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者,兒也。下列金文甲文異形,觀其形,知其義,今作子者借字也。
以子稱有土者,已見於殷。微子箕子是。子者,王之子,故子之本義雖卑,而箕子微子之稱子者,因其為王子,則甚崇。至於周世,則以子稱有土者,約有數類。最顯見者為諸邦之庶子。邦之長子曰伯,然一邦之內,可封數邦,一邦之外,可封某邦之庶子,仍其本國之稱。然則此之謂子,正對伯而言。吳之本國在河東王甸之中,故越在東南者為子。鄫之本國何在,令不可考知,然能於宗周時與申同以兵力加於周室,其不越在東夷可知,而越在東夷者為子。然則子之此義,正仲叔季之通稱,與公子之義本無區別,僅事實上有土無土之差耳。諸侯之卿士稱子,亦緣在初諸為侯卿士者正是諸侯之子,又王甸中之小君,無宗子稱伯者可證,或亦稱子,如劉子尹子。若然,則子之為稱,亦王甸中眾君之號,其稱伯者,乃特得立長宗者耳。
至於蠻夷之有土者。則亦為人稱子,自稱王公侯伯。宗周鍾,“王肇遹省文,疆土。南國服子敢臽虐我土”,是金文中之證。若《春秋》,則以子稱一切蠻夷,尤為顯然。此類子稱,有若幹既非被稱者之自認,又非王室班爵之號。此可證明者:例如荊楚,彼自稱王,諸侯與之訂盟,無論其次序先後如何,準以散盤氏稱王之例,及楚之實力,其必不貶號無疑也。然《春秋》記盟,猶書曰楚子。《國語·吳語》:“夫命圭有命,固曰吳伯,不曰吳王,諸侯是以敢辭。夫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君若無卑天子,以幹其不祥,而曰吳公,孤敢不順從君命長弟!許諾。吳王許諾,乃退就幕而會。吳公先歃,晉侯亞之。”《春秋》書曰“吳子”,既與吳之自號不同,又與命圭有異也;是以蠻夷待吳也。至命圭有命,固曰吳伯者,意者吳之本宗在河東者已亡,句吳遂得承宗為伯乎?今又以金文較《春秋》,則莒自稱為侯,而《春秋》子之;邾自泛稱公,而《春秋》子之;楚自稱為王、為公,而《春秋》子之。雖金文亦有自稱子者,如許,然真在蠻夷者,並不自居於子也。然則蠻夷稱子,實以賤之,謂其不得比於長宗耳。子伯之稱既無間於王甸及畿外,其初義非爵,而為家族中之親屬關係,無疑矣!
就子一稱之演變觀之,頗有可供人發噱者。子本卑稱,而王子冠以地名,則尊,微子箕子是也。不冠地名,則稱王子,如王子比幹。此之為子,非可盡人得而子之。稱於王室一家之內者,轉之於外,頗有不恭之嫌。滿洲多爾袞當福臨可汗初年攝政時,通於福臨之母,臣下奏章稱曰叔父攝政王,此猶滿人未習漢俗之嚴分內外。果有漢臣奏請,叔父者,皇之叔父,非可盡人得而叔父之;遂冠皇於叔父之上。此正如王子公子之造辭也。子一名在周初如何用,頗不了然,《周書》曆舉有土之君,子號不見。春秋之初,諸侯之卿,王室之卿,均稱子,已見於典籍矣。前一格如齊之高國,晉之諸卿,魯之三桓,後一格如劉子。至孔子時,士亦稱子,孔子即其例也。戰國之世,一切術士皆稱子,子之稱濫極矣。漢世崇經術。子之稱轉貴,漢武詔書,“子丈夫”,是也。其後曆南北朝隋唐,子為嚴稱。至宋則方巾之士,自號號人,皆曰子,而流俗固不以子為尊號。今如古其語言,呼人以子,強者必怒於言,弱者必怒於色矣。又“先生”一稱,其運命頗可與子比擬。《論語》:“有酒食,先生饌,有事弟子服其勞。”此先生謂父兄也。至漢而傳經傳術者猶傳家,皆先生其所自出,此非謂父兄也。今先生猶為通稱,而俚俗亦每將此詞用於頗不佳之職業。又“爺”之一詞亦然。《木蘭詞》,“阿爺無大兒,木蘭無長兄”,又雲“不聞爺娘喚女聲”,爺者,父也。今北方俗呼祖曰爺,外祖曰老爺,猶近此義。明稱閣部為老爺,以尊其親者尊之也。曆清代遽降,至清末則雖以知縣縣丞之微,不願人稱之為老爺而求人稱之為大老爺。此三詞者,“子”“先生”“爺”,皆始於家族,流為官稱,忽焉抬舉甚高,中經降落,其末流乃沉淪為不尊之稱焉。
男者,附庸之號,有周公子明諸器所謂“諸侯,侯田男”者為之確證。按以《周書》所稱“庶邦侯田男衛”諸詞,此解可為定論。男既甚卑,則稱男者應多,然《春秋》隻書許男,而許又自稱子(許子鍾、許子簠)。此由許本魯之附庸,魯之勢力東移,漸失其西方之綱紀,許緣以坐大,而不甘於附庸之列。魯雖隻希望“居常與許”,終不能忘情,《春秋》遂一仍許男之稱焉。魯許之關係,別詳拙著《大東小東說》,此不具論。
三、既非五等,更無五等爵製
以上之分析與疏通,義雖不盡新,而係統言之,今為初步。其中罅漏甚多,惟下列結語頗可得而論定焉。
一、公伯子男,皆一家之內所稱名號,初義並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則武士之義,此兩類皆宗法封建製度下之當然結果。蓋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組織,製則家族,政則戎事,官屬猶且世及,何況邦君?如其成盟,非宗盟而何?周室與諸國之關係,非同族則姻戚,非姻戚則“夷狄”。蓋家族倫理即政治倫理,家族稱謂即政治稱謂。自戰國來,國家去宗法而就軍國,其時方術之士,遂忘其古者之不如是,於是班爵祿之異說起焉。實則“五等爵”者,本非一事,既未可以言等,更未可以言班爵也。
二、五名之稱,緣自殷商,不可以言周製。今於卜辭中侯伯俱見,其義已顯,上文敘之已詳。若公則載於《殷虛書契前編》卷二第三頁者二,子、男二字亦均見,特文句殘缺,無從得知其確義耳。
三、《春秋》雖斷爛,其源實出魯國,故其稱謂一遵魯國之習慣,與當時盟會之實辭,周室命圭之所命,各有不同。與其謂《春秋》有褒貶之義,毋寧謂其遵魯國之習耳。
四、男之對侯,子之對伯,一則有隸屬之義,一則有庶長之別。其有等差,固可曉然。若伯之與侯,侯之於公,實不可徒以為一係統中之差別。
殷周(指西周,下文同)之世,在統治者階級中,家即是國,國即是家。家指人之眾,國指土之疆。有人斯有土,實一事耳。然世入春秋,宗法大亂。春秋初年,可稱為列國群公子相殺時代,其結果或則大宗之權,落於庶支,例如宋魯;或則異姓大夫,得而秉政,例如齊晉。晉為軍國社會最先成立之國家,其原因乃由於獻公前後之盡誅公族。桓莊之族死於先,獻惠之子殺於後。故自重耳秉政,執政者盡為異姓之卿。在此情景之下,家國之別,遂判然焉。孟子以為國之本在家者,仍以春秋時代宗法之義言之也。自家國判然為二事,然後一切官私之觀念生,戰國初年,乃中國社會自“家國”入“官國”之時期。顧亭林所謂一大變者也。前此家國非二事也。《詩》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謂國君之公,非後世所謂公家之公,戰國人狃於當時官國之見,以為古者之班爵整嚴,殊不知古時家、部落、國家,三者不分者,不能有此也。狃於當時家國之分,殊不知殷周本無是也。狃於當時君臣之義,殊不知古之所謂臣,即奴隸及其他不自由人。金文中時有錫臣若幹人之說;《論語》:“子疾病,子路使門人為臣……子曰,無臣而為有臣,將誰欺?欺天乎?且予死於臣之手也,毋寧死於二三子之手乎?”皆可為證。至春秋而王公之臣幾與君子同列(君子初義本如公子)。至戰國而君臣之間義不合則去。此類家國之異、公私之分,皆殷周所不能有也。戰國所謂君臣之義,有時即正如殷周時家長與其一家之眾之義耳。吾辨五等爵之本由後人拚湊而成,有無此整齊之製,所識雖小,然可借為殷周“家國製”之證,於識當時文化程度,不無可以參考者焉。
中華民國十九年一月寫於北平
按,此文主旨,大體想就於六七年前旅居柏林時,後曾以大意匆匆寫投顧頡剛先生,為顧先生登於《國立中山大學語言曆史學研究所周刊》第十四期。今思之較周,節目自異,然立論所歸仍與前同。附記於此,以標同異。
校稿時補記——盂鼎,“隹殷邊侯、田(甸)雩(越)殷正百碎,率於酒,古(故)喪(師)”。曰“邊侯”,則其為斥候之意至顯,而“邊侯”之稱尤與markgraf合。
原載1930年5月《國立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