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3章 內容出處(3)(2 / 3)

至2011年,海南潭門鎮共有遠海捕魚船隻150艘,有去南沙捕魚記錄的漁船達五十餘艘,與所占比例最高的西沙不相上下,處於台灣控製下的東沙也在了潭門鎮漁船的航海圖上。

黃岩島逐漸成為危險之地是在1997年。這一年,中國重申南海U形領海線及其內之所有島礁主權。之後菲律賓海軍在黃岩島舉行兩棲登陸演習。兩國的緊張關係投射在黃岩島上,對中國漁民來說,此處捕魚的危險係數陡然上升。

在黃岩島捕魚的中國漁船幾乎都來自潭門鎮,中國農業部南海區漁政局不完全統計,1989年至2010年,周邊國家在南沙海域襲擊、搶劫、抓扣、槍殺中國漁船漁民事件達380多宗,涉及漁船750多艘、漁民11300人。其中,25名漁民被打死或失蹤,24名漁民卑打傷,800多名漁民被抓扣判刑。數據中的每一類,都可以在潭門找到親曆者,這些統計上的單調數字,恰好是潭門漁民的曆史和現實。在中國漁船捕魚旺季,中國南海區漁政局也會追尋漁民們的航行線路,派漁政船前往南海漁場巡航。隻是因這片水域難以拋錨停泊,漁政船在五六十天時間裏都在漁船附近不停歇地航行。

中國在南海海域主張的國界線被稱為“9段線”,當中國的漁船靠近9段線時,中國漁政船會告訴生產漁民不要越界。如果漁船發出了求救信號,就趕過去解救他們。這即是貼身護漁。

由於中國主張9段線以內南沙群島主權海域麵積廣闊,距離中國大陸又很遠,南海漁政局的執法船就算全部出動,麵對數量龐大的外國漁船,既不容易發現也無法都驅趕走。在美濟礁守礁時,中國漁政船偶爾會遇到一兩艘外國漁船,但也很難抽身出礁處理。

出於保護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生態的考慮,中國南海每年5月16日至8月1日法定為休漁期,但並不涵蓋北緯12度以南的南沙海域,這也就意味著全年大部分適於出海的時間裏,都有中國漁船在南沙活動。

[9]海洋劃界問題:十九世紀之前,現在所謂的爭議島嶼,僅僅隻是個傳說。西方對亞洲進行殖民戰爭後,戰亂不止,中國周邊的島嶼幾經輾轉,使本來簡單的島嶼權屬,成了說不清、理還亂的“糾結”。如果沒有1982年在蒙特哥灣獲得通過、1994年開始實施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出現,“糾結”也僅僅是“糾結”而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出台後,把爭議島嶼及其鄰海推到了風口浪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意在於用劃分陸地邊界時盛行的精確劃界做法,劃用海洋主權。這樣的初衷,本意是美好的。但由於沿用了把國家之間的邊界用一條或者若幹條嚴格的斷續線來顯示的做法,加上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島嶼等相關規定,在現實中又增添了許多無端的麻煩。

根據依據這一公約,從領海基線算起,沿海國家有權宣布12海裏領海,24海裏毗連區,200海裏專屬經濟區以及最多可以延伸至350海裏的大陸架;同時,島嶼擁有與大陸一樣的權利。根據一些國外學者的統計,一個直徑僅為1英裏,麵積約0.8平方英裏的小島,從圍繞該小島的領海基線算起劃定寬度為12海裏的領海,則該小島可以擁有麵積190倍於其陸地麵積,多達155平方英裏的領海海域。若再考慮到還可以圍繞該小島劃定寬度為12海裏的毗連區和200海裏的領海以及可多至350海裏的大陸架,同時考慮到這樣大的海域附帶的海洋資源,其利益更是驚人。

這在相鄰海洋國家不存在海域交叉的情況時還不會產生不良後果。可如海域交叉情形存在,當事國又有不同的主張,矛盾就會激化。

中國與鄰國的海權爭議就是在這一背景下節節升級。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規定,中國有望獲得300萬海裏的“海洋國土”。然而,因為海域寬度的限製,與朝鮮、韓國、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印度尼西亞、越南等八個國家,在海洋主權主張上存在衝突,海洋邊界均需進一步確定。如,在總麵積38萬平方公裏的黃海海域,中、朝、韓三國存在18萬平方公裏的爭議海域;在總麵積77萬平方公裏的東海海域,中日間有16萬平方公裏的爭議海域。每個國家都會想方設法主張自己的最大化利益。這樣的情境中,有關國家針對爭議等島嶼,都在營造主權存在的標識或者現象,並試圖獲得島嶼所附帶的各種權利、利益,便成為情理之中的事情。於是,“糾結”就演變為亂局,甚至引發戰爭。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出台之前,這樣的景象並沒有出現過。當時絕大多數國家,主張的海權不過是從領海基線外延12海裏到24海裏的領海,之外的海域都是公海。在這一情形下,島嶼,小島、礁石附帶的海洋權益,非常有限,其經濟產出能力與投入根本不成比例,雙方投入巨大爭奪一個小島也毫無意義。  但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以後,海洋劃界問題便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由公約背後牽涉到的巨大的利益變數,美國聲明不加入《聯合國海洋公約法》。大部分海洋邊界存有爭議亟待解決的今天,一旦幾個已加入國家對劃界決定不滿,宣布步“美國後塵”,不承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或退出,乃至成為“潮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前途就會變得撲朔迷離。對於中國而言,除非中國與鄰國之間在協商的基礎上形成共識,否則,爭議島嶼、爭議海權的問題將會長期持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