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在底層發現政治(3 / 3)

而走入誤區的城管得不到有效糾正的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權過分擴張、難以得到有效製衡。地方政府可以推動地方立法,來為城管謀求法律地位;地方立法機關卻沒有動力和實際上的能力來叫停隨意成立的城管部門。城管雖因侵犯生存權等有違憲之嫌,但是法院卻無權審理抽象行政文件,更無權審判地方立法是否違憲。而民眾在生存受到強權威脅時,卻難以找到表達渠道,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更是無從保障。

一旦沒有和平途徑尋求正義,民眾就可能會轉向暴力反抗。然而,在我看來,小販與其說是在“暴力抗法”,不如說是在行使德沃金主張的“反抗政府的權力”。沒有人希望看到暴力行為頻發破壞穩定,但如果不顧現實情況,一味譴責為了活命而使用的暴力,是不公平並且無用的。

總之,隻有尊重保障民權,才能搞好民生;隻有落實民主,才會有可持續的良好秩序。否則,即使取消了城管,那也不過是行政處罰權回歸各職權部門,今天衛生部門趕,明天交通部門追,問題依舊。對於城管製度的改革,我的建議是,治標之策從做到城管經費全部由財政保障、取消自收自支、工作中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開始。接下來應立法規定統一的城管處罰權限和處罰程序;尊重民眾自治權,允許小販與業主委員會、居委會等協商解決問題。而治本之策,一是建立違憲審查製度,使違憲的地方法律、法規不能成為執法的依據,二是盡快轉變執政理念,以尊重並保障民眾的基本權利作為處理利益衝突時的底線。如果隻有發生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隻有“折騰”破壞了“穩定”,才會促使政府反思現行城管製度,那將是執政者的失職,也是社會共同的悲哀。

(原刊《中國報道》2009年第6期)

城管與執法對象之間不應是暴力的比拚

東莞城管隊員執法時遭遇不明人士暴力襲擊,8人嚴重受傷。襲擊者格鬥技巧嫻熟,使用對講機等設備,甚至能在警方控製下配合逃竄,相關報道稱之為“專業暴力襲擊”。據此,部分城管人員懷疑他們屬涉黑團夥,是“有組織、有預謀”的行動。(10月15日《南方都市報》)

乍看之下,似乎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對公權力進行公然挑釁,性質相當嚴重。但這起事件的行為動機是找到了“獲利模式”,還是拔刀相助以暴製暴的現代“大俠”?我趕緊仔細閱讀了報道內容,卻發現事態未必嚴重到東莞城管描述的地步。首先,事件起因是城管要沒收商販的服裝,而幾名自稱其親屬的年輕男子要求退回,用我常說的一句話,還是反應性大於進取性。其次,事件升級據稱在於男子用鋼管擊傷了執法隊員的頭部,但這並沒有充分的證據,並且事件持續了一段時間,後來更有警察在場,不像是精心策劃的一擊即中轉身就跑。再次,目前有4名受傷人員並未留院觀察,傷勢並不如想象般嚴重。因此“不明人士”究竟恰好是攤販的親朋好友,還是網友猜測的攤販聯合雇傭的黑社會,是對沒收的臨時反抗,還是有組織有預謀的主動襲擊,還有待警方的調查,不能由衝突一方的城管部門單方麵加以定性。輕易地下“有組織有預謀”的結論,有可能會對形勢做出錯誤判斷,造成矛盾的升級和變質。

實際上,在城管與攤販的衝突中,城管才是更專業的暴力行使者,比如習慣成自然的掀攤、沒收、打人、群毆等等,打成重傷或死亡遠不是個例。相對而言,攤販的反抗是業餘水平,是個體的,被動的,除非北京崔英傑那樣的“運氣”,一般都是城管的手下敗將。這件事中,不明人士不是攤販,人多,有一定的格鬥技巧,城管被打敗了,才具有了“新聞價值”。並且,暴力反抗往往是暴力執法的結果,而不是攤販主動如此。甚至可以說,暴力執法更加嚴重,才有了專業反抗的發生。這件事中,東莞城管是否一定有沒收衣服的必要,是否一直以沒收來作為執法的首選手段?非法行政行為的力度與抗法的專業性之間,應該有一定的對應關係。

東莞城管的態度並不奇怪,他有意無意地誇大事態的嚴重性,姑且讓我“過度解讀”一下的話,其目的大約是博取同情,以期改變城管的不良形象;更是試圖表明要對付專業的暴力襲擊,城管就需要加強裝備和培訓,以更專業的暴力能力,來保障其有效地履行其職責並保護城管隊員的自身安全。這似乎在說,城管與攤販間的矛盾隻能用暴力手段來解決,哪一方更暴力,就更能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這種思維一以貫之,更嚴苛的暴力執法,帶來更專業的暴力反抗,甚至有可能雇傭黑社會或自行結社,然後再帶來更專業的暴力執法。如此惡性循環下去,最後是否要出動警察、武警,用真正專業的國家暴力來加以“鎮壓”?這樣做的後果無疑是可怕的。

平心而論,城管的工作確實有一定的難度,他們與攤販的衝突,隻是城市形象、順暢的交通、整潔的環境與底層民眾生存權利矛盾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如果隻對城管部門提依法行政的要求,卻不降低對其工作成果的要求,就很難杜絕暴力執法行為的存在。要解決城管問題,還是要從理念、製度上加以反思和改革。我認為應從尊重底層民眾的生存權利做起,多一個小攤販,總比多一個訓練有素的不明人士要好。

(原刊《東方早報》2009年10月16日)

如何讓山西省長們不再老淚橫流

山西省長王君淚灑屯蘭礦事故調查會,是最近各類媒體的熱點新聞。據南方周末報道,煤炭專家出身、前國家安監總局局長王君,自去年9月因“山西襄汾潰壩事故”接替請辭的原省長孟學農而成為山西省長後,無論大會小會,有機會就講安全生產;他深入礦山調查研究,調研問題細致到包括設備、操作等繁瑣層麵;出台的相關檢查製度,技術細節詳細之至;他還組織對山西全省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為期12天的專項督查,督查報告後來被全部公開;他發動了一場名為“山西省集中開展煤焦領域反腐敗專項鬥爭”的清查活動;他甚至決定為各市和所有產煤縣選配市、縣(市、區)長的“安全助理”,他們都是煤礦行業中的安全專家,等等。如山西省府的官員說,“在監管行政手段上,能用的幾乎到頭了。”然而,惡性事故仍然發生了,王君也要在勞累的同時流下了悲傷之淚,不得不代表山西向中央做出深刻檢查。媒體稱為這是山西省長的宿命。

看著王君老淚橫流的照片,我有些傷感,但並不同情。因為,王君在山西的一切努力表明,這位專家型的省長隻崇尚行政權力,而沒有從礦工權利方麵進行反思。幾年前,我就曾撰文指出,如果要真正減少礦難對礦工生命危害,就得從礦工權利維護方麵著手,讓勞動者有能力保護自己。然而,不僅無執政者理睬,而被一些人視為奇談怪論。今天,為讓王君這些省長們再不流淚和檢查,我不忍老調重彈。

我們知道,在礦工權利方麵是有國際標準可以遵守的。1995年6月22日,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礦山安全與衛生公約》就規定,從事礦業生產的工人應擁有下列權利:向雇主和主管機關報告事故、險情和危害;在有理由關心安全與衛生狀況時,要求並得到雇主和主管機關的監察和調查;了解和被告知可能影響他們安全與衛生的工作場所中的危害;獲取由雇主或主管機關掌握的與他們的安全或衛生有關的資料;在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對他們的安全或衛生造成嚴重危險的情況下,從礦山的任何地點自行撤離;集體選舉安全與衛生代表。

這是國際勞工組織以社會公正為基礎製定的國際勞工標準。毫無疑問,這種以工人生命安全為本的標準,對於保障礦工在工作時免受生命之險是十分重要的。作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國際組織的正式文本,這些標準是人類對勞動保障的一種宣示,集中體現了政府、雇主和勞工等各方麵的共同智慧和意誌。在這些標準中,最為核心的價值在於把工人當成了與政府和雇主平等的主體,讓勞動者有能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國際勞工組織還特別強調工人集體談判能力,認為勞工的權利需要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勞工組織和工人代表來維護。上述公約就列出專門條款規定“安全與衛生代表”應擁有包括“參與雇主和主管機關在工作場所進行的監察和調查”、“監視和調查安全與衛生事務”等方麵的權利。

中國是承認和遵守這些以保障工人生命權為核心內容的國際勞工標準的。然而,我們的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似乎並沒有把這些標準當成必須遵守的規則,自然也就不會把工人在保障安全和衛生方麵的權利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可侵犯的原則。那些黑心的礦主,為了獲得超額利潤,不會投資去改善關係到工人生命安全的生產條件;那些肩負監督之責的個別政府官員,為了尋租獲利,對關係到工人生命安全的事故隱患就視而不見;而我們礦工呢,由於沒有代表他們利益的組織,就成了沒有維權能力的弱勢人群,即使他們發現了危險的存在,也沒有能力促使礦主進行必要的改進,甚至還被逼寫下“生死合同”。

可見,在當下的中國,礦工要通過正當的權利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還有許多工作需要做。這不僅需要做。這不僅需要社會承認並遵循國際勞工標準,而且還要為實施這些標準製定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規章製度。這些規章製度有許多,最為重要的則是讓工人有自己的利益組織。

然而,在目前的主流意識和地方當政者的決策理念中,如何最大限度控製社會組織資源一直被視為最為重要的工作方向。為此,他們把一切試圖實現群體利益組織化的行為視為不正常,甚至定性為犯罪行為。在這樣的觀念指導下,成立利益表達組織通常被認定為對現有體製的挑戰。其實,我們應該把眼光放長遠些,法國著名政治社會學家托克維爾在撰寫《論美國的民主》時就提出,建立各階層的利益表達組織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就當前的中國現實來看,工人頻繁遭受強勢群體的不法侵害已不是什麼新聞,建立工人的利益表達組織不但必要而且極為緊迫。隻有讓工人真正組織起來,才能更好的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才能約束強勢群體的不法侵害。

而如果我們不許可工人具有集體談判的能力,而把工人的命運交給那些隻為獲得最大化利潤的工礦主及個別進行權錢交易的腐敗官員,那就會有更多的工人在礦難或其它危險的工作中失去生命。

正是基於這些理由,我認為,中國要真正扼製住礦難,就要讓工人有能力對黑心礦主和追求政績的礦長書記們說不!對進行權錢交易的官僚說不!

(原刊《南方都市報》2009年2月28日)

與民爭利的出租車新政可以休矣

新華社報道說,7月20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交通局、公安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牡丹江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因對該辦法中涉及的經營期限、經營權出讓等問題表示不滿,當地部分出租車業主於7月23日起停運。

近年來各地出租車罷運事件時有發生,深層次原因主要在於,政府通過少數出租車企業對全行業進行管理,這種“壟斷性”造成國家、出租車企業與司機(業主)利益分配上的失衡,司機生存壓力增大而引發矛盾。因此公司製一直是公眾批評並要求變革的對象,但這竟然正是牡丹江市政府欲實行的“新政”。據《新京報》7月30日報道,目前牡丹江市共有2705輛出租汽車,其中絕大多數是個體經營的,而且經營是終身製狀態,沒有明確經營期限,而“暫行辦法”提出要收回出租車經營權,現有營運期限要有償使用,退出也要由運管部門收購。當地出租車業主認為,這將極大侵犯他們的利益,遂有集體停運之舉。

走公司製的老路必然要增加利益分配環節,這實質上是與民爭利,變相掠奪出租車個體經營者的利益。而實行“新政”的理由,根據該暫行辦法,除加強組織化外,還為了防止個別人利用公共資源獲取個人利益,以及解決曆史上形成的經營權難以回收的問題。

但在我看來,加強組織化是為了便於政府“管理”,方便行“懶政”不是侵犯出租車主合法利益的理由。而出租車主擁有的經營權都是之前通過合法渠道取得,即使政府認為存在問題,也隻能通過與出租車主談判來解決,談不成功就隻能承認以前的政府行為造成的既定事實。政府如果欲以修改地方規定來改變現狀,並且單方麵決定相關補償條件,則是對於公民財產和合法經營權的侵犯。

而牡丹江市罷運的特別之處更在於持續時間之長以及這期間當地政府的無所作為——據《新京報》7月30日報道,針對目前該市區部分出租汽車已停運,牡丹江市政府秘書長趙士元27日接受當地媒體采訪稱,政府始終主張對話不對抗,合理的訴求要通過合理的渠道、合法的手段來反映,反對個別人通過不正當手段達到個人目的。而實際上,直到7月29日晚,罷運持續七天之後,牡丹江市長張晶川才出麵與罷運者對話協商。

當認為政府相關政策侵犯其利益時,極端者會將罷工作為最後一招,以破壞公共秩序損害公眾利益作為對其負有責任的政府的“要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出現了不受罷運“威脅”的政府是極為可怕的。畢竟罷運會給普通市民的出行帶來不便,而維護市民正常生活秩序是政府不可推卸之責任。不受罷運威脅,就意味著當地政府既沒有把出租車主的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更沒有將自己的職責放在心中。嚴重一點說,簡直無異於玩忽職守,這種先把對手“涼一涼”的“談判技巧”不是政府可以用的。而我更不妨“惡意”猜測一下,當地政府是否希望事情拖下去的結果,是像廣州海珠橋那樣,因“跳橋秀”頻發,受影響的市民到最後譴責維權者多過指責政府,從而用利益受損者的“欺軟怕硬”來徹底打敗罷運這個“殺手鐧”。

其實,出租車行業的利益分配是一個普遍的問題,除公司製的弊端暴露無遺之外,個體經營製也並不完美,如何加以變革和完善,全國各地都還在探索。因此出現問題本身並不可怕,關鍵在於政府在主動改革和被動應對中,是否將民眾利益放在首位,是否清楚公權力的邊界。從以上分析看來,主動用“新政”挑起矛盾並且不懼罷運威脅的牡丹江市政府顯然沒有做到。它似乎一點也不害怕其對罷運的“無為”會引發更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我不知他們的自信何來。

當然,出租車主們是可以就征求意見稿發表看法的,直接罷運使他們處於被動的局麵。但從民眾的現實經驗來看,類似事件中無論受影響的少數人如何強調自身的困難,總會有更宏觀、更冠冕堂皇的總體利益來壓製其聲音,征求意見的過程可能更是“說服”而不是“接受”。在一些地方,當公權力下決心推進某項行政行為時,少數人的阻擋是不值一提的。這可能是促使當地出租車主在未窮盡所有利益表達渠道前就選擇罷運的原因。

要改變出租車主的這種思維慣勢,恰當的做法是在起草暫行規定前,就通過雙方談判找到利益平衡點,再正式成文征求整個社會的意見,而不是將出租車主作為政府治下的“小民”,作為自上而下征求意見的對象。要能真正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落實出租車主的相關權利,讓他們通過其代表與政府談判,由雙方的博弈達成真正的和諧與穩定。這當然並不容易,卻是我們的政府不得不麵對的問題。

(原刊《東方早報》2009年8月2日)

維權民眾為何常演跳橋秀?

廣州海珠橋連續發生跳橋風波,引起輿論的熱議,廣州市信訪局局長黃周海日前在接受中央電視台采訪時透露,4月1日以來的12個跳橋當事者中,沒有一位通過信訪表達過自己的訴求(5月26日《南方日報》)。

威脅跳橋者有明確的解決問題的訴求,且尚未聽說誰真的丟了性命,因此,這種行為不被看成走投無路下的自殺,而是一種“秀”。它被解讀成在窮盡所有救濟渠道前錯誤采取的激進維權方式,是為“私利”而綁架“公共利益”的非理性行為。在“跳橋秀”頻頻上演之後,飽受交通封鎖之苦的當地民眾已感到疲倦,對“演員”們同情者雖仍有之,厭煩者也不少,於是有了老伯推人墜橋的悲劇。

維護個人權益卻影響了公共交通,“跳橋秀”這種方式太過極端,它透支了公眾的惻隱之心,引發執法部門的震怒,維權者的目的也往往欲速而不達。這種方式不應該得到鼓勵。

但比單純的批評更重要的是,如何來防止“跳橋秀”頻繁發生。跳橋者是吃飽了飯沒事做,不顧危險爬上橋去戲弄公眾嗎?事實當然並非如此,他們弱者的本質首先應當得到承認。海珠橋4月以來的“跳橋秀”,起因包括車禍肇事犯逃逸索賠無門、醫療糾紛、拆遷賠償不合理、果林遭砍伐等,都是嚴重影響生活的民生問題。而上演“跳橋秀”,隻不過是在維權無門的情況下,爭取一個解決問題的機會。

本來,我們的製度設計中,並不缺少權益受損的救濟途徑。比如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要求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門改變行政不作為的做法,比如符合條件的糾紛和爭議,可以向法院起訴尋求法律的保護。更可以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各種各樣的問題,對有關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實際運行中,製度落實卻常常不盡如人意。

司法途徑程序複雜、時間長,對主張的事實需要提供證據,執行存在難度。信訪局局長說這些人都未來信訪,可是,信訪製度雖給了群眾“喊冤”的權利,但並沒有給予明確的解決承諾。在操作層麵上,它的程序不確定,過程和結果缺少可預期性,帶有碰運氣的色彩,因此並不被認為是一種可靠的矛盾解決方式。而一些政府部門、司法部門在民眾“求告”時,是否都能做到急民眾之急及時公平地處理糾紛,從現實經驗上看值得懷疑。所以,一旦民眾的維權行為缺少快捷有效的途徑、缺少政府官員、法官的尊重和重視,就會造成“跳橋秀”的屢屢發生。

而“跳橋秀”真的可以幫助維權者解決問題嗎?應該說曾經的成功者給了後來者希望。海珠橋之所以成為“跳橋秀”聖地,原因之一據說始作俑者獲得了有關部門的重視解決了問題。因此,維權者自然想到用些“非常手段”,為了社會的穩定,有關部門常常特事特辦,其工作熱情和責任心也會跟著突然高漲,乃至什麼樣的困難都能克服,什麼樣的問題都能解決。因此,與其說“跳橋秀”者綁架的是公共利益,倒不如說是“綁架”了地方政府部門的既定思路和慣性行為。許多地方政府部門處理這類問題上的習慣,也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了“跳橋秀”的上演。

(原刊《新京報》2009年5月27日)

戶口農轉非要有利於民

最近,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農民來信反映,2002年當地政府“為了加快城鎮建設步伐”,把14萬多農民的“農村戶口”變更為“非農業戶口”,但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並沒有脫離農業生產,也沒有享受到城市居民諸如低保等任何福利,卻因此失去了應享有的國家政策。比如,根據《甘肅省家電下鄉推廣工作實施辦法》文件規定,凡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戶在指定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均可享受銷售價格13%的財政補貼。可他們是介於“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之間的“非農業戶口”,所以他們均未享受補貼。根據我的了解,象天水市這樣因農轉非而利益受損的農民絕不是個案。

由於我國長期實行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有著完全不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意義,人為地把農民變成了“二等公民”。近幾年來,以戶籍製度改革為基本內容的城鄉一體化,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在各地都進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有些地方,卻或是為了所謂城鎮化這方麵的政績搞形式主義,或者為了收取高額的轉戶費,有的甚至是為了掠奪農民的土地資源而強製農民改變戶口性質。

這種以“改革”的名義而讓民眾利益受損的事情之所以發生,主要原因就在於一些地方政府已經成為了具有獨立的特殊利益主體,他們的決策都會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為了政績或獲取經濟利益,他們不惜侵害民眾特別是處於弱勢的農民的利益。而這些行為卻以行使公權強製的方式進行的,極大的傷害了政府的合法性,誘發了多起群體性事件。

事實上,隻要能改變戶口製度背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利益,至於叫“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還是“城市戶口”意義都不大的。當然,如果我們能夠認識到當前的農民、農業和農村仍然處於弱勢,而國家有責任幫助他們改變的話。那麼,用“農業戶口”作為進行保護和撫植的標準也是可以的,甚至是必須的。現在的家電下鄉政策就是這樣一個惠農政策。我想,在以後若幹多年,這樣的政策還會有的,也許會越來越多。也就是說,問題不在於是“城市戶口”還是“農村戶口”,關鍵在於戶口背後有什麼樣的權利。

天水市那些被變成“非農業戶口”的農民受到的利益損害是需要解決的。但天水市公安局發布的《天水市統一戶籍管理的通知》卻要求農民“保證以後不再恢複非農業戶口,可以將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對這個通知要求,我就有些不明白了。假如這個地方真正城鎮化了,農民無地可種成為了非農人員了,他們也不能擁有“非農業戶口”?如果是這樣,就不是執政為民了吧。

(原刊《南方都市報》,20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