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債權人保護是公司人格否認主要適用於有限公司的原因(1 / 2)

羅馬法的古老格言謂:“法之極,惡之極。”劉毅指出,公司法人製度自降生以來,其股東有限責任的原則在促進經濟迅猛發展的同時,亦充當了欺詐舞弊者的“護身符”,使得投資者濫用公司人格的現象日益突出,產生了令人困擾的公司問題。為矯正製度上的偏差、恢複價值目標的平衡,各國無不找尋新的法律措施,公司人格否認理論遂應運而生並成為其中最突出者。現代法人製度確立的公司人格否認很大程度上源自法院和學者的推動,來自對有限責任外部性的擔憂,和對維護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執著。因此,除了德國在關聯企業的管製上有成文法之外,各法域的實踐基本呈現著一種摸著石頭過河的判例製度,適用上表現出很大的模糊性。自美國大法官卡多佐於1926年預言性地稱股東和公司之間的關係將猶如一團迷霧之後,時隔60年後哈佛法學院的克拉克教授再一次肯認了這一預言,並指出公司人格否認製度變得愈發模糊,沒有人能夠斷定何時會適用或者不適用。直到1991年Robert B.Thompson教授的一篇關於公司人格否認法律適用的實證性研究才多少給了後來的研究者某種更深度的啟發。

我國關於公司人格否認製度也有很多的論述和文獻,尤其以朱慈蘊的《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一書以及蔡立東的《公司人格否認論》和陳現傑的《公司人格否認法理述評》兩篇文章為主要觀點。為本文之寫作目的,這裏隻簡要回顧這一製度的一些核心問題,以探討控製和法人人格否認的關係,有限公司成為公司人格否認適用的主要對象之原因、法人人格否認製度實行製定法製度的可行性,以及法人人格否認製度在債權人保護製度中與有限公司股東有限責任改造的關係。

無論是Thompson的實證分析還是其他學者的比較分析或者研究,一個共同的現象就是,公司人格否認主要甚至隻是適用於有限公司,而股份公司很少適用。如朱慈蘊根據其研究指出,大量公司人格否認的案例幾乎都發生在有限公司或者集團公司,很少適用於股份公司,甚至即便在集團公司中也多為有限公司。這個中原因耐人尋味,筆者通過以下淺顯的分析試圖找出可能的深層次原因,為下文有關我國的公司人格否認製度構建提供借鑒。

(一)有限公司的特質誘發司法對債權人保護的關注

1.所有和經營統一易導致人格混同

所有和經營分離問題不僅關涉人格獨立問題還關係到對工具理論的判斷,而有限公司所有和經營趨於統一的特征總是使得有限公司的股東比公共公司更容易麵臨刺破公司麵紗的追索風險。朱慈蘊指出,股份公司所有和經營分離,董事作為獨立的階層有自己獨立的責任體係;而有限公司所有和經營合一趨勢,即股東和董事身份的重合問題,導致了股東道德風險,使投資經營風險不正當地轉嫁給了債權人,而這恰好符合法人人格否認的法理機製。基於以上原因,法院在當事人是有限公司的情況下更樂意適用法人人格否認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