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樹與草:人治與法製
【新聞案例:“中國式過馬路”】
2012年12月13日新華網,媒體曾報道“湊夠了一堆就走,和紅綠燈無關”是對“中國式過馬路”較為準確的形容。隨後,石家莊、西寧等城市紛紛實行闖紅燈隻罰三名“帶頭大哥”的辦法。一時間,不少“闖紅燈群體”中的頭三位懵懂落馬,其餘人依舊我行我素。有專家表示,這是人類隨波逐流、人雲亦雲的本性所驅。很快有人指出,闖紅燈隻罰前三名有悖法治精神。無論是一個人還是一群人,隻要闖紅燈就是違反交通法規。倘若隻處罰前三名,而無視其他違規者,這顯然有悖違法必究原則。對於違章行為的管理和查處力度不夠,有關懲罰規定在實際中沒有落實到位,“法不責眾”將使這些規定形同虛設。現實執法中無法做到“違者必究”的短板困境,導致原本的僥幸心理,久而久之習以為常,成長為具有適用“價值”的“中國式過馬路”哲學。如何看待中國式過馬路這種現象?形成這種典型“中國特色”行為的根源是什麼?
市場經濟就是經濟主體間的一切交易的總和,交易的基礎是契約,契約的基礎是信用,而信用的保證是法律。因此,市場經濟作為建立在合同和契約之上的經濟體製,講求的是公開、公平、公正,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需要法律體係來補充市場經濟的不足之處。法律體係不僅可以為市場經濟提供一種製度性的公平保證,而且對於經濟矛盾和衝突繁多的市場經濟來說,法律的手段也是解決矛盾和維護信用體係最主要的途徑之一。
市場經濟體係的成熟標誌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社會信用體係的建立。那麼,為什麼在法律維護信用的大前提下,還是會有那麼多不講誠信規則、不遵守法律的事情發生呢?在總體上,一個成熟的信用體係分三個層次:一是契約機製層;二是法律規則層;三是道德倫理層。各個層次都有特定的功能,但又相互作用,共同推動信用體係的發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保障信用體係運轉的主導層次是不同的,最高層次是道德倫理層,因為法律約束是讓人們畏懼不敢為,而道德倫理約束是讓人們感到羞恥而不願為。中國社會嚴重的誠信問題的現實說明,中國還不是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體製,契約機製相比較而言相對健全,但法律規則和道德倫理層麵不足,法製和道德很難將全部經濟活動和參與經濟活動的行為主體拉入信用體係之中,接受市場機製的評判。
中國傳統文化認為“人之初,性本善”,主要依靠禮義道德來建立包括信用體係在內的社會價值觀,依靠文化傳承來推進。西方文化相信的是“人之初,性本惡”,所以一開始就依靠製度來建立信用體係,靠法律來進行保障。西方社會幾百年發展下來,現代社會從最初的人騙人、人“吃”人的狀態進化到今天主要依靠道德倫理來進行約束的階段,那種依靠互相欺騙、爾虞我詐、弄虛作假競爭來主導的社會活動已經被社會從整體層麵所拋棄掉了。現代社會信用體係之嚴密,已經把信用這個社會健康運轉的核心要素,幾乎打進每個人的血脈裏,於是也就上升到了道德倫理這一層。
人是社會的人,社會是人的社會,中國現實社會的縮影,事實上通過交通十字路口就幾乎可以濃縮,不僅僅是中國式的過馬路現象,甚至包括路權問題、醉駕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現象因為與構成其他社會現象的基本構成元素是沒有差別的,都是同樣思想和信仰下的相同的人,如果說我們的法律或信用在規則層麵出現了一些問題,其根源往往在於人的文化精神和思想信仰上。
中國曆來是一個有著濃厚人治色彩的社會,從儒家思想到傳統計劃體製,人治的思想幾乎融入中國社會肌體每個細胞。從微觀層麵而言,自然經濟的主導地位主要依靠血親宗法秩序在家庭內部進行分配或再分配,長幼尊卑、三綱五常的規則在家庭和家族內部人人認同,但究其實質,在家庭和家族中人與人的關係實際上處於並不平等的地位,其背後實質上是規則的強勢者對弱勢者權利的剝奪。從宏觀層麵上看,人治社會使得個人或少數人掌握了社會公共權力,他們以軍事、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倫理等物質和精神的手段,對社會絕大多數的其他成員進行等級統治,社會中認為這種強勢者享受特權是天經地義的,人們也習慣於部分人享受特權,這也就是所謂官本位思想的由來。
在微觀以血緣和親屬為紐帶的家庭和家族中,強弱式的規則劃分幾乎是既定的,人們習慣遵守長幼尊卑的規則;但是,當個體進入社會和宏觀後,人們之間的關係並非既定,出於對強勢規則的習慣和認同,人們還是本能地趨向強勢權利的位置。所以我們中華民族本是一個謙恭平和的民族,但很多現實中,人與人之間卻是互相欺騙、爾虞我詐;我們這個民族是最講究人情的民族,但很多現實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卻是漠不關心、冷漠至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