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婚 姻(3 / 3)

最後講到那位“苦訴無門”的“發妻”。這位老太婆當然是怪可憐的男性的犧牲者。她如果平日品性不好,待丈夫不好,那她還可以說是咎由自取;倘若她平日確是誠誠懇懇的待她的丈夫,真心誠意的愛護她的丈夫,她的丈夫竟“一旦另結新歡,竟恩斷義絕,棄之如遺”,使她老太婆無路可走,當然是更可憐的了。寡婦再醮和娶寡婦為妻,這是我們極表同情的美舉,但在這件事裏卻夾著一個異性的犧牲者,內容複雜,和尋常的情形當然不能相提並論。

對於簡易離婚的疑問

上期《生活》“信箱”欄登有寄意女士對於蔣陶婚事的批評,先生用客觀的態度,對事實本身作分析的研究,我很欽佩,不過對於你所提到的關於蘇俄的簡易的離婚製度,我不無懷疑的地方,所以想提出來請你指教,我並不反對簡易的離婚,不過與此製度有關聯的附帶條件如不同時有根本的改革,每多無謂的犧牲,這一點先生已指出,實值得我們的特殊注意。例如在蘇俄現在離婚很簡易,男女任何一方如不願意繼續同居,即可單獨向登記所請求撤銷登記,未登記者並得請求為解除夫婦關係之登記,不必說明任何理由,這不能不算是很簡易的了。但同時我們不可忘卻蘇俄婦女在經濟上教育上及在社會上的地位已實際和男子絕對平等,這些便是與簡易的離婚製度有關聯的附帶條件。倘若僅僅有了簡單的離婚製度而對於這些有關聯的附帶條件並不注意,那在經濟教育及社會地位已有相當解決——至少比女子為勝——的男子當然可以不致發生什麼影響,而在孤苦寡助的女子未免吃虧。我要從新聲明一句,就是不要誤會我要擁護現在含有許多缺憾的婚姻製度,我絕對沒有這個意思;也不要誤會我有意反對離婚,我也絕對沒有這個意思。我的要旨是要注意整個的製度(即包有關聯的附帶條件)的改革,始能減少無謂的犧牲。

我在上麵所說的不過是申述先生在答複寄意女士那封信裏麵所已提出的一個要點,還不是我對於簡易離婚的疑問。我的疑問是這樣:上麵所說的有關聯的附帶條件就是已具備了,但還有一個困難,即依生理上的自然趨勢,女子比男子易老,如離婚有那般容易,則女子年老色衰,男子可以很簡易的和她離婚而另娶一個少艾,那末在女子雖在經濟上教育上及在社會上都能與男子平等,可是老頭兒可另結新歡,老太婆沒有人要,在精神上仍不免痛苦,又怎麼辦呢?這個問題如得不到相當的解決,像蘇俄的那樣簡易的離婚,仍不能無憾。即就蔣陶婚事而論,蔣固然得到了新歡,蔣所離婚的舊夫人恐怕要終身做活寡了,簡易的離婚如果實行,這種“做活寡”的婦女恐怕要大增而特增,不知先生以為如何?

汪誌堅

答:汪先生所提出的這個疑問,曾經有朋友也對記者談過。但我以為這種流弊隻有在現在社會製度之下才有,所謂現在社會製度,即女子在經濟教育及社會地位不能和男子真正平等的製度;若在男女在種種方麵真能平等的社會裏,這個流弊便不致有,便不成問題。在現在的社會製度之下,老頭兒所以能娶得到“少艾”,大多數的“少艾”無非受他的勢利所引誘——假定這“少艾”並非真心愛這個老頭兒的話。如男女均能經濟自立,均受相等教育,在社會上亦有平等的地位,那末老頭兒便沒有釣鉺可用,結果老頭兒隻有老太婆要他,“少艾”隻肯嫁給她所真要愛的青年。關於這一點,在蘇俄就有事實上的佐證。他們有那樣簡易的離婚辦法,依常情猜度,離婚的案件應該特多,但在事實上並不如此,就因為男女教育平等,無論男女均須工作謀食,社會上的地位,不論性別,均以勞動者為最高,男子並沒有什麼特殊的“釣餌”可資利用(如有子女,離婚後對於子女亦有經濟上的責任,可參看《生活》六卷第二十二期《蘇俄的婦女》一文)。當然,我們不能武斷說“少艾”絕對沒有愛上老頭兒的,但總是少數中的少數。回頭再講到蔣陶的婚姻,他們發生關係是蔣在南京任教育部長及陶在該部任部員的時候:一方麵是升黜部屬可以自由的部長(尤其是在官僚製度之下),一方麵是孤苦零仃不能無所倚賴的女子。在這種狀況之下,雖不能說絕對沒有雙方發生真愛的可能,但男子的權力和自由實較女子為大,女子很容易處於被引誘或甚至被壓迫的地位,這是很顯然的事實。

在最近出版的《文學月報》創刊號裏,戲劇家洪深先生替他自己做了一篇小傳,說起他“生平有幾件特殊的閱曆”,他說“第一件便是我頭一個妻子看不起我,和我離婚……她有一位堂房姑娘,比她早嫁一個月,丈夫是實缺知縣,新娘出花轎便被稱為太太;而我呢,隻是一個青年學生,離開做官太遠了,是免不了使她內心失望和鄙夷……”這是女子把“官”看得特大而要過倚賴丈夫“被稱為太太”的寄生蟲生活的社會裏,當然有這種怪心理,但在女子在種種方麵可與男子分庭抗禮毫無倚賴必要的社會裏,洪先生便得不到這樣的“特殊的閱曆”了。所以我常感覺有許多罪惡是製度造出來的,我們要改造一般的人性,須注意根本改造製度。

胡適先生確當否?

閱二十六期信箱所刊《勇敢乎》一文,為寄意女士因蔣陶結婚時胡適先生以證婚人資格,許為勇敢,而引起反感,特函請先生發表意見者,其主題當然是因為“胡適先生是當代的思想家,青年的導師,一語所及,影響甚大”,恐因此為“多造些社會悲劇”,故請先生一論是非,以正觀聽。乃先生於書後答辭,雖洋洋數千言,文筆生動,觀察明確,極盡分析社會病態之能事(固然對蔣陶婚事已是發揮得很透徹了)。然對主題之胡適先生稱為勇敢確當否?竟無隻字道及,實有違寄意女士致書之意,豈因胡先生為先生之摯友,故置而不論耶?抑或胡先生已洞悉內幕,果然值得稱為“勇敢乎”?我們在未明真相“不願遽下斷語”以前,暫時丟開此“內容複雜”的蔣陶婚事不談,隻問先生:胡適先生之稱佩“勇敢”確當否?請先生抽暇答複。

聞友蓉

答:記者答複寄意女士那封信的時候,不過略傾對於蔣陶婚事的意見,並未將“勇敢乎?”當作題目來做文章,且以篇幅關係,故未涉及“胡適先生之稱佩‘勇敢’確當否?”一問題,且以胡先生所批評既為蔣陶婚事,那末若將關於蔣陶婚事的是非弄清楚,則胡先生的批評也許可以不言而喻,今既承聞先生特別提出,記者亦不妨再略附管見。

胡先生僅提出“勇敢”兩字,原有些滑頭意味,因為“勇敢”本身原無善惡之分,慈母不顧其身而救她的愛子是“勇敢”,強盜臨著殺頭大唱三娘教子也是“勇敢”,“勇敢”是一事,是否合理,是否道德,又是一事。不過胡先生既稱“極佩服”,大概偏於善意的居多。如就善意的“勇敢”說,我以為也許有一半對:陶女士如果出於真愛而非出於威迫利誘的再醮,在現今社會習俗及一般頑固心理之下,仍非具有多少“勇敢”不可;至於蔣氏,身居所謂要人地位,當今之世,原可無所不為,“勇敢”與否大可不成問題!

最後記者要對聞先生聲明的一點,就是執筆評人論事的人,最重要的是公正的態度,“摯友”不“摯友”並無關係,胡先生雖是記者所認識的一位朋友,但我絕對沒有偏袒他的意思。

改 弦

前數日與寄意女士(此信備先生發表,故仍用她的筆名)偶談及蔣陶婚事,她以我知陶頗深,促為文發表意見,但我以為此種舉動幾成為時代的病象,專論蔣陶似不值得,故頗欲擴大範圍,略抒所見,惟所懷頗多,寫起來恐怕太長,先寫這封信談談“改弦”,至我個人的主張,擬寫在第二信裏麵,等寫好之後再奉上。這封信裏所舉“改弦”的例子,都是實人實事,而且係熟人,並非捕風捉影之談,先生或能知其所指。先生庇護弱者之精神,素所欽佩,中國女子之舊痛苦雖略減少,而新痛苦仍日有增無已,我輩抱人道主義者,不能不說幾句公道話。最近一期《生活》中大作及寄意女士的通訊均已拜讀,甚佩高見,不知道我的信可否作為補充材料。

“改弦”這兩個字,是新創的名詞。弦斷了就應當續,琴瑟不調,彈不出悅耳的調子來,所以就要改了。近來有許多人,遠過了初次結婚的年齡,發出結婚的帖子來,別的人就不免有“是續弦罷?”的疑問,但是其中有一部分並非續弦,是厭倦舊弦彈不出新聲來,所以才去“改弦”的,至於這一根舊弦,雖然在十幾年,或幾十年中,曾經同彈過不少恩愛的調子,一旦棄了之後就毫不顧惜了。

這個“改弦”的新名詞,在這個年頭,很有采用的必要。那一個受過新教育洗禮的人,或是出過洋的人,或是曾在國內大學畢業的人,或是在官場裏發跡的人,不想將多年前所娶的黃臉婆子棄了,而去再娶一位年輕貌美的人呢?就是從前曾經用過千方百計,去弄到手的妻子,過了十年八年,人老色衰,不想再討一位新的嗎?或是貧賤的時候,垂涎富家的小姐,痛哭流涕地向她求婚,豈知娶過來了之後不能夠染指她的私蓄,一旦飛黃騰達,為報複計,豈不願把她丟了,別圖良耦呢?或是在中學或大學裏教書,看中了一個女學生,果然比家中的妻子,年紀又輕,學問又好,豈不想將女學生去換妻子嗎?或是機關或學校裏的女同事,又能幹,又出風頭,豈不想移到家中去點綴點綴嗎?或是自己妻子年輕的女友,常到家中來作客,談談說說,覺得有趣,豈不想將主婦送掉,將客留住嗎?或是看見人家的妻子,或寡婦,而生豔羨之心,豈不要拋開自己的發妻,用盡心思去誘她到手嗎?我們新時代的青年,尤其是中年同老年——除非是落伍的人——誰不願跟著時代潮流,去改一次,二次,或多次的弦?娶妾在二十世紀的中國,是一種腐敗的事,凡是自愛的人,都不肯為。所以要想改進家庭中的生活,惟有“改弦”的一途了。記得某詩人死了之後,當代名流哭他的文裏,曾經稱頌他是一個追求真美的人。說他的“改弦”也是因為追求美的緣故。不幸而失敗了,所以至今還在追求之中。(原文記不得,大意當是如此。)若是詩人幸而多活幾年,至少還有幾次的嚐試,幾次的“改弦”呢!(下略)

詹 詹

編者按:詹詹女士在美國的時候,就替《生活》做了好幾篇發人深省的文章,她回國之後,曾在某大學擔任教授。她這封信寫得逸趣橫生,但她不過用客觀的態度就現實的情形敘述了一番(雖則她在字裏行間似乎顯露不讚成“改弦”的行為,但尚未有何正式顯明的表示)。她的主張既在第二封信,記者也暫時不表示什麼意見,等她第二封信寫來之後,再作討論。

再談“改弦”

承你催我寫關於“改弦”的第二封信,現匆匆繳卷,倘蒙加以嚴格的批評,尤為欣幸。

我們對於“改弦”應抱什麼態度呢?在我看來,這樁事的本身不必去責備,也不值得去歌頌。若是有結婚而不許離婚,結婚這樁事,就要成了極冒險的嚐試,沒有人敢結婚了。迫一對怨偶“白頭偕老”,豈非過人間地獄的生活?因此一失足——結錯了婚——真要成千古恨了。所以離婚是不幸的人不可少的出路。但是,除非當事者是勢均力敵,離婚之後,必有一方感受精神上及物質上的痛苦。這種的痛苦,往往是在女子一方麵。因為在現今社會經濟製度之下,女子仍是一個弱者。我們隻看一向要求離婚者,男子多為主動的人,女子多為被迫的人。到了離婚之後,男子往往不久即“改弦”——有許多人,本來是因為別有所戀,才要求離婚的——而女子則終身無偶。一半是因為男子都是生利的人,而“改弦”的男子,多是有勢有錢者,女子卻適得其反,故有此結果。一半是因為女子比較情深一點,經過一番挫折之後,多不願再去嚐試。而且有了兒女之累,“改弦”也不是很容易的事。若是勸她棄其子女而去“改弦”,除了少數極忍心的女子外,都是極不願意的。母性之愛,是蓋乎天地間一切愛情之上。因此之故,一個棄婦要想“改弦”,是很少希望的。

嚐見女子已經生了四五個兒女,被迫離婚之後,給她幾個錢度命,丈夫將所有的兒女都領過來,使母子從此斷絕關係。要曉得一個婦人被丈夫所捐棄,事雖可傷,還是人情之能忍。因愛情破產,而至於衣食無著,饑寒雖苦,也是人情之所能忍。惟有使其與自己生育乳哺的子女從此隔絕,真是傷天害理的事!“死別已吞聲,生別長惻惻。”喪明之痛,希望斷絕,日久淡忘,但明知子女尚生存人世,終其生不得常見,豈非人間至慘酷之事!可惜此種刺心之痛,天下男子未必能真正領略。惟有女子,尤其是曾為人母之女子,能深知之。“花落隨風子住枝”,留子棄母之慘,古人常在詩歌裏麵說過了。

中略)

最後我對於奪人之夫,或是奪人之妻者,敢進忠告。現在男女社交公開,若明知是有配偶的人,行為應當加以檢點,勿任走入迷途,以至於不能自拔。近來常有喜歡“改弦”的男子,不但棄其故妻,別交新歡,而且拆散別人之配偶,破壞別人之家庭,其罪誠不容誅。至於獨身女子,原有擇配的自由,無可非議。但天下多男子,何必追求有婦之夫,致“寡人之妻,孤人之子”,以滿自己一人之欲望。不但自愛之女子,不屑為此,即能尊重他人人格的女子,亦不肯如此。不顧第三者的犧牲,是為反社性的行為(Antisocial Conduct)。反社性的行為,凡是健全的社會,應嚴厲取締,毫不寬假。惡人在社會上可以肆無忌憚,恣意妄為,社會一般人如不加以限製,亦應分任其咎。奪人之夫或妻,無故棄自己之夫或妻而“改弦”,都是不健全社會的現象,負改造社會之責者,不但應當努力為善,以身作則,而且更須積極的製裁他人。喜譽惡毀是人類根本的天性。吾人正可利用此種天性,為改革社會的工具。若一般人們仍抱“各人打掃門前雪”的態度,則社會的惡化,更不知要到什麼樣子!

詹 詹

按:作者這封信,誠可謂慨乎言之,不過她所評論的可以說是“概論”而非“各論”,即作比較抽象的評論,而非指論任何特殊的事實。愚意同一“改弦”,有是有非,要評論其是非,亦須對各人的特殊事實加以分析的研究;同一離婚,亦有是有非,要評論其是非,亦須對各人的特殊事實加以分析的研究。棄妻或棄夫固是憾事,但亦有是有非,要加以評論,亦須視所棄者為如何之妻,或所棄者為如何之夫,及棄者自己動機何在,亦須分別研究。“奪人之妻”“奪人之夫”固為不道德的行為,但所注意者在“奪”字,如有男子娶已離婚的女子,或有女子嫁已離婚的男子,而這種離婚並非由於娶者或嫁者下了“奪”的工夫所造成的,也仍是很正當的行為。記者上麵所說的話,不過對詹詹女士這封信略作補充的意思,不足稱為批評。

李石岑與童蘊珍之情變

李石岑與童蘊珍之情變,曾詳載於本月四五六等日之《時事新報》,諒先生已寓目,不知有何感想?我所最感覺不痛快者,觀童具呈法院控李誘棄文中所言,將責任完全推在李身上,一若當初戀愛完全出於李一人,與伊完全無與也者,既欲講戀愛而如此不負責!(李亦當然有責任,但不應獨負耳。)且玩其呈文語意,直欲使李坐十年八年牢獄而後快,與當初伊對李“精誠白熱”之情形何背道而馳,一至於此?且斤斤較量一百五十圓之按月津貼,爭多嫌少,其當初心中所愛者果為何物,似亦是疑問。先生以為如何?

梁剛毅

按:我覺得我們如要評判這件事,須把兩種立場弄清楚:一是“超現實的獨辟蹊徑”的立場,一是“顧到現實依著習俗”的立場。現為便於討論起見,請先略述簡單的事實,並撮錄李最後致童的一信裏麵比較重要的一部分。

李君在我國學術界久負時譽,尤以研究哲學聞於世,想為讀者所知道,不多贅。他曾於民國十年與蘇州胡曼君女士結婚,據他說後來感到婚姻式的家庭為無價值,無內容(李致童函中語)。前年乃與同鄉女子(湖南醴陵)童蘊珍(又名漫恬)者結為愛侶。童父母俱亡,曾卒業於泉州黎明高中,善詩詞,民十九來滬寓楊東蓴家,在當年楊家除夕席中識李,遂漸陷情網,民二十年三月間有杭州之遊,遂“賦定情焉”,返滬後同居,同年五月間又有廬山之遊,中複經過珠胎暗結及在滬就醫墮胎一幕。滬戰後李赴粵就中大教職,童咎李遺棄,赴粵交涉,經友人調停,由李立據按月津貼百五十圓,乃回滬。李亦重膺上海某大學教育係主任職。最近童以李不履行約書,乃延律師控李“和誘未滿廿歲之女子,脫離享有親權之人,乃乘人不覺,暗令墮胎,均犯刑法第二五七及三○四條之罪。”

李本年六月十四由粵致童最後一信中的片段:

“我永遠熱愛著信賴著的恬兒,好容易等到六月五日,才接到你一封訣絕的信,我把這信從頭至尾看完之後,兩眼昏黑,血全部上湧,加以酷熱的太陽熏蒸了許久,就倒在‘明恥立信’校門旁邊。數日來焦苦萬分,每夜隻能睡二三小時,直至前日,我跑到張粟原兄處,方知你有信給蓴哥,裏麵嚴格地提及兩事:第一,要我不再寫信與你,要我不寫親密的話,要我寄錢時單寫對方姓名住址,不要提別事;第二,要我履行契約,每月寄百五十圓,並聞將寫信給杜郭等人(按均係契約上保證人),請其敦促,以防失信……我得了這個消息,真如青天霹靂一般,禁不住的要在這裏問一聲,我親愛的人兒,你竟忍心到這地步嗎?……

“恬兒,我唯一熱愛著信賴著的恬兒,我們的事真不忍重述!雖然日子並不十分長久,可是我們的恩愛竟似到了天長地久一般。記得你當初寄我雙瓣紅葉之時,我是怎樣的驚奇與陶醉啊!……記得前年除夕,我們初相見……你那副窈窕婀娜的身材,在漆黑的廚室中,踱來踱去,是多麼擊痛我的心弦啊!況且你的哀人欲絕的身世,又是多麼觸動我的哀感啊!……想不到不久我們竟同遊西湖,老實說,那時還是憐多於愛。……自從南遊之後,憐的成分減少了。後來同居興業坊,隻見有愛,不見有憐。雖然不見有憐,可是因共同生活的結果,因種種趣味相投合的結果,尤其是性的滿足,性的愉悅,性的暢適的結果,遂完全上了唯一的愛之一途……

“我現在要將我心坎中要說的話全盤的說出來。我自從和玉君(係李同居過的一女生)分手之後,深知我現在的情形不能戀愛任何女性,所以我們頭兩三次見麵,就問到你對戀愛和婚姻的看法。那時你在景雲裏書齋裏麵,說到你隻談戀愛不談婚姻,說到你痛恨那般破壞人家婚姻的人。我聽了之後,以為你是另具一副特性,所以後來同遊西湖,到了定情之夕,我開始便鄭重的提出,我願意和你做個永遠的好朋友。這話說完了之後,我們便陷於甜蜜的深吻之中。後來同遊故鄉,同遊廬山,我們並不曾發生過什麼問題。不過到了同住興業坊之後,這問題便開始嚴重起來了。我因為怕你說話,隻有少回蘇州(按李的夫人此時住蘇州)。曾記得那時你還許我回蘇州,你兩句清麗的詩我還記住,便是“問君何事歸心切,不語重來是那天”。後來你當我回蘇之前後,必口角至一日夜,直延至住大成公寓時,我非迫不得已,決不願輕提一‘蘇’字。不過在這時,我深感覺到你愛我之真摯,所以總想找出一個妥當的辦法來。今年正月八日經洛曼將我們的曆史全部揭出後,於是蘇州方麵驟形緊張。我知道事情總要爆發的,遂對蘇州方麵將我們的經過情形直陳不諱。我意無論在何時,無論將來弄到甚麼局麵,總可以想出一個分居之法。想不到你忽然來廣州,想不到我們在廣州這樣的一個結束……不過憑我的心,不知怎樣;我的心底總不能消滅我的恬兒的影兒,我在夢中,十回之中,有九回是倒在你的懷裏,慰貼著你兩扇高聳的乳房。恬兒,我用血誠說一句話,我們這回的解決,決絕的,絕對的不是我始願所及……

“恬兒,你這回對我說,我什麼待你都好,隻是一事欺騙。我所過的婚姻式的家庭生活之單調之無聊,你何曾想象到?但何以不決心擺脫,實在因為對方知識短淺,又性情過於真摯,如果釀成生命危險,不免連帶及於多人,我老早想到過,所以我們最初結合之日,我便提到我願意作一個永遠的好朋友……這是我的衷腸語,正是表明我不是欺騙。其實我和她過的日子,隻是一個形骸。恬兒,不說別的,甚至……(此處原文如此),非想到我的恬兒,不能得趣,還有什麼別的可說呢……”

看完上麵的幾段,他們倆的經過情形,大概已可明白。“顧到現實依著習俗”,李自知已婚的人“不能戀愛任何女性”,因為重婚為法律所不許,“隻談戀愛不談婚姻”又非一般女子所願為(是否應為,是另一問題,此處無暇置論),在他又不願“釀成生命危險”而和原妻“決心擺脫”。但同時他又感覺“所遇的婚姻式的家庭生活之單調之無聊”,在“顧到現實依著習俗”的圈子中既無法可想,他於是在“超現實的獨辟蹊徑”方麵找出路(這個出路的本身的是非,也是另一問題,此處亦無暇置論,不過舉出事實而已),即“做個永遠的好朋友”,也可以說是“隻談戀愛不談婚姻”。李的意旨在此,童女士當初如確已明瞭這個意旨而自願加入“隻談戀愛不談婚姻”,那末便是自願走上這種“超現實的獨辟蹊徑”的道路,對“蘇州方麵”的醋意固為多事,即尋常法律上所謂“誘惑”,所謂“贍養”,在自願走這種超乎尋常途徑的女子口中,都不應有。就這種兩方同意的“超現實的獨辟蹊徑”的立場說,李君隻須確在當初說得明白,可以說沒有什麼重大的責任。(法律問題在外)

但是要實行這種“超現實的獨辟蹊徑”的行為,必須是“超現實的獨辟蹊徑”的女子,在這種女子,不怕“遺棄”,不必要求“贍養”,確能“隻談戀愛不談婚姻”。像童女士雖嘴上盡管說“隻談戀愛不談婚姻”,但看她的行為,仍不脫尋常窠臼的心理,即尚須“顧到現實依著習俗”,在這種情況之下,李君便陷入了十分糾紛的境域了;依常例以相繩,他當然逃不掉相當的責任。因為不是“超現實的獨辟蹊徑”的女子經他這樣一來,她的一生前途便從此絕望,既得不到“終身所仰望”的“良人”,又難於再嫁得一個“如意郎君”,當然陷入一種很困難的地位。本月八日《時事新報》又有段新聞,說“童蘊珍含淚聲稱餘不要李石岑一錢”,這恐怕是負氣的話,否則具呈法院的訴狀中何必提及“詎立約後並不照約履行,仍置生活於不顧”的話?關於這一點,我們對女子固不願有何責備,因為尋常女子既無以自立,不靠“贍養費”又怎樣呢?不過這種女子絕不可“隻談戀愛不談婚姻”。

就“顧著現實依著習俗”的立場言,當然適用現行的《刑法》,童控李所犯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內容是:“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享有親權之人監護人或保佐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童能證實當時確未滿足二十歲,這位哲學家卻不免“尷尬”!

以上所提出的兩個立場雖是記者個人的管見,也許不無可供參考之處,因為梁先生來信對於童女士的責備,如從第一種超現實的立場說,固有相當見地,如從第二種立場說,似乎近苛,因為他把超越尋常的事責備並非超越尋常的女子。

戀愛的責任問題

關於李石岑與童蘊珍情變的批評,我已在貴刊第七卷三十七期的信箱裏領教過了。我仔細看一遍,覺得先生始終沒有注意到戀愛的責任問題。李哲學家對童女士熱烈的時候,得到“甜蜜的深吻”,得到“性的滿足,性的愉悅,性的暢適”,“慰貼著你(指童)兩扇高聳的乳房”,(均見李致童的信中語)可謂極取樂的能事,他在“戀愛”上的收獲可謂不少,一旦不高興,便一腳把她踢開,毫不憐惜,好像一點責任都沒有,我才知道做了有名的學者盡可隨意講戀愛而卻無須負戀愛的責任。據我所聽見,李哲學家隻講戀愛不負責任(在他是所謂“隻講戀愛不談婚姻”),對童女士並非破題兒第一遭。大夏大學裏有位女生叫做羅玉君,是他在該校講“人生哲學”時的一位女高足,不知怎的由“哲學”而同居,由同居而同赴法國,最後一幕也是和對於童女士的一樣結局。這樣不負責任的戀愛大可做得,所以不妨一而再,再而三!先生在答梁君的那封信裏,對於李哲學家的這一點,似乎並沒有爽快的指出,也許因為他是你的朋友,不好意思暢所欲言嗎?

關於這件事,女同胞出來發表意見的還沒有見過,也是頗足詫異的。

亦 青

按:記者和“李哲學家”,雖在好幾年前曾經通過一次信,但尚無一麵之雅,而且我們論事論人,一秉大公,原不該有朋友和非朋友之別。我在答複梁先生的那封信裏,是就客觀的態度,依兩種立場研究,以為如就“超現實的獨辟蹊徑”的立場說,“李君隻須確在當初說得明白,可以說沒有什麼重大的責任(法律問題在外)”;如就“顧著現實依著習俗”的立場說,“他當然逃不掉相當的責任”,對於他的責任問題並非未注意到,不過加以分析而異其觀點罷了。

我以為兩性間以不害人不害己為最高標準;其次雖不幸而害己,卻不可害人;倘既害己而又害人,那是最不應該幹的事情。所謂“戀愛的責任”似乎也可以作如是觀,責任的輕重全視對象而異,全視對象受害與否為轉移。亦青先生所提起的羅玉君女士曾否因被遺棄而受到害處,我們不知底細,無從懸斷,至於童女士之受了“李哲學家”的害處是很明顯的,所以李君確應負有責任。

關於女同胞對於此事的意見,九月十四日的《晨報》上《現代婦女》特刊裏麵有一篇短評頗可注意。該刊既稱係現代婦女社主編,當係女子的手筆(著者署名“箴一”),內容如下:

社交公開,婦女解放,高唱入雲,男女當然可以做朋友。要說已婚的男女與異性作“文字之交”的資格和權利都沒有的話,那就未免思想太狹窄了。李石岑哲學家,童蘊珍女詩人,如果始終能做一個文字上的朋友,那個又敢反對?甚至就是作精神上的伴侶,也未嚐不情有可原。

由相憐而戀愛,由戀愛而同居;因同居而懷孕,因懷孕而打胎。在李先生的一方麵,前妻可不離婚,女友亦願供其取樂;不受婚姻束縛,又不負愛情責任,這種“人生哲學”,委實是再好也沒有!

至於入世未深的少女,淒涼身世的童女士,遇著這學識豐富,以“縱欲”“私利”“殘忍”為人生觀的哲學家,隻有怪自己意誌薄弱,不能明哲保身,還有什麼話可說的。

最後一封信,的確寫得動人,發表的意見又歸咎於中了新浪漫主義的毒,哲學家的思想,畢竟透徹。隻可惜不在未同居以前開導為感情所屈服的童女士,卻在打胎以後又使她嚐到離棄的悲痛。

有人認為是童女士首先反情的,但是像這樣的結合繼續下去,女方總是吃虧的;倒不如早一點解決,以免更溺入深淵。假使真是童女士先破顏的,那她倒還算有覺悟,恐怕事實上是環境逼得她不得不如此做的吧!

徹底的說,並不是讚成一個男子霸占一個女子,一個女子霸占一個男子的婚姻製度,不過在這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情形社會裏,既不能根本的推翻家庭,就應當維持一夫一妻的生活,以免影響社會的安寧,增加人類的痛苦。

這篇短評裏的意見也許可以代表不少人的心理——隻就我們所收到的許多關於此事的來信,已可見一斑——但記者以為症結全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一句話。倘若男女果已真正平等了,戀愛是相互的事情,即“取樂”以及“不受婚姻束縛”等等,都是雙方麵的事情,不是單方麵的事情,何致“女方總是吃虧的”呢?講到“離棄的痛苦”,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社會裏,當然是指男的“離棄”女的,幾乎絕沒有人說女的“離棄”男的。其實倘若男女果已真正平等了,“離棄”也何嚐不可成為雙方的事情,何必一定是單方的事情?處於真正平等地位的甲乙兩人,甲不願再和乙在一起,乙一定也不滿意,一定也不願和甲再在一起,何為仍要挨在一起受精神上的痛苦呢?隻有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社會裏,“離棄”才專偏在男的方麵,好像被“離棄”的隻有女子。而且在事實上也並非完全如此,記者就親見一位親戚(男的)被他的夫人所“離棄”,因為他的夫人另有了愛人而一定要對他提出離婚,我見他們愛情已破裂至無可再圓的地步(破裂的責任卻完全是出於女的主動),老實勸這位男的爽快承受那位女的“離棄”。事後他因為一切都沒有倚賴女的必要,也就不覺得有怎樣的“痛苦”。其實精神上或愛情上既不幸而破裂,不“離”的痛苦實較“離”的痛苦為尤甚——倘若是男女確能真正平等的話。

而且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社會裏,所謂“戀愛的責任”,在男子不過須負扶養的義務而已——在“李哲學家”則為按月須付一百五十圓的問題——仔細分析一下,和“戀愛”已不相幹,即“戀愛”已不能因此而“再圓”。所以李童到了現在的地步,完全是贍養女方的問題,他所負的可以說是贍養的責任,在實際上已不是什麼“戀愛的責任”了。

發現了錯誤

前天在貴刊七卷三十七期中讀到梁剛毅君的《李石岑與童蘊珍之情變》一篇,我覺得梁君對於童女士的責備固然很對,而對於這位“哲學家”的罪惡,完全掩飾過去,實在是一偏之見,未免太不公平了!所以我特地把我原不想寫的這封信,寫出來寄給你,請你在貴刊《信箱》欄內披露出來,以表示社會上對李童事件更有公平的批評。

我在報章上看到“哲學家”李石岑和“女詩人”童蘊珍的情變事件,就深深地覺得這是中國社會裏殘餘封建勢力統治下的必然結果,也就是過渡時代中新舊衝突生活無定的矛盾現象。但是這種結果和現象——實在都是一種病態的社會生活——卻是由於一種謬誤的人生哲學和變態的兩性結合而來的。我認為這樁風流案件可以當作這班“隻談戀愛,不談婚姻”,隻重熱情,不尚理智,專講理想,不顧事實的摩登男子和新式女子的一個最有力量的當頭棒喝,也可算是那些從事建設新社會秩序,熱心創造新道德標準,負責指導新青年生活的社會運動家與道德革命家的一種最有價值的研究資料。這一點是我們應特別注意的!

為了要徹底明瞭李童情變的真相和嚴格批評他們的行為起見,我除了用客觀的態度,平心靜氣地把報上登載他們的談話,情書,戀歌,題詞,契約和訴狀仔細閱讀以外,又向他們鄉友中確實調查他們過去的曆史和生活的狀態。從這番分析和綜合研究的結果,我非但發現了李童兩方麵的錯誤,並且又聯想到美國最近尚在激烈辯論中的兩種新式婚姻——就是“伴侶婚姻”(Companionate Marriage)與“試驗婚姻”(Trial Marriage)。那麼,他們究竟犯了什麼錯誤呢?他們的同居關係又和這兩種新式婚姻有什麼分別呢?(中略)

總而言之,李童的情變是由於他們要實行“性學博士”張競生所提倡的“情人製”,而蹈其覆轍;又因為他們要效法美國的“伴侶婚姻”和“試驗婚姻”,而不知其中必需的條件。那麼,這兩種新式婚姻的條件是什麼呢?我不妨略舉如下:

伴侶婚姻是最適應於經濟尚未獨立的青年男女,依據最初發起人林德西(Judge Ben B. Lindsey)的辦法,這種婚姻至少要包括下列的三個條件:(一)實行節製生育;(二)男女雙方若無兒女之累,可以自由離婚;(三)離婚後的贍養問題不是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問題,卻要照實際情形而定。

試驗婚姻最好試行於經濟能夠獨立的中年男女。按照熱心讚助者吳德(Clemenr Wood)的主張,這種婚姻也至少要具備下列的三個條件:(一)雙方經濟能力應有獨立平等的資格。(二)在試驗期內,絕對不可有第三者參與其間,最好也不生男育女。(三)離婚自由,不必經過法律手續,更談不到贍養問題。

這樣看來,李童二君所試驗的朋友式的同居生活,完全和這兩種新式婚姻的條件不符,無怪他們要遭遇“盲人騎瞎馬,半夜臨深池”的危險了!

張仕章

按:聽說這個案子已經正式和解,結果是由男的給與女的幾千塊錢了事。就此案當局的個人方麵說,此案既已完結,似無再加討論的必要,不過如把個人擱開,視為一種社會問題的材料,談談倒也無妨,所以我們又把這封信發表出來。

關於童女士的行為和他對於戀愛問題的言論前後矛盾,記者上次複梁先生的那封信裏已提到,張先生這封信裏關於這一點,我們也無異議。張先生批評李先生既主張“廢除婚姻”,就不應該再與胡女士試驗“婚姻式的家庭生活”而同時又……也有他的相當理由。不過張先生對於“變態的兩性結合”表示不滿,對於“不顧事實的摩登男子和新式女子”表示不滿,我們以為現在一般的“常態的兩性結合”——現有的婚姻製度——令人不滿之處也很多,倘有於兩性有益的改革方策,也不必以當前的“事實”自縛。不過“其中必需的條件”卻非常重要,不自量已否具有“必需的條件”而盲動,便要跑上自害害人的道路。例如童女士對於戀愛的言論,所謂“不屑為任何人小家庭的應有的裝飾”“隻談戀愛不談婚姻”雲雲,固表示她對於當前“事實”的不滿而有另辟天地的豪氣,但她既不能不吃醋,又不能不靠人贍養,結果不得不因“契約”問題而鬧得天翻地覆,便也是缺乏了“其中必需的條件”。即如“伴侶婚姻”的第二條件中的所謂“可以自由離婚”,必須有自由離婚滿不在乎的能力——尤其是女的方麵——否則雖任她可以自由離婚,離婚後也還是不得了!沒有這種能力而要對所謂“伴侶婚姻”遽作東施之效顰,何異作繭自縛,自趨苦境?

記者在上期說過,“兩性間以不害人不害己為最高標準”。如他人不具有“必需的條件”而我妄以“新途徑”來騙他或她,便害了人;自己不具有“必需的條件”而妄以“新途徑”來自上圈套,便是害自己。“新途徑”的內容如何固須研究,而尤其重要的是“其中必需的條件”,因為這與“不害人不害己”的問題很有密切的關係。

性道德問題的論戰

日前抵滬,在最近兩期《生活》上看見先生和梁君及亦青女士討論李童戀愛事件,甚佩高論。李童在廣州訂契約時,我正在廣東,曾略有所聞;現來上海,又值此事發生,且引起社會上注意。本擬待童女士將事實經過發表後再來討論;但現在他們已經和解,真象恐無大白於社會之一日;暫就個人所知,略為推論,質之先生以為何如?

我之要和先生討論的,不僅在李童戀愛事件之本身,而尤著重在知識階級之性道德問題。目下知識階級對於性道德,尚無一定標準;舊道德已破壞無餘,新道德尚未建立,於是有許多女子為此徬徨時代之犧牲者。在知識階級已有相當地位的人,往往家裏放著一個老婆,外麵再有一個戀人,他不僅把戀人時常更換,而且同時能應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戀人,但一般人對此並不覺奇怪。他之能夠如此,是憑籍他的地位,他的學識以及聲望;固然,女子不應為虛榮心所驅使而自投羅網,但平心而論,如果我們非如叔本華之有痛恨女子的成見,則該承認女子是居於被動的成分多。無論如何,她們不能去強奸男子,引誘男子;縱有像餘美顏其人,亦不過千百女人中之一二人而已。

中略)

先生對於“隻談戀愛,不談婚姻”這一問題,以“無暇置論”四字了之,我覺得這是不應該的。以《生活》周刊及先生在社會上所居之地位,卻不應該把這個重要問題放過。我不相信童女士能夠大膽說過此話(李氏信中所雲,似乎不足為準),反之,在上海以及在廣州,我卻親耳聽見“李哲學家”這樣講過。無論此語出於誰人之口,“哲學家”總不應以此語來遮飾自己的罪惡,來卸卻自己的責任。事實告訴我們,現代女子有百分之九十在社會上不曾取得經濟地位。女子的黃金時代,不過青春時代的十幾年,倘使女子把這十幾年過完便應該死,則“隻談戀愛,不談婚姻”的原則還可成立;否則天下的男子固然得其所哉,而天下女子“無噍類矣”。

中略)

總之,我覺得李童打官司的事,關係尚小,知識階級之蹂躪女性,卻是目下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我推崇先生及《生活》周刊之故,所以不憚煩寫了這許多;先生或者不同情我的意見,但最少會同情於我之用心。我相信先生對於我會有詳細而正確的解答,倘因此拋開李童事件而引起性道德問題的論戰,我相信《生活》周刊會不惜篇幅來刊載;我更相信這種論戰對於現社會不是點綴品,裝飾品,多少會有點好處。不審先生以為何如?

許誌平

按:許先生的“意見”和“用心”,記者都表同情,因為他主張在“女子有百分之九十在社會上不曾取得經濟地位”的時代——也就是亦青女士在上期本刊所謂“在這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情形社會裏”——女子不能“隻談戀愛不談婚姻”,男子也不應對這樣的女子“獨辟蹊徑”,我為什麼表同情於這個主張?因為我以為“兩性間以不害人不害己為最高標準”(詳見上期答亦青女士的信),而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女子是顯然要受害的,便違反了這個“最高標準”。

我對於“在這樣的狀況之下”的童女士,當然是和許先生一樣的“原諒”她,並覺得她的要拿“贍養費”是應該的,記者在三十七期本刊答梁先生信中說過:“關於這一點,我們對女子固不願有何責備,因為尋常女子既無以自立,不靠‘贍養費’又怎樣呢?”也就是等於許先生所謂“她被人蹂躪之後,必要過活,無論如何,我們不能說她沒有生活的權利。”可是我在上麵幾句話之後就接著說“不過這種女子絕不可‘隻談戀愛不談婚姻’”。而童女士卻有意要“隻談戀愛不談婚姻”,所以走上了歧途。(這不是替“李哲學家”卸責任,“李哲學家”當然也有責任,這是記者早說過的。)

許先生對於這一點表示“我不相信童女士能夠大膽說過此話”,但是我們試看“李哲學家”所著的那本《人生之意義與價值》的小冊子(良友公司出版),童女士在該書末了《讀後感》裏確有很明白的表示過,在該書裏,“李哲學家”談到“戀愛問題”,他說“我個人讚成戀愛而不讚成婚姻。我主張廢除婚姻,破除小家庭,而造成一個大社會”。(見該書第二十四頁,這不過引他的話,記者讚否是另一問題,請勿混為一談)童女士即在該書的《讀後感》裏說“還有一個戀愛問題也是值得討論的。關於這個問題,可以說我與石岑先生的意見完全相同。我對於戀愛,隻覺得是潤濕這枯寂的生活並促進事業上發展的一種工具。我不願做名正言順的良妻賢母,更不屑為任何人的小家庭的應有的裝飾。我是社會的人,要幹的事業正不少,做一個十足的今日的‘社會人’,才是我唯一的期望。因此,對於今日的變相的買賣婚姻,與不徹底的冒牌的戀愛,都覺得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大汙影。”如果“李哲學家”當時果把“隻談戀愛不談婚姻”的話征求過童女士的同意,而童女士又確有如上麵所說的那樣自願的同意,我以為這件事的責任各人都應負上一部分——也許“李哲學家”要負大部分,因為他“比童女士大二十多歲”,立於“領導青年的地位”,但在這種情形之下,童女士自己似乎也不能完全沒有責任。

最後要講到許先生怪我“對於‘隻談戀愛不談婚姻’這一問題,以‘無暇置論’四字了之。”當時實因篇幅有限,正題之外隻得把旁枝暫擱,留待另篇討論,並非從此便欲含糊“了之”。現既承許先生提及,請“拋開李童事件”而略述鄙懷。我在此處仍要提出所謂兩性關係的最高標準,即“兩性間以不害人不害己為最高標準”。

請參看上期答亦青女士的信)倘若社會環境及男女的平等程度能進化到雖“隻談戀愛不談婚姻”而亦無害於兩性間彼此的福利,我不欲反對(像蘇俄現在的社會環境及男女的平等程度,雖尚未全廢婚姻,但婚姻製度已比他國自由得多,連結婚儀式都可以不要。可參看《蘇俄視察記》一六六頁至一七二頁《男女關係與婚姻問題》),但如果其中必要的條件未備而盲動亂來,害了對方又害自己,便違反了上麵所說的那個“最高標準”,當然是不能讚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