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醫院財務製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衛生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和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相關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特點,我們修訂了《醫院財務製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附件:醫院財務製度
財政部衛生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醫院財務製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製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第五條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製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製度,完善內部控製機製;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製,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製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條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
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置。
第七條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製。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製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
定項補助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醫院要實行全麵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製度,包括預算編製、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製度。
第十一條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製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麵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製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製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製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製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彙總並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批複。
第十三條醫院要嚴格執行批複的預算。經批複的醫院預算是控製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並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醫院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將執行情況與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證預算整體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醫院應按照規定調整預算。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當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調整預算。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年度終了,醫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製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製決算。
醫院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彙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複。對財政部門批複調整的事項,醫院應及時調整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醫院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並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製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並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鉤機製。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製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製以及業務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並將結果作為對醫院決策和管理層進行綜合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基本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共衛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於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九條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製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並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二條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衛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即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發生額全部計入當期支出。其中,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淨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三)科教項目支出,即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淨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四)管理費用,即醫院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醫院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材料成本、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費用,以及醫院統一管理的離退休經費、壞賬損失、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計入科教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
(五)其他支出,即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維修費、食堂支出、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報送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麵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製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製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醫院應嚴格控製人員經費和管理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有關規定並結合管理要求製定具體的工資總額和管理費用支出比率等控製指標。
第二十五條醫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關於藥品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條成本管理是指醫院通過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製措施,降低醫療成本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麵、真實、準確反映醫院成本信息,強化成本意識,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院績效,增強醫院在醫療市場中的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成本核算是指醫院將其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過程。
成本核算應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關性、分期核算、權責發生製、按實際成本計價、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則。
第二十九條根據核算對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為科室成本核算、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病種成本核算、床日和診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應以科室、診次和床日為核算對象,三級醫院及其他有條件的醫院還應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等為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