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對於刑事判決進行評論,本質上是行使監督權的行為。監督本來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與權力,對刑事判決進行監督不過是人民用自己的眼睛來盯住原本屬於人民的權力而已。因此,保障公民能夠順利行使監督權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為了防止裁判違背公眾正義,就需要建立起一種有效途徑,能夠將民意反饋到司法機關,使司法機關能夠及時按照二審或再審等法定程序糾正錯誤,化解社會矛盾。公眾監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機關及其行為能夠了解。但是,由於我國幾千年來專製文化的影響,一些人仍然固守“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觀念,運用其手中的權力壟斷信息,拒絕公開,或者把公開相關信息看作是他們對人民群眾的恩賜,致使信息公開困難,公眾信息渠道不暢。要想更好地推進和發展公眾監督,創造良好的公眾監督條件,首先要加強判決信息公開,通過在法院門戶網站設立裁判文書評論平台來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辦好法院網站、辦好網站意見工作,辦好“案件評論”平台等等,及時接受群眾評論,主動接受監督。此外,還要廣開網上言路,特別是領導同誌要率先垂範支持網絡監督,親自實踐上網和網民交流;加強網站建設,營造強大的、健康和諧的網絡監督陣地,把網絡監督列為製度安排,使網絡監督成為一種常態。同時還應當對社會反應強烈、群眾廣泛關注的熱點案件,隨案發放征求意見表和反饋表,廣泛開展社會各界對司法效果和滿意度調查,適時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和普通群眾,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與此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不排除一些網民存在濫用監督權的現象,或出於素質不高或由於缺乏理智,或基於被少數居心叵測的人利用,實施散布虛假消息,宣泄對社會的不滿情緒,侵犯公民隱私權及其他合法權利等行為。因此有必要加強對網絡監督的監管,著重培養網民的自律意識和行業人員的自律精神,網民在行使監督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道德和法律責任。加強對網絡監督的管理,使網絡監督成為健康成長的力量。
7.5 取消審判委員會製度
我國刑事判決說理最終是由主審法官個人完成的,即便是經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也主要是敲定結果、發表意見,最終彙總意見、闡釋理由的工作還是由主審法官個人完成。但刑事判決主體卻不止法官,審判委員會也是決定刑事判決結論的主體之一,而且往往是做出刑事判決的真正主體。因此,在刑事判決說理主體與刑事判決主體之間存在著不一致之處。上世紀80年代,法學界曾經對審判委員會製度的改革和存廢問題展開過討論,學者們主要是從該製度導致了判審分離、先定後審、法庭審理流於形式的方麵提出廣泛批評。陳瑞華教授將審判委員會製度的基本缺陷總結為參與性、中立性、合理性、自治性四個方麵:首先,審判委員會製度剝奪了訴訟參與人向最終審理者發表直接言辭意見的權利。審判委員會成員既不聽取原告的陳述,也不聽取被告的辯解,既不接受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也不關心雙方的爭議點何在,剝奪和損害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和人格尊嚴。其次,審判委員會剝奪了控辯雙方申請回避的機會,同時由於同級檢察機關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成員有權參加審判委員會會議並發表意見,等同於裁判者與公訴方進行單方接觸,損害了審判委員會的中立形象。再次,審判委員會製度無法保證程序的合理性,各位委員既不參加法庭審判,也不閱卷,對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無從了解,對控辯雙方的證據和意見也無從直接聽取,所接觸的證據和資料來源不僅從範圍上受到很大限製,而且來源的可靠性、全麵性也令人懷疑。另外,審判委員會往往不能從容詳盡地討論案件處理,在實踐中時常發生討論隨意化、決定非理性化的情況,而且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情況在判決書中不予載明。最後,審判委員會製度的最大缺陷在於認為剝奪司法裁判程序的自治性,也就是人們經常說的“判審分離”“庭審流於形式”問題,由於審判委員會拋開合議庭的法庭審判而進行秘密的討論,所有為規範法庭審判而設立的訴訟原則都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學者們主要從正當程序方麵出發對審判委員會製度提出批評,本書研究著眼點是刑事判決說理製度,從這個視角進行審視,審判委員會製度同樣存在不利於刑事判決說理工作的弊端。刑事判決說理是法官本職工作的組成部分之一,要讓法官做好刑事判決說理工作就要充分調動法官的勞動積極性,喚起其職業榮譽感,而審判委員會製度恰恰是損傷和降低法官積極性的不利因素。直觀來看,多數人都了解工作與自我價值之間存在聯係,連孩子們在談論將來的理想時往往說想要幹什麼(科學家、工程師、警察、解放軍等)而非說要掙多少錢,成年人之間初次見麵往往互相問詢“您從事什麼職業”,很多人似乎都對自己的工作感到自豪,從中感悟人生的意義。除了薪金之外,還有其他東西能夠賦予工作意義嗎?一般而言,隻要事關自我形象,就能激勵人們做出更大的努力。設想一下,寫作學術論文除了為了晉升之外,作者往往也希望自己的論文能夠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作者在寫作論文時就知道根本不會有人看,那麼寫作的積極性必然會受到影響。生活中的很多事情(諸如寫博客、寫微博、寫文章)都受到自我激勵的驅動,人們會把自己的努力與某種意義聯係起來。當這種聯係被現實否定之後,人的努力與積極性將受到嚴重打擊。美國行為經濟學家們曾做過一項相關實驗,他們在麻省理工學院學生中心設立了一個實驗區,製作了一種試卷,由任意順序字母組成,參與實驗的學生被要求找出兩個字母S相連的地方。參與者被告知每張試卷上有10處兩個S相連的地方,必須把10處全部找到才算答對。答對第一張試卷獎勵0.55美元,第二張0.5美元,以此類推(從第12張起沒有任何報酬)。實驗者將學生分為三組,第一組稱為“關注認可”組,要求學生先在試卷上填寫姓名,然後開始答卷。學生每答完一張試卷,就交給主持人,主持人對試卷從頭到尾看一遍,點下頭表示認可,然後把試卷卷麵朝下放在已答完的試卷上麵。第二組稱為“不予理睬”組,要求與第一組基本相同,但是不要求參與者填寫姓名,收卷後也不看,直接放在已答完的試卷上。第三組被稱為“粉碎試卷”組,參與者將答完的試卷交給主持人後,主持人不僅看都不看,還當著參與者的麵將試卷放入碎紙機。實驗結果顯示,第一組中約有49%的人完成了10張試卷以上,而第三組中這一數字隻有17%,在第一組中參與者平均完成了9.03張試卷,第二組平均完成6.77張,第三組平均完成6.34張,“不予理睬”組完成的數量與“粉碎試卷”組十分接近,而與“關注認可”組的成績相去甚遠。這一結果表明,對勞動成果不聞不問會破壞人的積極性,而重視他人的工作和勞動成果能夠調動人的積極性。行為經濟學家進一步分析認為,“粉碎試卷”組的參與者很快會發現他們可以作弊,因為別人對其工作成果不屑一顧,按照傳統經濟學理論推斷該組參與者應當會以作弊的方式一直答下去,能拿到多少錢就拿多少。但現實的情況是“關注認可”組持續工作時間最長,而“粉碎試卷”組最少,由此說明在勞動領域,人的積極性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不能簡單推斷成“幹活掙工資”這樣的交換行為,而應當認識到勞動意義對工作的影響,完全去掉勞動意義對工作的負麵影響比通常預料的要大得多。
審判委員會製度的弊端之一就是經常忽視或否定法官的勞動成果,以“不予理睬”或“粉碎試卷”的態度嚴重損傷了法官的工作積極性。當主審法官的意見被漠視或否定後,製作判決理由的活動就完全喪失了工作意義,試想怎麼能苛求他們對於沒有任何意義的事情傾注精力和心血呢?據統計,有的基層法院每年10%到15%的刑事案件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越是重大的案件,審判委員會進行的幹涉就越多,而恰恰正是這樣的案件格外要求判決理性的闡釋。還有些案件在開庭審理前就被告知該案要由審判委員會來最終決定,嚴重影響了法官審理案件的積極性,導致案件審理活動淪為走過場的表演,刑事判決說理活動成為審判委員會留給法官的命題作文,多少潦草空泛、敷衍了事、語焉不詳的刑事判決理由因此而產生!在許多法官眼中,審判委員會已經逐漸不能發揮案件把關功能,審判委員會一般集中召開,一次討論多起案件,平均到每個案件上的討論時間並不多,加之委員們對庭審及案件情況多不了解,往往難以做到明辨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以某法院的調查情況為例,該法院5年來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1091次,討論案件4475個,平均每個案件耗時約43.9分鍾。但是審判委員會製度又要求必須迅速做出決定,從而使案件討論流於形式,達不到把關的目的。在審判委員會討論中,院長往往扮演領導角色,其他委員僅起著協調功能,這極易造成群體內成員行為的從眾現象。有時是出於認為其他成員的選擇一定有很好的理由和根據,有時是出於擔心遭到其他成員的排斥。一些人即使堅信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也會被遵從的需要所壓倒。雖然在審判委員會中成員之間地位平等,但成員的現實身份存在客觀差異,院長的權威地位現實存在,成員選擇妥協結果往往帶有濃重的服從領導的意味。對於基層法院來說,必須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和上級機關的領導,在一些敏感案件上不得不聽命於地方政府。對於普通法官來說,要服從庭長、院長、黨組和審判委員會的領導,同時還要接受上級法院的監督。這些都使司法行為帶有行政化特征。法官如果不按照法院的指示辦案不但是失職,還往往會給其個人帶來嚴重的不利後果。這種製度氛圍是不利於法官對刑事判決說理盡職盡責的。因此,如果要確立刑事判決說理製度並希望該製度能夠充分發揮作用,就有必要取消現行的審判委員會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