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司法適用的具體類型分析(2 / 3)

我們假設公司從事煤炭行業,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500萬,但是按照當地煤炭地質風險應當至少保有注冊資本金1500萬才能防範可能的風險,股東實際出資500萬,經營過程中資本金隻保持了500萬。再假定出資的股東個人資產總共1000萬,公司向甲借貸2000萬,因為事故發生對職工或者居民(總稱為乙)的損害賠償之債總計1000萬。如果按照資本嚴重不足理論適用公司人格否認,且不區分債權人,我們發現甲所能獲得的最大賠償額為(500+1000)×2000/(2000+1000)=1000萬。事實上,由於甲了解公司的實際資本,完全可能采取了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者提高利息的方法規避風險,因此在公司經營期間,甲可能已經獲得相當部分的貸款利息,其實際損失少於1/2。乙所能獲得的最大賠償額為500萬,作為非自願性債權人加上侵權造成的潛在精神和心理影響其實際損失大於1/2。而非自願性債權人並不滿足科斯所謂的風險優勢承擔者的情況,因此讓其與自主性債權人平等受償等同於由其承擔最終的風險,有悖公平。

選擇由誰擔當風險本身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對於資本嚴重不足時的公司人格否認製度,應當區分債權人。因為自主性債權人可以了解公司情況,可以提前獲得風險補償,而與之相對的非自願性債權人天然地被剝奪了選擇權。筆者建議在資本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應當區分債權人,非自願性債權人可以適用公司人格否認,而自主性債權人隻能在公司財產範圍內受償。以本案例分析,如果采取這樣的管製,甲所能獲得的賠償額為500萬,實際損失小於1/4;而乙能獲得的賠償額為1000萬,獲得全部賠償;股東獲益500萬,實際損失1000萬。由此可見,這樣的分配方式不但符合公平也符合效率,因為如此的結果對於股東可能起到良好的激勵作用,促使其向公司提供高於1500萬的資產以防範風險,而利用如此高的資產,很可能會避免事故的發生,提高整個社會的和諧和效率。

(二)濫用公司人格實施欺詐或者不當行為的實證分析

一般認為,在股東利用公司形態逃避合同義務或法律義務時,公司被作為股東逃避義務的工具,有悖於法律正義價值,因而公司的行為被視為股東的行為,股東即應對此承擔責任。

1.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合同義務

(1)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合同義務的表現

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合同義務是股東控製公司不當行為的最常見形態,尤其是有限公司,本來注冊資本就低,在出資後股東抽逃出資,繼而向銀行借貸、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大為普遍。劉毅將股東可能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合同義務的行為進行了總結,歸納為“金蟬脫殼”、“死而複生”、“輕裝突圍”三類。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發現,有的地方將破產企業低價處理,千方百計衝銷銀行債權;有的搞先破產、後兼並,實為“假破產、真逃債”的整體接收;有的先行處理企業財產安置職工,剩下無產可破的企業申請破產;有的則“大船擱淺,舢板逃生”,先行剝離有效資產另組企業,將債務和職工留在原企業,搞“金蟬脫殼”。麵對被抽逃資金的空殼公司,債權人尤其是銀行債權人無法追償,造成劉盈福那樣的“公司破產,無錢還銀行,個人卻仍然開奔馳、用手機、出入高級場所”的現象,是第一類“金蟬脫殼”行為。此外,控製股東在公司債台高築之時,通過抽逃資金或解散該公司或宣告該公司破產的方式,使公司債權人得不到清償,是“死而複生”的情況。控股股東以改製、重組等為名,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與此同時,再以原有的營業場所、董事會、顧主、從業人員等設立經營目的完全相同的另一公司,逃脫原來公司的巨額債務,是所謂的“輕裝突圍”。此外,為回避合同中規定的不作為義務如競業禁止、保密等而設立公司也是表現形式之一。劉毅指出,在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的氛圍下,上述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又因得到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支持而愈演愈烈,非以公司人格否認無法製止。比如2002年著名的四川省中江縣絲綢公司破產案,就是政府直接策劃的典型破產逃債案。

(2)四川省中江縣絲綢公司破產案簡介

四川中江縣絲綢公司本來信譽良好,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破產時仍有較強的還債能力,並與數家金融機構保持著較好的信用關係。1998年和1999年,該公司被其主要債權銀行農行四川省分行分別評為特級和一級信用企業,被中行四川省分行評為AA級信用企業。此外,中江縣絲綢公司資產狀況也良好,並非資不抵債。審計報表反映,截至2000年11月30日,賬麵資產總額為13,310.58萬元,負債總額為7870.15萬元,淨資產5249.43萬元,資產負債率59.13%。資產大於負債,不屬資不抵債的企業。更有趣的是,中江縣絲綢公司經營狀況也非常樂觀,連年實現盈利。2000年11月30日止,表列營業收入17,184.87萬元,營業成本15,776.52萬元,利潤總額106.71萬元。而且審計反映,從1995年至2000年,還超交地方所得稅、農特稅共計1334.4萬元,屬於生產經營狀況較好的盈利企業。

但偽造成中江縣絲綢公司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假象,第一步,中江縣安排與中江絲綢公司有關的10戶縣屬或鄉鎮絲綢企業實施破產,造成中江縣絲綢公司在這些企業中的債權損失殆盡;第二步,安排中江縣絲綢公司盡快償還縣財政的絕大部分借款(1600萬元),尚有少量欠款暫不償還(100萬元);第三步,由縣財政局作為破產申請人,於2000年12月14日向縣法院提出申請,由縣法院宣告中江縣絲綢公司破產;第四步,引進四川天友公司(屬民營企業)與中江縣合資組建中江縣新世紀絲綢實業有限公司,並賦予該公司在中江縣蠶繭收購專營權;第五步,由新成立的新世紀絲綢公司以“拍賣”的形式收購破了產的中江縣絲綢公司。根據預定的計劃,中江縣在公司破產前就指定了破產清算組長,並要求企業、法院及有關部門予以配合,把有關的手續辦好。在縣委、縣政府的授意和策劃下,縣法院按照預先確定的方案,於2000年12月14日,當日受理縣財政局的破產申請,當日裁定企業破產,當日發出公告,當日成立破產清算組,正式接管企業。

(3)對策分析

為杜絕四川省中江縣絲綢公司破產案類似的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合同義務等不良行為的發生、建立信用的市場體係,更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由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將是一個良好的途徑。這樣作為實際控製人或者控股股東的中江縣政府必然要對中江縣絲綢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債權人也可以就新設公司的股權獲得清償。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已經開始針對這類行為適用公司人格否認規則。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製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要切實監督和指導清算組認真審查破產企業的財務報表和原始憑證,逐項核實債權、債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破產企業隱匿、私分和無償轉讓、壓價出售財產,以及違反法律,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和放棄債權等行為,應當依法確認無效,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依法予以撤銷,並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財產”。法[2001]105號。兩年後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製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的內容雖然涉及各種不同形式的企業改製過程中常見的民事糾紛問題,但真正的矛頭所向其實是近年來在地方上愈演愈烈的企業借改製或破產之機逃廢債務這個問題。《改製規定》中特別強調了“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公布《改製規定》新聞發布會上直言不諱地指出,一些地方在企業改製過程中,債務人借企業改製逃債的現象較為突出,為有效製止債務人借企業改製逃債,“有必要從財產法律責任上破除債務人逃債的幻想,杜絕債務人逃債”。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下發《改製規定》時更是明確要求各級法院“依照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釋,妥善審理好企業改製和企業破產案件,製裁假改製、真逃債和假破產、真逃債的違法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顯然該規定意在借鑒公司人格否認理論遏製企業利用改製惡意逃債的行為,對從立法上確認公司人格否認製度是一次有益的嚐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