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專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公司定期報告等內容。同時要求在業主不支付物業費時,物業服務人和物業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等,保護了業主的合法權利。\\\"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包含所有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主體。
保理合同一章對保理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包括保理合同的定叉、內容、虛構應收賬款、保理人對債務人的通知,有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和應收賬款的重複轉讓等。
保證合同一章吸收了《擔保法》中對保證的相關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但對《擔保法》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即在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人應承擔一半保證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會夥合同一章中,規定了合夥合同的協議、表決、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的終止等內容。
要點二十五:保證方式回到\\\"從前\\\",保證方式更為合理。(第六百八十六條)
對《擔保法》的規定進行了比較徹底的修改,改變了此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及推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賦予了保證人先訴抗辯權,隻按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而非連帶責任,減少了保證人的風險。
要點二十六: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在原有承租人享受的\\\"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和保護上,建立租購同權住房製度,又以立法形式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製度保護了承租人的利益,對穩定租房具有重大意義,保障出租人獲得同等租金的經濟利益,為承租人繼續穩定租賃提供了法律保障。
要點二十七:對建設工程合同方麵的調整。(第八百零六條)
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四條、第八條表述中的\\\"非法轉包\\\"糾正為\\\"轉包\\\"。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中\\\"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改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此擴大了工程質量合格的適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將\\\"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改為\\\"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要點二十八:客運合同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問題進行規製。(第八百一十五條、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按照客票記載的座位號乘坐認定為旅客的一項合同義務,因此作為客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旅客應當積極履行該義務。霸座、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既不道德,更是違約行為。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幹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明確約定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乘客霸占他人座位,運輸部門可以就此起訴該乘客。若強行占座擾亂了公共秩序,可能輕則被處以治安處罰,重則涉嫌尋釁液事罪。
要點二十九:物業服務人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應有製止義務。(第九百四十二條)
在物業服務區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予以製止。這有利於預防減少城市住宅火災危害,促進人們更加重視消防安全,及時製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違法的行為,從而避免出現小區內有人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無人管而發生火災事故的情況。
要點三十:乘客對攻擊司機或搶奪司機方向盤等行為具有協助和配合義務。(第八百一十九條)
乘客在公交車上攻擊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等事件時有發生,有些甚至釀成慘劇,其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此,《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乘客具有協助和配合義務,\\\"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要點三十一:實名製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可申請免費補辦。(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因遺失車票補辦引發的訴訟一次次將鐵路部門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鐵路部門曾出台了\\\"補票新規\\\",丟失實名製火車票,可履行掛失補辦手續,無需另行購票。《民法典》針對該問題做了進一步的立法規定。
要點三十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的,該條款不成立。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合同中常常居於優勢地位,另一方居於服從地位,因此,訂立格式條款時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損害對方權益,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導致雙方利益關係失衡。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有義務按對方的要求說明。如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天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