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隊長、士軌長殺敵二十人或擔任此職務達到兩年,增加一個級別,每年的配給增加兩石。小隊長、士軌長在殺敵超過兩百人或擔任此職務達到二十年後可升任為隊長、副隊長。每一隊設一隊長和兩副隊長,若隊長、副隊長都不缺編,則被稱為士裏長。小隊長和軌長的殺敵人數計算方法不同:小隊長的為其率領的整個小隊的殺敵人數,而軌長的為其本人的殺敵人數加上本小隊其他人殺敵人數的二分之一。
隊長、副隊長、裏長在殺敵兩百人或擔任此職務達到三年後,增加一個級別,每年的配給增加六石。在殺敵超過兩千人後,可升任為連長或副連長。每一連設一連長和若幹個副連長,副連長沒有名額限製。隊長、副隊長、裏長的殺敵人數計算方法不同:隊長為其所率領的整隊殺敵人數,副隊長為本人殺敵人數加上本隊其他人殺敵人數的三分之二,而裏長則為本人殺敵人數加上本隊其他人殺敵人數的二分之一。
連長、副連長在殺敵兩千人或擔任此職務達到五年後,增加一個級別,每年的配給增加十石。連長不能直接升任為兵長,兵長為龍二直接任命。兵長在殺敵一萬人或擔任此職務達到五年後,增加一個級別,每年的配給增加十五石。連長、副連長、兵長的殺敵人數計算方法為:連長、兵長為其所率領的整個隊伍的殺敵人數,副連長則為其所在連的殺敵人數的三分之二。
普通士兵和各級軍官退休後,給予的配給將為相應等級標準的三分之二加上全額的級別標準,發放至本人死亡且至少發放二十年(若本人在二十年內死亡,配給發放給本人家庭)。若陣亡,則給予的配給為全額的等級標準加上級別標準,發放三十年。
七十五年春,軍隊正式進行改革。軍隊士氣大振,士兵們對戰爭都有些渴望。改革條款仍有不妥善之處,在馬溪的建議下,龍二又增加了幾條:
其一為不允許濫殺俘虜以增加殺敵數,俘虜一名士兵將相當於殺敵兩名,兩人及以上共同俘虜的將平均計算。例如一小隊協作俘虜十五人,則小隊長計算殺敵為三十人,士兵則都計為三人。
其二為不遵守紀律、違背軍規的,依其所違紀違規的程度,扣除其殺敵人數一人至兩百人,不夠人數則將級別、職務。
其三為明確了殺敵人數的計算方法——人頭。這個方法很殘酷,但除此外,他們想不出其他方法。在人頭上弄虛作假、濫竽充數的,將給予嚴懲,輕則降職、開除,重則處死。
其四為對逃兵的規定。臨陣逃脫者立即處死,本人家庭每年罰糧兩石,總共需要交二十年。本人家庭所有成員二十年內不允許擔任軌長、裏長等職務及不允許參軍。
其五為對投降者的規定。寡不敵眾或擔任掩護、騷擾部隊被俘虜,可以投降,但不得泄露秘密。其它情況投降或泄密者視同臨陣脫逃情況處理。
龍二在軍規實行後,又進行了最後一次擴軍。騎兵由三百人增至四百人,步兵則沒有變化。由於騎兵、步兵人數都很少,龍二沒有設置連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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