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理與發展(1 / 2)

(一)美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

美國刺破公司麵紗規則首次有論述是在1912年Wormser教授的文章中,普通法上則最早可以追溯到1824年的Wood v.Dummer案。該案中,一個公司製銀行的股東通過分配額外分紅的辦法抽空了公司資產,法官Story在該案中提出了著名的公司資本是債權人的“信用擔保”(trust fund)理論,他認為既然公司所形成的資本是對債權人的信用擔保,那麼股東們應當對其抽空公司資產行為負責,應當在其收到的分紅數額範圍內承擔責任。

美國的公司人格否認理論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伯利為代表的企業理論,另一類是以“另一個自我”和工具論為代表的債權人保護理論。伯利的觀點有點類似於德國的關聯公司理論,他認為企業是一個人追求的事業、是一個整體,控股股東所控製的企業不僅應當對各自的債務負責,而且應當以整個集團的財產向債權人負責。在著名的Walkovszky案中,被告總共隻擁有出租車20輛,但為了規避侵權責任,他設立了10家公司,每家公司隻擁有兩輛出租車,而且是公司的唯一資產,此時法院就引用了伯利的理論。不過在後來的案例中尤其是Berkey v.Third Ave.Railway Co.案中,法院拒絕適用伯利的理論,在法院看來,單純分割財產設立多個公司,但是如果沒有財產混同或者資本嚴重不足的問題,不構成否認公司人格的理由。

“另一個自我”和工具論都屬於債權人保護理論。“另一個自我”規則(alter ego)以Wormser教授的觀點為主流,他認為公司虛擬的獨立人格是國家賦予的特權,隻能用做合法目的。如果股東控製公司作為另一個自我,以規避法律或者實施不當行為造成不公,就要揭開公司麵紗,追索股東責任。不過,這種規則涉及的關係比較複雜,因此不適宜法定而應當交由法院處理。加利福尼亞州基本采納了Wormser教授的觀點,根據美國學者的觀察,該州也是最經常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地區。加州法院在適用“另一個自我”規則時要求必須具備兩點要求:一是股東和公司之間具有統一的利益,以至於公司人格喪失獨立;二是如果僅僅把債權人所反對的行為視作公司行為將導致不公平產生。

Powell教授也持類似的工具規則論,在適用的前提上,他認為應當符合三點要求:這一規則最早由Lowendahl v.Baltimore &Ohio R.R案所采用。第一是股東對公司的控製或者完全支配;第二是股東通過這種控製實行欺詐或者不當行為;第三是該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害。可以看出,在工具理論中因果關係被引了進來,不過一般認為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本身就可以說明存在因果關係,所以通常情況下,法院並不考慮這個因素。

(二)德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

德國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認的理論根據以Serick、Rehbinder和Muller Freienfels三個學者為代表。根據Serick的觀點,當公司人格被濫用時,股東應當承擔個人責任,如股東借用公司人格逃避合同或者法律債務或者欺詐第三人。因此該理論要求具備惡意的要件,當然在判斷時多采取客觀行為說。該理論的缺陷是將人格否認限定在了主觀惡意的要件下,因此適用範圍過於狹窄,很少被法院采用。

Rehbinder和Muller Freienfels認為,法律賦予公司有限責任有特殊的經濟和政治目的,如果股東對公司的控製阻礙了這些目的的實現,就應當予以否認公司人格,該理論不考慮股東的主觀因素,賦予了法院衡平判斷的自由,因此司法實踐中經常被援用。從德國的實踐來看,隻有涉及嚴重的公平和誠信問題,法院才會適用公司人格否認,而且是通過個案的方式很少有統一規則。德國法院和美國法院的實踐一樣,將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情況歸結為類似的三類:股東對公司完全控製或者支配;公司資本嚴重不足;公司財產混同或者喪失公司獨立性。

(三)日本公司人格否認理論

根據我國學者朱慈蘊的研究,雖然日本的公司人格否認製度是於20世紀50年代學習美國而來,但是其學理研究深受德國學說的影響。初期學說強調主觀的濫用理論,類似於Serick的觀點。日本兩位大法官大隅健一郎和鬆二田二郎在對日本著名的法人人格否認案的判決中進一步揭示了法人人格否認的本質和機理。他們認為,所謂法人格否認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製度的目的,當認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獨立性違反了正義、平衡的理念時,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而被股東非法地加以利用時,在認為它作為法人存在的同時,針對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機能,以保障公司與股東在法律上一視同仁的地位,這並不是全麵否定公司的存在。在日本學者看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意義所在,即通過追索股東責任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或者公司法人淪為不法行為的工具,而不是要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因此適用上也隻是針對個案。也有田中誠二等學者認為,公司人格否認完全是民法上禁止權利濫用規則的延伸,所謂人格形骸化和規避法律等情況都是對公司人格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