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司法適用的具體類型分析(3 / 3)

2.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法律義務

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法律義務通常指受強製性法律規範製約的特定主體,應承擔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但其利用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人為地改變了強製性法律規範的適用前提,達到規避法律義務的真正目的,從而使法律規範本來的目的落空。例如,為規避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成立公司;假裝解散以規避勞動法上的禁止性規定;通過設立公司以規避禁止取得自己股份的規定;虛設外國股東以便於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等。劉毅認為法律以調整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股東利用公司形態規避法律,不僅表明該行為本身具有主觀故意和欺詐性,而且使社會整體利益的調整難以實現,違背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在這種情況下,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是對法律尊嚴的一種維護,隻有這樣,法律才能真正地實現其效用。

3.以公司名義從事不法行為

以公司名義從事不法行為是指行為人以公司的名義實施違法或者侵權等不法行為、從事危險作業或者高風險事業、牟取非法利益。前者包括以公司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的行為,比如朱德全的富強糧油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隻有50萬,卻周轉了近10億元彙票,造成黑龍江中行近4億元的不良債權。以公司的名義為不法行為,極易造成有關行為係公司作出應由公司負責的假象,掩蓋了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我國法律雖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公司的名義從事欺詐等行為,應負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並未規定行為人對於債權人應負的民事責任,實乃立法上的一個漏洞。在此種情況下,公司人格已被濫用,成為個人從事非法行為的工具,故應適用揭開規則,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後者則包括因為企業從事的行業風險較高,而預先分立公司規避賠償責任等情況。此時,為保護受害人或社會公眾的利益,也應當適用公司人格否認製度。

(三)公司人格混同的實證分析

1.公司和出資者的財產混同

關於法人與其出資者或者他人發生財產混同,王利明認為應當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但是史際春認為由於混同的表現形式複雜,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當事人沒有明顯規避違反法律的行為時,應當維持法人的獨立人格,以免造成司法或者行政擅斷的弊端。筆者一定程度上認同史際春的觀點,公司財產混同本身並不構成公司人格否認的充分條件,必須由於財產混同而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此外,在適用公司人格否認製度時,應當明確公司人格否認製度的目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為了維持公司的持續運營,必須嚴格適用。

比如曾經有案例涉及隻有夫妻兩人為股東的公司,該案案情如下:

南京東南圖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南公司)是1995年8月4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的,當時有孫某和沈某兩位股東。1997年4月28日東南公司通過股東協議,原股東孫某的股份轉讓給劉某,此後公司的股東為沈某和劉某。沈某與劉某係夫妻,在1996年9月17日登記結婚,夫妻雙方對各自擁有的家庭財產範圍未進行分割約定。2001年6月,劉某將公司資金54萬元移至其個人股票賬戶。東南公司遂於2001年8月2日訴至某區法院要求劉某返還公司財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東南公司在股東變更為僅有夫妻兩人,且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相應分割時,股東在公司的財產實際是夫妻共同財產,東南公司已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東南公司已不具有法人人格。因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東南公司的起訴。後東南公司上訴至某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維持了原裁定。

筆者實在難以想象法官作出如此判斷的邏輯。首先,夫妻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本身是一個區別的概念,夫妻各自對公司的股權構成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出資形成的公司財產屬於公司所有,這是公司人格獨立的基本內涵。其次,即便夫妻設立時就以夫妻財產共同出資,也不應當否認有限公司的人格,能夠就各自的股權比例作出約定本身就是對共同出資權益的契約性分割,當然應當尊重。更為重要的是,在公司向股東起訴追償時,如何有適用公司人格否定的餘地?公司既然起訴股東,而此時不涉及第三人債權人的利益,就貿然地否定公司人格無異於宣布公司的死亡。從本案的分析來看,筆者著實有史際春同樣的擔憂,為了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對於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必須法定明確構成要件。

於此有必要再次重申,根據公司人格否認的目的公司人格否認隻能用於保護債權人利益,換言之,能夠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的主體隻能是公司債權人。雖然司法實踐中常有公司自身或公司股東為某種利益而訴請法院揭開公司麵紗的情況,但這應當被嚴格禁止。李國光和王闖指出,如果允許公司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無疑意味著公司主張自己不是“人”,這無論從法理上還是邏輯上都難以說通。就股東而言,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製度在使股東們成為最大的受益者的同時,並不排除作為對價國家對其要求的諸如公司雙重稅賦等法定負擔。然而,“魚和熊掌不能兼得”,既然股東選擇了以公司形態進行經營,股東就必須在享受有限責任帶來的益處的同時承擔相應的負擔,接受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主體的一切法律後果,包括對其不利之後果,而不能為股東個人利益主張公司法人格否定製度的適用來排除對其不利的後果。因此,股東不能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

2.公司之間混同

關聯公司損害債權人最直接的表現形式是公司人格混同,即兩個公司一套牌子,包括賬簿、業務和管理人員等。這樣的情況在我國尤為常見,不但損害著債權人利益而且瓦解著商業賴以建立的市場信用體係。

有這樣一個案例可以說明類似的情況:

一家人同時開了三原色和新紀元兩家塗料代理公司。兩年來,作為立邦塗料公司授權專賣店,三原色公司拖欠了立邦塗料公司190萬元的貨款,而新紀元公司卻借助三原色公司的銷售網絡和資源,將立邦塗料業務經營得風生水起。2005年,立邦塗料公司收回新紀元的代理權,將兩家公司一口氣推上了法庭。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三原色公司和新紀元兩塊牌子屬一套班子,其經營和財務上是一個主體,198萬元的貨款應由兩家公司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