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權利、良知與責任(1 / 3)

30年來中國公民權利意識的變遷

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是現代民主與法治社會的重要標誌。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權利是人們社會利益關係的法律體現,權利意識的增強與國家法治化進程的發展有一種複雜而微妙的關係。改革30年來,中國的法治化進程取得了較大進展,國家的治理方式也發生了較大變化,不再直接以行政權力為基礎來界定社會的利益邊界,而試圖在製度化和規範化的法治軌道上確定各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將各主體的“權利”觀念嵌入到製度化的軌道。國家的這種努力,與公民的權利意識和維權行為緊密相聯,相互影響。事實上,近30年來,中國公民的權利意識和行為就有兩個重要變化。其一,越來越多的民眾,特別是處於弱勢的農民和工人,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不再沉默,而是選擇進行維權抗爭;其二,公民評判自身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的標準正在從法定規則向基本人權發展。

農民維權經曆了從稅費抗爭到土地維權兩個階段,以及依法抗爭和以法抗爭兩種形式。中國的改革開放是從農民因饑餓反抗人民公社體製開始的。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和村民自治製度的實施,農民獲得了基本的經營自主權、人身自由權和社區自治權。然而,這些權利從確立到維護,都伴隨著各種利益關係的博弈和衝突。這些衝突集中表現在稅費抗爭和土地維權兩個方麵。根據我的研究,從1990年代開始,中國農村的主要問題稅費問題。在中西部和東部的相對落後的地區,農民因不滿地方政府超標準征收農業稅和各種費而采取上訪、拒交等方式進行維權,並引發了一係列的群體性衝突事件,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進行農村稅費政策的調整,並最終取消了農業稅。因此,從2004年起,土地維權成為了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焦點問題。顯然,這種維權抗爭議題的轉變,與農村的利益關係是聯係在一起的。如果從農民的行為方式的特征而言,這些維權抗爭行為經曆了從“弱者武器”的“日常反抗”到“依法抗爭”再到“依法抗爭”的深刻變化。“以法抗爭”是指以具有明確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定的社會動員網絡,抗爭者以其他農民為訴求對像,他們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包括他們在內並以他們為主導的農民自己,抗爭者直接挑戰他們的對立麵,即直接以縣鄉政府為抗爭對像,是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像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的政治性抗爭。

當前工人維權的主要議題是國有企業改製、拖欠工資、社會保險、破產安置、勞動時間、毆打工人等方麵存在的問題。然而,隨著國有企業改製的推進傳統意義上的工人將逐漸轉變成為雇傭工人,盡管他們同那些失業待崗的工人在一定的時期內會采取多種形式的反抗,但卻是大勢已去,無可奈何。因此,工人的維權抗爭的主體將轉變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雇傭勞動者與資本方之間的衝突。與農民以法抗爭相比,工人維權一個顯著特征是“以理維權”。這裏的“理”,主要是一種“政治倫理”,它最直接的精神資源來自執政者長期宣揚的意識形態。在由這種意識形態決定的主流話語中,工人階級是革命的領導階級,執政的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工人是國家的主人,是社會真正的統治者。這種政治化的話語,一方麵製約著工人的獨立思考和階級意識的發育,另一方麵又成為了工人維權抗爭的武器。“政治倫理”在規約著工人維權抗爭具體的思想的同時,又為工人的行動確立了基本的“守法原則”。

當然,無論是農民的“以法抗爭”、工人的“以理維權”,還是其他維權,在性質上都表現為如幾個特點:其一,都是利益之爭,不是權力之爭,經濟性大於政治性。其二,規則意識大於權利意識,但隨著從個案維權向共同議題轉變,權利意識有所加強。其三是反應性大於進取性,基本上都是因自身權利受到了侵犯的一種反應性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具體的維權抗爭活動中,無論是工人、農民,還是市民都會盡量賦予自己的行為某種“合法”的身份,都會在現有的法定規則框架內尋求合法的利益表達方式,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然而,“法”是有一定邊界的,而民眾的具體行為卻無法設定一個明確的界限,往往遊離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由於執政者在法治秩序的建構中,試圖以高度理想化的架構設定行動者的行為邊界,這與社會的現實政治生態形成了強烈反差。鑒於底層政治自身的運作邏輯,底層民眾在實踐形態的政治生活中不斷拷問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時,自身的行為也陷入“合法性危機”。這樣,一些維權抗爭活動就陷入一種“製度文本上合法、行為表達上非法”的尷尬困境。但是,這種尷尬並不能掩蓋民眾維權抗爭所表現出來的權利意識,在現有的法定規則框架內,民眾敢於對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進行抵製,不管是政府還是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侵犯自己的基本權利。這種觀念對中國這樣一個長期受專製統治,缺乏權利意識的國家意義重大,有利於消除民眾頭腦中根深蒂固的“義務本位,服從第一”的臣民意識,樹立“權利本位”的現代公民意識。

所有這些變化凸顯出中國人權狀況的發展。改革之初,人們的思維和行為尚未完全從單位體製的強力下解脫出來,因此,人們更關注的是現實的經濟利益,而奢談人權,它更多的是學者書齋中的存在物。隨著農村和城市改革的先後推行,農民獲得了生產經營權,市民也打破“單位製”的束縛,在更大的空間內自主地尋求自身的合法權益。隨著農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區自治的開展,民眾的權利意識有了較大的發展,人權問題也從學者的書齋走向公眾視野。加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拉開,利益分化加劇,社會不公現象增多,人們對生存權、自由權、發展權等的要求日益強烈。這在反映社會民眾的呼聲和要求的同時,也促使執政者在人權方麵采取切實的措施,適時的調整各種法定規則,使之朝著保障民眾基本人權的方向不斷邁進,從而進入政府的文件,並被寫入憲法。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使其成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從黨和政府執政的政治理念和價值,上升為國家建設的政治理念和價值,這無疑具有重要裏程碑意義,為中國人權事業的全麵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前景。憲法對基本人權原則和內容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而且在實踐中也努力把生存權和發展權放在重要位置。一方麵,中國政府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麵采取了一係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麵,一些明顯有悖公民權利的事件又被承載民意的傳媒頻頻曝光。2007年《物權法》的頒布和將“私有財產”的保護寫入憲法,雖然社會各界褒貶不一,爭議頗多,但我認為,其意義絕不僅僅停留在保護私有財產上,而是進一步表明國家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保護,有利於清晰界定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利益主體的權利邊界,對於民眾權利意識的提高也有促進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現代公民意識是建立在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基礎上的一套完整的價值觀。由於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主機製還不健全,各種法定規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在對基本人權的保護上還需做出重大努力。因此,在法治建設和人權發展上中國仍任重道遠。

(原刊《半月談》特刊2008年第5期)

法學博士不知遇羅克是一種遺憾

近日,有名校畢業的年輕法學博士來訪,陪其參觀宋莊美術館,他指著新落成的遇羅克雕像問我,遇羅克是什麼人,為什麼人們要為他獻花?聽此言,我深感意外。

像我這樣在文革中長大、在文革後上大學的人,大部分是知道遇羅克的。1966年“老子英雄兒好漢,老子反動兒混蛋”的血統論風行之時,他寫作《出身論》予以痛批,並因此在1970年3月5日被判處以極刑,年僅27歲。1979年,此案平反,慘情揭露,震驚全國。

這個出身普通的年青人,之所以讓千萬人為之動容,是他在那個荒誕年代裏獨立思考的自覺和能力,是他在無所不在的迫害中表達和捍衛自己觀點的熱血和勇氣,是他在黑暗中仍信仰和追求光明的“天真”。人們在他身上,看到了思想和精神所具有的偉大力量。那年我剛進大學,在“撥亂反正”、“實事求是”的背景下,遇羅克、張誌新等作為“解放思想”的先驅,受到了官方的大力宣傳。可以說,正是讀過他們的著作、聽過他們的故事之後,才使我認識到中國現代史的沉

重,理解到獨立思考的價值和艱難。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的中心任務很快轉到經濟建設上去,對文革也沒有從體製原因和精神層麵上進行徹底的反思和清算。遇羅克等人在官方語係中,更多被作為反對林彪、“四人幫”的先進人物。他們所代表的精神,並沒有真正被歸入社會主流價值觀,並體現在國家教育、宣傳政策之中。

因此,這位法學博士受基礎教育時,曆史書中對文革是一帶而過`,思想品德課上學到的,多是雷鋒式的道德英雄。而在家庭之中,父母的血緣之愛,似乎更希望子女能獲得現世的安穩,而並不注重精神的追求。本來是曆史的親曆者,但很多父母卻在孩子麵前絕口不提過去,心照不宣地和權力一起割裂了曆史。法學博士大約就是這樣失去了在未成年時知道遇羅克的可能。

他現在仍對此一無所知,在我看來,則是個很嚴重的事情了。首先,他出身名校。名校的魅力,一大半在於老師們的言傳身教和和出色的同伴教育。看來,這個思想前沿之地,關心文革、關心自由思想的人也少了。其次,他是位博士。這已經到了主動學習的階段。他從未對改革開放前的曆史產生過興趣?從來沒有因堅持獨立思考與現實產生矛盾,而產生困惑和思考?甚至,他沒有養成讀書看報的良好習慣?畢竟,遇羅克們並沒有被屏蔽,也始終被一些人懷念並一再提起。更重要的是,他學的是法學。法律雖是一門實用之學,但並非純技術性的,它離不開對公平、正義等的價值判斷和追求。法學博士不知道遇羅克等,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有人也許可能這樣反駁說,不知道遇羅克,又能怎麼樣?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有時間多背點英語單詞,多看幾本專業書籍,可能會更早成為專家。再說,做一個獨立思考的人,可能更會妨礙獲得現實中的利益。個人的選擇也許不能強求。但如果不知道遇羅克的年青人占絕大多數,那在我看來,這不僅僅是一種知識的欠缺,更是一種精神的失落。而且,人對於從來不知道的東西,是無所謂錯過的遺憾的。如果我們的曆史正在進行選擇性失憶,如果我們的社會有意無意掩藏了部分真相,那將會剝奪了下一代了解的權利和選擇的可能,使他們隻能按規定的模式成長,甚至失去了探究曆史和真相的興趣,失去了對更純粹更美麗的生活方式的想象,那才是最為可怕的。

溫家寶曾對學生說,一個民族有一些關注天空的人,它才有希望。既然明白這個道理,請紀念曾在黑暗中仰望過星空的遇羅克、張誌新、林昭們。不要在基礎教育中抹殺他們的存在,不要在主流媒體中欲語還休。請記住,如果沒有他們的鮮血,如果沒有他們的犧牲,我們今天也許仍然生活在恐怖之中。

而我們每一個“過來人”,麵對我們的下一代和後輩,也都肩負著同樣的責任。如果遇羅克們不能在官修史書中占據重要的位置,那就讓我們口口相傳。

(原題《請記住那些曾仰望星空的人》,刊《新京報》評論周刊2009年4月11日)

公盟的困境是我們社會的悲哀

7月14日,許誌永主持下的公盟收到北京兩稅的處罰事項通知書,除要追繳稅款外,並擬按最高“刑”處以五倍罰款,共計142萬多元。

按許誌永的解釋,公盟並未產生所得,不應產生相關稅收,而營業稅已經繳納。根據我以前做律師的知識和經驗,有些法律條文並不非常明確、或者不完全適用於新情況,實踐中有可能產生不同的理解,但最終的解釋權卻完全在相關職能部門手裏。另外公盟的管理或許也有不夠規範之處。因此,雖然在24日做出最終處罰前,公盟仍有權對此進行申辯,但對於許誌永這樣的法律博士來說,仍應吸取教訓,以後具體操作性問題最好早早谘詢具體管轄部門,不要給“別有用心”的人找到把柄。

但是,這場風波表麵上由“偷漏稅行為”引起,根源上卻來自於公盟不尷不尬的“身份”。法律性質上,“北京公盟谘詢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但實質上,它從事的一直都是公益活動。其五年來的所作所為世人有目共睹,不需要我再去一一介紹。

既然如此,公盟為什麼不去申請注冊為社會團體法人?眾所周知,在中國要成立社團組織,比成立一家私營企業要困難得多。它不僅需要一個民政部門認可的“業務主管單位”——這通常必須是一定級別的國家單位,要找到並不容易;並且需要“同一行政區域內沒有業務範圍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團體”——這給批準與否留下很大的解釋餘地,而潛規則大約是看你是不是“敏感”,有沒有“政治目的”。

公盟因而陷入了兩難的選擇。要麼不能做事,要麼名不符實。其選擇先注冊為公司,卻又將其帶入了稅務的困境:不但必須從有限的捐助中拿出一部分繳納稅款,特殊的資金來源更是給其遵守稅收規定帶來困難和不確定性。

因此,關鍵的問題是,國家為何不給公盟這樣的公益性社會民間組織以起碼的生存空間?在我看來,一些觀念、理想相同的人,想聚集在一起做點事,其目的也可能是簡單而崇高的,就如許誌永所言“是為了這個國家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為了每一個人的自由和幸福。”公盟的理念代表了人類的永恒追求,其工作隻是試圖以自己努力推動社會的些微進步。它對這個國家並無直接或間接的壞處,對政權也無任何挑戰性。如果說公盟“製造麻煩”,隻能是妨礙了那些混跡於官場,以不作為、亂作為來以公謀私的個人和群體,妨礙了那些搞權錢交易的為富不仁者。而這樣的“麻煩製造者”卻是有利於我們的國家和政府、人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