股東不能很好地遵守法律劃定的界限,即義務,是其承擔有限責任權利否認的原因。因此有限公司中的一人公司和家族公司的股東更有可能破壞這種分離,所以與股份公司相比,上述三公司的股東也就更容易被適用有限責任否認製度,即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直接支配權相均衡的補充,否認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而使其承擔無限責任是與股東超越公司法定授權相對抗、相製約的措施。所以,公司股東有限責任製度與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非完全的支配權相牽連。

如此看來,公司人格否認不過是一種隱晦的對於控製決定責任理論的回歸。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為了防止對有限責任的過分否定,損害經濟發展和民主政治政策,在公司人格否認製度中,僅僅是控製並不足以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還需要其他一些限定,這就是欺詐、不當行為等判斷標準的適用。然而在對這些標準適用的過程中,實際控製卻總是跳出來作為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這也說明司法和立法者對於有限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憂慮和對有限合夥機製的某種信賴。

(二)有限公司人格否認責任主體限製對防範控製權濫用的意義

公司人格否認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股東都麵臨相同的風險,實際控製理論要求公司人格否認製度主體適用上的限製。Thompson的實證分析證明正是由於實際控製理論,股份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才幾乎很難適用公司人格否認機製。因為股份公司的股東多數是被動投資者,他們不參與公司經營,而大型現代的股份公司,所有和經營的嚴格分離對於適用公司人格否認更是設置了巨大的障礙。

在有限公司中,實際控製理論顯示了更重要的作用。通過限製有限公司人格否認的責任主體,反過來可以明確控製和責任的關係,有利於提醒控製股東避免濫用公司人格,有利於防範道德風險,有利於促進構建良性的有限公司治理。很多情況下有限公司會出現一個或者少數股東實際控製公司欺壓其他股東的現象,如果實際控製的股東從事欺詐或者不正當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構成公司人格否認的標準,那麼隻有濫用公司人格或者不正當經營的控股股東才承受這樣的風險。因為小股東對於公司的經營決策根本沒有發言權,強加給小股東責任對於矯正公司行為幾乎沒有任何效果,且倘若令被欺壓的被動股東也承擔責任顯然有失公平。所以在實際控製理論下,有限公司的人格否認隻適用於實際控製股東。在筆者看來,這種不同也成為有限公司法獨立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當然也有很多情況下,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都參與公司經營,此時要求全體股東承擔責任自然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