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製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製度之一。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製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製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製度。
要點一:新設添附製度。一物一權,添附製度維護物的歸屬與經濟價值。(第三百二十二條)
添附有加工、附合、混合三種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在添附製度下,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且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這就明確將物盡其用作為添附的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的確定標準。喪失所有權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通過侵權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等製度來獲得救濟,從而有效區分了物權製度中的所有權取得規則和債權製度中權利受到侵害後的救濟規則。
要點二:加強了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第二百八十二條)
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如建築區劃內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要點三: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的手段和工具,明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設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需要政府批準。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門檻。
要點四:明確居住權,實現\\\"居者有其屋\\\",破解了業主維權與維修難題。(第三百六十六條至三百七十一條)
女除明確住宅70年產權到期可自動續期外,在房屋所有權之外,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需要。房子隻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居住權的設立,貫徹了物盡其用的立法宗旨﹣﹣讓有限的資源最大程度地發揮其效用,有助於解決同居老人的需求和以房養老問題。重組家庭後,一旦婚姻出現裂痕,往往產生財產糾紛,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可約定另一方享有居住權,而不用讓出所有權。此外,有助於解決繼承難題,如老人可訂立遺囑將房屋所有權給繼承人,居住權給照顧自己的其他人。
要點五: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第三百五十九條)
房屋產權包含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從法律上講,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是永久的,但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已經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作了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在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補充了\\\"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對於續期後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和支付方式如何等問題予以明確。
解開了很多買房人的心結。
會要點六:完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打破業主自治僵局,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打破維修資金\\\"沉睡\\\"狀態,維修資金惠及業主。(第二百八十一條)
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門檻,針對維修資金的啟用,降低了使用維修資金的決議門檻,打破了維修資金的\\\"沉睡\\\"狀態,解決困擾業主公共維修資金啟動押、使用難、監督難的老大難問題,並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要點七:優化業主團體表決規則,鼓勵業主參與自治。(第二百七十八條)
修改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對業主大會表決規則作出了兩個重要修改,適度降低決議通過門檻。根據共同決定事項對業主的利害關係與重要程度,將決議區分為特別決議與普通決議:並靈活設置不同的表決規則,特別決則露\\\"雙四分之三\\\",普通決議僅需\\\"雙過半\\\":計算表決比例時將參與表決的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麵積作為計算基數,而不再以全體業主人數和全部專有麵積作為計算基準。如此一來,將有效解決業主團體開會難、議事難、表決難的問題。
要點八:加強物權平等保護。(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
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國家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競爭,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尤其是民營企業的市場公平競爭:強化了對私人物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