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如果仍堅持國家對社會的嚴格控製,堅持過時的“國家全能主義”,不落實憲法授予民眾的結社權,就說明國家還沒有足夠的勇氣來正視公眾權利、法治意識加速增長的現實,沒有足夠的智慧來應對民間力量的生長,更沒有足夠的洞察力來看到民眾對社會穩定的肯定和對漸進變革的理性選擇。我認為這極需改變。
而此事中另一個事實,是兩稅無理由地對公盟處以最高的五倍罰款。國家職能部門表麵上符合法條的行為,實際上已因“選擇性執法”而淪為一種“打擊工具”。這也說明中國的“依法治國”隻得其形,遠未得其精神。因此,我支持公盟走完申辯、行政複議乃至行政訴訟的整個法律程序,首先謀求在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用為自身“維權”來踐行自己的理念。
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才說,公盟的“身份”困境已是我們社會的悲哀,如果它到最後仍因稅而終,那將更是這個國家的恥辱。
呼喚手撫良心頭頂權力的資本精神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的發展有目共睹,但近年來各種矛盾也日益複雜和突出。因此,許多清醒的人一直沒有停止思考解決問題的方法,思考著國家的走向和中華民族的未來。一些人的注意力和著眼點是放在製度改革上,既總結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成效和不足,更呼籲更早進行政治體製改革。這當然非常重要,但製度的建立、改良和自覺遵守都需要以某種思想或者叫精神力量為基礎,不能憑空起高樓。盧德之博士的《資本精神》(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就代表了尋求社會進步的另一條途徑,也就是從人的精神入手追尋我們民族不斷強大的思想源流,試圖通過建立中國現代社會的核心價值觀來化解普遍的精神危機,試圖通過建立中華民族的精神支柱和信仰依托來保持社會的繁榮和國家的昌盛,試圖通過精神反作用於物質來解決中國的問題。在物欲橫流、金錢至上、為富不仁、貧富差距顯化、環境惡化、資源耗竭等等社會問題充斥的今天,這種努力應是有意義的。
資本精神首在確保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如果說美國是先有新教倫理,後有它孕育的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製度,我們是先建立了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後為它尋找精神上的支持,而這種精神則根植於中國文化、社會倫理底線和社會民眾的基本生存狀況之中。具體來說,這種以企業家倫理和追求為主要內容的資本精神包括很多層麵,比如把企業做好,本身就是盡到企業家最大的社會責任,比如起碼要保證商品質量。但聯係到中國的實際情況,我想強調資本精神應具有兩個基本底線和一個需要飛躍的高度。
首先,在處理企業家與員工的關係上,需要以確保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為底線。以雇傭大量農村務工者的製造業企業為例。從農村務工者的角度說,雖然他們隻指望幹一天活拿一天工資,但還是常常處於失望之中。最常見的,老板往往將資本的價值看得過高,將勞動的價值看得過低,將勞動與資本交換關係,看成是“我們在養活工人”,將自己放在施恩的地位。因此一係列侵犯農村務工者利益的事情就自然而然地發生了。一是工資過低,保險福利能不上就不上,能不提供就不提供。二是加班過多,有的還拖欠加班工資。三是勞動保護觀念薄弱,造成工傷頻發,僅在2000年一年,據有關部門粗略統計,整個珠三角約有3萬起斷手斷指的事故,4萬根指頭失去了主人。四是培訓很少,工廠基本隻招用熟練工人。五是工廠常常阻攔或不鼓勵工廠組織工會。六是侵犯工人的人權。為了便於管理,有些工廠經常限製工人的人身自由,平時不允許出廠,工廠的高牆和鐵門,把工廠變成了監獄,把工人變成了幹活的機器。最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工廠更是占據強勢,在時間上拖得起,有能力聘用專業法律人員等,農村務工者的權利常常受到損害。
這樣下去,老板們通過對勞動者的剝削和壓榨,錢是能多賺一點,但是,可能真要去拚命了。老板們這樣搞,農村務工者們也不會完全沒有反應。直接的後果就是對企業沒有歸屬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鍾,哪天有更好的飯碗拍拍屁股就跑。農村務工者流動性過大,工廠的用工得不到保證,生產不足,利潤當然受影響。前兩年珠三角用工荒時,老板們不也心很慌嗎?更深遠的影響是,工人們容易因老板們“為富不仁”引發“仇富”心理,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敵意越來越大,衝突頻發,破壞社會的穩定。這時,老板們的財產安全,甚至人身安全都要打上個問號。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需要提供以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的資本精神。這些精神主要表現為:企業家能夠做到尊重勞動者的勞動價值,善待員工,給出合理的報酬和福利,保障他們的合法權利。要具有起碼的社會良心和公共道德,不要通過“損人”來“利己”。
企業家須有堅固的道德底線和恒定的心靈法則
在處理企業家與政府的關係上,企業家要能為清明政治和公共利益而有所作為。長期以來,一種消沉的觀點在中國蔓延,企業經營過程中時常因權力尋租的大環境而使得企業家不得不采取行賄等手段,來換取企業發展的機會。這看起來固然是一種很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是,我們不要忘記,我們正是這個環境的一部分。如果企業家都敢於藐視暫時利益,將對財富的渴望對效率的追求,放在誠實守信理性守法之後,我想,反過來也會淨化社會環境。如果每位企業家的內心都有一塊堅固的道德底板和心靈法則,那麼,企業家可以帶動行業倫理的確立,以促進國家的社會秩序和政治清明,才變得可能。
現實地說,中國的民營企業確實麵臨許多困難,有些行業禁止或者限製民營企業家們進入,在融資時得到的資源也有限。再拿《勞動合同法》來說吧,應該承認這客觀上增加了企業的人工成本,許多企業主對此頗有微詞。去年兩會期間,曾經的中國女首富張茵就曾提議修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我舉這個例子,並不想深究這個提議究竟合不合理,我是想拿它來和另一件事作對比。眾所周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社會保障的問題上,國家財政往往承擔首要的責任,資金來源是對國家財政收入的再次分配。但在中國,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基本上是由單位和勞動者負責,國家隻負責無業者的低保等補充救濟。我卻沒看到哪個企業家提出來,“這個不對,你國家不承擔一部分,我們企業負擔太重。把我們逼死,你國家也收不到稅了。”在麵對公權力時,我們的企業家缺少爭取合理利益的勇氣,對政府決策行為的影響有限,卻隻會轉而“欺負”更為弱小的勞動者,希望將國家利益分配機製中加給企業的不合理的責任,再從更弱勢的員工那裏找補回來。我看到張茵說過這樣一句話,“這就像我們跟父母的相處一樣,我們永遠不能跟父母鬥。”我不希望企業家們將政府看成父母,它隻是人民的公仆,但希望企業家們能有勇氣從所謂父母那裏要求合理的利益。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資本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需要機會均等,更少不了健全的法治的保護。我們的企業家們,不能隻滿足於螺螄殼裏做道場,在一個逼仄之地耍弄長袖善舞的功夫。在對待政府時,我認為,我們需要的資本精神是:企業家能夠遵紀守法,不要去滿足於官商勾結潛規則玩得好,要有勇氣追求有利於市場經濟發展的民主法治環境。企業家不能屈從於現實而轉而壓迫更弱勢者,應該勇敢地爭取自己的合法利益,爭取調整國家與企業間某些不合理的利益分配體製,讓自己的焦慮與喜悅和社會進步結合起來。
慈善是資本時代企業家回報社會的重要方式
資本時代企業家要有回報社會的情懷。這種回報有多種方式,其中慈善是最為重要的一種。企業家創造財富,個人能力是很重要,但是創富過程中離不開土地、原材料、勞動力、科學技術等等,這些都取自社會。因此,占有財富越多,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從社會中得到的越多,相應對社會的責任應該就越大。在發達國家和地區,這個觀念已被普遍接受,西方蓋茨、巴菲特們等都已將大部分財產捐出來,香港的邵逸夫、李嘉誠也都做得不錯。我們內地要“裸捐”的億萬富翁餘彭年也很偉大。但是我們內地的更多的有錢人,還是把致富完全看成是個人的“本事”,對財富的處理也常常停留在個人消費、惠及子孫的階段,企業做成功以後,想的隻是怎麼樣在家族內傳承下去,怎麼來避免富不過三代的詛咒。他還意識不到對擴大就業崗位、幫助弱勢群體等負有責任,意識不到對從事有利於社會進步的公益事業,比如教育、科研、醫療、環保等負有責任。雖然在盧德之博士所說的“拚命掙錢”的階段,把資金用在擴大再生產上是天經地義的。但這也不妨礙企業家們先在精神上做好準備,不妨礙企業家們先量力而行。總之,在對處理與社會關係時,我認為我們需要的資本精神是,樹立正確的財富觀,能力小時以扶貧濟弱等方式回報社會,能力大時自覺投身各類公益事業,以推動社會和諧發展,實現更有意義更有價值的人生。當然,這還是一種理想狀況,應成為企業家努力跨越的高度。
(原刊《南方都市報》2009年5月3日評論周刊)
尋找為新聞立法的張宗厚先生
我從來沒有見過張宗厚先生,但他與我在二十多年前的交往一直是我最寶貴的精神資源。
我們的交往是很有戲劇性的。1984年我在學校教了一年法律後調到一個地級市黨委的機關報工作。由於當時的大學本科生十分缺少及我在大學主修的是政治和法律,盡管我不是黨員,還是被委任為政治生活部的編輯,負責重要評論的寫作和政法新聞的采編工作。但我很快就發現,報社隻不過是地方黨委甚至是主要領導人的工具,一切報道和評論隻能有利於其政績甚至是好惡,否則就要受到批評甚至處罰。這讓我很苦悶,總想為改變這種狀況做些什麼。由於我當時還在從事兼職律師工作,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我體會盡管中國的司法還存在許多問題,但在一定的意義上,隻有法律才能保障團體和個人當然也包括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於是,我利用幾個月的時間,起草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法(草案)——一個新聞和法律工作者的建議》。這部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條。其中第一章是“總則”,共八條,主要是有關立法的原則和任務。第二章“新聞的活動機關”,共九條,分為“社會管理機關”和“工作機關”兩個部分;第三章是“新聞工作者”,共十二條,分為“新聞工作者資格”、“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新聞管理”,共七條,分別規定了各方的違法責任。最後是“其它”,主要有關新聞的國際合作和法律的解釋權問題。寫完後,我請人打印數份,直接寄給了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等機構。當然,我隻是想通過這種方式表達自己關於新聞立法的主張,也沒有想到會有什麼作用。
奇跡卻發生了。不到一個月,我就接到了一份來自北京的來信。信是這樣寫的。
於建嶸同誌:你好!
真巧,在胡績偉同誌那兒開會討論新聞法起草問題時,得知你寫了一個草案,我拿到後,很高興。
回到編輯部,從來稿中又看到了你寫的稿件,這篇稿件很有份量,我即編好並加評論發。
現寄上報紙。我原在社科院新聞研究所從事新聞法研究,現調法製報任評論部主任,盼多聯係。致
敬禮
張宗厚上
4月22日
可想而知,我收到這封信的意外和驚喜。因為我知道張宗厚先生是新聞界和法律界的大名人,我當時正在學習的《簡明新聞學》就是他和陳祖聲先生寫的。張先生隨信寄來的是1985年4月22日的《中國法製報》,我采寫的長篇通訊“他為什麼犯罪不認罪?”刊載在頭版頭條,還加了編輯部的按語。這對於我這樣一個離開校門不久並剛踏進新聞行業的地方小報采編人員來說,可是天大的事情。後來發生的事情,也的確如此。由於《人民日報》等權威報刊紛紛對此文發表評論,《法律文摘》等有關刊物的全文轉載並開展了為期半年的討論,我因此也獲得了許多獎勵。
我很快就給張宗厚先生寫去了一封很長的信,除了感謝之外,我詳細地談了自己有關新聞立法的想法。我認為新聞立法總的原則和主要任務是,“把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的政治權利在新聞事業上的體現即新聞自由具體化,用法律規範的形式,保證人民通過新聞傳播媒介了解國內事態和表達各種意見的權利。確保人民有創建新聞機關和管理新聞事業的權利;確保新聞工作者有采訪自由和批評自由的權利,並為此規定相應的義務”。正是根據這一原則,我在自己起草的《新聞法》第一章第一條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法以憲法為根據,依據新聞自由原則,結全我國各族人民新聞實踐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製定的”。我認為,新聞自由的基本內容,使新聞工具成為人民群眾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的武器;通過新聞工具。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願望、情緒、要求、呼聲、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輿論監督;尊重和保護新聞工作者進行采訪。報道、調查、研究和反映真實情況的權利。提倡堅持真理、實事求是的作風。鼓勵記者的創造性與主動性。因此,我在第四條規定,“依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語言、宗教信仰都享有通過新聞媒介表達和發表意見、建立出版和傳播新聞的機關和團體、發行出版報紙和其它形式的新聞、以及參加管理政府新聞媒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