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聯合國海洋公約》,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海上霸權非常嚴重,美國本國製訂了限製他國海空力量進入其沿海及其空域的法律,美軍艦隊及飛機卻竭力到各沿海國家近海進行活動,就連前蘇聯也隻能使用潛艇偷偷摸摸出巡。聯合國裏許多國家為了自身利益,建立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出規定:把世界海洋劃分成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區域等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區域。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中國於1996年5月15日批準該“公約”,是世界上第93個批準該“公約”的國家。美國已簽署該公約,但至今未批準。
根據《公約》,沿海國可以劃出自領海基線量起12海裏(1海裏=1.852公裏)寬的領海、24海裏寬的毗連區、200海裏寬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些海洋區域都屬於沿海國的管轄海域,沿海國對其享有包括資源的勘探開發等多種權利。
所謂領海。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之前,國際上並沒有關於“領海”概念的國際法方麵的規定。隻是過去歐美海權強國有一個“三海裏”(5.556公裏)領海的習慣。1703年另一荷蘭法學家C.van賓克斯胡克提出:武器力量終止之處即陸上權力終止之處。即國家管轄的海域範圍取決於它的陸上海岸炮的射程,即領海最初是作為陸權的延伸,海岸炮的射程到哪,領海範圍就到哪裏。當時大炮射程約一裏格,即三海裏,許多人便認為一個國家控製的沿岸海域的寬度應為三海裏,從而提出“三海裏規則”。把領海變得這樣短還有一個原因,即一些海權國家實力較強,既然自己的實力夠強,自然希望其他國家的領海少一些。
曆史上從來沒有一個國際間統一的領海寬度。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領海寬度都是由各國自行確定的。事實上,各國宣布的領海寬度有3海裏至200海裏等不同的寬度。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範圍作了限製,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裏的界限”。目前,美國、英國、法國、中國、俄國、德國、日本、澳洲等多數國家領海主張都為12海裏。這也成為國際通行的準則。
領海由於定義為:“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通俗些即是將陸地邊界劃出去12海裏。船隻進了領海線進就像進了這個國家一樣。未經允許越過這個界限就是嚴重的侵犯領海或領空主權的行為。一般在靠近12海裏這個界限時都會被該國海岸警衛部門或者空軍戰鬥機攔截並驅離,既然“領海線”相當於邊境線,鑒於海洋較陸地難管,各國就根據自己的實力在外麵劃一個緩衝區,即“毗連區”,範圍是領海線再往外推12海裏。通俗說即這塊海域外來船隻可以隨便出入,但該國已經有權力盤查,並可在該海域內行使其海關、財政、衛生和移民等管轄權。
有了領海及毗連區,沿海國家的安全基本應得到保障了。但海權不僅僅包括自衛權,更重要的是經濟利益,例如水下的能源及魚類資源等。於是“專屬經濟區的概念”應運而生。通俗說即這塊水域的經濟利益已有所屬,可以路過,但不可以從事經濟活動。這一區域是離海岸線200海裏(領海和毗連區包括在內)。
根據已獲150多個國家批準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生效),一個沿海國家的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屬於國家管轄範圍。其他國家在這專屬經濟區享有三項自由:飛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鋪設電纜管道自由。但行使這三項自由不是不加限製的,而是有條件的,即不能影響沿海國的國家安全。
外國船隻在“專屬經濟區”雖然可以通行,但並非沒有限製。在“領海”的通行權稱“無害通過權”,無害通過指外國船舶(主要是商船)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安寧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條件下,可以在不事先征得其同意,有連續不間斷的通過其領海的航行權利。“通過”的條件是不進入內水。這種航行不能停下來,必須是不間斷的迅速前行,隻在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難時才能停船或下錨。潛艇通過時要在海麵航行並展示其國旗。這也是領海與領土的唯一區別,就是可以在沿海國的監督下過境。
無論是領海還是專屬經濟區,都要先確認一條“領海基線”,從這條基線起計算。“領海基線”通俗說即是沿著海岸線的陸地(包括邊上的島礁)畫條線作海岸線。“領海基線”需在海洋與陸地交界處找一些基點,再將這些基點連起來。這些基點如在大陸上,則可把基點設在低潮線上,連起後稱為“正常基線”。還有一種連法稱“直線基線”。即將岸邊漲潮時能露出水麵的島礁作為基點連起來,連的時候也可將基點設在低潮線上,前提必須是“島”而不是暗礁。也有例外,即在低潮才露出海麵的高地上築有永久高於海平麵的燈塔或類似設施,並已獲得國際承認,也可以作為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