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物權編(3 / 3)

要點十九:限製了動產抵押權的效力。(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作為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保護了善意取得財產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正常的義易安全。

要點二十: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二百一十條、第四百條、第四百二十七條)

簡化了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不再要求對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等內容進行約定。才要點二十一:完善\\\"抵押不破租賃\\\"的規則,確立了\\\"出租在先+轉移占有\\\"的雙重條件。(第四百零五條)

確立了\\\"出租在先+轉移占有\\\"的雙重條件。預防在先租後抵的情況下,由於抵押不破租賃原則的漏沉而發生抵押人與第三人倒簽租賃合同、損害抵押權人利益的情形。債權人在設定抵押時應當至抵押財產所在地確認抵押財產是否處於出租狀態並采取拍照等方式予以固定,以免處置抵押財產時受到不利影響。

要點二十二:改變抵押財產轉讓規則,確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無需征得抵押權人同意,並確認了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僅要點二十三: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第四百一十四條)☆刪去了《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後句\\\"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因為在統一的電子化登記係統之中,各抵押權之間的登記先後可以明確地確定,已無\\\"順序相同\\\"的情形。新增了第二款,隻要是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均可適用這一優先順位規則,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

要點二十四:確立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質權並存時的清償規則。(第四百一十五條)

采納了《九民會議紀要》的觀點,據此確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要點二十五:完善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規則。(第三百零六條)

進一步細化了《物權法》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規則,依法保障按份共有人順利實現其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最終目的,即取得該共有財產份額。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屬於形成權,一經行使優先購買權,就在其他共有人與轉讓人之間成立以同等條件為內容的轉讓合同,其他共有人可以優先於第三人取得共有份額。

要點二十六:細化\\\"住改商\\\"規則。(第二百七十九條)

同一小區的業主,相互間形成緊密的共同體關係,\\\"住改商\\\"可能會影響業主生活安寧。對\\\"住改商\\\"明確其應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這規則的細化,能夠化解相關爭議,保障了業主的生活安寧。

要點二十七:規製了共有部分的利用。(第二百八十二條)

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人在扣除成本後屬於業主共有,符合業主共有權的本質。

要點二十八:新增購買價款抵押權的超級優先效力。

借鑒美國法律中的\\\"價金債權擔保優先權\\\",在買受人已經存在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浮動抵押情形下,賦予了購買價款抵押權以超級優先效力,是登記在先規則的一種例外,目的在於充分保障出賣人的價款債權。對於出賣人來說,在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前,除了約定所有權保留外,又多了一種選擇,可以對標的物設定抵押權。

要點二十九:擴大了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的抵押範圍。(第四百一十

八條)

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要點三十:完善了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情形下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確定時間點。(第四百二十三條)

修複了《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的立法漏洞,將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作為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確定時間點更為合理。

☆要點三十一: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

文針對業主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噪聲擾民等時有發生的情況。規定用益物權人形式權利,應當遵守保護環境的規定。同時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的綠色邊界進行了劃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這些條款符合綠色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