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應的,地方黨政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不得不采取各種手段消解來自中央的壓力。而比起逐個案件去化解矛盾真正解決“引發信訪的問題”,更容易做到的是用截訪、銷號、拘留、罰款、勞教、判刑、連坐等控製手段來解決“信訪問題”。另一方麵,信訪民眾是完全能夠認識到地方政府與中央因不一致所產生的困境的,許多上訪人員都相信一個行動邏輯,那就是被他們視為對手的地方政府怕什麼,他們就偏偏做什麼。信訪各參與方對信訪製度的理解和運用存在這樣的衝突,造成了我所說的“信訪悖論”。在進行製度變革消除根本性缺陷之前,我認為這三個“技術性”的文件不可能真正解決問題。
而且,領導幹部親自接待群眾來訪,本身就是一種與現代國家管理職權化原則相背的製度。現代國家最重要的規則之一,就是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如果主要領導可以隨意對下麵職權部門負責的事情指手劃腳,最終的結果就是無人負責。而領導親自接訪,有可能在其權責範圍內解決某些具體的糾紛,但示範效應的直接後果則是,會有更多的人期待領導幹部接訪日。而領導幹部的時間、精力、能力都是有限的,強調地方主要領導的責任,對信訪民眾來說,也隻是多了幾個中彩的機會。這也是各地大接訪的新聞常見、而成功率的統計數據難尋的原因所在。
同樣的道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幹部下訪,也就是把中央的權威送到地方去。但它並非常設機構,帶有臨時性質,而且其得到的授權並不明確,也無權直接處理地方上信訪工作不力的責任人。因此其實際作用有限。而“屬地為主”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製度也經不起過分期待。現實中很多複雜、疑難的矛盾,群體性的矛盾,本身就是由地方政府引起的或得到了其默許、保護。比如靈寶貼案中暴露的政府非法用地問題,眾目睽睽之下到現在也未得到解決。由矛盾製造者來負責排查化解,效率可想而知。指望通過排查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還不如直接要求各級政府做到依法行政、陽光執法,從根源上就不要產生矛盾。用排查者來監督政府的具體部門,又由誰來監督排查者?
壓力型體製下地方黨政的反應,也會部分消解中央的本意,用迫使上訪者停止上訪、掩蓋信訪實際數量等手段代替真正解決問題。信訪案件多發,根本原因在於社會利益分配機製出現了偏差,並且法律法規不健全,很多糾紛不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另外,因受傳統文化的影響,一些上訪者對實質正義的無限追求,使他的要求在任何現代社會都無法解決。因此,地方黨政解決問題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三文件卻提出了高標準的要求,如包解決化解、包息訴息訪,如對重要信訪事項要明確解決時限,如對疑難複雜問題要實行領導包案、一包到底等。在兩者發生矛盾時,為完成任務,現實中地方政府常用的手段,一種是穩控、收買,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並埋下攀比的隱患。一種是通過“截訪”、“銷號”來隱藏掩蓋問題。截訪是指地方官員采取某些手段把上訪民眾攔截在中央或上級有關部門信訪登記之外而強製性帶回原籍的行為。截訪所花費的經濟成本已成為了地方政府的沉重的負擔,但政治代價則更為嚴重。它對上訪民眾基本人身權利的侵犯直接異化了信訪製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國家合法性的流失。而“銷號”,這種通過行賄上級信訪部門官員來減少上訪登記量的行為,不僅欺騙中央,還在體製內部增加了一個政治腐敗的來源。訪民甚至因此把信訪部門視為成為政治腐敗的共謀者,由此可能產生強烈的政治絕望情緒。
特別是,隨著信訪責任製越來越具體嚴格,某些地方對信訪群眾的迫害也隨之升級,比如送精神病院、送勞動教養、強製辦學習班等,以直接剝奪信訪群眾的人身自由,或者迫使其寫下保證書,保證不上訪不告狀。最近,有位專家孫東東說上訪專業戶99%都有偏執型精神障礙,送進精神病院是對其人權的最大保障,我寫了篇文章要求其出示依據,後來就有地方的幹部給我打電話、發短信、在文章下麵留言,說孫東東教授講的對,這些人需要關起來。從這件事可以看出,某些地方政府是很想尋找理論依據支持的,以使某些迫害行為合理化,並減輕對良心的拷問。
總之,目前中央給地方政府施加的壓力,是會轉化為解決問題的動能,還是會進一步異化信訪製度,使對信訪群眾的打擊報複迫害升級,或者更常見地去人為堵塞信訪渠道以造成解決問題的假象,還值得我們密切觀察並予以警惕。以往的事實表明,對事實比較清楚、矛盾比較簡單的信訪案件,對確實由工作不力引發的信訪案件,對已有法律法規作為解決依據的信訪案件,相信它能夠起到不小的作用。但從“我要做”的地方成功經驗,變為“要我做”的普遍製度,在沒有內部動力的情況下,也存在演變為形式主義的危險。
而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重新確定信訪的功能目標,即在強化和程序化信訪製度作為公民政治參與渠道的同時,要把公民權利救濟方麵功能從信訪製度分離出去,以確定司法救濟的權威性。其次要改革目前的信訪體製,可以考慮撤銷各部門的信訪機構,把信訪全部集中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人民代表來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以加強係統性和協調性。再次,也是最為重要的是,要切實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少數地方黨政迫害信訪者的案件要堅決查處。
(原刊《中國報道》2009年5月13日)
如此花錢買不來真正的穩定
中國的信訪活動麵臨著許多困境。比如,因信訪部門因權限和掌握的資源有限,提供權利救濟的能力十分低下;“分級負責”、禁止“越級上訪”的規定,擋不住信訪民眾湧向中央政府的事實;極低的信訪成功率卻不妨礙信訪洪流日漸壯大等等。黨和政府對此的解決之道是,通過建立對地方的種種信訪責任追究製,來力求將“引發信訪的問題”化解在源頭,從而將“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
這是一種壓力型的解決機製,但我認為它沒有正視地方黨政的能力,沒有正視相當多的“引發信訪的問題”產生於利益分配製度的結構性失衡,一味強調責任追究,必然造成地方上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采取各種手段來消解來自中央或上級的壓力。比起逐件化解矛盾,某些地方政府更願意追求的是堵塞信訪渠道,化問題於無形。具體方法主要有兩手:一是打擊迫害信訪民眾,用拘留、辦學習班、連坐、送精神病院、勞教、判刑等控製手段剝奪其人身自由,以杜絕其上訪的可能;二是寄希望於花錢買穩定,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動用財政資金“公關”上級信訪機構,使其拒絕給信訪民眾登記,或者從紀錄中撤消上訪登記,不將其列入統計、通報的範圍。這就是俗稱的“銷號”、“銷賬”。河南省某縣政法委書記就公開坦陳,2007年1-3月份,該縣實際發生赴京上訪25起65人,進入登記的隻有1起。而這是要花錢給相關機構請客送禮,甚至賄賂信訪工作人員才能做到的。
其二,為把信訪民眾攔截在信訪部門之外,不惜將大筆的錢花在“緊逼盯人”、“接訪”、“截訪”、“穩控”等“工作”上。不久前,一名鎮黨委副書記自曝該鎮信訪內幕:對一名老上訪戶,每截訪一次,差旅費少則三五千元,多則上萬元。每到全國“兩會”等時期,要派出5名幹部24小時跟隨,每年單是穩控他一個人的費用就多達數萬元。這和我們調查的情況是相符的。例如,中共十七大期間,為了保證所謂“零進京”,全國在北京接訪人員近10萬人。他們的日常消費,包括吃、住、行、通訊費等,加上被截訪後訪民的吃、住、行及遣返費等,是一筆數額驚人的開支。
其三,直接花在“賄買”、“收買”信訪民眾上。對反映當地問題的信訪民眾,用錢堵上他的嘴;對權益受損尋求救濟的,花錢隻為求其“息訪”,而不參考其實際損失額。我所接觸過的一位老上訪,開始隻想為自己一萬多元的損失尋找救濟,後來當地縣政府提出用五萬元讓其自願息訪。可他卻像發現了政府的“軟肋”,轉而提出了二十萬的要求。
不可否認,這些手段能在表麵上起一時之功,讓當地的信訪工作有個過得去的統計數據,讓地方領導不至於被一票否決等等。但我認為,這樣花錢是買不來真正穩定的,它隻能掩蓋問題,拖延矛盾的暴發,甚至造成新的問題。
首先,用錢來人為堵塞信訪渠道,會造成執政黨政治合法性的流失,並有可能促成政治激進主義的形成。“銷號”、“截訪”打擊了信訪民眾對於信訪部門的信任,連帶損害了他們對中央的信任。“賄買”“收買”,視金錢為萬能,將各種複雜的現實矛盾都轉化為庸俗的經濟問題,破壞了信訪民眾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更嚴重的是,信訪本是為密切聯係群眾,現在卻將群體上訪、越級上訪看成是不穩定的因素,信訪本是為了落實憲法賦予群眾的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現在卻在花錢穩控中損害了信訪民眾的自由等基本人權,這動搖了信訪民眾對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立國之本的信仰。一旦失去對尋找正義的希望,失去對黨和國家的認同,失落的信訪民眾可能產生強烈的政治絕望情緒,而這是激進主義情緒和行為的溫床,也是反體製思想和行動的溫床。
其次,花錢買來的穩定是種假象,它不利於中央真正了解基層的情況,影響國家政策的形成和調整,有可能錯過在體製層麵解決引發信訪的深層次矛盾的最佳時機。比如征地補償,即使完全按現行法律辦理,仍常會招致不滿,原因是法定補償標準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如不及時修改會帶來更大的隱患。而如果地方花錢掩蓋了矛盾,閉塞了中央的耳目,就可能致使其做出錯誤的判斷。
最近,“賄買”、“收買”中金額的確定並沒有客觀的標準,而是取決於主政官員害怕“一票否決”的程度以及信訪民眾真實行動能力的大小。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訪民眾的期望值,在客觀上鼓勵了信訪釘子戶的產生,容易在信訪民眾間造成互相攀比的情況。它不利於建立處理信訪問題的長效機製,不利於對信訪問題的係統化解決。特別重要的是,為買穩定花掉的錢來自財政,最終要由納稅人來買單。而他們肯定更希望其繳納的稅款,能花在增加公共福利上,而不是被用來為地方政府領導人購買“政績”。
綜上所述,想通過花錢來解決信訪危機是將問題簡單化了。要破解信訪難題,我的主張仍然是:重新確定信訪的功能目標,在強化和程序化信訪製度作為公民政治參與渠道的同時,把公民權利救濟方麵功能從信訪製度分離出去,以確定司法救濟的權威性。改革目前的信訪體製,可以考慮撤銷各部門的信訪機構,把信訪全部集中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人民代表來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以加強係統性和協調性。而最為迫切的,是要切實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少數地方黨政機關迫害信訪者的案件要堅決查處。
(原刊《半月談》2009年06月23日)
拘留進京上訪農民的責任者應被問責
廣東江門農民陳啟林等7人去年9月22日在國家信訪局反應土地問題回鄉後,被當地公安局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處以行政拘留10天。當他準備再次上訪時被當地快速截訪。這起農民因上訪被迫害的案件經媒體公開報道後,在社會引起了強烈的反響。事實上這絕不是個案。根據我的調查,各地以各種名義迫害信訪公民、特別是進京上訪公民的案件經常發生,在某些地方甚至成為了一種被正式認可的工作方法,而且“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是最為常用的“罪名”。
在我國的法律框架裏,“社會管理秩序”涉及到國家對社會各個方麵的管理活動,包括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在這種意義上,信訪秩序是一種社會管理秩序。根據我國《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活動是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公民隻要依據條例的規定進行信訪,其行為受保護,而“打擊報複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在上述案件中,廣東江門公安部門之所以把農民進京上訪拘留案,主要的理由就是他們“越級”進京上訪。但是,《信訪條例》並沒有禁止農民進京上訪的任何規定。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早就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江門農民進京上訪被拘留案中,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不是進京上訪的農民,恰恰是那些公然違反《憲法》和《信訪條例》的地方官員,當然包括那些以法律名義對農民進行迫害的執法者。
為什麼有些地方政府公然把公民正常的信訪活動視為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呢?這其中的原因,我曾多有分析。最基本的結論是目前的信訪製度是典型的權力施壓機製。在這種製度安排下,中央試圖通過建立各種信訪責任追究製,對地方黨政施壓來消解大量民眾來京求決的現狀;而各級省市黨政為了完成中央的任務,不得不把信訪量作為最為重要的考核指標,以往基層施壓;麵對中央和上級的的壓力,為了不被一票否決,縣鄉等基層黨政由於解決問題能力或涉及到本身利益等原因,往往並不是去解決問題,而是對上訪民眾采取的截訪、銷號、拘留、罰款、勞教、判刑、連坐等控製手段壓製上訪人員。
由此可見,如果不對信訪製度進行徹底改革,靠執政者的自省和自製,象廣東江門上訪農民被迫害這樣的事件也就不可能杜絕。但無論信訪製度如何改革,保障公民的法定權益是社會必須堅守的底線。事實上,追究那些迫害信訪公民的執法者或領導人的責任,是有法可依的。
“陪訪製”不值得提倡
江西瑞金於去年11月推出“陪訪製”,即由村級、鄉鎮幹部陪同訪民去上級有關部門上訪,希望以此減低(重複)上訪數量。但卻遭遇了群眾的不信任,今年一季度接訪496件中,陪訪僅19件。
陪訪製推出的背景,是當地“越級上訪”、“非正常進京訪”的持續高發,這種提法本身就說明了信訪活動存在製度性缺陷。憲法給予群眾批評、建議權以及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但這種“直接民主”與國家能力間存在矛盾,特別是對國家最高權力的信任造成信訪向北京集中後。中央政府對此難以承受,隻得“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將“越級訪”、“重複訪”、“集體訪”等作為非法的“非正常上訪”來處理,並將責任層層下壓,分級控製信訪量,信訪製度成為一種典型的壓力機製。拿瑞金來說,其信訪考核製度覆蓋到鄉鎮、村落、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措施包括對一票否決、不能評先評優影響提拔以及與獎金掛勾等。壓力機製可以糾正基層幹部的不當行為,提高其工作積極性,但壓力太大也可能會導致係統的崩潰,特別是在承受壓力的最底層擁有的權力與職責不相稱時。
客觀上必須承認,地方政府的政治資源有限,並不具有完全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的能力。瑞金信訪幹部特意舉出的幾個案例,大約就是試圖說明,很多信訪問題不是他們努力工作可以解決的。其一,3名老人的社保問題,因不符合政策得不到希望的結果。但地方上對國家政策隻有執行的責任沒有改變的能力。其二,一個老人去天安門要求向國家領導人提建議,這是民眾參政議政、政治表達權不足以在現行人大代表製度內得到落實的問題。其三,梁慶山之父曾因罪入獄後在1972年無罪釋放。梁以《國家賠償法》為據要求38萬賠償,但該法規定不溯及既往。這是中央立法機構如何對待政府“政治遺產”的問題。民眾的訴求並非完全沒有理由,它是對平等公民權的呼喚,也是在要求國家履行其對民眾的義務。黨代表人民一切利益的性質,也讓民眾有提出任何要求的底氣。基層政府無能力解決問題,隻能用信訪民眾“自身素質不高,政策法製觀念淡薄”來解釋。實際上,這正是說明了國家的某些基本製度和政策、國家公權力邊界劃分等需要重新審視和調整。但現在中央應對信訪嚴峻局麵的對策,仍是不斷強化下級黨政的責任,而並未真正負起中央政府的責任,即對信訪製度進行整體性的反思和變革。
在矛盾被壓力機製轉移到地方政府與信訪民眾之間後,地方政府不得不正視自身的困境。一方麵,得不到信訪民眾的信任,另一方麵,正常的行政能力和措施無法應對上級控製信訪量的要求,因此,它必然要為自己謀求解困的辦法。相比於截訪、勞教、學習班等強硬手段,陪訪製具有更多的“人性化”色彩。在其轄區內,通過將“陪訪”認可為盡職行為,減輕了基層官員的信訪壓力。在陪同民眾向市(省、北京)上訪時,盡管並不能在製度上減輕未控製“越級上訪”的責任,但可以“監視”信訪民眾不去、少去敏感地點。這是向上級政府做出的一種“苦情”姿態,即地方上已經為解決信訪問題盡了最大的努力,不能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有客觀原因。這甚至也是用“陪同吃苦”向信訪民眾顯示,“正義”雖然不在當地,但可能也同樣不在遠方。
因此,在我看來,“陪訪製”僅是在信訪壓力機製下地方政府的一種“自救”措施,它意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來自上級的巨大工作壓力,客觀上也可部分化解與民眾間因“截訪”等激化的矛盾,但遠不足以彌補信訪體製的製度性缺陷,隻是將信訪問題部分推向上級(中央)政府。
“陪訪製”既然以基層政府利益為出發點,它得不到信訪民眾的信任和認可就不奇怪了。因此,其效果不應被過分期待,也不應提倡。各級政府應在大力加強基層調解製度的同時,盡可能地解決民眾的實際問題,真正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的穩定。
(原刊《人民論壇》2009年第16期)
信訪製度改革需要新思維
信訪製度存在根本性的缺陷,但長期以來形成的製度慣性,仍然是在強化信訪解決民眾權益糾紛能力。目前大力推行的各種信訪責任追究製、領導幹部親自接訪製度等等,與現代國家各司其職和各負其責的原則相悖。
需要從現代國家製度建設特別是國家的憲政建設和長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信訪的改革方向。應從行政、法律、政治三個層麵考慮如何對信訪製度進行穩妥而有步驟的改革。總的方向是弱化信訪的救濟功能,通過司法解決具體的利益衝突。
現實表明,信訪製度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參與和權利救濟製度,雖然在計劃經濟時代起到過一定作用,但由於這一製度存在諸多缺陷,已不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環境,在客觀上成為國家政治認同流失的重要渠道並引發了多起群體性事件,如果不進行徹底改革,將會產生十分嚴重的政治後果。
然而,由於對現行信訪製度存在的問題及根源有著不同的認識,因此對信訪製度何去何從也有不同的看法。從2004年有關信訪改革的大爭論,到目前黨和政府采取的措施來看,信訪製度改革已經形成了製度經濟學中所說的路徑依賴,即某種製度沿著某個路徑往下走,不管這條路是對是錯,都會形成所謂的慣性,而且這種慣性的力量還會不斷自我強化。也就是說,長期以來形成的製度慣性,仍然是在強化信訪解決民眾權益糾紛能力。目前大力推行的各種信訪責任追究製、領導幹部親自接訪製度等等,就是這種思維定勢的產物。
但在我看來,信訪活動出現困境主要的根源在於信訪運行的邏輯和規則與中國的現行政治體製一脈相承的,最集中的表現就是建立在壓力體製之上的信訪責任追究製。這種以上訪量特別是進京上訪量為最基本考慮指標的信訪責任追究製,雖然能解決一些信訪問題。但地方黨政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不得不采取截訪、銷號、拘留、罰款、勞教、判刑、連坐等控製手段消解來自中央的壓力。因此,我們需要從現代國家製度建設特別是國家的憲政建設和長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信訪的改革方向。
根據目前的情況,我建議從行政、法律、政治三個層麵考慮如何對信訪製度進行穩妥而有步驟的改革。
第一步:給各級黨政部門減壓和給信訪公民鬆綁,以減小信訪的規模和衝擊性,維護社會穩定。
主要措施是:(1)中央減少對地方黨政領導的壓力,不按信訪量給各地排名,取消信訪責任追究製,不要求地方政府來京接訪;(2)中央信訪部門不再給省市開信訪移辦單;(3)不對信訪公民的信訪級別作特別的限製;(4)由信訪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因信訪而發生的治安案件。
這樣做的主要理由是:(1)減弱信訪的權利救濟功能,降低群眾對信訪的預期,會迅速使一些信訪案件平息,減少群眾進京走訪;(2)在中央的高壓下,地方政府為了息訪,對於信訪公民不是收買或欺騙,就是打擊迫害,從而誘發更多的信訪案件。給地方政府減壓,才能給中央減壓;維護地方的政治權威,才能加強和鞏固中央的政治權威。
第二步:強化各級司法機關接受公民告訴、申訴及處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由司法機關承辦目前積壓在信訪部門的案件。
主要措施有:(1)由上級法院和檢察院下派一級設立告訴申訴案件受理機構;也可以考慮建立全國性的巡回法庭。(2)擴大訴訟受理範圍,對關係到民眾生活的案件可以考慮緩收、減收或免收訴訟費;(3)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力量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克服司法腐敗;(4)司法機關對受理的告訴和申訴案件要在限期內給予答複;(5)由司法部門依法查處信訪人迫害案件;(6)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群眾告訴申訴進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機構的資源投入,並在製度上確立法院和檢察院的重要人員和經費均由上一級法院和檢察院管理和保障。通過樹立國家司法機構的權威,可以把社會矛盾的解決引導到正規的司法渠道,逐步減少信訪以及伴隨信訪的非製度化公民政治行動。
在推進司法製度改革的同時,對現有的社會調解製度也要有所加強。可以考慮到現有的基層信訪人員加強社會調解機構,以作為司法製度的必要補充。
第三步:撤銷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信訪機構,把信訪集中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人民代表來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並係統地建立民眾的利益表達組織。
主要措施是:(1)組織各級人民代表特別是縣鄉人民代表對本選區的重要信訪案件進行調查和督辦;(2)公布各級人民代表的聯係方式;(3)建立全國信訪網,並把一些重大問題的信訪資料上網公示讓民眾評議。(4)允許社會各階層建立利益表達組織,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讓他們通過集會示威等方式表達利益。
這樣做的好處是:(1)使各層級各選區的人大代表有了一項新的具體職責,他們有法律賦予的言論免責權和調查權,也有義務對信訪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向成為信訪對象的一府兩院提出質詢,直至向嚴重瀆職、失職、甚至涉嫌違法犯罪的領導幹部提出罷免動議。這樣,不僅使信訪工作獲得一個權力主體,同時也使信訪工作具備了應有的問責性,即向人民負責的特質。(2)將目前散存在各職能部門的信訪資源合並到人代會將為人民代表大會的製度建設提供大量物質資源、人力資源和政治資源,將為人民代表逐步專職化和與此相應的人代會逐步實質化創造資源和職責兩方麵的條件;(3)把信訪集中到人大後,可以建立一套統一的科學的信訪登記體係和檢索體係,不僅可以準確統計信訪量,而且可以節約大量的社會資源,克服目前信訪公民盲目投訴、反複投訴、多方投訴造成的巨大資源浪費和政治信任流失。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信訪改革應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改變目前地方治狀況,需要開展以縣級人民代表專職化為起點、以政治分權為杠杆、以司法製衡為保障的綜合縣級政治改革,使縣級政權有足夠的地方社會和經濟管理權限,同時使縣級政權及其主官的權力受到有效的製衡和監督。通過建立既對中央負責又對地方民眾負責的縣級政府,並容許各種社會利益表達組織的存在,隻有讓社會各階層都有自己的利益表達組織,才能產生一個利益相對均衡、社會相對和諧的現代社會。
(2009年6月18日在第十一屆全國政協第六次常委會專題討論會上的講話,原刊《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