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和其他商業組織的特殊性
為討論非自願性債權人應當得到保護的程度,Halpern將非自願性債權人又細化為兩類:一類是公司外部的自然人,另一類是外部的其他商業組織和公司內部職工。他認為,作為非自願性債權人的外部自然人,目前的製度確實存在不公和缺乏效率;但是對於職工和其他外部商業組織,由於他們是商業實踐的參與者,對於可能遭遇的風險有基本的合理預期、商業判斷和相關知識,應當區別進行對待。尤其是職工和其他商業組織可以也應當主動通過保險分散自己的風險,因此對於他們適用有限責任還是合理和有效率的,如果對於他們也適用無限責任,將違背有限責任的初衷。
(二)非自願性債權人保護製度重構的合理性
1.社會接受能力
有限公司的股東適用一定程度上的無限責任是否會減少了侵權風險但出現其他不良後果,如嚴重阻礙投資積極性,在法律政策上的確是需要考量的問題。Leebron指出,無限責任並不是什麼新的事物,創造了什麼異形,事實上對於風險和無限責任我們本能地更厭惡風險,從而會一定限度上接受無限責任。從個人的心理反應上,股東無限責任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和生活在核反應堆旁邊、穿越馬路或者乘坐飛機可能產生的生命危險相比較是微不足道的。Leebron認為人們選擇上述危險行為如乘坐飛機,是因為發生災難的可能性非常小。他進而得出結論,既然無限責任的後果不一定出現,當合理經營而不無限擴大風險事業時,真正承擔無限責任的可能性非常小,那麼我們沒有理由排斥無限責任。事實上,如果承擔無限責任可以換來巨額利潤,很多有限公司的投資者會主動放棄有限責任。正如馬克思所言,對於資本家有30%的利潤就敢鋌而走險;有100%的利潤,資本家他就會踐踏人世間的一切法律。況且任何責任都是有限的,無限責任也不過以某一時間段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並不及於人的一生,所以無限還是有限不過是根據是否涉及個人財產而言。對於有限公司股東強加一定條件的無限責任可以引導有效率的投資、良性的分配資本。
前述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比例責任同樣可以實現有限責任降低監督成本的功能,並不妨礙投資的分散化,也一樣可以實現財富的平均化功能。而多重責任建立在有限責任基礎之上,適合於信用體係健全過程中建立社會對有限公司的信任,促進發達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對於防範和控製風險的過度膨脹有重要的價值。因此,理論上上述建議並不具有乍聞之的毀滅性,反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Blumberg認為有限責任並非法人獨立人格無法抗拒的必然要求,實際上它隻是法人人格理念發展相當長時期之後才形成的原則。葉秋華也認為,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並不是天然的結合,我們完全可以根據理論和實踐的需要進行選擇、重構。
2.對於防範安全事故和環境汙染等集體侵權的意義
不可否認,製度的變遷需要一個合理的催化劑,而漸進性理論也告訴我們,徹底的否認會遭遇混亂和成本風險。王利明認為,各種關於改變責任形式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有限責任製度的缺陷是存在的,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律製度的逐漸完善,有限責任製度的一些重大缺陷可以通過各種措施加以彌補,不能簡單地從有限責任製的缺陷中得出應取消該製度的結論。保險製度特別是責任保險製度的產生解決了有限責任製所未能解決的公司的債權責任問題;公司人格否認也可以解決過度控製的問題。
但是強製責任保險的眾多問題使其並不能完全承擔分散集體侵權的風險功能,肩負不起隔離高度風險的救火員職能,更不能控製股東道德風險,因此對於有限公司外部性的發生問題也不能起到良好的防範功能。為此,Ribstein就指出,有限公司資本弱化後,僅剩的登記注冊行為對於非自願性債權人幾乎沒有任何意義;相反,登記注冊的形式化更加提醒了股東們有限責任對他們的利益。除非對於非自願性債權人破除有限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他們將不會有動力監控公司的不良行為或者風險行為,也不會對高風險事業注入足夠資金,更不會為了非自願性債權人而投保。公司人格否認雖然可以限製股東對有限公司的過度控製,防止公司人格的濫用,但是麵對大範圍的安全事故和環境侵權的防範,其功能也是脆弱的,至多不過是事後的救濟(筆者將在下章就其功能進行詳盡探討,此處略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