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九: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第二百四十五條)
將疫情防控作為因緊急需要征用不動產、動產的事由明確列出,是總結新冠疫情經驗的體現。
要點十:落實承包地\\\"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物權化。(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七條)
貫徹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和升級對\\\"三權分置\\\"的改革,使土地經營權受讓人可以進一步盤活手中的土地經營權,不僅適應新形勢下的生產力發展的需求,也最大限度的優化了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民的權益。刪除了關於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認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使土地經營權流轉形式多樣化。土地經營權自由轉讓,使農村土地全麵進入市場,村民可以將其抵押,進行貸款融資,增加融資功能,激發了市場活力。受讓方取得土地經營權後,自主經營並獲利,可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受讓主體不再有限製,任何主體都可以成為受讓者,城市居民可直接到農村租地經營。
要點十一:促進金融擔保創新,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擴大擔保範圍,將非典型擔保納入擔保體係。(第三百八十八條、第四百一十四條)
認同了司法實踐中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非典型擔保合同有效,明確規定\\\"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亦屬於擔保合同,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完善了擔保交易的相關規則,並注人了新的擔保觀念,對促進金融擔保創新、繁榮金融市場發揮重大作用。
要點十二:緩和流(押)質條款無效規則,使各方權益獲得平衡。(第四百零一條)
為了保護弱勢債務人,防止債權人在債務人急迫窘況的境地中利用流(押)質條款謀取不正當利益,一方麵,禁止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另一方麵在流(押)質條款上更新了擔保理念,明確了流(押)質條款存在時當事人對抵押財產的清算義務,既保障了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又保護了弱勢債權人的利益。
☆要點十三:明確擔保物權優先順位規則,保障交易安全。(第四百一十四條至第四百一十六條)
完善了擔保物權競存規則,規定了抵押權人之間的競存順位規則、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存規則,並引人\\\"價金擔保權\\\"這一超級優先權。這一優先順位規則的明確,在維護先順位擔保權人利益的同時,也保障後順位擔
保權人的交易安全。
要點十四:放開對抵押物轉讓的限製,抵押物轉讓規則回歸理性,提升交易效率。(第四百零六條)
對規定\\\"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體現了動產擔保中的正常經營買受人規則。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無需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財產可自由轉讓,並且抵押權不受影響,貫徹了意思自治原則以及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要點十五:刪除分散的登記機構規定,為統一動產擔保公示留下空間。
刪除了有關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中各種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已經為建立統一的動產融資擔保公示製度留下了製度空間。有利於建立統一的動產融資公示製度,目前動產擔保公示製度存在\\\"九龍治水\\\"的局麵,交易的便捷性與效率受到影響。
要點十六:逐步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製度的統一。(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四十三條、第四百四十條)
刪除了《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後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製度留下空間。
要點十七:完善了流抵押、流質的有關規定。(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
二十八條)
對流抵押、流質條款表述作了調整。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隻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隻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要點十八:抵押物轉讓規則回歸理性,提升交易效率。(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六條)
放開抵押物轉讓限製,抵押期間,抵押人將可轉讓抵押財產,對此前受讓人樂於接受帶抵押轉讓情形而抵押權未消滅情況下不得轉讓的情況作出了改變,尤其是在二手房地產交易領域。新規提高了融資便利度,方便抵押人融資,促進了抵押財產的流轉,大大提升交易效率,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抵押財產的利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