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激勵方式包括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而規範可以劃分為社會規範與市場規範。對於那些屬於社會規範對象的行為,精神激勵更能發揮作用,而對於那些屬於市場規範對象的行為,物質激勵更為有效。很多例子表明,人們為了事業會比為了金錢更加努力。例如,美國退休人員組織以一小時30美元的價格請求一些律師為需要幫助的退休人員服務,但大部分律師表示無法接受這一低價格。於是該組織轉換了請求方式,詢問律師們是否願意免費為需要幫助的退休人員服務,結果同意的律師占壓倒性多數。對此情況行為經濟學家艾瑞裏分析:“提到了錢的問題,律師們用的是市場規範,認為報酬與他們的實際工資標準相比太少。沒有提到錢的問題呢,他們用的是社會規範,所以他們願意貢獻時間。那麼,為什麼他們不接受30美元,幹脆把自己假想為拿了30美元補貼的義工呢?這是因為,一旦市場規範進入了我們的考慮,社會規範就隨之而去。”許多特殊職業都能夠說明這一點,例如警察、消防官兵、解放軍士兵等更多的是出於職業的光榮感和責任感才無私地奉獻和犧牲的。這些職業的使命感以及公眾對他們的尊敬的激勵作用要遠遠重於工資收入,法官職業也是如此。
對於刑事判決說理的激勵措施的選擇,應當選取非物質方式,因為對於法官來說,促使其忠於職守的動力更多的是社會規範內容下的使命感、榮譽感、成就感等因素。在此又回到了宋建強教授的那句話,“裁判者人人如斯,司法官相互攀比,行文判例或慣例自然生成”。英美法之所以具有良好的刑事判決說理慣例,於其實行的判例法製度關係重大,優秀的刑事判決理由論述,不僅能夠為判決尋求充分的合理化依據,使訴訟參與人信服和接受,更有可能成為經典判例,編入判例彙編,成為供後世稱頌和遵行的先例,這對一個法官而言乃是職業生涯至高無上的榮譽,其激勵作用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我國雖然是成文法國家,不存在判例法,但是並非不存在判例彙編製度的空間。德日等同為成文法傳統的國家裏也存在法官的判例彙編製度,最高法院的判例或其他優秀判例由國家進行彙總編纂,以供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處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時進行參考和引用。裁判文書雖然不能在其他案件審理中直接作為法律依據予以引用,但可以成為判決說理和論證的重要素材。從我國法律傳統方麵看,也曆來具有以成文法為主導、案例為補充的傳統。從古代至民國,案例指導製度與法律傳統也都是相吻合的。建國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省級法院也製作過一些優秀刑事判決書精選等書籍。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案件指導製度方麵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嚐試和創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件指導製度,重視指導性案件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發還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麵的作用,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案件指導製度和指導性案件的概念。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於案件指導工作的規定》,設立了案件指導工作辦公室,加強並協調有關方麵對指導性案例的研究。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從各地法院報送的100多個案例中挑選確定了4個案例作為第一批指導性案例予以公布。但是從權威性、係統性、規範性、廣泛性和影響力等方麵來看,我國目前正處於摸索階段的案件指導工作與諸如德國《聯邦法院刑事案件判例彙編》這樣的判例彙編仍具有較大差距。因此,應當建立起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的案例彙編製度,將說理透徹充分、說服力強的刑事判決進行選編,作為指導同類案件判決的優秀典範,供法律職業群體參照和引用,並將判決能夠編入彙編作為法官的重大工作成績予以褒獎,這樣必然能極大地激勵法官們主動提高自身說理能力和水平,形成良好的競爭和效仿機製。攀比和效仿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隻有貶義,對於優秀事物的攀比與效仿往往具有積極作用。良性的判決說理攀比氛圍能夠盡快樹立重視判決說理、追求判決理性的良好風氣,促進刑事判決說理傳統在我國的早日形成。
7.3 刑事判決公示措施
公開透明是最好的監督手段之一,刑事判決公示能夠防範司法舞弊行為的發生。當前我國刑事判決已經做到向訴訟參與人公開,但在向社會公眾公開方麵與西方國家還存在差距。盡管現階段一些法院采取了將判決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的做法,但仍隻是某些法院的個體行為,且公開的多為民事判決,刑事判決書向社會公開還沒有實現製度性的要求。此外,由於我國沒有判例彙編製度,這一刑事判決公開路徑在我國也不存在。由此,有必要設立規範化的刑事判決結果和理由的公示製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應當麵向公眾進行公開,使刑事判決透明、陽光,接受公眾的監督。刑事判決公示製度可以促使法官更加審慎地思考判決理由,更加公正地處理刑事案件。同時,公開刑事判決還可以很好地起到法製宣傳與法製教育作用,增強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由於我國人口基數大,案件絕對數量多,製作所有案件的彙編難度較大,因此公示途徑可以考慮選擇網絡方式,目前的互聯網技術也完全可以滿足這一工作的要求。真金不怕火煉,如果秉承公正的態度,勤勉審慎地恪盡職守,就不會懼怕將判決公之於眾。在現代社會,社會輿論和民眾評價的介入,使得裁判必須對民意加以關注。司法獨立雖然是法治的原則性要求,但司法判決隻有得到社會普遍的接受和認可,才能培養起民眾對司法的尊重與對法律的信仰。由於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體本質,法律本身就是根據民意製定的,依法裁判與民意是同向關係,二者之間是有機統一的。如果具體的司法裁判明顯不被社會大眾認同,那就應當審視其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麵是否存在問題,法官司法能力方麵是否存在問題。而且在當下網絡迅猛發展的時代,即便司法機關對案件不予公開,公眾也能夠通過網絡媒體、博客、微博等渠道獲得信息,與其被動公開,不如爭取主動。應當樹立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的觀念,大力推行陽光審務,增強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應當進一步拓寬公開渠道,除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的內容外,將審判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向社會公布。拓寬公開渠道,廣泛開展法院開放日、法治宣傳日等活動,依托法院門戶網站加強網上公開,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專門的審務公開大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製定了《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做到說理公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製宣傳、法學研究、案例指導、同意裁判標準的要求,集中編印、刊登各類裁判文書,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和調解結案的案件外,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收集社會各界對裁判文書的意見和建議,作為改進工作的參考。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聯網站和其他信息公開平台。探索建立各類案件運轉流程的網絡查詢係統,方便當事人及時查詢案件進展情況。通過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關於法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各種規範性文件和審判指導意見以及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公開重大案件的審判情況、重要研究成果、活動部署等。建立健全過問案件登記、說情幹擾警示、監督情況通報等製度,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違反規定程序過問案件的情況和人民法院接受監督的情況,切實保護公眾的知情監督權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這是對建立司法公開進行的有益嚐試,也為建立起完善係統的刑事判決公示製度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目前我國一些省市的法院已經自發地開始進行刑事判決網絡公示的探索和嚐試,並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經驗和成果。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為例,據《人民法院報》報道:“蕭山區人民法院通過該院官方網站,2007年公布了9份判決書,2008年公布的隻有2份,但2011年5月17日這一天就公布了30多份,此後以每天20多份的速度上傳更新。據統計,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底,蕭山法院生效的6 777份判決書中,上網5 205份,上網率達到76.81%。該院製定出硬性指標,要求審判業務庭每月提交上網的判決書,應達到當月生效判決的一半以上,每月統計通報。而且與考核掛鉤,未達標的以未履行工作職責論,予以嚴厲扣分;上網率排名前三位的,則分別予以加分。為避免判決書上網給當事人造成影響,蕭山法院規定,判決書上網前告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請求不再公布,應在收到判決10日內向法院提交書麵意見,並提出正當理由。並製定《上網公布判決書技術處理細則》,比如原、被告的名字處理成張某、李某或某單位,隱去家庭住址、單位地址等,體現出法院的謹慎。”蕭山區法院的這些嚐試,以實例證明了建立刑事判決公示製度的可行性,以網絡為主要渠道公示刑事判決經實踐檢驗是行得通的,而且能夠取得很好的社會反響,有助於審判機關辦案質量的提高。
從全國範圍的情況來看,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正在規劃建設全國統一裁判文書網。這一舉措如果能夠順利開展和推行,必然會推進司法公開工作的縱深發展,構建起以群眾滿意度檢驗司法公開工作的基本格局。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已經成為現代法治的基本正義理念。裁判文書是司法正義的重要載體,是公眾審視正義的重要途徑,其刑事判決說理質量高低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在群眾心中的形象。如果能夠建成全國性的統一裁判文書公示網,將會從以下幾個方麵產生積極作用。首先,會使裁判文書的發布途徑得以統一、格式得以統一、校正更嚴謹、表述更規範,提高司法公開的工作質量,縱深推進司法公開工作跨越發展。其次,有利於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整體業務水平。通過統一的裁判文書網,各地法官可以在網絡上互相學習、彼此借鑒,發達地區的法官,能夠通過裁判文書網向其他地區介紹新理念、新動向,欠發達地區的法官,則能向其他地區的法官提供更多、更為豐富的基層素材,使得這個網站成為司法互動的工作平台,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第三,建設全國統一裁判文書網,有利於整合硬件資源形成優勢互補。一段時間以來,各地在推進“裁判文書上網”這一工作中,存在多個平台、資源分散、重複開發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整體工作的有序推進,而全國性的統一網絡建設,能夠克服上述問題。最後,全國性統一裁判文書網建設,有利於群眾參與監督實現陽光司法。全國統一裁判文書網,不僅僅是簡單地向社會公布了裁判文書的內容,更是建造了一個讓老百姓看得見的司法窗口,老百姓通過窗口能夠了解司法工作的運作,監督司法工作的運行,有利於增進司法機關在群眾心目中的公信力。
7.4 刑事判決自由評論措施
古語有雲:兼聽則明,偏聽則暗。隻有聽取多方麵的意見,才能夠更好地認識事物的優劣。對刑事判決優劣的認識也是如此,法官往往會認為自己做出的刑事判決是好的,判決理由的闡述是充分的、合理的。心理學研究證明這樣的判斷傾向並非個別,乃是人的普遍性認識傾向。投入勞動會使人對成果產生依戀,並傾向於高估其價值。最簡單的例子就是父母對自己孩子的看法。大多數家長都對自己的孩子視若珍寶,並往往錯誤地堅信別人也都和自己一樣,認為他們的孩子人見人愛、絕頂聰明、才藝超群。但是事實是別人並沒有同其一樣認識到他們孩子身上的閃光點。家長們不但認為自己的孩子是地球上最可愛的,還相信別人也這麼認為。對於勞動成果的情感傾向也是如此,人們對於自己親手製作的東西評價更高,製作過程中付出的勞動甚至會使人們愛上自己的作品,宜家組裝家具的銷售成功正是合理利用了這種心理定式的範例。刑事判決作為法官的勞動成果,凝聚了法官心智的付出,同樣會受到法官的心理高估和珍愛,大多數法官會極力阻撓當事人上訴和申訴的行為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但是基於人的認識和理性局限性,不可能存在所有判決都能夠做到正確無誤、完美無缺的法官,盡管他公正無私、勤勉謹慎。因此,對於刑事判決正確性與合理性的客觀評價往往來自於與案件利益無涉的旁觀者,這也正是設立刑事判決評論製度的重要價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