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說理是論證刑事判決合理性的活動,一方麵要論證刑事判決的實體合理性,另一方麵要論證刑事判決的程序合理性,由此可以將刑事判決說理基本內容劃分為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兩個方麵,對實體性內容的說理是對靜態刑事判決結論合邏輯性進行的說明論證,對程序性內容的說理是對動態刑事判決活動合程序性進行的說明論證。
刑事判決最終要以合邏輯的結論形式表現出來,因此對於結論本身和結論形成過程的合邏輯性進行說明論證是刑事判決說理的重點和難點。刑事判決的說服力強弱主要取決於對合邏輯性的說理充分程度,因此實體性內容是判決說理的主要內容。但是,實體正義畢竟是相對正義,由於案件事實的不可再現性,絕對的實體真實隻存在於理想境界,絕對的實體正義也是無法確知的,而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絕對正義,因此對判決活動的合程序性進行說理必不可少。程序說理充分的刑事判決未必會成為令人信服的判決,但是程序說理不正當的刑事判決一定不會是令人信服的判決。總的說來,在刑事判決說理的兩大方麵內容中,實體性內容說理是重要方麵,程序性內容說理是必要方麵,前者關乎刑事判決的恰當性,後者關乎刑事判決的正當性。
將刑事判決說理內容劃分為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兩個方麵,是為了通過範疇的人為劃分更清晰地認識和把握整個刑事判決說理的內容,筆者絕無生硬割裂刑事判決說理整體性的意圖。程序和實體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麵,實體說理和程序說理也往往互相交織,水乳相融。例如,證據是否具有相關性是實體性問題,證據是否達到證明標準是程序性問題,但是在對證據問題進行刑事判決說理的時候,刻意地將證據相關性放入實體說理部分,而將證明標準問題置於程序說理部分,非但生硬突兀,而且損害了說理的整體性和順暢性。實體與程序之間的聯係乃是實踐意義上的而遠非認識論意義上的,在實踐中決不能對實體和程序的生動聯係進行人為的割裂。因此,實體說理與程序說理是為了研究方便采取的分類方法。
4.1 刑事判決說理的實體性內容
實體說理是對刑事判決的合邏輯性進行的論證說明,說理的實體性內容可以被劃分為證據、事實、法律三個大方麵。
4.1.1 證據方麵
證據既是認定事實的基礎,又是做出裁判的根據,證據是連接事實和裁判的橋梁,因此是刑事判決說理的重要內容。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既是普通公眾的樸素認知,也是司法經驗的高度概括。良好的刑事判決說理必須要把證據問題說透徹、說充分,否則對事實和法律問題的說理隻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對程序問題的說理也會失去意義和價值。想要很好地把握刑事判決對於證據方麵的說理,必須首先清晰準確地把握證據的概念。
4.1.1.1 證據概念的全新解釋
目前我國主流證據概念理論主要包括:(1)事實說。該說認為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據此,有學者將證據概念定義為:“訴訟證據就是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可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命題說具有一定的科學性,正確認識到了裁判事實不同於客觀事實,裁判事實是存在於訴訟這一特定情境下的命題事實,由此證據乃是裁判事實這一命題的前提命題。裁判事實有真有假,恰恰是多因為作為其小前提的證據也是可真可假的命題。在通常情況下,大前提乃是科學知識或經驗常識,經曆過實踐長時間的反複檢驗,其為假的幾率不大,如果證據一定為真,隻要按照演繹或邏輯推理方法進行推導,所得裁判事實也應當為真,但司法實踐中卻經常出現裁判事實被證為假的情況,外在表現就是冤假錯案的發生,這說明證據不可能一定為真。遺憾的是,命題說的證據概念在具有相當程度的科學性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理論缺陷。這一證據概念存在著如下幾點問題。第一,證據不是單單從證據載體中就能得出的命題,僅有一把刀的時候隻能得出這是一把刀的命題,而得出“凶器”的命題除了刀之外還需要許多其他的事實、情況或法律素材。第二,證據不是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命題,因為命題本身就具有可真可假的性質,命題本質上是推理得出的一個結論,這個結論的真假與否取決於推理形式、推理前提、推理過程等等因素。命題是一個論斷,這個論斷是有待檢驗的,並且是可懷疑和可撤銷的。因此,即使最終被證明是錯的命題也可能在審判當時成為案件的證據,依據這樣的命題也往往不會證明案件真實情況。
通過對我國目前證據概念理論的分析可以發現,大部分學者是從本體視角來看待證據的,忽視了“證據是程序中的證據”這一重點。訴訟程序是為了得出案件結論進行的論辯過程,程序的論辯特點決定了證據存在的意義在於與待證事實具有相關性,而證據的相關性無法從本體來得到體現。無論事實、材料、根據抑或存在,如果要成為證據都需要被加載上相關性的描述,成為對關係進行描述的命題。訴訟過程不僅僅是認識過程,也是價值追求過程,在訴訟語境下對證據的求真,不僅僅是認識論上“對不對”的追問,更是價值論上“好不好”的判斷。證據存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的意義在於它對訴訟活動的價值。因此,應當將證據概念定義於論辯框架內,強調訴訟是一種動態的、受規則約束的、目的取向型的會話活動。本書人為契合訴訟論辯框架需求的認識理論是似真性認識理論。傳統保守認識論觀點是在演繹邏輯和歸納邏輯基礎上建立其證據概念的,而以古典似真性概念為基礎的似真證據理論認為,一些命題本身是似真的,其他命題可以從這些似真命題通過似真推理推導出來。證據是在雙方或者多方的對話交流中使用的東西,它是一種證明功能的運用,提出者通過提出推論來實現它,要求推論在結構上是正確的,合乎對話中的用途,並且以似真的前提為基礎。證據為了訴訟的需要而被尋求和發現,它也就應當被置於訴訟程序的框架下來考慮。訴訟程序不是必然能夠推導出“真”的公式,而是一個尋求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和恢複和諧的求“善”的對話體係。對於訴訟程序而言,及時解決當下的問題遠比追求終極的事實真相更重要,但這種解決不是盲目或武斷地下一個隨意的結論,而是依據當下能夠發現的證據來審慎地進行價值選擇,同時這個審慎的價值選擇應當受到一係列的理性推理規則的約束。隻有這樣,通過訴訟得出的結果才能夠被訴訟各方以及社會公眾心悅誠服地接受,即便被說服者內心並不必然確信結果是真的。
基於對似真性理論的肯定和接受,本書認為證據概念可以被定義為:證據是通過似真推理推出,被用於說服訴訟主體理性地接受訴訟結論的命題。
第一,證據是命題。羅素說:“不存在關於真的和假的事實的二元論,存在的隻是事實。當然,說所有事實都是真的也是錯誤的。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真和假是相互關聯的,而且你會把那種可能是假的東西卻說成是真的。”。因此,沒有經過語言加以描述的事實,即使是客觀的,由於尚沒有被訴訟各方所感知,也不能被稱為證據。
第二,證據是似真性命題。說一個命題是似真的意味著它似乎是真的。雖然在某些情形下,推論也存在著演繹或歸納形式,然而,在審判中使用最多的法律論證在本質上都是似真性的,因為審判本質上是一種說服型對話,證據是在各方對話交流中使用的東西,提出者的目標是要滿足證明責任,給反方提供一個理由來接受一些反方尚未接受的某個具體命題。為命題提供前提基礎的是英國法理學家邊沁所說的“證據事實材料”,這種事實材料總是直接或間接地取決於表象的東西。例如,證人證言是以證人大概看到的表象為基礎的,鑒定結論是以專家認為事物如何出現為基礎的。證據不是以統計意義上的概率為基礎來計算的,而是需要根據特定情況去判斷。訴訟主體不需要用數字去計算每個命題真假可能性,為了能夠證明,證據隻要強到能解決衝突就可以了。證據應當以接受為基礎,這種證據在說服型對話中是可懷疑和可撤銷的,而不是以抽象的理想化的真概念和絕對證明概念為基礎的。單個似真證據本身隻能提供一個小的證明力,它的重要性體現在其在案件證據群中的相關性,以及它是否能被檢驗和是否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一致,並且借助這種方法,能夠變得更似真或更不似真。
第三,證據被用於理性地接受訴訟結論。由於證據總是訴訟中的證據,所以證據本身應當具有程序價值。“事實上,證據法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不應僅僅是案件事實真相能否得到準確揭示的問題,更重要的應當是事實真相應通過什麼樣的途徑和手段得到揭示,也就是發現事實真相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如何具備正當性、合理性、人道性和公正性問題。”我國已經有學者注意到了證據的程序價值,“法律存在說”對此就進行了有益的嚐試。但是,證據的程序價值不能通過在證據概念本身中加入合法性要求來實現。合法性審查規則是使用證據的規則,而不是定義證據的規則,否則會導致證據概念外延的不當縮小。正如傳統事實說無法回答“假證據是不是證據”的問題一樣,法律存在說同樣無法回答“非法證據是不是證據”這一追問。如果已經認為非法證據不是證據,那麼對於已經不是證據的東西就沒有必要再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來進行審查和篩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就沒有設定的必要了,而這顯然是與現實情況不符的,因為所有法治國家都設定和應用著這一規則。因此本書認為,證據的程序價值體現在證據是被用來說服訴訟主體理性地接受訴訟結論的。首先,證據使用的場域是說服和論辯模式的訴訟程序。庭審製度是法律中一種非常重要的製度,公正審判應當是一種論證規範模型,這種模型有明確目的和實現目的的論證結構。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均負有證明責任,為了使己方的證據具有說服力,論證必須合乎邏輯。說服是證據展示的目標,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修辭上的說服,更是一種基於證據的說服,簡言之就是用證據來說服目標聽眾接受正在辯護的特定結論。其次,證據的使用應當被置於理性論辯規則組成的框架之下。從寬廣的角度來看,庭審的目的是通過正當程序提供解決爭議的辦法。就這個目的來說,理性框架要求審判方通過聽取雙方所有論證來影響解決過程,然後得出具有更強或者更具有說服力的獨立裁定。理性要求意味著何種證據是被允許的、相關的等問題是由證據規則決定的,法官不能允許不符合證據規則的證據進入法庭。由此,通過證據規則引入一種程序理性要素。最後,使用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說服對方接受。“接受”不等同於“信念”,如果說某人接受或讚成某事,並不必須要求某人知道某事為真,或者相信某事為真。在許多傳統哲學那裏,對“真”的信念和知識都被當作心智狀態,但“接受”是不同的。如果你接受一個命題,並不必然得出這個命題肯定為真的結論。接受是暫時性的,其作用是保障對話的繼續進行,但如果暫時性的接受被新出現的證據證實是錯的,那麼先前的接受應當被收回,對話在新的接受起點上繼續進行。
在哲學由語義學向語用學轉向的時代背景下,一個新理論的提出應當是基於其自身所具有的實踐意義。似真命題說證據概念理論的實踐意義表現在它具有以下優點:
(1)承認證據的似真性,能夠解決“真假證據”的解釋難題。根據似真性理論,將證據定義為命題,表明所有證據都有著被懷疑的空間和為假的可能。似真性理論是語用的,所有證據都是以給定表象為基礎的。在某些情形下,這些表象可能是欺騙性的或者是假的。似真證據理論反映了卡爾尼德斯的懷疑主義哲學觀點,某事即使後來被證明是有疑問或者不可信的,以至於被較好的證據替換掉,但它現在仍然是證據並且是真正證據。在一些學者看來,證據就是確鑿無疑的東西,他們傾向於把證據考慮成一個物理對象,如一雙帶血的手套或一把刀。但事實上,物理對象的作用是在於根據它能夠推出某些具體結論,這些結論可以被用來解決我們所關心的對某事的懷疑。任何證據的真正基礎並不是事物本身,而是描述這個事物的命題。
(2)承認證據是一種命題,能公正地從證據意義上評價表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命題的來源是表象,在某些情形下,證人並不確定其觀察或者記憶,他可能會使用諸如“我想”或“我認為”之類的表述。似真命題說承認作為推理模型的似真推理可以從這種感覺基礎開始進行推論,承認證據的可廢止本質。在支持某個主張或結論時,證據即使容易遭受挑戰和質疑,它還是具有特定的證明力的。
(3)承認證據使用的對話框架,能夠恰當地處理證據的相關性概念。對話的多方性和互動性特點,必然要求參與方的話語與對話主題相關,任何一方提出的證據都應當能夠用於證實或證偽某個爭議的命題,而不是一方無意義地自語和獨白。與主題無關的證據材料因為不符合對話意圖(相關性)而被排除在訴訟之外,由此似真性證據理論為證據的相關性和充分性之間的區別提供了一個邏輯基礎。
(4)承認證據的似真性,強化了證據對相關訴訟規則的需要。因為證據並非絕對為真,因此在選取最似真和最合理的證據時,必然要求選取標準和選取方式受到法定的證據規則和程序規則的製約。為了保證本質上是可懷疑和可撤銷的似真證據可以被用作定案依據,並得出具有說服效果的判決,就要求對程序規則的設定和使用采取更審慎和嚴謹的態度,要求有關證據的論辯規則得到更加嚴格的實行與遵守。證據裁判得出的結論之所以具有公信力,一方麵依靠理性認識到所采證據是現有證據中最似真且最合理的,另一方麵依靠現實認識到在遵守蘊含著善的價值選擇的程序規則的情況下隻能采納這些證據。證據的使用是為了得出訴訟結論,訴訟過程就是對話過程,在論辯語境下得出的結論應當是參與各方均能接受的當下最好的結論。為了保證對話能夠順利進行,規則的設定是必需的。這樣,程序規則的價值得到了體現和強調,通過多種規則的設定,使訴訟成為一種有序的、理性的和平等的對話過程,而不是自說自話、漫無休止的吵鬧。在理性的訴訟程序中,證據的提出不是為了理想化的絕對求真,而是為了建立起保障對話順利進行的平台。在此平台上對似真證據進行的檢驗和排除進一步建立起新的遞進平台。平台與平台之間的往複疊加,最終通向求善的訴訟目的。在這個求善的過程中,承認證據的可懷疑本質,設定相關性、合法性等排除規則,賦予訴訟參與者舉證權、辯護權等保護性權利,都是證據的程序性價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