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 刑事判決說理的價值目標(1 / 3)

3.1 刑事裁判共識的提出

共識問題的研究領域涉及政治、經濟、法律、社會等方麵,研究內容涉及共識的內涵、共識的分類、共識的實現程序等方麵。國外有關共識問題的廣泛研究與實踐開始於20世紀中葉,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共識理論體係,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羅爾斯的重疊共識理論和哈貝馬斯的交往共識理論。

刑事訴訟是一種回溯性的逆向認識活動,同時又是一個價值選擇與目的實現過程。在刑事訴訟中,由於國家機關和訴訟參與人之間訴求、目的、利益等差異,往往對案件處理的認識存在差異。但由於訴訟的時限性,又必須通過訴訟獲得求得一個解決的辦法和結論,而這一結論的最佳效果就是共識。隻有共識性結果才能體現訴訟各方對於案件處理結果的一致意見,標誌著利益衝突的徹底化解。而目前我國所處的社會、政治、經濟以及司法實踐背景,都要求將刑事裁判共識作為刑事訴訟和刑事判決說理所追求的目標:

第一,社會背景:社會矛盾的凸顯。

由於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異化的持續進行,當今社會已經成為一個存在諸多價值差異與衝突的多元社會,以前相對單一和穩定的社會關係逐步解體,轉而讓位於一個多元和動態的社會關係。在多元社會中的不同利益主體都在盡力追求自己的利益並努力使之最大化,人們已經習慣於以工具化的方式看待社會。改革開放後,我國進入了市場經濟社會,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步形成,各種社會新矛盾與日俱增,各種社會新問題也大量凸顯。胡錦濤同誌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指出:“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仍然不平衡;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難度加大;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教育衛生、居民住房、安全生產、司法和社會治安等方麵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仍然較多,部分低收入群眾生活比較困難;思想道德建設有待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同新形勢新任務不完全適應,對改革發展穩定一些重大實際問題的調查研究不夠深入;一些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少數黨員幹部作風不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比較突出,奢侈浪費、消極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在這樣一個發展階段,舊的秩序已經打破,而新的秩序尚未完全建成,增長與問題,發展與矛盾交織在一起,社會結構深刻變動,社會矛盾極易激化,我國正處於社會發展的高風險時期,抵禦社會風險需要刑事訴訟活動以獲得共識作為價值目標。

第二,政治背景:和諧社會理論的提出。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胡錦濤同誌在2005年2月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發表的重要講話中又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做出了進一步的闡釋:“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作為一項政治主張,需要通過法律去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必須用法律來保障。從刑事裁判的角度,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樹立起裁判共識的理念。由於犯罪行為在傷及被害人的同時,也會造成公眾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破壞,因此對於犯罪行為的認定和法律評價不單純是控辯雙方之間的事,還應當獲得社會認同。因此,如果訴訟各方都沒有對刑事判決達成共識,那麼裁判的公正性就容易受到懷疑,也容易引起社會眾議甚至公憤。如果刑事案件判決做出後,不為社會公眾所接受,也能從一定程度上說明司法裁判與社會道德準則相悖。

第三,經濟背景:司法資源有限與案件數量增長的矛盾。

追求訴訟效益最大化是訴訟的價值目標之一,而我國司法資源的投入一直無法滿足現實的需求。與此同時,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數量持續上升。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的統計數據顯示,2003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4 802件;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338.5萬件,總數比5年前上升19.61%,足以反映出明顯的上升態勢。因此,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現有司法資源,追求司法資源最充分、適當的運用是保障應對不斷增長的刑事案件的首選出路。就刑事裁判而言,應當盡早確立裁判共識理念,尊重訴訟各方的主體地位,注重裁判過程的對話性,減少上訴、抗訴、申訴和信訪等現象發生,節省司法資源。

第四,司法實踐背景:冤假錯案的大量出現。

據報載,“1996年至2006年,我國有4萬餘人被法院依法宣告無罪”。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統計:“2003年至2007年5年間,依法宣告1.4萬名刑事被告人無罪。”許多重罪、重刑的冤案會給無辜者及其家庭乃至社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湖南滕興善在被執行死刑17年後被再審改判無罪;湖北佘祥林服刑11年後其殺妻案被定為錯案;雲南孫萬剛被關押8年後才接到再審無罪判決等等。上述冤錯案件的有罪判決在當時無疑並未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認同,而對此辦案法官並未充分予以重視,從而釀成悲劇。雖然未取得共識的判決不一定有違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官不能僅以被告方的意見來裁判案件,但司法實踐表明,被告人不認同案件處理結果,特別是被告人被判重罪、被課以死刑時卻堅稱其無罪的情況確實應當引起特別重視。

3.1.1 傳統訴訟價值論的不足

刑事裁判共識理論與傳統訴訟價值理論既具有一致性,是可以統一起來的,同時又有所超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傳統訴訟價值理論的缺陷。

關於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傳統學說認為主要包括秩序、公正、效率。由於刑事裁判是對刑事案件做出結論的活動,因此,刑事裁判的價值目標實際上也主要由秩序、公正、效率構成。以上價值目標相互聯係、相互作用,共同構成刑事裁判價值目標。但是由於各種價值目標背後的利益差別,難免產生矛盾和對抗,如秩序與公正、公正與效率之間的衝突等。因此龐德曾指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複無常的關係調整或行為安排,在其背後,總有對各種相互衝突和相互重疊的利益進行評價的某種準則。”

我國法學主流理論曾一度堅持公正優先的觀點,但是隨著對曆史的反思和社會現實的認識不斷深入,學界在刑事訴訟價值問題上逐步摒棄了將某種價值絕對化的立場,轉向重視秩序、公正、效率等多元價值間關係的處理,認為處理多元價值間關係的一般原則是“協調、權衡、兼顧”,即“應當建立一種綜合的、協調的思維方式。當多種價值目標難以同時充分實現時,往往需要通過衝突一方或多方的相對犧牲或割讓來實現。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容許這種犧牲或割讓,這是訴訟領域價值多元和價值共存的必然結果。並且,這種價值理論體係應因時因勢隨社會的發展而調整,真正符合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變化時統治階級利益的根本需要,保持適當張力。”

傳統價值理論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一是研究視野局限。由於法律與道德的親緣關係,傳統訴訟價值理論主要拘泥於倫理學視野內,如訴訟追求的“公正”就屬於倫理學中“善”的範疇。而依據哲學一般觀點,根據主體需要的差異,價值具有功利價值、真善美價值和自由價值三個層次的表現形式,其中“自由”是人類整個價值體係中的最高價值。對於社會來說,自由意味著社會關係是人所創造的成果,是為人的生存和發展服務的,人把社會生存條件置於自己的控製之下,成為社會的主人。在哲學視野裏,善隻是價值體係中的中間層次,並非最高價值形式。秩序似乎觸及到了最高層價值,但有秩序的社會並不等同於自由社會,因為秩序如果是依靠強迫形成的,便喪失了內在的可接受性,因為在有序表象下所潛伏著的矛盾隨時都有可能爆發。刑事裁判的使命決定了其應當對自由的重要方麵即人與人、人與社會關係的和諧有所作為,隻有拓寬研究視野,刑事裁判價值問題的研究才能取得突破性的進展。

二是研究深度不夠。秩序和公正是刑事訴訟中兩項比較重要的價值目標,一般而言,在刑事訴訟中,公正得以實現,社會秩序也就能夠恢複。但在實踐中卻有這樣的情況:由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雖然明知公正無法圓滿實現,但基於權利不得放棄的規則,法官仍要做出裁判,那麼此時這種裁判的價值依據是什麼呢?傳統理論並沒有進一步追問這種價值相對實現現象的合理性與可接受性問題。而有時,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公正、效率標準的裁判卻不能得到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認同,此問題在傳統價值理論框架下也找不到答案。因此,必須豐富傳統理論的內容,補正其缺陷,以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3.1.2 刑事裁判共識的目標定位

刑事裁判共識理論是對傳統訴訟價值理論的發展和超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傳統理論的不足和缺陷。

一方麵,裁判共識性與司法公正、效率的內涵基本協調,也能達成與秩序要求之間的統一。訴訟各方隻有貫徹訴訟參與原則、公開原則以及合法性原則才有可能達成共識。而且由於裁判結果是訴訟各方對於案件事實與適用法律的共同認識,在訴訟各方各得其所的同時,實體公正也能得到實現。可見刑事裁判共識與訴訟公正理念一脈相通。由於共識的達成,避免了救濟程序的開啟,能夠提高訴訟效率。又由於共識性裁判能夠化解利益衝突、息訟止爭,起到恢複社會秩序的效果。可見,裁判共識是解決刑事案件最妥善的方法,是刑事裁判應當追求的理想目標。

但另一方麵,裁判共識有時也會與公正價值發生衝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符合公正要求的裁判並不一定每次都能獲得訴訟各方和社會的共識。例如在適用法定量刑時,法官在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內按照罪行相適應原則做出的裁判雖然符合了公正標準,有時卻不能為訴訟參與人乃至社會公眾所接受。比如2006年1月6日《新世紀周刊》報道的一則案件:

19歲的崔英傑和未滿17歲的宋寧(化名),在一天內兩次搶劫和強奸17歲的王江蘭,並在試圖將其溺死不成後,又用石塊將其砸死。2005年6月16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有強奸、搶劫、故意殺人罪的崔英傑死刑、宋寧無期徒刑。2005年11月23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崔英傑能坦白其罪行,認罪態度好”為由,改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