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 刑事判決說理製度的設計構想(2 / 3)

6.1.3 證據裁判

證據裁判原則的產生就是源於資產階級革命對於人權、民主和自由的追求,並且已經為民主法治國家所公認。證據裁判原則的基本要求是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就是為了對抗刑訊逼供,尊重和保障人權。可以說,證據裁判天生就具有純正的法律人文主義血統。從實體結論上看,證據裁判要求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這使得建立在其上的判決結論更科學、更可信,防止出現隨意認定犯罪進而侵犯個人權利的危險,這些都是法律人文主義精神的體現。從程序角度來看,證據裁判查證、質證和采證活動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這也是法律人文主義精神的體現。如何使證據裁判的要求能夠得到貫徹執行,刑事判決說理製度是極為重要的關鍵保障。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說明,使法官不得不認真分析證據自身情況。對證據審查活動的說明,使法官不得不嚴格遵守證據規則。

刑事判決說理製度的設計應當考慮以下兩個體現證據裁判的方麵。

一方麵需要設定對於證據自身情況的說理要求來保障證據裁判的實現。證據自身情況主要指證據屬性決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問題,但同時也包括證據來源問題。一般情況下,對於證據來源設定說明義務即可以滿足說理的程度要求,但是當控辯方對同一事項所提證據出現矛盾時,控方往往認為因其證據來源是公安機關的取證行為,進而主張其證據具有更強的證明力,對此必須在判決中予以論證、分析和回應。對於證據屬性的判決說理構建,按照本書第3章的分析,決定證據能力的是似真性而非傳統理論認為的客觀性,因此首先需要論證的是似真性成立的原因和似真性推導的過程,也就是需要論證某一證據是否似真和說明如何得出了該證據是否似真的結論。說理中既要說明認識的邏輯過程,又要說明價值的選擇過程。其次,證據的關聯性是判決說理的重要內容,刑事判決應當對證據與案件之間的相關性進行說明論證。刑事判決說理應當就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以及待證事實與實體法之間是否存在此種關係進行說明,並論證認為存在或不存在相關性的理由何在,以及如何得出是否相關之結論的推導過程。最後,是否具備合法性是證據采信條件,所以在進行刑事判決說理的時候應當對證據是否具備合法性進行說明和論證。由於程序具有一定的正當性推定功能,進入訴訟程序的證據往往在初始階段被假定為具有合法性,除非一方對此假定提出質疑。因此,對證據合法性的說理在絕大多數時間是隱而不發的,隻有在出現質疑的時候,才對證據合法性問題進行回應性的說明和論證。證據的合法性問題通常因是否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展現於外,相應地,刑事判決對證據合法性的說理往往表現為對是否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及其理由和推理過程的說明論證。另一方麵,需要設定對證據的質證與確證過程的說理要求來保障證據裁判的實現。證據法要求法官給予控辯雙方平等對待,一方麵包括法官保障控辯雙方平等地行使質證權利,另一方麵包括法官對控辯雙方的質證意見給予平等的關注和回應。而這個給予雙方質證意見平等關注和回應的工作就是通過刑事判決說理來完成的。由於證據乃為似真性命題,本身即具有可廢止性,質證乃是保障證據似真必不可少的過程。通過質證過程,控辯方辯論證據是否似真,最終有助於法官對證據進行認識論和價值論上的取舍。此外,具有似真性的證據最終成為被判決采信的證據,還需要經過相關性與合法性的審查,而質證過程對於查明證據的相關性與合法性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無論從哪個方麵看,刑事訴訟都離不開質證環節,由此對於質證的說理成為必要。質證的目的是為了法官的最終確證,質證程序的最終歸宿也是刑事判決中的確證,因此對於法官的確證行為同樣需要進行說理。通過對刑事判決確證過程的論證,在回應控辯雙方證據爭議的基礎上,總結質證過程,評析質證觀點,得出確證結論,充分展現確證過程的合邏輯性,使得刑事判決說理更具深度和力度。

6.2 製度的立法建構設想

在刑事判決說理製度化改革上,應當堅持人文主義立場,著眼我國立法現狀和國情,借鑒西方已有成果和先進經驗,來設計和構建具體製度規範。在對刑事判決說理必要性已經達成理論共識的情況下,應當著手進行以下幾個方麵的製度設定和改革。

6.2.1 說理要求

從域外情況看,兩大法係均十分重視刑事判決的理由闡釋,刑事判決說理要求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是大陸法係國家比較普遍的做法,英美法係國家由於具有判決說理的傳統和習慣,雖未在立法中予以強調,但已經成為法官自覺遵行的做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主要學習德日模式,但在刑事判決說理方麵卻處於立法空白狀態,因此明確將刑事判決說理要求寫入刑事訴訟法是改革的當務之急。特別是我國缺乏判決理由詳細論證和闡釋的法治傳統,如果再不以立法形式予以強調,刑事判決說理製度化規範化將遙遙無期。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拖遝習慣是人的本性之一,製度的作用就在於強製人克服惰性,勤勉於事。對於法官來講,不用法定的判決說理要求來督促,很難靠個體自覺來克服惰性,自發自覺地專注於判決理性的闡釋和論證。拖遝問題人皆有之,隻有認識並承認這一現實才能夠更好地利用製度設計來戰勝它。抵禦誘惑、灌輸自製意識是人類總體的目標,環顧四周我們會發現人都在盡力做自認為正確的事情,不管是節食瘦身還是儲蓄存錢,為自我控製進行的鬥爭比比皆是,但是大多數人卻往往無法達到自己的長遠目標,因為缺乏破釜沉舟的決心,人們往往在誘惑麵前一觸即潰。如何克服這一人性弱點呢?美國行為經濟學家們曾經做過一個實驗。麻省理工學院教授艾瑞裏和韋滕布羅赫以麻省理工學院選修了消費行為學的三個班學生為實驗對象進行了這項有趣的實驗。他們對三個班的學生設置了不同的論文要求,對第一個班不設定上交論文的具體期限,隻要求在學期最後一節課結束時上交三篇論文即可。對第二個班允許學生自己設定上交三篇論文的階段性期限。對第三個班則采取了強製的待遇,設定分別在第4周、第8周和第12周上交論文。學期結束後的測評顯示,被限定上交論文時間的班成績最好,完全不設定上交期限的班成績最差,可以自己設定上交期限的班成績居中。從這個實驗中可以看出,如果有外部製度發出命令,多數人會立正傾聽。

中國有句古話“萬事開頭難”,對於自由散漫的習慣進行製度化的強製約束,肯定會經過一段艱難的適應期,這是通往法治目標的必經過程。遺憾的是,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仍未將刑事判決說理要求納入立法,如果這樣做是出於對法官適應新要求存在困難的考慮,那隻能說這是立法機關認識上的錯誤。對刑事判決說理進行立法化和製度化的宣示已經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治化改革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應當在刑事訴訟法的總則部分中增設一條規定:“刑事判決應當建立在理性論證的基礎之上,並說明判決理由。”

6.2.2 證據規則

刑事判決說理活動是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運用法律論證方法的活動,這種普遍實踐論辯活動隻有在論辯規則構築的框架內才能夠展開,而論辯規則體現在刑事判決領域就是證據規則。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兩個有關證據規則的規定,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嚐試,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刑事案件證據使用活動,具有積極意義。但是一方麵這兩個規定尚不是法律,效力位階較低;另一方麵,規定仍不夠全麵和具體。2012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決定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增設第五十四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增設第五十六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增設第五十八條:“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將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則。但是對於增加的相關證據規則卻沒有設定判決說理要求,這是很大的遺憾。本書認為,應當將第五十條修改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並在判決書中予以載明。”應當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並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並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應當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並在判決書中載明調查過程和調查結論。”應當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並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6.2.3 說理內容

刑事判決說理是一個總體性要求,究竟哪些方麵必須在刑事判決理由中予以載明和闡釋等規定是落實和規範刑事判決說理活動必不可少的內容。對於刑事判決說理須說明哪些內容應當在刑事訴訟法典中予以規定。按照本書第3章的理論劃分,可以分為實體說理內容和程序說理內容兩個大方麵。

6.2.3.1 實體說理內容

實體說理內容應當在立法中予以明確的有證據、事實和法律三方麵。

證據方麵,此次經全國人大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對此本書認為應當增加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判決中應當說明認定證據所依據的理由”。該條最後一款也應當修改為“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查證活動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