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刑和下毒
下毒事件也差不多都是以火刑收場的,特別是著名的“毒藥事件”之後,那一次,一係列的投毒事件為公眾提供了十年的談資。可以肯定的是,在路易十四統治初期,投毒事件層出不窮。
巴黎聖母院聽告罪神功的神甫也證實說,“在相當的一段時間裏,大多數前來仔海的人都說自己過專”。
1676年“布蘭維耶侯爵夫人案”引起了很大的轟動,她被指控下毒侵害其家族成員。這個事件牽連進了一係列的人,煉金術士、占卜者、魔術師、巫師、動產上,而這些人的顧客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大資產價級或顯貴。毒藥或稱“即位紛”,其買賣的利潤可謂豐厚。
警察署提審了不少有名望的人,如德裏歐夫人、丹格裏公主、費爾泰元帥夫人、索瓦鬆伯爵夫人、盧森堡元帥夫人等,還有我們已經提到過的國王寵婦蒙泰斯潘夫人,甚至詩人拉辛,都出現在這樁訴訟案裏。這時候國王坐不住了,擔心整個事件的發展勢態以及它將引起的不利影響,於是下令暫時擱置卷宗。最後,隻有這起事件的導火人物拉維古樓和拉瓦讚被送上了柴堆。
拉瓦讚是個令人好奇的、有想力的女人,專門出售毒藥和春藥,雖然名義上是動產上,實際上暗地裏卻幫人非法墮胎。在這起訴訟事件中,她用自家的爐子燒毀了兩千多個嬰兒的事也被揭發出來。關於她行刑的場麵,塞維涅夫人有所描繪:“她怎麼也不肯從車上下來,劊子手隻好用力把她抱下來,然後把她放在柴障上,讓她坐著,並且用鐵絲綁起來。她的周身覆滿了稻草,她大聲叫罵著,將稻草推開了四五次,但是,最終火還是漸漸大了起來,我們再也看不到她了。”
毒藥事件使得法官相信在所有的投毒事件中都少不了煉金術上的幹係,煉金術與毒藥可謂是缺一不可,並且毒藥製造者和煉金術上一樣,都能煉製春藥和魔藥。因此,高勒貝爾於1682年起草了一條專門的法令,規定不僅僅是製造、散布以及使用毒藥的人要被處以死刑,如果出售毒藥的人不供出他們的顧客,那麼出售毒藥的人也要被處死。企圖下毒,即使未果也要與釀成後果的投毒案一樣論處。1764年在拉瓦爾,主管教區的一個修士在到本堂神甫的聖餐杯中下毒,盡管這位副本堂神甫僥幸逃脫,修士還是被活活燒死了。
同一年,一個叫讓·摩爾的黑奴因為企圖毒死他的主人在布萊斯特被燒死。18世紀最有名的投毒案犯叫做德路,他企圖毒死整個家庭,侵吞家族的財產。他首先被狠狠地“拷問’了一番,然後被處以車輪刑,最後奄奄一息的他又被送上了柴堆。公眾輿論對這個事件頗感興趣,他的行刑場麵吸引了成千七萬的人。1777年他被處死後,立即有他的傳記麵市,人們印了他的肖像到處兜售,賣了不下數萬張。人們甚至還把他的一生編成戲劇,在蓋泰劇院上演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火行將熄滅之時,人群擁上前去,爭奪著他尚未燒化的骨頭,隨後又在整個巴黎當做吉祥小飾物出售。
最後,在結束這章節之前,我們說一個沒有燒死的下毒者吧。1781年,在魯昂,一個叫保羅·社弗岱的女人因下毒被判死刑,卻奇跡般地從火刑的柴堆裏逃生。劊子手已經把她綁在杜子上了,可是前來觀看的人群激忿不已,大冬天的,大家都沒有足夠的木頭取暖,卻浪費這麼多木頭來行刑!人群推翻了柴堆,搶走了木頭,甚至憲兵隊的士兵也來幫忙,劊子手和他的助手看情勢不對便逃走了,還沒來得及把這個下毒的女人燒死。
火刑和異端邪說
歐洲中世紀的宗教曆史上,異端這個詞可謂是領繁出現,並且總是與折磨,與火刑聯係在一起,我們自然也要用稍長一點的篇幅來闡述這個問題。
燒死異端分子,不僅僅要毀滅他的身體,而且要把他反對上帝、嘲弄信仰的罪行燒化成虛無。
從其希臘文的詞源(hairests)上來說,異端起初不過是“看法”的意思,也就是說根據自己的判斷來解釋《聖經》,有其自己的看法,而不是一味地接受宗教權威對於聖書的闡釋。
就是這麼一種對官方教義的懷疑、思忖、質問,當然還有反對,成了一極不可饒恕的罪行。根據世俗法庭與宗教法庭的記錄,尤其是宗教裁判所的記錄.在三個半世紀的時間裏,歐洲燒死了將近一百萬的巫師、術士和異端分子。
早在宗教裁判所出現之前,異端分子就已經存在了。公元紀年之初,有諾斯替葛教派,阿裏烏斯教派,有於連·阿斯波大,有佩拉熱教派,有景教派,有摩尼教派等等。
接著又有了來自使徒教派、杜勒科教派、貝加教派、鞭答教派、聖靈兄弟教派、兄弟教派、醜角教派等,這些教派都有自己特別迷信的觀念,與正規的教派有所不同,因萬為教堂所不容。
這些異端教派組織一般說來都是在某幾個教區或某幾個省裏活動,多少都要受到教會最高權力機構的監控,羅馬天主教領主和王儲當然也會支持教會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