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半壁江山,歸於債法
合同製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製度。第三編\\\"合同\\\"在原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麵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製度。
4A要點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四百六十五條)
法律保護合同的有效性,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後,對當事人即有了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妥善履行,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保護守約當事人一方的權益。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並通過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違約責任等製度、規則,督促當事人遵守合同。
要點二:完善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製度等合同訂立製度。(第四百九十五條至四百九十八條)
順應數據化時代發展要求,完善電子合同訂立及標的物的交付規範,奠定電子合同糾紛處理規則的基礎,通過約束買賣雙方的誠信行為,為電子商務及遠程簽約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讓社會大眾放心大膽理性消費,切實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網絡貿易的良性發展。
☆要點三:新增國家訂貨合同製度。(第四百九十四條)
國家訂貨(訂購)合同不同於民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相對人必須認真完成合同中所規定的具體事項,不能拒絕。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有利於調動各方麵有關力量,有效保障疫情防控等工作有序進行。
要點四: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格式條款並非霸王條款,因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在合同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遵循公平原則的格式合同,能有效提高合同的訂立效率。本法條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示對方注意的條款進行了擴大,從\\\"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擴大至\\\"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將\\\"限製\\\"改為\\\"減輕\\\"。比如在保險合同中,\\\"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一條款\\\",意即\\\"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要點五:視為書麵形式的\\\"數據電文\\\"開啟無紙化時代。(第四百六十
九條)
僅為適應時代需求,服務電子商務領域,新增了不少有關電子商務、電子合同的規定。針對電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無紙化、數據化等特點,融合《電子簽名法》中有關數據電文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可以視為書麵形式的數據電文所具備的特點﹣﹣能夠有形表現所載內容,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呈現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麵形式,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這對於判斷是否符合書麵形式的要件,合同是否成立等有了更加明確的標準。這意味著電子合同將逐步取代傳統的書麵紙質合同,合同的載體發生了質的飛躍,交易將更加高效、便捷,體現了網絡時代的特征。
會要點六:增加了互聯網交易成立條件。(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
通過互聯網方式訂約的特別規則,對互聯網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成立時間和通過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作出了特別規定。
要點七: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針對\\\"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等霸王條款問題,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製度。
要點八:針對時下流行的網購,確立電子合同的履行規則。(第五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百零四條)
規定商品交付的方式和交付時間的確定要求,對數字產品如著作權、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非實物商品的交付時間進行確定,允許電子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或服務的方式和時間另行約定。對網購當事人負有交付義務的一方按約定履約及承擔違約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要點九:明確規定選擇之債。(第五百一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
分別規定了選擇之債、按份之債、連帶之債,值得注意的是,在沒有約定時,首先由債權人選擇履行標的,債權人不及時選擇時,選擇權轉移給債務人。
要點十: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規則,建立利益第三人加入合同製度,加大了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第五百二十二條)
新增適應現實中大量第三人加入合同的趨勢,建立利益第三人加入合同製度,規定了第三人所享有的履行請求權以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違約責任請求權。加大了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擴大交易主體實現權利的途徑和靈活度,維護了交易安全。這裏的第三人實際上處於一種類似於債權人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中該條第二款規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絕權、履行請求權以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違約責任請求權。
要點十一:增加規定情勢變更製度,不再強調\\\"非不可抗力\\\"。(第五百三十三條)
受特定原因如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諸多合同難以履行,既屬於不可抗力,也有因當事人的行為而構成當事人違約,還有因情勢變更這種非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此時當事人不構成違約。明確\\\"情勢變更\\\",為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情勢變更情形提供了新的依據,有利於保障合同簽訂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