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 刑事判決說理方法(3 / 3)

回溯論證圖式:

F是一個發現或給定的事實集。

E是F的一個滿意解釋。

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可選擇的解釋E′有E那麼令人滿意。

因此,作為一個假設,E是似真的。

就像在結論中“假設”這個術語所指示的那樣,在對話中回溯論證借助假設推論導出了結論。隨著對話的繼續,回溯結論或者作為承諾被保留下來,或者需要尋找使之被收回的進一步證據。回溯推論將特定接受“力”轉移到了接受結論上。但是這種力可能通過問一些恰當的批判性問題而被取消。或許可以引出下列這組恰當的批判性問題:

1.在對話中除了目前為止可獲得的其他解釋之外,E作為對F的一個解釋自身在多大程度上是令人滿意的?

2.在對話中,解釋為E比到目前為止可獲得的其他解釋好多少?

3.對話進展到哪一步?如果對話是一種探究,對情況的研究有多徹底?

4.繼續這個對話比現在就做出結論要好嗎?

假如回溯論證具有支持這個結論的某個接受力,那麼如果對話雙方都能接受前提,則應該暫時接受這個結論。但是,如果反方問了上述四個問題中的任何一個,那麼支持這個結論的接受力就又削弱了。在對話中問答過程迂回曲折。但是如果所有問題都得到了回答,則論證就成立了。在典型情況下,每個回溯論證都需要根據包括其他許多回溯論證在內的一大堆證據來評價。每個論證的似真力都需要被放在整個對話過程中的更大證據體來進行評價。當對話結束時,雙方提出的大量證據的價值就可以被估量出來。每個論證可能隻有很小的似真力與最終待證事實有關聯。但是與它相關是因為其在整個證據體中的位置。正如上述酒後駕駛的檢驗一樣,回溯證據,就像那種征兆論證的證據一樣,隨著案件中的證據被彙編而累積增加。

戴維斯給在法庭上的交叉詢問者提供了如何對付在這類案件中警察證言的如下建議:“如果交叉詢問者把警察證詞的每個條目分開來處理,他就應當能夠從警察那裏獲得讓步,每一個證據都可能證明是其他問題而不僅是飲酒過度。”例如,即使司機沒有喝酒,車也可能為了避免事故而迂回前進。一個人也可能因為除了醉酒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導致站不穩。很濃的呼吸味也能夠被解釋為咽下了其他東西而不是喝酒。很多人的眼睛布滿血絲或者汙濁,可能因為年紀大了或者整天坐在電腦前導致眼睛疲勞。在每一個情形下,都會給出被觀察到的事實的另一種解釋。單個來看,每一種解釋都與司機醉酒的解釋一樣好。因此,戴維斯提倡的這種交叉詢問策略是把整個故事分解成為一個個小的部分,然後逐個擊破。

5.5.4 證人證言論證

一個很常見的論證類型是用於這樣一種情形:一方缺少他想要或者需要知道的信息,便要去問他認為知道這個內容的某個另一方。

證人證言論證有以下一般形式:

大前提:證據來源a處於知道包含命題A的特定領域S中的事情的位置。

小前提:a斷言A為真(假)。

結論:A為真(假)。

在審判中,如果證人說謊或者給出不準確的或誤導性的證言,那將會損失慘重。因此,在審判中,要通過以下途徑盡可能將這種可能性減到最小:首先,證人要宣誓隻說真相;其次,對說謊者有懲罰,規定作偽證是犯罪;最後,證人可以被對方通過交叉詢問質疑來檢驗或批判性探尋其可信性。作證是一種特殊的言語行為,隻發生在當證人保證他所說的事實真相後並能夠繼續作證的時候。這種言語行為為後繼的收回設置了障礙。換句話說,證人不能反過來說,“噢,我真的不是那個意思,我現在收回我的話,對不起。”這種收回會對證人的可信性產生負麵影響。在法庭上,證人通過宣誓來表明他所證明事情的嚴肅性。

與證人證言論證相匹配的有如下三個批判性問題:

1.a處於知道A是否為真(假)的位置嗎?

2.a是一個誠實的(可信的、可靠的)證據來源嗎?

3.a斷言A是真(假)的嗎?

證人證言論證被作為一種可錯論證來對待,在對話裏,證明責任轉移過程中砝碼偏向對話一方(提出論證的一方),然後證明責任轉給反方。但是如果反方提出一個適當的批判性問題,砝碼就轉向他方,而證明責任又轉回到另一方。如果正方對問題給出了令人滿意的回答,那麼證人證言論證就再一次承載了證明力。

這種論證涉及三方:正方是指為了對話中的某個目的而提出論證的一方,比如說服反方接受結論的一方;反方是指被指明的接受者,也就是對話中論證直指的一方;證據來源是第三方,其斷言是支持提出者的論證的。結論是一個提出某種主張的命題,通常是一個事實主張。前提通過引用證人證言或者某個宣稱是正在被討論事件的證人的證言來支持這個主張。例如:

結論:張三槍殺了李四。

前提:證人a說張三槍殺了李四。

使得這個論證作為證據更加似真的另一個前提是:假定a作為一個證人可能處於知道張三是否槍殺了李四的位置,但是我們其餘的人(如參加審判的人)卻不處於該位置。這樣,a可以就他看到的或者聽到的進行作證,而且對於我們其餘人來說這些證言就是證據。

對於證人證言論證的邏輯形式特別重要的是它基於這樣的假定:證據來源是可信賴的。這個證據來源被看作參加會話交流的一個人或者至少被看作一個當事人,在提供一個可供信賴的信息時他應該具有誠實或可信賴的品格。使用證人證言論證來評價具體事例的關鍵取決於這個假定。評價這種論證邏輯發揮作用的方式是:證據來源被指派了一定的可信度或可信力,這種可信度隨著有關證據來源的特定品格的新信息不斷被發現而上下移動。例如,如果知道證據來源是被詢問領域裏的一位專家,那麼其可信度就會上升。結果是證人證言論證的似真性就會增加。如果知道證據來源過去說謊,那麼其可信度就會下降,對基於他訴說的證人證言論證的可信性評價就會降低。評價這種論證的方法可以總結如下:評價本質上取決於證據來源的可信性。如果證據來源是可信的,那麼其論證就是似真的;如果證據來源不可信,則其論證不似真。論證的似真性隨著證據來源的可信度函數而變化,這種論證可以被描述為依賴證據來源的論證。在這種論證中,“證言”一詞的使用意味著對一個陳述的真實性做出了鄭重承諾。證人證言論證是以這樣的假定為基礎的,即證人要努力將他所知道的真相誠實、準確地說出來,因此,任何相反的證據都會強有力地削弱證人證言論證的證據價值。因此,如果在後續的詢問中看起來他與其先前說的話相矛盾,那麼這個明顯的矛盾就需要被令人滿意地解釋或者處理,甚至有說謊證據的話他要受到某種處罰,在法律上表現為偽證。證人證言論證的關鍵特征是它對證據來源可信性的依賴,這對它作為一種論證類型來說也是基本特征。這個具體特征正是我們區分證人證言證據和情況證據的關鍵所在。

5.5.5 言詞分類論證

這種論證十分常見以至於我們經常沒有意識到我們正在使用它,但是它可能很重要,特別是在某些情況下,這種非顯性使我們認為不需要證明或批判性的質疑基於它的結論。一個普通例子是下麵這種情形:“就定期投資來講,10%是一個很高的回報率,因此這個債券是一個好的投資。”下列形式可以使這個推論更清楚。

分類前提:就定期投資來講,10%可以歸為一個很高的回報率。

大前提:任何一個好回報率的定期投資都是好投資。

小前提:這個債券(一種定期投資)有10%的回報率。

結論:這個債券是好投資。

言詞分類論證的一個主要問題是:分類前提經常被認為是不應附加證明責任的。也許這個假定是,定義或者言詞用法是不證自明的或約定的,因此斷定它們的命題是無須被證明的。不管什麼原因,基於言詞分類的論證經常默默地進行,就好像沒有必要通過證據支撐來證明它們以支持被假定的那個前提似的。

言詞分類論證具有如下一般形式:

大前提:如果某個特定事物a能夠被歸入言詞範疇C下,且(根據這樣的分類)a具有性質F。

小前提:a能夠被歸入言詞範疇C下。

結論:a具有性質F。

在某些情況下,大前提通過定義來約定,言詞分類論證能夠是演繹有效的。在演繹有效的論證中,前提真而結論假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傳統的例子就是如下推論:所有的人都是會死的;蘇格拉底是人;所以,蘇格拉底是會死的。如果兩個前提都是真的,那麼結論也必然是真的。必須如此的原因是:第一個前提是一個沒有例外的絕對全稱概括,但是隻要有一個人是不會死的就會擊敗那個概括。

法律推理中演繹論證是很重要的,言詞分類論證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因為如果根據法律術語約定對於事實是否滿足絕對概括沒有疑問,它就可以是一個演繹有效的論證形式。麥考密克提出了一種法律論證的演繹證成理論。根據這個理論,當一個案件事實滿足了適用於本案的規則,證成在案件中所做出裁決的論證就可以被重構為是演繹有效的。但是,麥考密克的理論也考慮到了這樣的案件,其中存在源於關鍵術語定義的解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一個規則是否符合給定案件事實是不清楚的。

言詞分類論證麵臨的一個常見問題是:自然語言甚至法律用法中的術語常常是很模糊的。在很多情況下,單個事情a是否屬於範疇C是不清楚的。比如,假定有人說鮑勃很富有。“富有”這個詞是很模糊的,也就是沒有一個精確財富切割點來肯定說某人富有與否。因此,在評價和回應言詞分類論證時,通過引用現存證據來平息一場關於定義的爭議是不可能的。論證可能導致一個延而不決的言詞爭論。

言詞分類論證的另一個有問題的方麵或許可以用以下例子說明:

你的論證是反動的。

所以,你的論證是錯誤的。

這個論證的問題在於:很難定義“反動”這個詞應當是什麼,它聽起來好像是某種不好的東西。因此,如果爭論的論證被歸為這一類,它會使得這個論證看起來是錯誤的或者不好的。比如,在現代用法上,某人的論證可能因為它是種族主義或性別歧視而被否決。這種攻擊很難被反駁,因為對他的指控聽起來如此不好,使人覺得被告人對某事有罪。當然,並非所有基於種族主義或者性別歧視的論證都是錯的。除非這些術語能夠被仔細定義,否則要通過理性論證來決定案件中有關的所謂行為是否是真的應該受到這種形式的譴責是很難的或者幾乎不可能的。

5.5.6 承諾論證

承諾論證是以引證論證者對某個命題所做的假定承諾之前提為基礎的,這種承諾以他過去所說的或所做的為基礎,或者以某個使他承認命題為真的類似證據為基礎。這個根據前提所得出的推演是:當在論證中後來需要考慮該命題,或者他遭到挑戰需要解釋為什麼會改變自己對事情的看法時,論證者必須堅持他對那個統一命題的承諾。比如,假設兩個人正在討論墮胎,支持墮胎的一方不斷地否認胎兒具有人權。但當爭論進行到討論胎兒的酒精綜合征的時候,這個人又說母親侵犯了胎兒的人權。那麼,支持人權者就可以用承諾論證來質疑剛才支持墮胎者所發表的論證,說:“我想你之前說過胎兒沒有人權,但是現在你好像又站在相反的立場上了。”在這樣一個案例中,第一個論證者有義務澄清他的觀點,或者至少他要避免出現與自己的觀點顯而易見的矛盾。

當承諾論證作為根據某人過去所說或所做的某個記錄進行推論的基礎時,評價這些情形中的承諾論證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出現。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所做過的事情或者對這件事情做過的描述會引起爭論。如果承諾是根據一個人曾經寫過的某個文件推導出來的,那麼關於文件中的具體陳述大概是什麼意思也可能會產生爭議。文件中的句子可能是模糊的或者模棱兩可的,或者它們恰好不可以直接運用於成為批判焦點的新情況。在其他情況中,文件中所寫的命題A可能是清晰的、不模棱兩可的,但是爭議可能是命題A是否真的蘊含著從A中推斷出來的命題B。如果A演繹蘊含B,那麼這裏就幾乎沒有空間來懷疑承諾B,因為很清楚有之前給定的承諾A,而且在這期間承諾A並未被收回。但是假設從A到B的推論是以上述引用的論證形式為基礎的,這種論證形式隻是代表在某些情況下應當被默認的似真推論形式,這裏就可能產生一個爭論:根據前麵文件中所寫的是否可以推導出B肯定是一個可以得到的承諾或者B是否真的被打算用作所寫的那種意思。許多法律爭論似乎都是這種類型。爭議就變成了文件中想要說什麼或者是使他自己承諾什麼。證據可能不是完全具有決定性的。

在某些情況下,那個實施行為或者寫出正在被討論的文件的人會出來挑戰某個已經做出的推論。承諾論證將責任或義務轉移到被批評要求澄清他的承諾並使它們一致的一方身上。但是如果那個被承諾論證攻擊的一方充分履行了其責任,那麼這個論證就會變得無效或被擊敗。然而,如果回應不是充分的,承諾論證就會是一個破壞被攻擊的論證者的可信性的強有力的攻擊形式,特別是有證據證明其承諾不一致的時候。其基本假定是:在給

承諾論證具有如下的一般形式:

大前提:如果論證者a在對話中的某個點上親自承諾命題A,那麼可以推出:如果命題B是否為真變成了後來對話中的一個問題,那麼他也應當承諾B。

小前提:論證者a確實在對話中的某一點上承諾了命題A。

結論:在對話的後來某個點上,當B問題產生時,論證者a可能會說他承諾命題B。

問題出現在這樣一種情形中:a已經承諾A,但在後來質疑B,這意味著B是可疑的;甚至更糟的是,a可能通過直接斷定B為假而否認B。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能夠運用承諾論證,指出既然a承諾了A,他應該堅持他的承諾,除非他改變立場。這個論證給了他一個接下來怎麼做的選擇。但是如果他不解決這個問題,承諾論證就會使得他這一方很不利,減損其論證的似真性。例如,如果一個證人可以被揭示在其證詞交互詢問期間有不一致的承諾,那就會減損他作為一個證人的可信性。

承諾論證在成文法解釋問題的法律推理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利用文件中所表達的裁決合理的意思是什麼來進行推論。在給定法律裁決的情況下如何決定什麼應當是作為承諾推導出來的絕不是一個微不足道的事。它並沒有代表性地解決從表達命題A的句子根據演繹推論機械地推出假設承諾B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演繹推論可能解決這個問題。但在大多數這種最有問題的、有趣的情況下,即所謂的邊緣案件中,一個簡單的演繹行為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在許多成文法解釋的問題上,必須建構關於文件作者的意圖。然後,將原始文件作為一個整體來根據似真推論得出結論。在文件中各種不同的段落都需要被考慮和權衡,弄清它們的意思,看它們是否一致。避免過於拘泥於文字的做法是:如果知道或已經清晰地陳述了文件目的,那就最好考慮這種目的。用論辯術語來說,不僅需要考慮對話的語境,還需要考慮用於得出結論的推論形式。

5.5.7 實踐推理

在法律論證中有一種非常重要的特殊推理形式,被稱為實踐推理。一個人正是使用這種推理來企圖決定具體情形下在可選擇的方法之間做何選擇。雖然傳統邏輯中其沒有被強調,但亞裏士多德已經知道這種推理類型。亞裏士多德的實踐推理思想把推理者描述為一個主體,這個主體是具有目標的個體,而且是被認為有能力基於對給定情況的感知和目標來實施行為的個體。更一般地,實踐推理是一種目標取向的、基於信息的、行為導向的推理,它將主體目標與可能的行為過程結合,與主體關於特定環境的信息有關。許多法理學家,包括拉茲和阿列克西,把基於規則的法律論證看作一種實踐推理。實踐推理被認為是由主體來實施的,這個主體是一個有智能行為的實體,這種行為是以關於環境的信息流入以及在引導行為時這些信息的使用為基礎的。隻要行為後果在能夠預見的範圍之內,主體就會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不斷地了解。然後,主體能夠調整其行為以與它看到的相符合,並修改其行為或目標以符合任意給定時刻其所知道的。沃爾頓把這種行為能力和目標校正能力定義為反饋。反饋也會發生在兩個主體為某個目標而一起進行推理的對話交流過程中。一個主體能夠明白與其進行對話的另一個主體所引入的言語行為,能夠根據對話進程修改其後續的言語行為或承諾。

實踐推理是由主體將所謂的實踐推論鏈接在一起形成的一條鏈。實踐推論有兩個特征化的前提:一個是假定主體有一個陳述的目標;另一個是指主體能夠執行並達成目標的行為。根據克拉克、布裏特曼和沃爾頓的觀點,實踐推論有一個特殊結構。字母A,B,C……代表主體提出的事情,這些能夠被主體視為真的暫時性命題被叫作“事態”。在下列推論結構中,主體是以第一人稱“我”或者“我的”出現的:

A是我的目標。

要想使A發生,我需要使B發生。

因此,我需要使B發生。

“需要”應該理解為“實踐上的應該”,它傳達了這樣一個思想:如果主體是個謹慎的人,他應該使B發生。因此,這裏我們假定了主體應該有特定的謹慎品格。但是,從實踐推理的結構來看,具有這種品質意味著什麼呢?作為評價實踐論證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因素,這些品格如何包含在結構中呢?在動態實踐推理中,必要圖式和充分圖式被組合在一個較長的序列中,其中包含了兩種推論結構鏈。一旦參與協商的主體提出了一係列實踐推理,在對話中使得結論似真的推定力就生效了。通過使用與被提出的推理相匹配的、恰當的批判性問題,對話中的另一個主體能夠對實踐推理結論的可接受性提出懷疑。這些批判性問題是什麼呢?與推論形式相應的有五個問題:

1.還有其他可能的行為過程使B發生嗎?

2.B是這些選擇中最佳(最可接受)的嗎?

3.除了A之外,我有其他應該考慮的目標嗎?

4.在給定情形下使B發生可能嗎?

5.B是否已經知道應該考慮的不良結果嗎?

當在給定情況下使用實踐推理時,提出這種形式的論證就將似真力從前提轉移到了結論,這意味著主體應該暫時將承諾B推進。實踐推理是可廢止的,並沒有絕對地證明一個命題,沒有通過提出合理問題來結束對話。相反,實踐推論隻是暫時似真地支持一個結論,應當進一步對話。通過提問上述五個批判性問題中的任何一個都會將推定力轉回到原主體那裏。然而,一旦問題被回答了,支持利於原結論的似真力又恢複了。

把實踐推理應用於法律論證分析和評價的一個突出而重要的情形是意圖判斷的情形。不僅在刑事案件中判斷意圖問題對裁決犯罪明顯具有至關重要性,而且在質疑成文法解釋中也同樣至關重要。這種問題出現在文件的措辭或立場記錄不夠清楚,針對給定問題留下了如何解釋文件的意思是什麼的開放問題中。當美國最高法院麵對這種問題時,他們傾向於使用附加標準。他們或者依照他們所喜歡的法律背後的價值行事,或者他們問一個假設性問題:如果當前問題在立法機關通過這條法律之前就已經存在了,那他們會怎麼做?在這種情況下,決策程序采取對話形式,並基於這樣的假定:立法者在他們撰寫和通過法律時他們的目的和價值大概是什麼。用於這種對話的證據結構是什麼呢?那種結構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實踐推理。決策程序通過研究立法者作為一個集體所采取的行為,他們如何裁決和他們所寫的內容的裁決行為以及隨後試圖澄清他們的意圖大概是什麼來發揮作用。當然,他們可能陳述了他們的意圖。如果他們確實這麼做了的話,那些在原文件中的段落就可以作為相關證據。但現在關於成文法解釋的新問題可能並沒被文件中的任何具體詞語所涵蓋。然後,問題就企圖將假定目標和起草者的行為放入某個邏輯協調的整體之中。簡單地講,需要做的就是把問題表達為重建能夠合理歸因於文件作者的實踐推理鏈條。

5.5.8 滑坡論證

滑坡論證是一種特殊論證類型,其中壞結果可能因為滑坡效果而發生。滑坡效果出現在某人走了使其他成為可能的第一步,再走第二步就很容易,如此等等,直到在某個不確定點,再也不可能使事情逆轉,然後就會順著斜坡下滑直到某個恐怖性後果(災難性結果)。最著名的案例之一就是針對種植大麻合法化的論證。這個論證假定了一係列階段。

例:一旦大麻合法化了,它就會進入日常使用。然後就會出現接受它的風氣,它的銷售甚至會被政府控製。一旦許多人開始經常使用大麻,他們就會上癮。人們會習慣吸毒,然後會開始吸食如海洛因之類更強的毒品。這種接受毒品的風氣不僅會造成更多人吸食毒品的結果,而且會使各種毒品的廣泛使用和交易問題加重。最後的結果將是產生被犯罪分子控製的一個混亂的毒品交易,和很大一部分吸食上癮者,並伴隨著社會問題。最終,我們的社會將沒有人從事生產性的工作,所有的人都靠政府社會福利診所提供給他們藥品,直到整個文明的瓦解。

另一個類似的例子是下麵這個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論證。

例:一旦任何形式的醫生幫助死亡或者是幫助病入膏肓的病人實施死亡被法律準許的話,這個第一步不管具有多好的安全保衛措施都會導致可怕的錯誤。一旦法律允許因為一個生命活著不再有意義,就可以結束一個生命的話,就會導致對剝奪一個人生命的標準放鬆。一旦法律禁止幫助奪取他人生命的條文允許有例外的話,各種理由就可以被找出來結束那些被視為很老或者因殘廢而不能享受好生活的人的生命。如果一些人被賦予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殺害一個無辜人的權力的話,就會有一種無法阻止過程的膨脹來得出這樣的結論,哪些人被殺是別人的責任。最後,除了那些符合人性理想狀況的人之外,沒有人剩下。我們已經知道在納粹時代,自願安樂死起初是被用於醫學作為一種仁慈的目的,但是後來這種仁慈的意圖擴展到了那些被認為是對社會無益的人身上。最終,這種意圖導致了大屠殺。

這些論證背後的思想並不恰好是壞結果會發生,而是一旦邁出了第一步,就會導致一個前進和一係列重複,導致越來越快地推進一係列相關事件發生,以至於在某一點上再也無法回頭。一旦這個係列開始了,就無法停下來,直到最後導致某個災難性結果。關於滑坡論證,總是有一種重複或後續觀點使得:一旦這樣的事情序列的開始發生,事情就會一發不可收拾,而不會停止。另一個特征就是這個點不是很確定。確切地說,它是一個灰色區域。從整體上說,這個滑坡是有害的。一旦你開始了,你就會一直滑下去,然後你到了這個不確定點上;一旦你到了或過了這個點,就再也沒有回頭的餘地了。

以滑坡為類比是這種論證的一個很好的類比。首先你走到了邊緣,然後你向斜坡邁出一小步,你還可以走回來,但是現在你已經開始往下移動了,所以再想回頭就很難了。但是你逐漸滑得越來越快,斜坡的傾斜度越來越大,所以,一旦你起步,即使你想回來也不可能了。然後你滑得越來越快,失去了控製,當然最後你完全滑到了低端,整個事情在災難中結束。

這裏有各種不同的滑坡理論。上述兩種情形是完全滑坡論證。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它們包括了在某些情況下也單獨出現的幾個要素。這些思想中的一個就是先例思想。例如,一個學生可能辯解說他的論文雖然過了最後期限,但應該接受,他的理由是他沒有足夠的時間來完成它。老師可以用先例滑坡論證來回複:“如果我允許你的要求,每個學生都可以用同樣的借口,這樣整個規則體係就被打破了。”在這種情況下,他的回答是一個合理滑坡論證,因為那是真的:如果他允許了這個借口,他所說的後果就會發生,再也沒有人會重視最後期限。

另一個要素就是劃定界限的困難。在古代被稱為歐布裏德的穀堆論證中,我們被要求設想桌子上有一堆沙子,有人每次拿走一粒沙子。在哪一點上這個堆就不再是堆了呢?這個問題沒有答案,因為“堆”這個詞並沒有被定義說與任何確定沙粒數有關。這種用於日常論證中缺乏確切定義的術語問題,是許多爭論的根源。例如,在墮胎爭論中,能夠說胎兒已經變成嬰兒似乎沒有一個任意的、無爭議的確切時刻。在法律上,胎兒取得人格是出生以後,但是許多人認為這個定義是武斷的,可以給出很多好理由來反對它作為唯一可接受的標準。就許多滑坡論證來講,如何定義一個模糊術語的語言問題是使得灰色區域不可能準確定義問題的一部分。

沃爾頓勾畫了一個有趣的案件——德克薩斯訴約翰遜案。在這個案件中,約翰遜在達拉斯舉行的一次遊行示威中焚燒了一麵美國國旗。法庭裁決該行為屬於“表達行為”,受第一修正案中保障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布倫南大法官為支持自己的判決所使用的論證的一個組成部分是:頒布什麼符號能夠用來傳達一個信息的禁令將是“進入一塊無辨別的和無防禦邊界的領土”。布倫南大法官接著問政府是否禁止了焚燒國旗或者是總統圖章。這是個滑坡論證,因為布倫南大法官警告說這一係列禁令會導致用第一種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方式把政治偏好強加給平民的情形,這是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

在法律論證中使用滑坡論證相當常見,不僅涉及墮胎、安樂死和言論自由問題,而且也涉及許多其他問題,如沒有搜查令的搜查和有爭議的、支持國家信仰的不合理形式。正如紹爾所表明的,從滑坡論證開始的問題是典型的關涉模糊概念的有爭議的問題:“你在哪裏劃定的界限?”導致這種情形的爭議常常轉變成一個定義問題。一方或許試圖提出一個精確標準作為解決問題的方式,而另一方則認為對方所給出的標準是武斷的。爭論的核心是典型的如何定義某個關鍵術語或詞語的言辭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