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婚 姻(2 / 3)

以上所說的第二種看法雖非專對蓮蓮女士而發,也許不無聊備參考的價值。我們隻希望第一種看法看得準。最後記者還有幾句話要竭誠奉告蓮蓮女士:婚姻固為人生的一大要事,但是決不能概括人生的一切,我們應放大眼光,擴大胸懷,堂堂的做一個人,蓮蓮女士為著這一件並未絕望的人生局部的事而“體重日日在減輕”,“精神已一天比一天萎靡”,我們覺得太不值得,希望蓮蓮女士容納我們的誠懇安慰,一變她對於人生的態度。

不 解

我自從民國十五年,由教會私立光道女子中學畢業後,執教三年,家父對我婚姻素取折中製度,故常教擇婿之方針,相人之常識,計自服務社會以來,因環境接觸,所認之異性,及讀書時男校之同學,其較親善者約二三人,然以選求之慎,故皆止於朋友關係而已。及民十七年秋,因在《生活》“讀者信箱”欄內讀到章文卿(此係化名,真名車長華,住揚州西門雙井巷)君一函,其時因好奇心,偶與之書,不意音問漸密,雖無一麵之識,竟以文字而成莫逆,誌同道合,於民十八年五月,彼不遠數千裏來湘見訪,記在未來之先,我即以伊人之像,及其誌趣與家庭履曆,商諸家父,得到家父同意,以朋友關係接伊來湘小住,及伊來湘時,又經家父細察,見伊品貌端莊,且奮勉自知上進,因允我與伊至揚一察其家庭,故於五月末旬,與伊趁輪赴揚,至其家審察頗善,因於六月即在其家與彼訂婚焉,六月中旬,乃與伊至申,伊往三馬路悅來公司,消假視事,我則升入兩江女體師修業,及本年雙十節,因伊父母欲了向平之願心切,故於假內返揚舉行婚禮,其時我以陪奩洋四百元,將作升學之費,故對於婚禮用具諸求儉約,孰料不久即懷孕而阻升學之機會,至民十九年六月產一男孩,彌月後無乳,雇一奶母,未久因母家有故,亟返湖南,因旅途不便,孩未攜歸,留揚由阿姑照顧。憶返湘半載,初時伊音問頻通,信隔日必至,孰料近月餘,五六日猶難得一函,囑伊來湘相接,亦東推西諉,是誠不解。憶自同居載許,曾無間言,今相隔不過半載,奈何即漸疏冷,而不前思後察,以體一切曲衷,但我在湘仍勤習縫繡,預計將奩洋四百,來申約友合資,創辦婦女合作社,及籌劃與伊組織合作美滿家庭,故特函達先生,求刊登《生活》上,使人盡知真相,以示懲警而杜意外,並布謝忱!

周萍

按:我們接到周萍女士來信後,即查閱民國十七年秋的《生活》,始知在《生活》第三卷第四十九期中,有一篇文中提起章文卿君的來信,他建議本刊應添設婚姻介紹欄,我們未允照辦,不過為討論此事起見,曾將他的來信全文登出。又查閱《生活》第四卷第三期中的“讀者信箱”裏,又有章文卿君的來信,謂居然有女子見他的那封建議此事的信,即寫信給他,當時本刊在該信後的按語中有這幾句話:“……婚姻大事,當十二分的謹慎,不可有一點兒輕率,兩方不可專恃紙麵上的敘述,還要有切實的調查,非兩方的情形和本人的人格有極明白的了解,千萬勿貿貿然決定終身大事。本刊既未能代負調查的責任,這個責任當然在兩方本人身上,我們希望兩方對此層十二分的特別注意,倘若因調查不精密而萬一有了‘勿開心’的結果,本刊是要聲明不敢負責的。這不是本刊怕負責任,實在因為我們無從代負這個責任,而且我們所以要十二分鄭重的提出這一層,也是要促起兩方本人的嚴重注意。”我們對於此事(創設婚姻介紹欄)所以不想辦者,因覺此種責任太重,我們既自問無力擔負得起,就不應貿然擔負,所以就是屢次有人要在《生活》登征求女友或征婚姻廣告,我們都一概婉謝;因為此類廣告的結果我們雖不必負法律上的責任,萬一有“勿開心”的事發生,我們在良心上實覺難過,所以索性一概不登。現在接到周萍女士的信,我們雖知道並不是由於我們有意的介紹,但對她表示同情之餘,心裏究竟覺得萬分歉疚。我們但望車長華君並非真正忘情背義,勿辜負他的這位賢能的夫人,速即致書安慰,說明原委,以釋周女士的懷疑。

誤 會

我自從《生活》三卷四十九期裏刊載《一個總答複》一文後,經過了一年之間,得和周萍女士結婚,早想將一切經過報告於先生,以聊誌謝忱,因側身商界,倘經報上宣揚,有許多不便,所以遲遲未果,而心中感謝,並未稍忘。上星期六閱《不解》一文,本擬上函略述經過,證明周萍之誤會我的困難,以表我不是有始無終忘恩背義之徒。後因我和她既屬夫妻,何必到報上辯論,就是她“不好”而我“好”,於我有何光榮?設她不願在報上發表之語,我已寫出,她見了豈不要心中不安?我又何忍使她心中不安?我寧願擔“忘恩背義”之名,不忍使她心中不安,故未有信給先生,而將此冤枉辯正。前數日晚寫信給她,曾有幾句這樣說:“你不得著我的同意,把這些話登於報端,《生活》報讀者很多,他們必表同情於你而說我是無情無義有始無終的男子,本想去函表明我的心跡,恐你見了不安,現在因愛你心切,寧擔不美之名,不再寫信給《生活》報了,望你下次不可如此。”接今貴處來函,不得不略告一二(如不來函,我也不寫此信)。我自和她結婚後,從無間言,去春因她將分娩,恐在申不便,遵雙方家長意見,讓她回我家生產。去夏我六月中告假回家,次日她幸安然產一男孩,我和她因同讀《生活》報之關係而生此孩,由她取名新培,以示紀念,不料她產後才十日,因身體虛弱,勞神過度,神經受了刺激,忽神經錯亂,言語動作均異常人,且飲食不進,平日感情素篤之夫妻,見此情形,安得不痛哭流涕?滿月後她病幸痊愈,我因回家已一月餘,店中屢有信促我到申,我因要顧到職業,和她一同動身到申,不料行至半途,她因舟車勞頓,在途中病又複發,昏迷不醒,我又和她回家,後來又和她到滬就醫,由滬又到漢口到長沙,那時長沙正共產黨退出之後,戒嚴頗緊,我為避共產黨計,又退回漢口,等到長沙太平了些,又和她到長沙。那時她神經尚未清爽,已病了三月之久,這三月之中,我簡直一刻沒有離她,她每餐皆由我用湯匙一點點的喂下,若在上下碼頭,她不能行走時,都由我抱著上下。她的病我真是“增一分則憂,減一分則喜”。吃盡千辛萬苦,然我雖吃盡千辛萬苦,卻不以為苦。我平日素惡有妻之人不能盡量愛護其妻,反轉其他不正當之念頭,一年之中也不知多少女子感著“遇人不淑”;我又見許多女子見丈夫有病時,各事親臨,男子則否,所以我力求避免男女不平等的這些事,和她到東到西,過了三月之久,因荒了三個月的職務,為解決生活計,不得已拋棄她到申消假視事。幸她的病在娘家現已痊愈,她屢次叫我到湘接她來申,我因薪水早已預支了,且還因她病,欠他人之債,無錢作川資,又因商人每年隻有兩個月假,我已荒職三月,那裏能再告假?所以惟有將我的困難告訴她,我每逢三五日就寄一信給她,她前天來信說“郵局誤事,把信壓著兩封同時送來”,我想她因多時未接我來信而誤會了。她每每來信說在家思我和小孩,心中頗覺不安,我除見信心痛,盡自己腦中所有的話寫信安慰她,等到廢曆明年正月去接她出來外,實無其他辦法。今附上我寫給她的回信一封,以證我言非假,閱後仍請便中退回,餘不細述。

車長華

按:我們得到車君這封信,非常快慰,我們要為周萍女士道喜,同時要向車君致敬。周女士那封信裏說“我在湘仍勤習縫繡,預計將奩洋四百元,來申約友合資,及籌劃與伊組織合作美滿家庭,故特函達先生……”,可見她完全出於愛車君而惟怕失掉他的好意;車君這封信裏說“因愛你(指周女士)心切,寧擔不美之名”,可見他也完全出於愛周女士而惟怕使她不安的好意:總之從兩封信看來,周女士和車君都是我們所敬重的好人。天下光明正大的事情沒有不可以公開的,尤其沒有不可以告訴朋友的,本刊自居於讀者的一位精神上的朋友,本刊的讀者也可以算是彼此精神上的朋友,周女士把擔心的事告訴我們,車君把安慰的說明告訴我們,這種光明正大的事情我們把它公布出來,隻愈見他們賢伉儷情愛之篤,我們做朋友的人無不為之一喜,千萬請車君勿以“在報上發表”而有所介意,這是我們極誠懇的要奉勸車君的一點微意。

人生疾病是一件很不幸而往往是出於不能自主的事情,惟其在這不幸的意外事故之苦境,尤需要親愛者之護衛,像某律師以妻患肺病提出作為離婚的理由,是最荒謬的理由,像車君對周女士病中能如此辛勤護衛,乃是極可敬的行為。而周女士“每來信說思我(指車君)和小孩”,這種一縷情絲,萬裏神往,亦至可寶貴,我們敬祝他們賢伉儷倆永遠快樂和好。

仇人做夫妻

五年前當我在日本留學的時候,在那裏結識了一個日本的女友,人很活潑,性情也很溫和。先由著友誼而漸漸談到嫁娶,經她的家長同意,在前年帶她回國,就組織了小家庭,我倆感情極其融洽,到現在並添了兩個小孩子,所以感情益發濃厚。

“九一八”事件發生以來,我感覺到日本的橫暴凶殘,無所不用其極,一轉念到我的妻子也是日本人,現在日本是我們的仇人,那裏有反和仇人做夫妻的道理呢?所以每次回家臉上終是憤憤地,而且家中所有的日用器具和一切差不多都是仇貨,看在眼中,益發觸動了我憤懣之懷,時常無故搗毀器具。我妻見了,心裏卻非常明白,曾對我說:“我知道你這幾天為了祖國,所以才這樣,不過你得明白,我國人民並不是個個懷抱野心,他們也很熱望著和平,隻有那幾個窮兵黷武的軍閥,在那裏逞凶吧!並且我倆的感情,已經維持到這許多年數,不能因著這次的事情,而發現裂痕,所以你也得原諒我的苦衷。”我聽了她這一番解釋,雖有幾分近理,但是我胸中終橫梗著“日我仇也”這一句標語,並且腦海中不時映著日兵慘殺我同胞這一幕,所以任她怎樣的婉轉解釋,我終不能恚然於懷。不過假使說要和她離婚的話,我卻拋不下這兩個孩子,而且她也會因此發生意外事情,如果和她這樣勉強的做仇敵夫妻,不特要給外人指摘,就是我也感到對不起祖國的,我幾次和同事商量,終得不到良好的結果,所以我才不揣冒昧的陳上這番苦衷,請先生指導我一個辦法,感激不盡。

張萬隆

答:我覺得張先生未免有所誤會,我們反對日本對我國的侵略,反對以殘酷手段及不公正態度對待我國的日本人,並不反對能以和善及公正態度對待我們的日本人。換句話說,我們是反對他們的侵略政策,隻要他們不侵略,能以平等自由相待,便不是我們的仇人。倘若張夫人也參加或讚同日本虐待我國的行為,那張先生把她視為“仇人”,還有理由;如今依這封信看起來,張夫人實是一位賢婦,張先生須立刻消除誤會,好好的待她才是。至於家裏所用的日用器具,以後抱定宗旨不再買“仇貨”就是了,不必“時常無故搗毀”它。

為江氏抱不平

我今天看見各報新聞欄內載有董俞律師和江氏離婚案一則,不勝氣憤,為我女界前途起見,所以很想將這事提出和諸位談談。我對於他的婚姻曆史很知道一些,現在先將我所知道的報告如下。我所說的並不是有意破壞董俞大律師的名譽,不過完全是照實情而言。本來也不用我來多嘴,隻因他對於我們女界太殘酷,所以我不得不出來說幾句不平的話,請大家評評。

他原名景熙,在民國十年由他的叔叔董康介紹江氏和他訂婚,未婚前又在上海和他的亡妻陸氏麗珠女士發生戀愛,民國十一年春在濟南任所(當時任濟南地方審判廳書記官),就瞞了他的叔叔和未婚妻,和陸氏正式結婚。民國十二年冬在上海和江氏再行婚禮。江氏在先既在被瞞中,並且也沒有一些毛病,直到婚前數日內,始由親戚將他的已婚事告訴了她,當時聽見了就氣得吐了幾口血(肺病之因在此起始)。她是一個無父母的懦弱的溫文的美貌的舊式女子,當然沒有反抗的勇氣,更無告發重婚的能力,隻有自歎薄命罷了。他倆在蜜月中倒也相愛,一月後同赴濟南和陸氏同居,就此他和江氏不大和睦了,不免時起醋海風波,但因家中全權操於陸氏手,江氏隻得總是屈服,默然忍受。十三年八月江氏生一女,就此母女相依為命。後來他到上海改名董俞,仍與陸氏同居,置江氏於不顧。江氏乃偕女歸母家,今年秋陸氏病故,現在因江氏有肺病,要求離異了。

據以上的事實而言,他實在是我們女界的一個罪人。他在先既是已訂婚的人了,不應當再和陸氏發生戀愛,既愛了陸氏,應當於未婚前就和江氏提出解約,那末江氏也不致有肺病,不致遺害終身了。解約既簡便,解了約後江氏也可另適他人,而他反將就結婚,既結婚已有八年多了,陸氏既已亡故,現在江氏有病,應當好好的給她醫治,也不難全愈,並且這病也是為他而生起的,況幾年來的憂鬱,長日的飲泣,人身是肉做的,無病的也要生病了,他反而欺她懦弱而要求離婚,真太殘酷啊!夫婦之情也沒有一些,憐恤之心也沒有一些,既要離婚,就應當多出撫恤金,因為她是所謂殘廢之人了,沒有生產力了,請設身處地想想,如果他自己有了肺病,做妻子的可以為了他有病怕傳染而離婚置病人於不顧麼?

柏 萍

按:我們對董俞律師素昧生平,毫無恩怨,我們所以發表這封信的用意,完全是出於援助弱者及為社會主持公道的動機。我們很同情於原信作者“既要離婚,就應當多出撫恤金,因為她是所謂殘廢之人了,沒有生產力了”的建議。

改造夫人

上略)我是一個年方逾冠的青年,在十六歲時,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位富家女訂婚。而天賦好學的我,不幸遭“孔方”白眼,我雖抱著一切都可犧牲,學校不可不進的決心,終不能如願以償。於是戚友幾番好意,勸我早日結婚,可解決求學的經濟問題。我以“實逼處此”並且聽說她家裏延聘教師,教過她幾年書,所以就馬馬虎虎和素昧生平的她於十八歲那年舉行婚禮了。

終身的大事定了;但是求學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她的識時務的父親早年死了,留下一個頑固的母親,視錢如命,那肯把雪花的“袁世凱”供我去求學呢!她母親隻說:“願供給你夫婦一切費用,不願你出外讀書。”我曾經過一度不能求學不如早死的激烈表示,害得我祖母和母親們涕淚交流!她們也料不到性情溫和的兒孫,會幹出這樣暴烈的事。至今回想起來,還痛在肝膈間!她母親的意思,慮我長久在外,將來難免見異思遷,有累她女兒一生,所以抱著鐵硬心腸,不濟我一文。然我雖非千裏之駒,但終不願為櫪下之馬。最後她很體諒苦心,允勉籌經費,完我初衷。經過這一番慘淡的生活,把人生最快樂最甜蜜的新婚時期,都葬送在愁城裏,未得一日暢懷。

她在家鄉裏,算是一個極大方,很聰明的女子,被人家很看得起的。不過在當時我心目中所得到的結果,她既非“文君懷才”,“紅拂多情”的女子;又非“豔如西子”,“嬌若桃李”的美人,和我理想中的愛人差得太遠了!這樣能造成熱烈的愛情,結終身之佳侶嗎?

我那年秋季入校,僅閱二月,就遠飄黃埔。後來隨節北征,師克南京時,我寫信叫她出來,她好似奉到軍令一般,不遠萬裏而來了。以我不染煙酒嫖賭,一心向上的青年,自然可以使她愛我;所以平時也很和敬相處。但是我時常想:假使她是受過中等教育的女子,那末在公餘之暇,可以互相研究文學;或者借音樂以消遣,唱隨之樂,是多麼有興趣啊!隻可惜她學識太淺,我為著這點,精神上時受痛苦的感覺!(中略)

快樂的人生!可愛的韶華!是這樣消磨嗎?我被熱情所征服,迫我寫出這篇。先生!請賜南針。使我努力奮鬥達到“永樂”的彼岸!並且十二萬分希望讀者諸君,不吝教言!指示我“怎樣造成一個完美的小家庭?”

陶 烈

答:在此新舊過渡的時代,我們深信有陶君這樣痛苦的人一定很多很多,所以這個問題很值得我們的注意。

一個人到了學業成就,能力充足,智德體育都健全,已在社會有所貢獻,而又未定婚,在此可以從容不迫,任意選擇理想中的終身情侶,能否得到十足的意中人固是另一問題,而在這個選擇一任自由的時代,卻是人生不可多得的快樂時代,但也可以說是人生最當審慎的時代,馬馬虎虎不得的。

若是不幸而馬馬虎虎的結了婚,才覺得不滿意,事情便疙瘩了!這當然是抱憾的事情,依激烈的隻顧著單方麵利益的辦法,便是離婚,但是我們要念到中國目前的情形,被離婚的女子因教育缺乏及再嫁不易的社會風氣所桎梏,實在要處於很慘苦的地位,而況這種局麵也不能歸咎於女子自身的不好,是家庭社會有以致成她的境地;更加以男子實行和她同居之後,也不能說毫無責任:因此種種理由,我們主張在可能範圍內當謀救濟的方法,非萬不得已時,不可輕言離婚。

講到陶君所處的情形,我們認為有救濟的可能,不主張離婚,現在就我們所見到的意思,寫出幾點來供陶君和與陶君有相類境地者參考。

一)我們以為陶君在心理方麵須有基本的改向,否則不免愈想愈要鑽到牛角尖裏去。怎樣說呢?陶君把最高的標準來作比較的根據,如所謂“文君懷才”,“紅拂多情”,“豔如西子”,“嬌若桃李”等等,我們恐怕倘若女子方麵也把最高的標準來評判我們男子,我們男子能被她們滿意的也很少。這一點在心理方麵,我們應該平心靜氣想一想,尤其是已結了婚的人應該要平心靜氣的想一想。

二)我們據陶君來信的話,深信陶君的夫人是一位好女子,因為人心不甚相遠,她在本鄉既是“一個極大方,很聰明的女子”,到城裏來不見得就怎樣的“蹩腳”,再看她對陶君的敬愛,聽陶君的話“好似奉到軍令一般”,更可見她愛護陶君的深摯,所缺乏的隻不過是“新教育”。我們深信隻要陶君愛她五分,她必能愛陶君到十分。陶君能這樣的啟發她的愛,我們深信必更能使陶君的小家庭融樂和洽。同時在各方麵還有可以救濟的方法,試再撮述如下。

三)講到德性方麵,我們以為陶君的夫人無缺憾,已如上述。講到知識方麵,我們以為也未嚐無法改進,如她年齡已不宜進尋常按步就班的學校,隻要她能閱讀,盡可多備好的書報給她看,未嚐不可由自修而增益知識。即尚無閱讀能力,也可以請一位相當的女教師,每日到家裏補習一二小時,漸漸的也必有進步。至於音樂,能有固為家庭中的樂事,不能,也不至因此使愉快的家庭不能成立,因為這不是絕對的條件。

四)講到她的“美”的方麵,我們也是以為非沒有辦法。倘能滋養得好,使她的精神常常愉快欣悅,容顏自易增美,此外再於衣著注意,我們雖不主張奢華,但能尺寸美觀,裝飾整潔,俗語人靠七分妝,也可以增加體態的美。陶君遇有交際的機會,多帶她出去見識見識,擴充眼界,增加新精神,也能使她因觀感而改觀。

我們深信以陶君夫人年齡之青,又富有溫柔和順的德性,上麵的建議並不是不能實現的。

五)講到“審美”的問題,倒也一言難盡。我有許多朋友,他們的夫人都很美,但是相處略久,他們也就司空見慣,並不覺得怎樣美,隻有旁觀者代他們欣賞!這也許是天天見麵,便不引起注意。我私人的經驗,另有一種很簡單的審美途徑。我無論事情如何忙碌,每遇星期日的下半天,總要去看好的影戲一次,美國的電影女明星,不但做得活靈活現,可歌可喜(我不喜悲劇,所以不用可歌可泣),而且十八九都異常美麗,體態美,容貌美,走美,笑美,我便得大大的欣賞一番,這也是欣賞美的機會,何必據為己有才算數!

六)閑話說得遠了,現在又要說回來。講到陶君的夫人既不無救濟的方法,而且陶君同時念到從前“她(指他的嶽母)很體諒苦心,允勉籌經費,完我初衷(指出外求學)”,也不該辜負她把愛女付托他的一片苦心。

七)最後我們還有一點可以貢獻的,就是我們於家庭之外,還可以用我們的心思才力於我們的學問和事業,於此中也很可以利用“可愛的韶華”,尋得“快樂的人生”。

很不對的

你對於王保的事情,我覺得很不對的,我們現在談不到什麼別的,站在國民的地位來說,娶一妻要用幾十萬元,是什麼道理?並且王是當今的大官,就這一點也夠可以批評了,你為什麼不說呢?我有些疑惑了。

梁展如

答:關於“王保的事情”,《生活》六卷第二十七期“每周新聞”中曾有一段敘述,想梁君的指教是根據這段敘述而來的。該段文字側重法律及校長人格方麵有所批評。在法律則既非重婚,又出女子本人自願,無可置論;在校長人格方麵,則對於“以有妾之人而任大學校長,複以如此之校長而娶本校之畢業生,以品學兼優之女生而配曾擁數妾之夫婿”,認為“雖在法律上均不成問題,在社會上一般人心理上的反感,則亦事實上所不免耳”。自謂關於此兩點之評述,似尚不至“很不對的”。惟梁君所謂“很不對的”,大概是指本周刊對於“娶一妻要用幾十萬元”未加以批評,關於這一點,我們很感謝梁君的勖勉,但記者尚有可以略加說明者,參看《生活》六卷第一期《民窮財盡中的闊人做壽》一文,反對陳調元氏為母做壽所耗在十萬金以上,認為“在此民窮財盡,哀鴻遍野的中國,身居高級官吏,何得有此喪心病狂的舉動”,則對於如此“民窮財盡中的闊人娶親”,所耗亦以數十萬元聞於時的荒謬舉動,決無讚成之理,固甚明顯,而在言論中未即評及者,以此事(指十萬金乃至數十萬金雲雲)尚未得到事實的證明,故對此點未加評論,若謂有意緘默,非所願承。現既蒙梁君詢及,順便請再談談。此事雖屬“明日黃花”,但社會上既仍作不斷的注意,未嚐無一談之價值。

關於“王保的事情”,六月十九日的天津《大公報》曾登出一段“上海十八日下午十時半發專電”,內容如下:“王伯群保誌寧今午四時在徐園結婚,園內搭彩棚多處,內外懸喜嶂盈千,綺羅滿目,銀杯銀盾,高者數尺,大小數百,分置兩室,幾無隙地,花籃芬香四溢,多各地電局同人所贈,蔣宋結婚,無此旖旎,中西男女,賀客盈庭,門前汽車滿布,執事奔走者數百人……聞王贈保嫁妝費十萬元,保初欲出洋求學,後結婚,現婚後再出洋,日內王保赴南通會親,王在愚園路別築新屋,甚軒敞,瓷磚由泰山磚瓦廠定造,值逾五十萬。”梁君所謂“娶一妻要用幾十萬元”,大概是以此為根據。但我們多方探查,尚未得到征實的材料。倘若“王保的事情”果如此擺闊,所費不貲,不念當此國難方殷,西北災民餓死者以數百萬計,其他平民之宛轉哀苦於經濟壓迫之下者亦不可勝計,其居心誠無可恕。官吏俸給是固定的,可算得出的,一擲數萬,從那裏來的?此點尤足啟人猜疑,此則不但為一二人一二事而言,凡做官而闊,購地置產,起居享用如王侯者,均為國民的罪人。即退一步說,所擲的巨資是原有的家私,不是貪贓而來的,但亦應用於救濟民眾的工作,而不應用為個人排闊的耗費。

餘等婚事

餘等婚事,自上海小報誤載後,社會紛傳已久;獨貴刊未輕予附和,方敬佩貴刊之嚴正,乃頃讀貴刊六卷二十七期“每周新聞”欄內,有《久惹是非之王保婚禮》一則,語長心重,頗多求全之毀,豈真如貴刊所雲:“外人頗疑素來好管閑事之本刊……而置此事不論”,因“流彈”所傷,不能不略加呻吟歟!

貴刊對於餘等婚事因“傳說離奇曾作切實之調查”,足見辦事精細,與一般以耳代目者迥不相同,欣佩曷極,惟貴刊於極端尊重事實之證據中,仍不免於世俗之見,竟摭拾“聞王贈保嫁妝費十萬元”之浮言,斯則不無遺憾。伯群素尚儉約,雖備員中央數載,自顧實無此“多金”,且買賣式之婚姻,略具新知,均所反對,伯群雖愚,尚能認識,至保氏世係望族,誌寧亦卒業大學,知識階級,人格具在,斷斷不為此也。要之餘之婚事經過,前此申報記者來詢,曾詳告之而發表矣,倘如小報之誤傳,不特厚誣保氏,更且重毀伯群矣。

且金錢之說,即就造謠者之變遷言之,亦覺可笑之至。其始謂伯群“以三萬元納妾”,監察委員周利生君即據之以為演講批評之材料,其次謂“王氏以聘金數萬元納保女士為新寵,保女士則提出留學條件,須由王氏另付準備留學費”,甚有確定其數為十萬元與四萬元者,《社會與教育》雜誌即根據以作社論,歎為大學教育之破產。又其次知伯群為續弦,乃又改其口調雲“聞王贈保嫁妝費十萬元”,今貴刊尚引證之。至最後餘等舉行結婚典禮,而天津《大公報》更公然拍發專電,謂伯群婚禮之奢華勝於蔣宋,聞為數十萬元雲。今聞北寧特別黨部及天津市黨部且據之以呈請中央徹查此項用費之來源矣。伯群自問生平未嚐侮人,乃一舉一動,他人必中傷而後快,午夜深思,實覺大惑不解。伯群續弦既已證實,婚禮的情形,當日參加者類能道之,伯群更不願置辯。惟可歎息者,續弦而造謠為“納妾”,簡單之禮儀(除海上知交外道遠者事前均未通知)而厚誣為“勝於蔣宋”,以無條件之結合而硬指為金錢之交換,甚且由三萬而遞增為十萬數十萬,據此推測,將來或且遞增為百萬千萬萬萬,亦未可知。伯群誠不勝惶恐,有此等公正的“社會輿論”予以“嚴厲之製裁”,同時亦不勝其浩歎,覺“社會一般人心理”竟如此的抹煞“事實”。誠如貴刊所雲,“是亦可見在社會上處於領導地位者做人之大不易也”。

今更欲借貴刊寶貴篇幅,對其他批評略作申述。如謂師生結婚即為大學教育破產,伯群淺陋,不知彼作者根據何種教育原理。但伯群曾憶及民國十二三年之秋,羅素博士與其女生勃拉克結婚,國內學者固深加原諒而讚成之,何獨於伯群則不然?又以餘等年齡相差,多所議論者,誠如貴刊所雲,事關個人自由,且年齡問題非空前之事實,試觀陳友仁先生與張荔英女士非相差二十七歲之多乎?(下略)

王伯群

編者按:前封信付排後,臨時接到王君這封信,特即附在這裏。

未討論過的一個問題

《生活》對於轟動一時的社會問題,常有切中肯要的評論,我們讀者因為看得慣了,所以遇著這類的問題發生的時候,總是引領盼望著先生的筆下有什麼卓見偉論發表出來,讓我們聽聽,這種心理不但我一個人有,我所認識的許多親戚朋友都有同樣的感覺。但是我最近有個很大的疑問,就是鬧得滿國風雨(不止滿城而已)的陶劉妒殺案,竟成為《生活》未討論過的一個問題。我和我的許多朋友都覺得鬧得這樣凶的一個社會問題,究竟是非如何,在先生應發表意見,一新社會耳目,不應終守緘默,置之不論不議之列。難道先生以為這個案子沒有討論的價值嗎?那也要讓我們明白有什麼理由。我悶在這個悶葫蘆裏好久了,屢想寫一信問你,因為公私交迫,延擱至今,剛才看見《生活》上期信箱裏有一個題目叫做《悶葫蘆》,又引起我寫這封信的興味,不知道你也有意把這個悶葫蘆蓋揭開,讓我們瞧瞧裏麵到底賣什麼藥麼?

思 君

答:記者對於這個問題平日也很注意,各方對於這個問題的言論我大概也看見過,我所以久未發表管見以供社會參考,因為我對於同性戀愛問題沒有什麼研究,關於戀愛的原則,我在《生活》上曾屢有表示,我對於這個慘劇關於這個原則上的意見,還是老貨,也許沒有多說的必要,現在既蒙思君先生好像點將一般點到頭上,姑再略加申述。為便於研究起見,現在請先把浙江高等法院對陶思瑾上訴判決書全文中所述的事實撮錄如下:

陶思瑾(按陶現年二十二歲,劉較小一歲)係西湖國立藝術院之女生,於民國十七年九月間,初入該院肄業,即與先一學期入院之女生劉夢瑩一見如故,自十八年春迄二十年夏,二人同室連床,情好甚篤,遂發生同性戀愛,並締盟約,為永久保持愛情計,誓不與男性結婚。有許欽文者,原係陶思瑾亡兄元慶之好友,於十九年間,在西湖石塔兒頭蓮花涼亭地方,建屋數椽,為保存元慶遺留藝術作品之用,與陶思瑾原素相識,曾向之求婚,以該屋為同居之所,是時陶思瑾因與劉夢瑩情感方濃,且以許欽文年事已長(按許現年三十六歲),雅不願與其締結婚約……詎許欽文因不得思瑾之允婚,乃轉而屬意於夢瑩,察知夢瑩求進之心甚切,好名之心亦重,遂竭意趨承……以博夢瑩之歡心,二十年秋間,劉夢瑩因共黨嫌疑,被當局注意,避居許欽文家中,閱三星期之久,至此許劉二人之關係更為密切。至陶思瑾劉夢瑩雖發生同性戀愛,但二人性情既不相同(陶思瑾任情而行,劉夢瑩則城府甚深),愛情亦各不專一,而又不許對方之愛情為第三者所侵奪,以故陶思瑾見劉夢瑩愛彼之情為許欽文所移,不覺深懷妒恨,從而更與其女教師劉文如發生戀愛。劉夢瑩見陶思瑾對彼之愛情為劉文如所奪,亦妒火中燒,責令陶思瑾速與劉文如絕交,否則必殺劉文如或陶思瑾,並宣布與彼戀愛之曆史,使對生命留一汙跡。迨去年寒假,思瑾回紹興原籍,夢瑩赴滬省視其姊,複寄思瑾一明片,仍以擬將戀愛史宣布為言,思瑾對此,憤懼交加,其殺害劉夢瑩之機,已伏於此。迨滬戰發生,劉夢瑩於本年二月三日夜間來杭,居住於許欽文家,同日許欽文寄陶思瑾一信,謂藝專開學無期,阻其來杭。陶思瑾因曾接劉文如之函(函內言及將回四川原籍),即於同月六日匆匆來杭,並攜帶貯有劉文如食物之網籃一隻,抵杭後先至許欽文家,見劉夢瑩在此,遂攜網籃赴校住宿,八日午後欲回紹興,仍過許欽文家,因劉夢瑩挽留,遂不果行,同時陶思瑾堅邀劉夢瑩同往紹興遊玩,爰同寓許欽文家,暗將許家裝有銅插之電線,藏大衣內,以備乘機殺害劉夢瑩之用,十一日上午陶思瑾原擬乘許欽文送郭德輝至江幹化仙橋代課之便,同往江幹,單獨回紹,迨中餐畢,忽辭去車夫,仍留不去,下午二時,許欽文與郭德輝乘車赴江幹,室內僅留劉夢瑩與陶思瑾及女傭陳竹姑三人。劉夢瑩因命陳竹姑燒湯洗浴,迨湯燒好,陶思瑾即命陳竹姑出外購買雪花膏,當將前後門一一上閂,並至廚房取廚刀一柄,乘劉夢瑩浴畢出浴室時,砍傷其臂左。劉夢瑩奪刀未成,隨即逃避,順取小杉木一枝,以資抵抗。嗣被思瑾繞圖畫室追逐,砍傷兩肩及兩膀等處,仍竭力逃避,陶思瑾脫下大衣,繼續追逐。劉夢瑩逃至大門,正擬拔關而出,乃思瑾已追蹤而至,複從腦後猛砍一刀,夢瑩即仰後倒地,思瑾又橫砍夢瑩頷頦咽喉右頸等處,並切斷食氣管,以致登時身死.陶思瑾亦筋疲力盡,昏暈倒地。未幾,寄寓許宅之裘本元,及女傭陳竹姑,先後回來,呼門不開。旋許欽文偕其八妹許羨冶同回,詢悉情由,深覺詫異,先用匙開門,仍不能開,即沿河緣牆腳繞至後門,猛力撞開,始得入內,突見劉夢瑩已浴血死於門前草地上,陶思瑾亦昏蹶倒地,許欽文即拔開大門,放其女傭等入內,將思瑾先扶至臥室,一麵報告崗警,轉報二區六分署,由署將許欽文陶思瑾等監視……陶先由杭縣地方法院判決無期徒刑,上訴後經浙江高等法院判陶預謀殺人,處死刑。(許欽文意圖奸淫和誘惑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享有親權之人,處有期徒刑二年。)

我們看到上麵所述的事實,最覺得慘然的是陶用刀砍傷劉的時候,劉拚命逃避,而陶則追蹤殺害的情形。劉腦後被猛砍而仰後倒地,陶又橫砍她的頷頦咽喉右頸等處,並切斷食氣管。這種慘狀,實在令人不忍回想!對愛人而忍下這樣慘酷無比的毒手,“愛”字作何解釋,像我這樣的“俗物”,實在不懂。《時事新報》的記者天廬先生為著此事在該報上出了一個專號,主張“情殺減刑論”,他說“陶殺人的動機是為愛情而起,就這一點純情的動機而論,就是預謀殺人而且殘忍,也應該減罪判決”,他要想藉此“卸去你們冷酷無情法律的眼鏡”,“創造個愛情的新社會來”。死刑之免除,原有多國實行,這是另一問題。我覺得愛人隻應該愛,不應該殺,因愛她而要殺她,這種愛何用我們提倡?下毒手慘殺仇人,固是“冷酷無情”,下毒手慘殺愛人,便不算“冷酷無情”而算得仁愛多愛情嗎?我也覺得不懂。

誠然,陶因疑劉之不再愛她而生妒,由妒而生恨,由恨之深而下此慘酷的毒手。講到這點,我又要把所謂“雙戀”的原則提出來.若僅有一方的單戀,絕對不應對對方有壓迫的行為。陶劉原來兩方發生戀愛,後來陶疑劉之移愛,即認為是確的,可見僅剩陶一方的單戀,對劉不應有壓迫的行為,今不但壓迫,竟加以慘殺!提倡慘殺愛人和“創造個愛情的新社會”有什麼相幹呢!

潘光旦先生對於這個案子曾做過好幾篇文章。他是從變態心理學的觀點上研究,他根據陶的律師在書麵聲述裏說:“陶思瑾已自白殺人,惟雲:當時見劉夢瑩持刀向殺,可怕已極,如不加害,即為所害”,認為陶之殺劉,是由於“帶著幻覺的被迫害的幻感”,以無為有。這就是說陶拿刀在手上預備殺劉,是由於覺得劉持刀向她殺(雖則劉在實際並沒有這回事)。這卻要由精神病學專家來鑒定一下,不然,拿刀殺人的人都可以推說先看見別人拿刀殺他了。

勇敢乎?

今天《申報》專電欄內載有蔣夢麟與陶曾穀女士結婚,胡適證婚消息。內容所載,謂蔣曾經離婚,陶係再醮。蔣報告要點,謂從愛情義務中奮鬥出來的一條生路;胡致詞,極佩服其勇敢……雲雲。讀後頗有感觸,願假《生活》一吐。

在這二十世紀新思潮澎湃的時代,對於過去偶像的貞操觀念,誠無所用其崇拜;故關於鰥而再娶,寡而再醮,在我們青年的腦海裏,原不算什麼一回事。惟在稍帶冬烘的我,以為再娶再醮,責雖不必,獎亦無謂;各視情形,行其心之所安而已。因此,情理中的貞操,我還以為有提倡的必要。我對於蔣陶兩先生雖都久聞大名,然猶素昧平生。不過朋友傳聞,知道蔣已子女成行,而離卻發妻;陶則前夫含冤慘死,尚有孤雛二位,正待撫育,而亦拋卻不顧。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個再娶,一個再醮,而胡先生猶稱佩其勇敢,我誠有點懷疑。我想子女成行的家庭,至少已有很久夫妻的情義;一旦另結新歡,竟恩斷義絕,棄之如遺;在身負高等教育重責的蔣先生,豈其無疚於心?陶雖青年寡鵠,情有堪憫,但在泉骨未寒(其前夫慘死僅數年),遺孤待撫之時,而亦拋卻一切,自圖歡樂,問心當亦難安!這種在個人是不顧恩義,忘卻責任,疚仄於心的事情。在社會則棄婦孤兒,訴苦無從,更有難堪的慘景。然而胡適先生對此竟以勇敢稱佩,豈欲人多造些社會悲劇耶?值此思想混淆,是非顛倒的時代,青年人正彷徨歧途,莫知所歸。胡先生是當代的思想家,又是青年的導師,一語所及,影響甚大,願胡先生慎其所言,並願聞先生對於此事的意見。

寄 意

按:這封信的作者是某大學的一位女教授(她僅許用寄意筆名發表),曾在本國某著名大學畢業,並曾留學美國,她的品學素為她的朋友所敬佩,以她這樣的一位新人物,對這件事尚有如此的反感,國內有同感的人也許不少。這件事如視為個人的事情,我們第三者似乎不必多管閑事;如從製度和與社會有關係的觀點看去,未嚐不可略加討論。現先將六月十九日《申報》上所登的那個電訊全文轉錄如下:

蔣夢麟昨在平結婚

北平蔣夢麟今晚在德國飯店與陶曾穀女士結婚,胡適證婚,按陶為高仁山之夫人,係再醮,蔣曾經離婚。蔣報告要點,謂從愛情的義務中奮鬥出來的一條生路,胡致詞,極佩服其勇敢,謂可代表一個時代變遷的象征。(十八日專電)

我們對於這件事要加批評,須先將傳統的觀念完全拋棄,專就事實本身加以客觀的分析研究,才能得到公允的結論。

作者“以為再娶再醮,責雖不必,獎亦無謂”,我以為此處所謂“再娶”如指尋常男子之續弦,在社會上本已司空見慣,固然沒有“責”的理由,也沒有“獎”的必要。所謂“獎”,就是寓有提倡的意思,男子在社會上要續弦,他盡可自由做去,社會上的習俗並絲毫沒有拘束他,在事實上誠然無須再加什麼提倡。可是“再醮”這件事,卻有數千年的習俗和頑固的觀念把一個寡婦重重包圍著,雖法律上未嚐不許寡婦再醮,而在事實上仍有許多障礙,所以我在一方麵固承認這是個人的事情,願再醮就再來一次,不願再醮就不來,在一方麵因為嫁娶是人生常態,既有外力(即習俗和頑固的觀念)束縛著,使雖願再醮的寡婦仍隻得抑鬱以終,實屬有違人道,故對於寡婦再醮及願娶寡婦為妻的人,應特加同情以資提倡。以上是就一般的情形而論,講到此次蔣陶的事情,當然不是這樣的簡單,所以要另作研究。

這件事的主角有三位,一位是“身負高等教育重責的蔣先生”,一位是“青年寡鵠情有堪憫”的陶女士,還有一位是“訴苦無從”的“發妻”。我覺得這三個人裏麵,最有責備可能的是蔣君,陶女士和“發妻”都是很可憐憫的。請先就蔣君方麵談起。

作者對於蔣君不滿,以“蔣已子女成行,而離卻發妻”,其理由是“子女成行的家庭,至少已有很久夫妻的情義,一旦另結新歡,竟恩斷義絕,棄之如遺”。其實盡有許多夫妻盡管“子女成行”,卻終日吵嘴打架,鬧得天翻地覆,把子女的多少來作“情義”的有無或厚薄,未見得必與事實相符。蔣君平日對於“發妻”究竟“情義”如何,我們局外人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這位“發妻”為蔣君而犧牲,這是一件無可掩飾的事實。我並非不問一切的反對離婚,隻指出在現在狀況之下,中國舊式女子(即新式女子亦有所不免)受離婚所給與的苦痛。現在婚姻製度最自由的要算蘇俄,在蘇俄離婚非常簡易,男女任何一造,如不願意繼續同居,即可單獨向登記所請求撤銷登記。未登記者並得請求為解除夫婦關係之登記,不必說明任何理由。但我們要知道蘇俄婦女在經濟上教育上以及在社會上的地位,都與男子絕對平等。男子固不難再娶,女子亦不難再嫁。在中國的婦女情形,尚不足以語此。故在相當條件未具備以前:即在社會製度未根本改造以前,在可能範圍內,我們總希望能減少犧牲。這樣在男子方麵當然也不免有若幹犧牲,但在目前社會狀況之下,男子在這件事上的犧牲總比女子為輕,不過願否犧牲,此權當然操諸個人,非他人所能與問。

其次蔣君受人攻擊的是他所娶的寡婦是他的朋友的妻子。講到這一點,凡是高仁山君的親友,也許更覺得不高興。但是我所要注意的並不在此,因為他所娶的雖是朋友的妻,這朋友已死,他的寡妻既有嫁人的權利,隻須果是出於雙方的自願,為什麼別的男子可以娶她,她已死的丈夫的朋友就不許娶她?我們若平心靜氣的想一下,便覺得此中並沒有什麼充分的理由。我所注意的一點是在:陶女士是否真心自願嫁給蔣君,還是蔣君用威迫利誘的手段弄來的?這一點在未有確鑿事實來分別以前,我們不願遽下斷語。此外尚有一點也頗值得注意,依我們所知道,蔣在南京做教育部長時,他和陶女士的關係就已人言嘖嘖,在“蔣曾經離婚”以前,在北平就早已和她公然同居,現在他們雖已“擇吉開張”,但“先行交易”的玩意兒,在中國現狀之下,如成風氣,恐怕要“多造些社會悲劇”。

其次請談陶女士。作者責備她的理由是“在泉骨未寒遺孤待撫之時而亦拋卻一切”,我們知道高君之死在國民革命軍北伐之時,已有五六年,如男子在這種情況之下續弦,必無人訾議,似不必對女子獨苛。至於“遺孤”,倘雖再嫁而同時仍能安頓妥適,亦不必因有“遺孤”而遂絕其再醮之路。不過以陶女士之妙齡少婦,即再醮何必選擇(?)一個暮氣沉沉的家庭內幕纏夾不清的老頭兒,旁人也許要代為可惜,但倘若本人確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圈套,非受威迫利誘,則各有所好,自作自受,旁人也無所用其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