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司法適用的具體類型分析(1 / 3)

(一)資本嚴重不足情形的實證分析

1.資本嚴重不足的普遍存在和表現

有限公司出資者沒有繳清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在現實中的確非常普遍、形式多樣,甚至成為中國公司法實踐中的通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踐總結了出資者各種逃避出資義務的行為。根據其總結,公司逃避出資義務的方式有:(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5)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6)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繳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自身所有,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記載,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於公司,後又以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出去。股東將一定數額資金交付驗資,但在公司成立前即已抽回的,構成虛假出資,不構成抽逃出資。實踐中抽逃出資往往表現為以下形式:(1)利用股東地位,特別是控股關係,強行從公司賬上劃走資金;(2)公司從股東手中購回股權,但未辦理減少股本登記;(3)違反《公司法》第167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即先行分配利潤;(4)違反《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在彌補上一年虧損前分配利潤;(5)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6)公司向股東支付相當於股本金的貨幣但股東仍持有股權;(7)股東利用親友或自己控製的其他經濟主體實施關聯交易,轉移利潤。

事實上,除了公司本身的不良行為之外,在鼓勵投資旗號下的行政監管的放鬆更是雪上加霜。比如2004年就有城市規定:“企業注冊資本可分期繳注。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金數額的,允許投資者在3年內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資本可放寬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10%,但首期注入資本不得低於3萬元。”這多麼類似於現在新修訂的《公司法》!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了分期認繳製,其立法理由是“公司對經營資金的需求是逐步增加的,因而借鑒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驗,采用了分期繳納出資的做法”。筆者認為鼓勵投資者先行注冊公司然後慢慢籌集所需資金固然有利於刺激投資,然而這樣的鼓勵未免有失論證。按照26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在兩年之內繳清注冊資本,那麼注冊之日尚未足一年即告破產如何處理?如果令股東在注冊資本範圍之內承擔責任,是否仍然享有一年的寬限期?這個問題恐怕隻有留給最高人民法院頭痛了。更為嚴重的是,對於高風險行業,是否意味著隻要達到了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其他防範汙染或者事故風險的資金就不需要及時到位呢,如何控製呢?恐怕自今而後,有限公司資本問題始終將是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家族企業難以跨越的道德障礙。

2.資本嚴重不足理論有利於引導高風險行業合理化經營

高風險行業的安全問題是近幾年來國家和社會極為關注和著重解決的問題,去年以來煤炭行業的事故頻發,為了防範風險、整頓煤炭行業,全國關閉了3萬家煤炭企業,報道稱,全國40%的礦井要關停,並引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李毅中9月29日的講話,“這是將吞噬生命的陷阱砍掉了一半”。(按照山西省的規劃,山西將強製淘汰9萬噸以下煤礦,2010年全省30萬噸以上礦井產量要占到總產量的90%以上)其中廣東全境關停。如此政府行為固然可以有效地防止風險擴散,但是如同防汛一樣,堵不如疏。另外,行政命令關停本身也涉及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侵犯,有悖法理。據報道,2004年年底,山西境內約有400餘座中小煤礦(包括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由溫州炒煤團承包,約占山西中小煤礦總量的60%,他們的投資額高達40多億元人民幣。適用資本嚴重不足理論否認公司人格、追索投資者個人責任可以為此提供另外一個思路。

不過對於資本嚴重不足時的公司人格否認製度,應當區分債權人。因為自主性債權人可以了解公司情況,可以提前獲得風險補償,而與之相對的非自願性債權人天然地被剝奪了選擇權。當然也有學者反對將資本不足作為公司人格否認的類型,認為風險判斷是一個難題,沒有客觀的標準,並且指出公司經營永遠是一個以小搏大的過程。但是這並不足以反駁資本對於保障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性,尤其是對於存在高汙染、高危險性的行業,經營人應當有相應的資質,並了解可能造成的損害,因此投入多少合理的資本避免風險至少可以從行業標準作出判斷。更為重要的是,將資本嚴重不足列為公司人格否認的一種類型可以促進從事高風險的公司為自己計劃足夠的責任保險。

3.具體規則分析

在公司法人正常經營中,即使注冊資本未到位,也應維持其法人人格,此時繳付出資的問題屬於股東之間或者出資者和企業之間的關係。不過在法人停業或者清算時由於涉及債權人利益,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此種情況下應當區分出資是否達到法定最低資本要求。如果出資在法定最低資本金以上,那麼承認公司法人人格,股東隻是承擔補足注冊資本的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金,應當認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理解理由在於,最低注冊資本金被視為法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是法定必備要件,因此沒有達到規定,就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王闖也認為依據公司法理,此種情況下的公司仍屬於公司設立階段,尚不具備獨立的法人格,各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關係視同合夥,所以對此期間發生的虛假出資行為,應當按照合夥關係對共同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筆者認為以法定最低資本為界限區分無限責任還是補充責任是對法定最低資本金製度的曲解。法定最低資本金製度是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債權人的作用,但是更多的是一種宣示意義,即宣告有限公司成立,股東得以享有有限責任,尤其是在《公司法》修訂之後。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如果出資在3萬元以上,那麼承認公司法人人格,股東隻是承擔補足注冊資本的責任;如果沒有達到3萬元,就認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區區3萬元作為一個無限責任和補充責任的界限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非常容易被規避的。至少沒有任何一家設立的有限公司其名義上的出資低於最低注冊資本,否則也不可能獲得工商登記機關的登記。因此對於區別出資者實際繳付資本金的數額是高於還是低於最低注冊資本金根本就沒有意義,除非有出資者敢於宣告自己的最低注冊資本金低於3萬元並獲得注冊登記。

筆者認為此時的關鍵是應當區分自主性債權人和非自願性債權人,而不是區分實際出資是否達到最低注冊資本金的數額,即3萬元。對於自主性債權人,公司清算或者停業時發生資本不實問題應當不屬於法人人格否認,而是出資者補足出資的責任,其賠償範圍應當受到限製,即在認繳出資範圍內或者抽逃出資範圍內對所有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隻有非自願性債權人才可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

4.案例的實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