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7 刑事判決說理製度的?(1 / 3)

對於刑事判決說理來說,將說理要求、說理標準、證據規則等基本要素寫入立法是其實現製度化的首要工作,但製度能夠發揮作用僅靠製度本身往往是不夠的,還需要建立起保障和促進製度實施的配套措施。刑事判決說理如果想要得到較好的貫徹執行,除了在立法中對相關內容製度化以外,還涉及法官素質、法官積極性、監督機製、評估機製等一係列刑事判決說理製度外的問題。

在設計刑事判決說理製度配套措施時有兩方麵的因素應當予以考慮:

第一,法官個人因素。

19世紀末形成於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官裁判行為具有負責性,法學研究應當關注法官因素。其代表人物弗蘭克在《法律和現代精神》中說:“法律規定並不是法官判決的基礎,司法判決是由情緒、直覺的預感、偏見、脾氣以及其他非理性的因素所決定的。”由此,構建完善的法官選任和培訓製度是防範法官個性化因素對刑事判決說理產生消極影響的必要措施。同時,設立能夠激勵法官自覺履行判決說理責任的措施能夠從積極的方麵引導法官的判決說理行為。此外,為了使法官在進行刑事判決說理時做到忠於法律和職責,無偏私地工作,引入宣誓製度和判決公示製度也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第二,公眾輿論因素。

公眾是法律植根的土壤,也是法律服務的對象。刑事判決說理不僅需要說服訴訟參與人,同時要力求得到公眾的認同。允許公眾對刑事判決說理進行監督、發表意見是法治現代化和民主化的體現。具體的個案判決說理的優劣不是法官個人來評判的,而應當由包括法律專家在內的公眾來判斷,刑事判決說理不是法官孤芳自賞的個人獨舞,其目的是為了在公眾中樹立司法公信力,從而培養公眾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觀念。因此,不僅刑事審判過程需要透明公開,刑事判決結論與理由同樣需要透明公開,置於公眾視野下,聽取公眾聲音。理性地聽取正確的輿論意見有助於司法公正的實現。法律不僅服務於精英,更應當麵向公眾。

7.1 法官素質培養措施

對於法官而言,僅有追求判決理性的良好願望往往是不夠的,還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職業素質。製度的實施必須依賴於實行製度的人,因此選任高素質的人員擔任法官職位對於刑事判決說理製度來說同樣是十分重要的。判決說理的基本功力來自嚴格的學術規訓;沒有受過法律邏輯與法學學術嚴格規訓的法官,不大可能寫出說理透徹的裁決。正因如此,司法官的主要來源應來自優秀的“法學人”。司法官人士通道門檻的高低及性質,直接決定司法說理的狀態。1995年《法官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初步建立了法官職業準入製度。2001年修訂後的《法官法》又對法官學理給予了明確規定。因此,以法官為邏輯起點,關注法官行為及其效果,通過法官的成長、培訓、選拔、獎勵、考核、管理等多重視角分析問題,才能有利於裁判的客觀化建設。正如梁慧星教授指出的,裁判活動的主體是法官,而不是程序,無論如何科學、精密的程序也取代不了法官。程序規則隻是形成法官內心確信的工具,正如程序正義隻是實現實質正義的手段。司法改革也好,庭審改革也罷,法官人格的塑造才是關鍵。在法官素質培養上,應當做好以下幾個階段的工作。

7.1.1 法律專業高等教育階段

職業法官多應由接受過高等院校法學教育的人員擔任,但目前我國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多側重於法律知識的學習與記憶,忽視對案例實戰分析和法律論證能力的培養,在本科乃至研究生教育階段的刑事訴訟課程中沒有專門講授和強調刑事判決說理的重要意義。我們國家很多法律專業大學生欠缺法律思維方式,容易受到外界的幹擾,運用法律和邏輯知識論證分析實際案件的能力較為欠缺,往往隻會生搬硬套法條,卻不能很好地闡釋具體案件適用法律的理由所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職業發源於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這些國家的共同點是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始終保持著緊密聯係。與此不同的是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則與法律職業長期處於脫節狀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脫節,一方麵使得高等法學教育走向學院化和通識化的道路,另一方麵又導致很多法學專業畢業生最終難以步入法律職業化領域。法學教育缺乏就業針對性,偏重於專業理論知識的傳授,忽視學生法律素養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從事法學教育的教師被教條的教學範式所束縛,多數仍在采用說教式、灌輸式為主的教學方法,缺乏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和法律信仰的灌輸。從學生的角度看,由於長期受到應試教育的熏陶,以及英語過級、就業壓力和社會風氣等的影響,相當一部分學生重考試成績、輕實踐能力,功利性強,法治信仰淡薄,浮躁心理盛行,缺乏對法律技能和文化素養的追求。但是同時也應當看到,大學生由於與社會沒有過多的接觸,還沒有受到太多社會不良風氣的汙染,因此更容易接受新的思維方式,可塑性較強,如果能夠在大學階段受到良好的法律思維和法治理念教育,接受係統的法律論證和法律分析能力訓練,形成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信念,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為未來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棟梁之才。

7.1.2 司法考試階段

司法考試是我國目前選任法官的必經階段,是從事法官職業的一道門檻。因此司法考試這道門檻對於選任高素質法官至關重要。但是目前司法考試還存在一些方麵的不足。首先,考察內容偏重於客觀題的考察,死記硬背法條的題目占很大比例;第二,考察形式局限於書麵考試,沒有進行實際案件分析的口試形式;第三,對考生就具體案件進行論證說理能力的考察力度仍顯不足,但這恰恰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此外,我國現行司法考試製度還存在著與法律職業嚴重脫節的問題。司法考試製度設立的現實意義和直接目的應當著眼於為法律職業選拔合格的後備力量,原因就在於通過司法考試選拔出來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持有者隨時都在準備著成為一名正式的法律工作者。然而,除了公務員考試之外,進入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任職還必須通過這些係統內部級別不一、形式各異的種種考試。在沒有實施司法考試製度之前,大部分法官長期以來是從法院內部人員包括一些行政與輔助人員中直接挑選出來的。由於我國法院濃厚的行政化色彩,法官職業化特點並不突出,隻要在一個法院工作的時間長了,不論是書記員、法警還是司機,都有可能如同行政官員晉升一樣當上法官。司法考試製度的推行也沒有能夠使這一狀況發生顯著改觀,對拿到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來說,通過法檢係統內部考試仍然並非易事,即使通過了千辛萬苦的層層考試,也隻能是擔任書記員職務,仍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才能真正從事實際審判工作。而一些沒有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和法院、檢察院係統內部的考試往往直接進入法院工作並被作為儲備法官培養,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門甚至專門為法院工作人員單獨組織難度較小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司法考試的嚴肅性,削弱了司法考試製度選拔合格法律職業者的應有功能。

7.1.3 法官職前培訓階段

紙上談兵是不能勝任審判的實際工作的,司法考試中的案例分析與實際審判中的證據取舍、法條選擇、理由闡釋等往往存在著較大差異。我國法官在被授予法職前不存在審判實習階段,而是從事書記員或法官助理工作,進行的多為文書送達、庭審記錄和案卷整理等活動,接觸不到審判實務。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官培訓師資力量主要由法學學者、專職培訓教師和兼職法官教師三方麵構成。國內學者多側重於理論研究,在培訓過程中往往傾向於講授自己所研究的課題或論文,因為這些他們熟知的內容講授起來更為輕車熟路,卻忽視了學員能否理解並消化吸收的問題,因此常常會出現偏離培訓主題的現象。專職培訓教師由於通常並不參與法院的日常審判業務,同樣是理論有餘而實踐不足,難以切實解決培訓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對於來自於法院係統內部的兼職法官教師來說,盡管熟悉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豐富,但是由於同時要擔負繁重的案件審判事務和煩瑣的教學任務,很難做到兩者同時兼顧,授課質量難免大打折扣。因此當前形勢下我國的法官任職培訓工作仍需不斷改善培訓體製、目標、形式和課程設置等眾多方麵的不足。本書認為,應當設立類似於日本準法官的研修製度,對即將被授予審判職權的準法官進行理論結合實際的實習培訓,讓他們能夠在經驗豐富的法官指導下參與一些案件的審理工作,參與判決製作活動,積累實踐經驗,培養實戰能力。

7.1.4 法官任職後繼續教育階段

莊子說生有涯,而知無涯。法律知識博大精深,法律實踐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這些都對法官提出了不斷學習、不斷提升的要求,隻有不斷地學習才能使自己跟上法律知識的發展進程,成為一名合格的審判人員。刑事判決說理更是要求法官掌握深厚的理論知識,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那些堪稱經典的刑事判決往往出於既學識淵博,又人情練達的法官之手。因此,應當注重對法官的職業培訓,建立健全法官輪訓製度,鼓勵法官求學和深造,加大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法官間的訪問交流,做好法官任職後的繼續教育工作。同時要加強對法官職業道德的培養和教育,促使法官公正廉潔執法。公正廉潔執法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隻有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問題,才能切實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應當對法官深入開展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教育,落實政治輪訓製度,強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及黨風黨性等教育,落實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大力弘揚忠誠、為民、公正、清廉的法官職業道德。201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的意見》要求,下發了《關於開展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的實施意見》,要求深入開展法院係統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政法幹警要進一步堅守忠誠的政法本色,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的理論認同、政治認同、感情認同,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要進一步牢固執法為民的宗旨理念,解決好權從何來、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根本立場問題,思想上尊重群眾、感情上貼近群眾、工作上依靠群眾。要進一步堅定公正的價值追求,強化嚴格執法意識,提高正確理解、把握、運用法律和政策的能力,堅持公正司法,維護公平正義。要進一步嚴守廉潔的基本操守,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牢固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堅持嚴格自律、廉潔司法。

7.2 法官激勵措施

“法官如何行為,向來是法官大人自己的事;如何行為才能凸顯法官大人的素養與司法威儀,也向來是法官大人的核心關注。裁判者人人如斯,司法官相互攀比,行文判例或慣例自然生成。”宋建強教授的這段話具有一定的道理,法官也是人,趨利避害以及追求榮耀是人類共同的追求,隻有讓裁判者能夠從刑事判決說理活動中獲得利益,才能激勵其自覺履行該職責,進而轉化為內在的行為動力,並最終成為習慣和自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