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跳板六:鏟除一切灰色收入(1 / 3)

在各種各樣的灰色收入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公職人員工資以外所收取的感謝費、勞務費、辛苦費、補貼等,是機構、職務、崗位公權尋租或權錢交易的表現。任何收入都應當非“白”即“黑”,不該有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灰色收入。

第一節 不是規範,是鏟除

治理灰色收入的用詞應當是“鏟除”而不是“規範”。因為對這種處於灰色地帶的收入,本來就應該徹底清除幹淨,要麼明確是合法的、要麼明確是違法的,不允許模棱兩可,“曖昧”地“偷偷摸摸”。這不但是人民群眾的呼聲,也是各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共同經驗。

“灰色收入”一詞最早出現在1998年12月1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審判中,意思是在經濟案件中無法完全追查到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從這一點上看,灰色收入實際上應該稱為“黑色收入”,這樣才能體現這種收入的根本性質;而現在大家都稱之為灰色收入,好像它不好不壞似的,如果說它是黑色收入反倒有點“冤枉”它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給治理灰色收入造成了認識上的誤區。

我國的灰色收入規模有多大?據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的研究成果:總額5.4萬億元人民幣,超過2009年全國中央財政全年總收入!灰色收入不鏟除,就根本不可能實現“勤勞致富”。一位普通員工辛辛苦苦做一年,還抵不上一個貪官汙吏一天所收的“好處費”(灰色收入)、參加一場會議收到的幾張“購物卡”,勞動者怎麼還可能有生產積極性呢!這也是《半月談》雜誌和半月談網共同開展“轉型期社會道德觀討論”中形成的一種共識[1]。

明白了這一點就知道為什麼2010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中有“規範灰色收入”的說法,到了正式稿中就被刪除掉了。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灰色收入渠道複雜,目前我國連灰色收入的規模也沒搞清,你又從哪裏去進行規範呢?二是在各種各樣的“回扣”、“好處費”、“感謝費”、“辛苦費”、“勞務費”、“講課費”、“稿費”、“茶錢”中,相當一部分屬於行賄受賄,經你這麼一“規範”,非法收入豈不是變成合法的了?

大體上看,灰色收入的類型主要分三種情況:一是“正灰色”,即雖然違章、違規,但不違法;二是“深灰色”,實際上屬於變相受賄,如商業回扣、“通關”費、逢年過節收禮、小金庫私分、慶典禮品等;三是“淺灰色”,渠道正當,但缺乏稅務監管,如“講課費”、“顧問費”、“車馬費”等。

從性質上看,灰色收入主要分成兩類:一是合理不合法、不規範,這應該通過規範和管理(主要是納稅)納入正常收入渠道;二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屬於變相行賄受賄,應該堅決取締。

那麼,怎樣才能取締這些灰色收入呢?要知道,既然稱之為灰色收入,那麼它的來源渠道就是非常廣泛的,並且非常隱蔽,任何部門都不掌握相關數據,甚至沒有任何線索證明他拿過這筆收入,這時候該怎麼辦?其實辦法還是有的,關鍵是看政府有沒有這個決心。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的專家們認為,這裏的辦法主要有兩條:一是官員財產公示,二是“有罪推定”。

官員財產公示本書前麵已提到,就是要求國家公職人員將家庭財產和個人收入公之於眾,把他和他全家的各種收入不管是“灰色的”、“白色的”還是“黑色的”通通暴露在陽光下,接受群眾監督。

至於“有罪推定”,是指在我國目前法律體係並不完善的背景下,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於“原告舉證”等一般法律程序,根本無法得到當事人取得各種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的途徑證據;所以應該采用“有罪推定”,也就是超出本人正常收入部分的財產,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其來源,如果舉不出來源證據,或者舉證不符合邏輯,這部分財產收入就應當被當作“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並進行處罰[2]。

與此同時,對公職人員的收入隻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應當有“灰色”和其他顏色的說法。也就是說,公職人員的每一筆收入都要自己拿出證據來證明它是“合法”的,而不是讓監督機關去尋找證明其“非法”的證據。既然是灰色收入,別人又到哪裏去找證據呢?

說到這裏,就有一條措施要跟上去了,那就是對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哪些合法,哪些非法。如果連這一點也做不到,就好像考卷根本沒有標準答案,又怎麼去“打分”呢?除此以外還有一點要注意,那就是要堵塞現行法律漏洞。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灰色收入在刑法中叫“不明來源財產”,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沒有具體量刑標準,並且最高刑期也隻有5年,這就是一個巨大漏洞,很容易被腐敗官員鑽空子。

例如,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年,另有357萬多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港幣(合計約500萬元人民幣)因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卻隻判刑4年!誰都知道,無論從性質還是數額上說,後者要比前者嚴重得多,所以這種判決很難服眾,連法官也不服氣。正因有這種漏洞,所以犯罪分子一定會一口咬定說“不知道”,從而把貪汙受賄所得歸入“不明來源財產”。這樣既保護了行賄者,又減輕了自己的刑罰[3]。

怎麼辦?很簡單,學學新加坡的做法就行了——新加坡《反貪汙法》規定,當公務員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作貪汙處理!這樣一來還有個好處,那就是會有更多腐敗分子被順藤摸瓜牽進來。

第二節 嚴格限製黨政公務開支

灰色收入的類型多種多樣,但灰色收入較高的群體主要是兩類:一是公務員,因為他們手中有權,所以別人有求於他,這樣“權”就可能變成“錢”;同時,他們也“有權”自己給自己發放各種不能對外人道的所謂“津貼”、“補貼”、“辛苦費”、“車改費”等,把“權”變成“錢”。二是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業務交往中收受各種“好處費”、“交際費”、“車馬費”等,變相索賄受賄。

鑒於此,嚴格控製黨政公務開支,就理所當然成為鏟除灰色收入的一大舉措。實踐表明,我國的灰色收入除了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特征外,還有以下四大特點:一是謀取對象的“公款化”,即灰色收入源頭主要來自公款,表現為各種各樣的“化公為私”;二是“權力特色”,即絕大部分灰色收入是跟權力結合在一起的,“趨權性”明顯;三是謀取方式“集團化”,常常表現為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然後在一定範圍內人人有份;四是氛圍“正當化”,即灰色收入的發放名目繁多並且冠冕堂皇,收受起來個個心安理得[4]。

再從灰色收入的主要來源看,在我國主要有以下五條渠道[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