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資本嚴重不足
美國法院和學者經常把資本嚴重不足作為決定是否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重要考慮因素。因為股東應當誠信地為公司正常經營注入適合於公司所將要麵對的風險的資本,否則就不應當享有有限責任的特權。資本嚴重不足之所以對判斷公司人格否認重要的另外一個原因和美國多數州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金有密切關係,在該情況下,債權人將否定公司人格作為自己唯一的保護途徑。不過資本嚴重不足很難單方麵導致公司人格否認,而是經常和欺詐以及不公聯係在一起使用,因此股東對於公司資本的虛假陳述可能就導致公司人格否認。公司資本嚴重不足並不能單方麵地導致公司人格否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股東本來可以隻對其承諾的出資額負責,在人格否認的情況下卻需要對所有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麵對可能帶來的經濟後果,法院也就格外慎重。
德國不同於美國,它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規定,不過根據經濟學家的觀點,每一項行業都有自己獨特的風險,所需要的最低資本也不能明確確定,德國立法者也就沒有根據公司規模或者其他因素製定彈性的資本要求,根據相關規定,設立有限公司最低需要5萬馬克。資本不足被按照是否達到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分為“名義不足”和“嚴重或不適格的不足”兩類。前者指未達到法定最低資本;後者指在最低注冊資本之上,股東沒有投入同從事的行業風險相關的足額資本。根據Ulmer的定義,不適格的不足指公司資本包括股東對公司的借款同其從事的行業不相當的情況。
在公司資本名義不足時,並不適用公司人格否認製度,而是采取了在公司破產時將股東債權次位於其他債權人的規則。因為公司名義資本不足往往是因為股東采取了向公司借款代替出資的方式,但是在資本嚴重不足時,法院通常會傾向於判決股東個人承擔責任,目的是確保公司資產數額不是完全由股東隨意設置,從而控製風險在何種程度上和何種情況下才可以轉移。我國地方法院普遍的觀點則是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比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二)》第51條規定:“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實有資本低於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股東之間按照合夥關係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補資前公司實有資本未達法定最低限額的,對補資前形成的債務,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補資前的公司股東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於如何判斷是否公司資本嚴重不適格,通常都是通過個案進行判斷,不過都涉及股東對所從事的業務應有的合理風險判斷,比較兩個案例我們會發現這種區別。在第一個案例中,兩個出版商組建了一個有限公司從事新雜誌的編輯發行業務,除了法定的最低資本金5萬馬克之外,他們還向公司借款70萬馬克。根據估計75萬馬克足以完成最初三期的雜誌發行工作,遺憾的是公司後來經營失敗而破產,而75萬馬克不足以支付對外債務。漢堡上訴法院認為75萬馬克對於初期雜誌的發行是充分的,而且在雜誌舉辦三期後就可以判斷是否能夠成功運營,因此公司沒有資本嚴重不適格。在第二個案例中,一個一人有限公司因為創造工作機會而申請政府補貼,他許諾為此自己投入70萬馬克,並增加十五個職位。在獲得12萬馬克補貼後,公司申請了破產。法院審理發現公司業務每年大約涉及100萬馬克,而公司所擁有的資產不足以應對相當的風險,於是判決股東歸還補貼。
資本嚴重不適格問題還涉及承擔責任的主體,德國法院認為如果在設立時全體股東出資不足,那麼應當由全體股東共同承擔責任,但是在後續的經營中造成資本嚴重不適格,則應當由控製股東承擔責任,其他被動股東不承擔責任。此外,還應當區分自主性債權人和非自願性債權人,對於後者當然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前者中隻有被欺詐的債權人才有權提起公司人格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