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 刑事判決說理的價值目標(2 / 3)

在得知二審判決結果後,王江蘭的父親變得神誌不清,王江蘭50多歲的母親每天寄宿在貴陽火車站,拿著申訴狀奔走在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和貴州省人大之間要求再審。王家的律師劉鷹認為,搶劫、強奸、殺人者三項罪名都可能涉及死刑,同時犯下這三種罪行的崔英傑絕對該殺。上萬名貴陽市民簽名支持王江蘭母親的申訴,2005年12月22日至12月31日,8 580名網民參與了網易門戶網站對本案二審改判結果的投票,其中38%的網民選擇了“改判不當,不判死刑不足以體現法律的嚴肅性”,47%的網民選擇了“慎殺不是不殺,認罪態度好不是免死的理由”,讚同殺崔英傑的網民占到80%以上。本案中,人們對於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在適用刑罰問題上卻產生了嚴重分歧。

另一種情況是有時並未嚴格符合公正的要求的刑事判決卻也能被公眾接受。如麥考密克在《製度法論》中指出的:“從個人和社會的角度來看,正義問題總是與關於效用的考慮交織在一起,而且與規範製度的效果交織在一起……雖然關於正義的主張總是原則上優先於效用的考慮,從社會學的觀點來看,在目前的實踐中,沒有給予道德的或法律的正義原則以相對於效用的絕對優先權。” 因此就有所謂的妥協的公正,也可以稱之為軟公正,這已經突破了傳統上所謂公正的硬性標準。比如這種公正可以建立在案件事實基本清楚的基礎上,在適用法律時,不一定要求嚴格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雖然這種共識性裁判並非絕對的準確,但它是通過協調矛盾各方的利益而做出的,能夠兼顧各方利益,因而具備相對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在裁判過程中,已經使控辯雙方之間有更好的溝通,裁判是在控辯雙方協商、諒解的基礎上形成的,程序本身具有共識性基礎,裁判結果被認為是各方利益的最優安排,裁判能夠為訴訟各方所接受,也能夠為一般的社會觀念所容納,能夠達到利益衝突的有效解決,在效果上當然能夠恢複與維護社會和諧。同時也避免了救濟程序的啟動,關護了訴訟的效率價值。這實際上是在權衡各種價值目標後取它們最大值的交點,所做出的最佳選擇,是在一定情況下最優的利益衝突解決辦法。並且,由於共識的形成,減少了裁判的主觀性成分,增加了客觀性因素,這樣從實用角度而言,其效用甚至更高。

3.2 刑事裁判共識的基本原理

3.2.1 刑事裁判共識的價值

刑事裁判共識的價值主要表現在對公正裁判、統一法律適用以及解決社會衝突三個價值層麵上。

3.2.1.1 公正裁判

刑事裁判是法官的主觀認識活動,自然離不開法官的主觀判斷。無論在宏觀層麵,如裁判程序的啟動、進行、結束,還是在微觀層麵,如對證據的取舍、事實的斷定、法律的選擇等都屬於判斷活動。德國學者拉倫茨還對法官判斷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條構成要件的途徑做了研究,他認為“法官通過四種判斷途徑來判斷案情:一是以感知為基礎的判斷;二是以對人類行為的解釋為基礎的判斷;三是其他借社會經驗而取得的判斷;四是價值判斷”。這種判斷不僅僅是非黑即白的是非判斷,不論在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方麵,法官都存在自由裁量與選擇的餘地,可供法官的主觀意誌發揮作用的空間很大。因此刑事裁判做出後,其公正性並非不可置疑。刑事裁判的做出並不意味著對案件已經形成不可更改的定論,其實際上僅是法官在法定審判期限內,依法行使其公職權,就現有證據及其對法律的理解對刑事案件做出的處理結論。在法定期間內,法官必須對於案件事實與法律問題提出明確的判斷意見,斷定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即使還沒有查清案情,期限一到就要對被告人做出無罪處理。

如果刑事案件涉及的訴訟各方及社會公眾對刑事裁判達成共識,很大程度能夠表明該刑事判決兼顧了各方的利益,經受住了從各個利益角度的審查與檢驗,表明了各利益主體對法官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過程與結果的認可。由於所謂公正是一種利益分配的合理狀態,而是否合理,隻有利益的當事者最清楚,不論是直接利益關係者,還是間接利益關係者,而要求刑事裁判獲得利益當事者的滿意,顯然有利於保證刑事裁判的公正性。

3.2.1.2 統一法律適用

法律的統一適用是實現法治的重要前提之一。誠如哈耶克所言:“要使法治生效,應當有一個常常毫無例外的適用的規則,這一點比這個規則的內容如何更為重要。隻要同樣的規則能夠普遍實施,至於這個規則的內容如何還是次要的……究竟我們大家沿著馬路的左邊還是右邊開車是無所謂的,隻要我們大家都做統一的事就行。重要的是,規則使我們能夠正確地預測別人的行動,而這就需要它應當適用於一切情況——即使在某種特殊情況下,我們覺得它是沒有道理的。” 關於法律是否獲得了統一適用的問題,是上級法院在受理、審查檢察機關、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抗訴、上訴、申訴的過程中發現並予以解決的。如果沒有抗訴、上訴、申訴,或者即使有這些現象發生,但上級法院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並未發現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即表明形成了法律共識,這對於法律的統一適用具有積極的保證作用。

3.2.1.3 解決社會衝突

社會衝突是否得到了解決,對於訴訟案件來講,不僅需要看法院是否做出了裁判,更重要的是,應當關注該裁判的實質性效果。諸如裁判是否得到了實際執行,人們是否能夠從心理上接受這一裁判,遭受犯罪行為破壞的人際關係、社會秩序與和諧是否得到恢複等等。法官做出了刑事判決,並且能夠為訴訟各方、上級法院和社會公眾所接受與認可,獲得其共識,裁判內容就更容易得以有效地執行,為犯罪行為所破壞的人際關係與社會秩序就更容易得到恢複,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真正地解決社會衝突。

3.2.2 刑事裁判共識的哲學依據

刑事裁判共識的現代哲學依據為主體間性哲學,方法論依據為博弈論。

3.2.2.1 主體間性哲學

主體性是以認識論為研究領域的西方近代哲學的表征之一,它是在否定以客體性為特點的古代本體論哲學基礎上產生的。近代西方主體性哲學認為“人本身乃最高的價值或尊嚴,主張將一切人都當作人來善待,因為在所有的東西中間,人最需要的東西乃是人,而且人本身是社會機器發展等一切事物的目的。因而,人是評價社會萬事萬物的價值標準,超越於一切價值之上”。主體性哲學強調人的思維、精神、意識在認識活動和實踐活動中關鍵性的能動改造作用,在人類發展史上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是,作為一種二元對立且張揚個人主體性的哲學觀,其預先設定了一個無世界的主體,然後從這個先驗的主體出發,來認識和改造一個外在的世界。這樣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在根本上都是隔絕的,無法獲得自覺的相互認同,其發展結果必然導致人類困境的出現,即人與自然、人與人的關係處於一種緊張對立狀態,迫使人們對這種膨脹的主體性進行反思,以尋找解決問題的出路。於是倡導主體間性的現代存在論哲學應運而生。

主體間性思想萌生於德國古典哲學中,作為一個普遍的哲學範疇被提出則始於當代分析哲學和科學哲學。最早提出主體間性問題的是現象學派的創始人胡塞爾,他試圖以現象學的方法構建主體間性理論。哈貝馬斯提出的交往行動理論則成為主體性哲學重建的基礎。哈貝馬斯強調交往行為的核心是建立主體間性,即自主的、平等主體間的平等的、合理的交互關係和相互作用。主體間性哲學認為,個人主義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中各種問題的根源,因而主張摒棄極端的個人主義,通過主體間性來消除人與人之間的對立。主體間性是主體間關係的規定性,指主體之間在語言和行動上的相互平等,相互理解和融合。雙向互動、主動對話的交往特點和關係,是不同主體間的共識,是不同主體間通過共識所表現出來的一致性。其主要涉及主體間交流表達、相互溝通、接受理解,使個體認識上升到一般認識,即認識如何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問題。 主體間性哲學從主客體對立的困境中走出來,這樣人與人、人與客體不再對立,而是內在統一、相互交融的,人人互為主體,通過交往達成共識與和諧。我國學者也意識到這種主體間性哲學在現代社會存在與發展的合理性及必然性。有些學者提出21世紀中國哲學的發展將有可能分化為公域哲學和私域哲學。公域哲學將是新世紀中國哲學的主題,成為中國哲學的新的生長點。私域哲學宣揚單一主體中心,“他者”被視為客體和邊緣人。而公域哲學關注公共性的存在,公眾的生存意識和行為,社會秩序和政治生活如何有效生產成為每一個社會成員關心和思索的問題。公域哲學的主題是在多元差異主體間進行不斷對話與交流,力求取得共識。公域哲學篤信交往實踐觀,主張通過多元主體間的交互作用來改造“共在”。

刑事裁判共識的形成,標誌著訴訟各方乃至社會公眾對裁判的認可與接受,實現從衝突走向和諧。為實現這一目標,在裁判的形成過程中,法官應當顧及訴訟各方,乃至社會公眾的主體性,把其當作主體來看待。同時,與他們,也讓他們之間進行平等、充分的對話與溝通。這樣,關注人們通過交往獲得理解,從而實現共識的主體間性哲學是刑事裁判共識理論的哲學依據。

3.2.2.2 博弈論

博弈論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直接相互作用時如何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的理論與方法。博弈論是研究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理論,特別對人與人之間行為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人們之間利益衝突與一致、競爭與合作進行研究。滿足下列四個基本特征的事件都是博弈論研究的對象:(1)群體性,隻要不是魯賓遜的世界;(2)互動性,事情的最終結果取決於所有人的行動;(3)策略性,每個人都認識到並考慮到這種相互依賴性;(4)合理性,所以每個人選擇行動的時候要針對對手的可能行動而選擇一個最優對策。

博弈思想是人類很早就在社會實踐中運用的一種古老智慧,2 000多年前我國古代的“田忌賽馬”、1 500年前巴比倫猶太教法典中的“婚姻合同問題”等都是有文獻記載的早期博弈思想。早期博弈論的研究起點開始於古諾1838年關於寡頭之間通過產量決策進行競爭的模型,但古諾並沒有使用“博弈”一詞,也沒有從該模型的分析進一步發展出一般的博弈理論。對於博弈理論的係統研究開始於20世紀初齊默羅和波雷爾對象棋博弈的研究,但這些研究都沒有完成博弈論的理論體係。1944年諾依曼和摩根斯坦的《博弈論與經濟行為》一書的出版標誌著博弈論體係得以建立,這被認為是博弈論曆史的真正起點。博弈論在20世紀40年代至70年代得到迅速發展,走向成熟則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由於博弈論是使用嚴謹的數學模型研究衝突對抗條件下最優決策問題的理論,博弈論一般被看成是數學的一個分支。但由於博弈論是研究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理論,特別對人與人之間行為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人們之間利益衝突與一致、競爭與合作進行研究,因而隻要涉及人群的互動就有博弈,所以博弈論可以適用的領域非常廣泛,博弈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科學的方法論。作為研究資源優化配置之學科的經濟學是目前博弈論最大用武之地,經博弈論改造過的微觀經濟學,業已發展成一個超出經濟分析領域的框架,成為關於人類理性行為選擇模式的一般理論。1994年三位博弈論專家納什、澤爾騰和海薩尼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200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又授予了博弈論專家奧曼和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