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ffey認為,強製責任保險可以在社會認可的程度上減少有限責任的外部性。比例責任其實本質上也是通過事後的懲戒來預防股東的道德風險,在損失的承擔上具有不確定性,其作用也就值得質疑。但是強製保險,通過政府事前對於特定風險行業的風險預估,可以給股東提供一個明確的成本概念,即提前知悉需要投入的保險數額,從而可以決定是否進入該風險行業。因此強製責任保險可以事前要求公司付出相當於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保險金,能夠將風險成本化於有限公司內部,從而有效地防止侵權風險。因此,責任保險雖然是保險製度中的新鮮血液,但其對當今社會發展的意義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們身處的這個工業化時代中,意外事故層出不窮,其損失規模也往往非農業社會時代的事故規模可相比較,完全由加害人個人承擔意外事故的損害,往往難以負擔;責任保險的存在,可使責任風險負擔社會化,從而使其成為人們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其他個人行為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三)注意防範強製責任保險的不足
保險人通常被認為具有分散風險的能力,且具有專業化的隊伍能夠監控侵權風險和數量,不過前提是保險金額的確定必須能夠同公司的注意義務相關聯。如果保險人不能夠評估公司的行為方式,不能夠提供可以良好監控的保單條款,那麼更易刺激股東的道德風險,使他們比承擔無限責任更加肆無忌憚。道德風險雖然理論上可以通過調整保險金額反映公司的注意義務程度,但是事實上卻很難作出清楚的評估,因此政府定價的強製保險也具有不可克服的弊端。購買了責任保險後,實際侵權人就卸除了可能因其行為致他人損害而需承擔巨額賠償的風險,因而他再沒有必要采取在沒有購買責任保險的情況下原本要采取的預防措施。在美國經濟學家Shavell看來,之所以會如此,一個合理的解釋是,潛在加害人購買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動機就是規避侵權訴訟過程中責任認定的不確定性所引致的風險。雖然對於股份公司,給予所有和控製的分離,股東的目標往往會受到管理層保住自己職位和防止自己承擔責任的製約,從而投入了人力成本的管理層多數會選擇謹慎經營,但是有限公司卻不存在這個防火層,有限公司的股東是直接的決策人,他們的道德風險可能會因為保險的存在而被放大,這是我們采取這一製度不得不認識並注意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