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7.2國內外港口的投資模式和政策(2 / 3)

美國港口的融資方式主要是發行債券。美國大部分港口都有權發行債券,債券是港口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美國港口建設和營運費原則上從港口收入中支付,港務局的收入扣除折舊、貸款、公債本息以及其他開支後,所有利潤都歸港務局所有,用於港口發展或公共福利事業,不向國家和地區政府交納所得稅。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投資用於港區以外的航道建設和維護,而不對港口設施進行投資。港口防波堤以外的航道建設與維護和安全由聯邦政府負責,防波堤以內的港口及疏運等設施由港務局負責。

(2)加拿大的港口投資管理政策

加拿大的港口投資政策有四大要素:下放不必要的基礎設施;對港口、航道和輪渡的管理和規劃實行商業化;減少或取消政府補貼;在加強服務和減少成本方麵,客戶的意見更多地起主導作用。

根據加拿大港口投資政策,經濟效益較好的港口逐步組建成獨資企業,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找貨源,必要時向私營部門尋求借貸。聯邦政府以前投資的碼頭主體工程及配套設施無償歸港務局所有,但需要保證下放後的港口經營收支平衡。港口所占用的土地仍歸國家所有,港務局每年需向國家交納一定的土地租賃費。港務局董事會一般由7名成員組成,其中聯邦政府、省政府、市政府各一人,其他成員經與港口用戶協商後,由與港口經營無直接經濟利益且在當地有名望的人士擔任,從而保證了港口經營的商業化性質。

(3)荷蘭的港口投資管理政策

荷蘭鹿特丹港是典型的地主型港,港口的土地、岸線和基礎設施的所有權為鹿特丹市政府,市政府下設港務局負責港口的開發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鹿特丹港務局下設商業發展部,主管港口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港口設施的批租和費用征收等。港務局對港區內的土地、碼頭、航道和其他基礎設施進行統一開發,並以租賃的方式由私營企業經營,港務局收取一定的租金。企業隻需投資碼頭上部的機械設備、庫場和其他配套設施,雇用碼頭工人和管理人員。

歐盟對其成員國的港口製定了一個框架政策,要求各國港口企業之間公平競爭,並為此製定了一係列政策,特別明確規定港口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投資。歐盟各國港口籌集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中有5%~10%必須用於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如果政府要給企業資助,或者企業貸款的利率遠低於市場利率要經歐盟批準。隻要港口的年吞吐量達到300萬噸以上(或3年總計900萬噸以上),年客運吞吐量超過50萬人次(或連續3年總計150萬人次以上),歐盟就給予資金上的投入。

(4)德國港口的投資管理政策

德國的港口設施建設明確劃分為基礎部分和上部設施。基礎設施指港口的錨地、岸壁、排水供水係統、交通道路、橋梁、鐵路線和編組站、通訊等有關基礎部分,上部設施指企業從事經營必須擁有的設施。基礎設施由國家投資,地方政府是港口基礎設施的投資主體,而上部設施必須由企業自己進行投資。港區內各種地麵設備和設施則由私人投資建設。根據經驗,基礎設施和上部設施的投資大約各占50%,表明港口是由官民共建的,但這個共建要履行嚴格的法律程序和手續後才能簽合同,這種由政府和民間共建的模式稱為“漢堡模式”。

德國港口的投資管理體製經曆了從分散到集中,投資由企業轉移到政府的過程。政府投資主體地位明確,並從政策上鼓勵民間資本在港口投資,並可無償獲得政府最多50%的資金用於購買港口機械等。斯圖加特港就有1.5億馬克的民間資本投資於庫場、門機、運輸機械、油庫、管理辦公樓及加工廠房等,與港方共同造就了一個高速、高效、貨主滿意的現代化港口。規模較大的港口投資項目必須經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決定,項目的投資額超過一定數量時必須在歐洲範圍內進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