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傳來,我深感痛心。一方麵,我為死傷的膠農和受傷的警察以及他們的家人感到悲傷和痛惜。更讓我痛心的事,某些媒體的報道和某些人物的一些論調,讓我覺得這些死傷的膠農和受傷的警察白白作出了巨大的犧牲。我擔心,如果這些論調背後的政治思維繼續主導政府的施政,正當維權的民眾和以保護公民為天職的人民警察還會被迫兵戎相見,還會繼續為社會不公、司法不公、政治不公付出鮮血和生命的代價。
論調之一,警民衝突之所以發生,是膠農法律和政策意識不強,為了一己私利,不信守合同,公然與執行公務的警察對抗。
近十年來,我一直在研究底層的維權行為,提出了農民“以法抗爭”和工人“以理維權”這兩個解釋框架。在我看來,目前農民的維權抗爭行為有一個顯著特征,就是他們盡量從法律和政策中找到行動的依據。我接觸過大量農村來的上訪人員,他們對法律和政策了解的程度經常讓我感到驚歎。盡管他們有時對法律和政策的理解有些偏差,但他們的法律意識是非常強的。具體來說,農民的法律意識體現在兩個方麵。第一,他們根據法律和政策界定自己的合法權益,衡量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民眾感到利益受到侵害是維權行為發生的前提和基礎,而在當前中國農民看來,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損害的標準是法律和政策。這在孟連事件中表現得很明顯。長期以來,孟連的膠農就感到在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與橡膠公司的利益分配格局受是不公平的,特別是經過20多年來的幾次改製,這些橡膠公司都成了私營企業,而且近年國標一級天然橡膠價格從每噸7000多元漲到2.7萬元左右,膠農要求重新調整利益分配的呼聲也就日益強烈。任何一個人,隻要他不故意忘記國家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曲折曆史,隻要他不故意忘記是廣大民眾為經濟改革和經濟體製轉型承擔最大壓力、付出最大代價,隻要他不因為自己幸免淪為弱勢群體的一員而心甘情願地為有錢有權的人辯護,都會承認膠農的要求是正當的、合理的。盡管膠農的要求可能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作為根據,但他們的要求建立在他們作為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基礎上,具有無可爭議的政治正當性,這不正是中央主要領導人提出的“讓群眾共享經濟發展成果”的一個具體表現?然而,有人卻認為,公司加工出售幹膠的收益與膠農無關,並且合同中也沒有約定收購價和分成比例的調整方法。言外之意,按照合同法規定,公司沒有義務滿足農戶的調價要求,農戶應執行合同,無權可維。顯然,這些人有意無意地忘記或忽略了一個鐵的事實,那就是當年簽訂經濟合同時,合同主體是不平等的。由於政府公權力的幹預,膠民在簽訂合同時,無法充分有效地表達自身的利益要求。即使單純從法律角度看,一個三十年的合同,未規定收購價和分成比例的調整方式,未約定國家政策有變時,林權的歸屬方式調整,顯然是有問題的,而且問題更可能出在合同的強勢方,而不是出在膠農。最關鍵的是,當前國家正在進行林權改革,膠農根據林權改革的政策要求重新確定其對膠林的權益,難道不是法律意識的體現嗎?
農民法律意識的第二個體現是,他們一般都會按照法定程序尋求權利救濟。在現實中,無論是工人還是農民,當他們感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果與直接侵害他們權益的資本方談判無效,他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依靠公權機關解決他們的問題。抱著這樣的希望,他們依據法律和政策到各級政府上訪、到法院起訴,或求助於各種新聞媒體。隻有在這些路都走不通時,他們才可能采取一些非製度化的行動。孟連的膠農就是如此。他們找地方政府上訪,地方政府說這是經濟合同糾紛,他們管不了,找法院去。然而,由於目前的司法審判權實際上掌握在地方權貴手中,法院注定無所作為。因此,膠農隻得反複找橡膠公司談判橡膠林產權的歸屬。已經私營化了的橡膠公司當然不會同意作這樣的調整,因為在他們看來,這是膠農與他們爭利。所以,那些私營老板們就強調他們對於林地的產權是通過政府改製取得的,有異議找政府去。就這樣,政府不管,法院袖手,公司不理,膠農怎麼辦?他們采取了非製度化的行動。我不讚成訴諸武力,但我也許不得不悲哀地承認,如果尋求權利救濟的路都被堵死,那麼,對於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民眾來說,如果他們不想無止境地忍受不公正,暴力維權也許真是唯一的選擇。如果一定要指出誰應該增強法律意識,我認為,當前最需要增強法律意識的恰恰是那些不顧民眾疾苦的當政者和靠侵犯民眾合法利益而獲得財富的人。而那些惘顧曆史和現狀,擺出一副客觀公正的姿態,或明或暗地指責維權民眾缺乏法律意識的人,究竟是在提倡和維護法治觀念,還是在向權貴和既得利益者獻媚,不就昭然若揭了嗎?
論調之二,民眾之所以團結起來維權,最終發展成為暴力事件,是受了壞人的指使。
這次孟連暴力衝突事件,公安機關就找出了這樣的“壞人”。有關報道稱,根據公安機關調查,自集體林權製度改革啟動後,一些社會閑散人員和律師插手膠農與橡膠公司的糾紛,向膠農收取一兩千元不等的“律師費”,許諾為膠農辦理《林權證》。報道還稱,這些別有用心的人挑動膠農不把橡膠交給公司,在膠農中培養“骨幹人員”,煽動鬧事,甚至發展到“推翻”村組自治組織、打砸橡膠公司、對抗政府林改工作隊。我不知道這是不是與膠農有“生死之交”的孟連縣公安機關的調查,我也不知道他們掌握了些什麼“證據”,我隻想強調一點,那就是,這些膠農為何寧願花錢也要聽這些“社會閑散人員”和律師的話而與政府及公司進行抗爭,這難道是可以用這些人“欺騙”膠農來解釋的嗎?!請問,在膠農感到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他們是不是找過我們“以民為本”的執政黨和人民政府?是不是找過宣稱要“執法如山”的人民司法機關?我們那些號稱是人民選舉產生的各級人大代表跑到哪裏去了?在我看來,正是這些機關和人員的亂作為和不作為,才使老百姓心甘情願讓那些社會閑散人員和律師“欺騙”和“煽動”的。
我一直認為,社會各利益群體應該擁有自己的利益表達組織,成立這樣的組織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原因是,有了這樣的組織,農民的利益就有了組織性表達,就會影響到一些公共政策的製定和執行。而且,就是發生了衝突利益,也有協商的對象。這次孟連事件就表明,膠農需要有自己的利益表達。那些所謂“壞人”隻不過是滿足了膠農的利益表達需要。政府要想民眾不讓“壞人”利用,就應該真正尊重憲法賦予民眾的結社權利,使其能更清楚更強有力地表達自己的利益,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利益糾紛中占據平等的地位,有能力對不當介入利益糾紛的地方政府說不。而且,政府也有責任幫助普通群眾在處理關係其基本利益的法律問題時得到優質法律服務。如果政府做不到這一點,是失職,應當檢討自己的工作,根本沒有資格指責民眾受“壞人”的“欺騙”和“煽動”。
論調之三,警察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而介入膠農的維權案,隻有當他們遭遇到了圍攻後才不得不動用警力防暴。
警察當然要維護社會治安,但更要一視同仁地保護所有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然而,現實往往並不是這樣。事實上,許多警民暴力衝突事件都表明,衝突的重要根源是政府濫用警力。現在,許多地方黨政的合法性得不到民眾認同,地方黨政隻有依靠暴力來執政。無論遇到什麼事,都要把人民警察派上去,表麵上是顯擺威風,實際上是心虛無能的表現。而且,當人民警察成了權貴者的跟班,隻為利益集團看家護院時,我們就不難想象他們會對底層民眾會采取什麼行動了。不可否認,孟連的執政者也想解決膠農與橡膠公司之間曆史遺留的林權問題,縣委和縣政府“多次派出工作組開展群眾工作”。然而,他們的工作傾向就是讓群眾接受不公平的現實。而群眾則認為,當年的改製就是各級政府在侵犯膠農利益的情況下讓私人老板獲利。正是因為政府的介入,膠農長期以來對橡膠公司的積怨,逐步發展成為對基層幹部、基層黨委政府的不滿,幹群關係壞到無以複加的地步。發展到最後,執政者為了維護自身的政治利益和保護公司的經濟利益,以整治社會治安為名,動用國家暴力機器,讓公安介入,出動58名警察去抓5個“犯罪嫌疑人”,導致衝突升級,釀成慘禍。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警察在行動中對膠農開槍,是一個需要高度警惕的問題。自發生在上海的楊佳襲警案後,有些人把警察描繪成了弱勢人群,認為應取消警察動用武力對待維權民眾的限製。在我看來,警察當然有權使用武力對付暴徒,但警察絕對沒有權力用暴力對待合法維權的民眾。孟連慘案再一次證明,當執政暴力化的時候,良民也會變成暴民。
那麼,如何才能增強政治合法性,走出施政和維權的暴力困境呢?我仍然堅持認為,出路有三條。首先,健全法治。在現代社會,解決經濟利益糾紛的最佳途徑是法律。要健全法治,需要讓地方司法體係脫離地方黨政的控製,在地方上建立司法獨立。同時,要完善法律體係。比如在合同法中,應該明確加入“情勢變更”原則,使之能夠應對類似林權糾紛這樣的曆史遺留問題。第二,為了防止政府濫用警力,應追究濫用警力者—而非警察—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要樹立正確的執政觀念。政府必須尊重民眾的權利,政府領導必須樹立政府為全民公器的觀念,正視不同群體的利益衝突,不奢求迅速一步到位地解決問題,不動用公權力壓服民眾,相信群眾有能力自行協商解決。政府官員應明白自己也是民眾的一員,隻是處於公務員這一位置,不要把自己淩駕於普通百姓之上。執政理念的改變來自於學習和反思,希望最近發生的警民衝突事件能對官員有所觸動。濫用警力隻有帶來惡性循環,使社會中每個人的生存風險都增大。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政治製度必須改革,要用製度樹立和保障正確的執政觀念。改革政治製度,不是要改朝換代,不是要照搬西方,而是要真正落實我國公民依照憲法和現行法律應該享有的公民權利。他們應該能夠切切實實地民主選舉自己的人民代表,他們應該能夠切切實實地用選票督促他們選出的人民代表為他們的利益說話,站在他們的立場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讓民眾能夠充分有效地在體製內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是我國長期穩定發展的最可靠的政治保障。
群體暴力襲警案何以頻頻發生
近期群體暴力襲警案頻發。據報道,3月23日海南東方市因一學生糾紛,數百人到感城鎮政府和邊防派出所進行打、砸、燒,導致4間官兵宿舍及部分檔案資料被燒,1輛警車、1輛涉案扣押的小汽車及10部摩托車被砸爛燒毀。3月28日晚,西寧市城西公安分局虎台派出所民警在處理一起報警事件中,遭到一夥人的毆打圍攻,派出所遭到打砸。3月30日,烏魯木齊3名便衣民警在押送犯人途中,遇代某違反交通法規橫穿馬路,鳴笛示意,代某卻不避讓。民警緊急采取製動措施,交涉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代某煽動周圍不明真相的群眾圍攻民警,圍觀群眾達200餘人,等等。
分析這些事件,我們可以看到有如下幾個方麵的共同特征。其一,群體暴力。如果說,2008年7月1日北京市民楊佳闖入上海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是個體的犯罪行為的話,那麼,近期發生的暴力襲警案則是群體性的暴力行為。這個群體成分十分複雜,有些與案件本身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有些則沒有任何直接利害關係,是“不明真相的群眾”。其二,群體泄憤。如果說楊佳報複殺人是“泄私憤”的話,那麼,近期發生的暴力襲警案則是“泄公憤”,當然,這裏的“公憤”僅僅指這個群體的某些不滿之“憤”,並不是常用的具有好惡價值判斷的社會之“憤”。其三,目標明確。這些事件都是在明知攻擊的對象是警察或警務機關的情況下發生的,而故意采取的以侵犯警察人身安全或警務機關工作秩序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由此表明,在當前的社會形勢及社會心理下,警察執法的權威性受到了最嚴重的挑戰。
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構成部分,它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國家法律的重要執行者和社會的保護者。警察執法權威是國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體現,同時又是國家政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警察執法權威直接來自國家政權的強製力但並不等同於暴力,它與整個社會政治形態有著密切的關係。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目前群體性襲警所表現出的警察執法權威所受到的威脅,實際上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其嚴重性在於警察執法權威流失不僅僅危及警務機關和警察的安全,而且對社會基本秩序產生了影響。
造成我國警察執法權威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對此,人們已多有分析。比如,我國警察力量不足裝備落後,世界發達國家警察與人口的平均比率達萬分之三十五,而我國約為萬分之十二,遠遠低於世界發達國家,甚至低於巴西、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由於警力不足,就不得不讓一些聯防隊員、保安等非執法主體參與執法,這些素質不一的“非正規軍”所進行的“非規範行為”必然影響警察的形象。又比如,國家對妨害執行公務的追究不是很嚴厲,社會中很多違法抗拒執法、妨害執行公務的行為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製裁,容易造成人們不能清楚地認識襲警所產生的後果。據統計,2008年全國共發生侵害民警案件7719起,處理侵害民警執法權益行為人11821名,其中追究刑事責任僅4338人,等等。當然,這些都會對警察執法權威產生影響。但在我看來,警察執法權威流失最重要的原因則是,警察執法形象被自己違規超越職權行為和內部違法犯罪行為破壞了。現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處理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征收稅費、計劃生育等行政事務時,強令警察超越職權參與;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態度粗暴、濫用權力,認為自己手中有槍,就可以無法無天。長此以往的後果就是,民眾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怨憤,一旦遇到警民衝突,民眾就會群起而攻之,群體暴力襲警事件也就發生了。
實際上,我所講的這些不是什麼新道理。我們的老祖宗早就說過“公則民不敢慢,廉則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這樣一些有哲理的話。如果把這些話用在警察執法權威問題上則是,隻要警察和警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做到明法守法、公開透明、公平合理、嚴於律己、拒絕腐敗、言行一致,依照法定程序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警察的執法權威就會得到很好的維護,也才會有警民和諧,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才能真正構建好和諧社會。當然,要做到這些隻靠思想教育是不夠的,更主要的是要健全警察製度。問題是,警察製度建設與國家政治體製密切相關,如果不能進行體製改革,不能建立政府對民眾負責任的製度,作為國家行政係統的組成部分的公安機關及其負責人,就不得不為了迎合地方某些領導人的意誌而濫用警力,而使自己成為民眾的對立麵。但願當前發生的數起群體襲警案能成為執政者開啟體製改革的契機。
(原刊《南方都市報》2009年4月4日)
不能用社會敵意事件誤導社會
2009年3月中,在中國政法大學和京鼎律師事務所等單位聯合舉辦的“社會敵意事件與調控?犯罪學高層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皮藝軍教授提出了“社會敵意事件”這一概念,並認為甕安事件、德江舞龍、學生聚會、楊佳這些事件都是“社會敵意事件”。對此,著名學者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嚴勵、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單光鼐等都對“社會敵意事件”概念提出了質疑。
群體性事件是觀察中國社會的窗口。但對什麼是群體事件,則並不是一個學術問題。在我國,實際上是一個政治概念。一般認為有四個方麵的標準,第一,必須五個人以上;第二,必須要有一個共同的行為指向,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據;第四,影響財產秩序、管製秩序。以這個標準來看,群體性事件在數量上是顯著增加的。這麼多年來,我們有一批學者不停研究這個問題,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工作就是想區分社會群體事件中不同的類型,我們想降低其敏感性。
經過研究和分析,我們認為中國的主體80%以上是關於維權的。另外一些就是社會糾紛、社會泄憤、聚眾犯罪。簡單總結一下維權事件的基本特點有四個:
第一,它是利益之爭不是權力之爭。這一點特別重要,這是定性的問題,屬於人民內部矛盾。
第二,規則意識大於權利意識。這一點是美國哈佛大學裴宜理老師提出來的。中國的老百姓找政府是這麼說的,你說了給我十塊錢,你為什麼給我五塊錢呢?你說了的,但是沒有給我,而不是說你根據天賦人權應該給我二十塊錢。中國老百姓不管表現多麼大的仇恨、敵意,底線在於規則,還是沒有突破規則的。
第三,反應性大於進取性,都是你找他的麻煩,他才對付你,不會主動找你的事情。
第四,目標的合法性與行為的非法性共存。目標是合法的,但是行為中間有一些非法。
這四點是我們對中國目前群體性事件最基本的總結,我們認為80%以上是這個問題。所以對這個問題,我們要有一個比較清醒的認識,不管在這件事情中間有人表現出什麼樣的敵意,但是它還是一個利益之爭,這些事件顯然不能定性為社會敵意事件。
現在分析一下甕安事件,它所表現出來的特點與我前麵講的維權事件四個特點並不一樣。我把它定為“社會泄憤事件”。其一,因一些偶然事件引起,沒有個人上訪、行政訴訟等征兆,突發性極強;其二,沒有明確的組織者,找不到磋商對象,絕大多數參與者與最初引發的事件並沒有直接利益關係,主要是借題發揮,表達對社會不公、吏治腐敗等現象的不滿;其三,失實或錯誤信息的傳播使事態擴大;其四,有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我認為,社會泄憤事件的發生具有複雜的群體心理原因,事件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借機發泄、逆反、盲從、法不責眾等心理,如何防範和疏導這種群體心理是解決社會泄憤事件的關鍵,也是當前理論界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從維權走向泄憤是有可能的,從泄憤走向騷亂也是有可能的。怎樣界定泄憤和騷亂,在我看來,有一個最重要的指標就是攻擊的目標是不是相關性。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麵對中國目前的社會衝突需要新思維。具體為三句話:麵對目前群體性事件,整個社會需要理智,執政者需要智慧,研究者需要的是品格。我也不同意用“社會敵意事件”來指稱目前的社會群體性事件。因為在目前的政治環境和社會語境下,用這個名詞來指稱民眾的維權行為,可能帶來的問題是我們難以想象的。
(原刊《晶報》2009年4月5日)
王帥案中誰更應道歉
河南省副省長兼公安廳廳長秦玉海4月16日做客人民網,談到“河南靈寶跨省抓捕發帖人王帥”事件時,他表示,當地公安機關執法有過錯,王帥的情形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他獲得了國家賠償。秦玉海還就此事表示道歉,並稱河南省公安廳已派出調查組在靈寶調查。4月10日,我與王帥共同接受人民網的邀請進行網絡訪談時,我還為他是否被再次拘押擔心。現在有了秦玉海的這個表態,我們可以放心了,但此事還不能就此完結。
秦玉海雖身兼河南省副省長,但他的發言主要是從公安係統的角度來說的,批評的是公安部門隨意執法的問題。但靈寶公安部門介入此案,有沒有受到當地政府的壓力或直接指使,尚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公安機關應該履行國家法律重要執行者和社會保護者的神聖職責,依法辦事,將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但它也隻是政府的一個部門,其人事、財政、業務都要受到同級黨政機關的控製,因此多少被地方政治利益化了。濫用警力的不是警察本身,而是有權使用警力者。一些地方政府在處理征地等棘手問題時,強令警察超越職權參與。更有些地方甚至將人民警察作為利益集團看家護院的工具,把警察看成地方權貴的打手和跟班。
重慶“彭水詩案”、山西“稷山文案”、陝西“誌丹短信案”、山東“高唐網案”,許多明顯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內的行為,之所以能被扣上“誹謗”的帽子,動用公權力濫加審訊、拘捕、起訴,並被上升到“影響地方經濟發展”、“破壞地方形象”的高度,沒有具體權力者背後蓄意的“非法行政、濫用職權”、“壓製批評,控製輿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顯然是不可想象的。王帥一案中,靈寶市政府究竟扮演了什麼角色,是否濫用了警力,公眾有理由質疑,更希望看到有人對此事負責。在秦玉海道歉這個非正式消息之外,法治社會中更標準的做法應該是,靈寶市政府或者其上級政府正式向社會公布王帥案的情況,包括從發生到認定為錯案的整個過程,需要負責的具體人員,對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處理決定等等,將執政行為公開化、透明化。
王帥“誹謗案”本就不該發生,現在被作為錯案撤銷,隻是解決了一個衍生問題。此事因反映靈寶市政府違法用地問題而起,注意力應該回到這裏。王帥既然不是誹謗,靈寶市政府應該就其反映的違法征地問題,給王帥和公眾一個明確的答複。如果公眾因王帥的帖子有誤解的地方,靈寶市政府認為其損害了當地政府形象,那它有義務就實際情況做出澄清和說明,以回應網民的質疑,打消網民的疑慮。不進行有效的溝通,不明真相的群眾永遠也沒有辦法去了解。如果王帥反映的問題確有其事(中國青年報16日報道稱多征了逾27平方公裏),靈寶市政府也不應隱瞞,而是承認問題、承擔責任,並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是恢複耕地,是補辦手續,是追加征地補償款,要向有關群眾和關心此事的社會公眾明確交待。
在吸引了這麼多的眼球之後,如果此事仍不了了之,那才真是對地方政府形象的極大損害。它似乎意味著,隻要政府想做的事,無論是否合法,不管是將某個發出批評聲音的公民送入牢房,還是將農民以低廉的價格從土地上趕走,都可以通過不同方式做到。即使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政府也可以以各種理由推卸責任,並使自己的違法行為超脫於法律之外。
(刊《南方都市報》2009年4月17日於建嶸專欄)
要重視群體事件中群體心理
最近,主流媒體對甕安事件等群體性事件的反思多了起來。這是值得提倡的。但從已發表的文章來看,很少把群體心理的研究成果引入到對群體事件的觀察和分析之中。然而,如果不研究特定社會情境下的群體心理,是很難真正理解這類事件及其發生機製的,更不要說製定什麼科學的處置方案了。
事實上,社會學家的研究早就表明,群體事件的發生過程,會形成區別於個體的“群體心理”。法國人勒龐早在1895年就有過深入的分析。他在《烏合之眾》一書中指出,個體一旦參加到群體之中,由於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順從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個體就會喪失理性和責任感,表現出衝動而具有攻擊性等過激行動。“一個心理群體表現出來的最驚人的特點如下:構成這個群體的個人不管是誰,他們的生活方式、職業、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還是不同,他們變成了一個群體這個事實,便使他們獲得了一種集體心理,這使他們的感情、思想和行為變得與他們單獨一人時頗為不同”。而如果,我們不了解這種心理,就很難理解這些事件是為什麼會發生的,為何以這樣的方式發生這些問題。
通過對近幾年來所發生與甕安事件相似類的群體性事件的觀察和研究,我認為這類群體性事件在社會心理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麵特征。
其一,借機發泄心理。這類事件的發生,根本原因是人們對特定社會結構或狀態不滿,並且認為表達意見和尋求救濟的合法途徑被堵死,從而轉向用行動發泄不滿。甕安等事件引發的原因看似簡單,可卻引起了無數與原發事件並無直接利益關係者參加其中。他們的行為並不僅僅針對起因事件本身,該事件至多起了一種催化或引爆的工具性作用。社會的劇烈變化、利益的重新分配、社會階層的重新劃分和差距加深,社會充斥著廣泛的不滿情緒,很多人沒有在經濟發展中收益,反而感覺生活壓力加大,心理上產生了相對的被剝奪感;某些地方政府長期行政不作為、亂作為,造成社會秩序紊亂甚至失控,一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司法不公平、不公正,信訪長期無結果,使人感到無處說理,心理壓抑;道德體係崩潰,人心迷茫。這些深層次矛盾長期累積,得不到有效的排解與疏導,碰到合適的導火索,“突發性”事件的發生也就絕非偶然了。這實際上是我把這類事件稱為“社會泄憤事件”的主要依據。
其二,逆反心理。當起因事件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出來“辟謠”或“定性”時,因其長期的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已經很難在民眾中樹立威望和公信力。因而,無論政府如何解釋,人們不僅不可能相信,反而將其視為政府推卸責任、隱瞞事實的借口。“辟謠”或“定性”不僅無法起到安撫人心的效果,反而起到了火上澆油的作用。在甕安事件中,中青年人居多,甚至十多歲到二十多歲的中學生、大學生也參與其中。這是一群最容易產生藐視現有秩序心理的人。在“官”、“民”二分的現實狀態下,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因處於不同的地位、各有其利益,看待問題和思考的方式已經各具特點。在起因事件發生並造成一定影響後,相關部門對事件的解釋與人們所期望的解釋形成極大的偏差。這種解釋或“托辭”在無法獲得人們信任的情況下,成為人們發泄不滿的借口,並挑戰對公共權威的認同。或者說,在當時憤懣鬱積的特定情境下,無論政府如何說如何做,都不會產生實質性的效果。政府以一種方式對待事件,民眾偏偏以與其相對的另一種方式應對。兩種不同的思考和看待問題的方式使衝突成為現實。
其三,表現欲和英雄情結。個人進入群體後,總有一種表現欲。勒龐早就認為,“孤立的他可能是個有教養的個人,但在群體中他卻變成了野蠻人——即一個行為受本能支配的動物。他表現得身不由己,殘暴而狂熱,也表現出原始人的熱情和英雄主義。”這種英雄情結會促使他去做那些讓群體稱道的事情,無論這些事情是不是違法的。
其四,盲目從眾和法不責眾心理。許多參與事件的人,可能根本沒有意識到事件發展的嚴重性,更無法說清自己參與該事件的目的和動機,而隻是“看著別人跑過去,我也跟著跑過去了”。在群體性事件中,個人之所以參與其中,法不責眾心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許多參與事件的人認為,隻要人一多,個人混在群體之中,做著和其它千百人相同的事,往往相信自己的行為不會受到追究。這種從眾心理可能會使一個極小的事件在很短時間內聚集起幾千人上萬人來,從而聚集起巨大的社會能量。這種能量一旦得不到及時疏導或緩慢釋放,就可能演變為嚴重的社會衝突。
當前社會泄憤事件所具有的這些群體心理特征是十分明顯的。我們要以科學的態度來對待它,要根據這些心理發生的機製製定科學的心理疏導方案,以利於防範和處置好這類事件的發生。
化解民怨需要係統的製度建設——石首事件反思
2009年6月17日至21日,湖北石首市因一男子意外死亡引發了部分民眾與警察及武警部隊的肢體衝突。這是繼2008年6月28日“甕安事件”之後,發生的又一起特大群體性事件。如果說甕安事件的“典型意義”在於圍攻政府、打砸搶燒,石首事件的“突破性”則在於民眾與武警的正麵接觸。
麵對充滿憤怒並奮不顧身的街頭抗爭者,地方執政者驚惶失措,民眾更是憂心如焚。對中國社會穩定形勢的擔憂,在網絡世界的推動下,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熱度成為公共領域的焦點話題。如何正確認識此類事件的性質,並建立科學的防範機製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
石首事件是一起社會泄憤事件
按照我對群體性事件的劃分,“甕安事件”、“石首事件”都屬於社會泄憤事件,它區別於維權事件、有組織犯罪和社會騷亂主要有三個方麵。第一,無組織動員,由偶然事件引起,突發性極強。第二,參與者無利益訴求。絕大多數參與者與最初引發的事件並沒有直接利益關係,主要是路見不平或借題發揮,表達對社會不公的不滿、以發泄為主。第三,無規則底線,有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的行為,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公權機關的財產及其人員,但並不侵犯普通民眾的財產和人身。石首事件完全符合這些特征。事件由塗遠高的非正常死亡引發,短時間內在無組織的情況下聚集了大量人群;參與的群眾大多數與在此事中沒有自己的直接利益等。而具體情節則進一步強化了這些特征,主要是規模大、時間長、暴力對抗程度加強等。因此,它是一起典型的社會泄憤事件。
導致這類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在我看來主要有兩點。一方麵是當地官民對立的情況比較嚴重,群眾對當地政治、經濟、民生等現實情況存在不滿,認為當地黨政在社會秩序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等方麵有明顯的不足,群眾心中累積了大量的怨氣和怒氣且長期得不到發泄。石首事件中,根據目前的報道,群眾的不滿主要在於,當地毒品犯罪活動猖獗、永隆酒店是毒梟用來走私毒品的,並傳說當地實權人物通過家屬持有該酒店的股份;同樣的酒店,在七年前發生過類似的離奇事件,群眾擔心事件一再重演;兩起蹊蹺的死亡,都被公安草草地做出了“自殺”結論,群眾對國家機關能否依法、依程序辦事產生了懷疑。一名圍觀的中年女子被架離現場時說:“我在這裏守了兩個通晚,就想知道,這個事情到底會不會公正解決。”她的話說明群眾聚集的部分原因,在於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企盼和要求。
另一方麵,導火索事件能否引發集體性的泄憤,與當地政府的治理能力和處置技術有關。而石首政府顯然是不合格的。事件發生後的三天內,特別是“黃金24小時”內,現場沒有出現官員來與群眾對話回答其疑問,來發布權威消息安撫群眾情緒,來保證政府會依法辦事。而是忙於搶奪屍體——這讓群眾產生了官方要毀滅證據以掩埋事實真相的恐懼,加深了對抗情緒;忙於強行斷網、封鎖消息——喪失了官方的公信力,給小道消息提供了傳播的土壤;忙於給現場斷電—對抗式的處置技術推動了群眾的進一步對抗;忙於調動大批武警——在當時特殊的情況下致使群眾短暫地流失了對國家力量的認同;而武警同誌的喊話中強調“不要被人利用”等——低估了群眾的智商,無視於他們對“真相”的判斷和要求,蔑視他們參與“圍觀”的動機,才出現男女老幼齊上陣,磚頭石塊齊飛的混亂局麵。可以說,石首當地黨政的不作為、亂作為,對事件的發展起到了很壞的負麵作用。
未對官員真正追責是甕安經驗教訓得不到重視的原因之一
實際上,在事件處置過程中,石首官員並非沒有經驗可學。“甕安事件”發後,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明確指出了三點:堅持信息透明,要在第一時間把真實、準確的信息全麵地讓媒體知道,並借助媒體力量披露事件真相和細節。啟動輿論監督係統,及時回答人民的疑問。實事求是地公開真相,打破“不明真相的群眾在少數壞人的煽動下”的公式。新華社記者劉子富曾總結的經驗中適用於事件現場處置中的有:地方政府負責人第一時間親臨現場;信息公開,尤其要在黃金24小時內不斷公布準確、真實的信息,不給謠言傳播的機會;慎用警力。
但這對石首地方黨政顯然沒起到作用。它的每一種行為都是對甕安經驗教訓的反動,每一個步驟都推動了局勢的升級。那麼,我們要麵對的問題就是,寶貴的經驗教訓為什麼得不到對一方安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地方黨政要員的自發性的重視和學習,而要重複的付出代價。深層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甕安事件”中並未真正對相關官員追責,影響不容小視。
據報道,曾被迅速撤職的原甕安縣委書記王勤,在事發後不久,就悄悄“複出”,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對這起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負有責任的官員,並未付出法律上、政治上甚至仕途上的代價,這無疑讓其它處於類似情況的基層主政官員吃了顆“定心丸”。使其安於僅對自己的利益負責,而無視黨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在我看來,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期望能石首事件中能得以改善,以儆效尤。
正視社會泄憤事件後期處理的鼓勵效應
而“甕安事件”的後期處理,對社會的影響並不僅限於官員這一個方麵。李樹芬的屍體進行了三次屍檢,打消了家屬的疑竇。對事主來說,在事件發生後,他能獲得比較好的調查平台,得到相對真實的“真相”和相對公平的處理結果,甚至由政府給予一定的賠償。而對參加的群眾來說,他們在參與過程中“揚眉吐氣”,並且贏得了上級黨政對當地問題的重視和解決資源,改善了當地的政治小氣候。甕安事件後,當地更換了負責官員,清理幹部隊伍;逐一清理解決各類曆史積案;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有調查顯示甕安群眾安全感隻有59.09%;加大教育等民生事宜的財政投入。唯一的受損者似乎隻是被追究刑責的打砸搶燒犯罪分子。總的來說,“鬧事”使群眾獲得了解決當地深層次矛盾的機會,卻沒有什麼直接的利益損失。石首事件的處理還遠未結束,但從相關報道看一些措施也遵循了這樣的思路。
這種處理方法對不對?有錯就改、將群眾利益放在首位無疑是對的。如果說有錯,其錯在於為什麼隻有“鬧事”才能將嚴重的問題暴露,並得到重視和切實的解決。因此,甕安事件的處理結果,因其具有的標本意義,可能會鼓勵更多泄憤事件的發生。雖然具有很大的非理性成分,偶然性、暴發性比較強,但很難說之前類似事件的處理會對事主、其它群眾的意識、潛意識沒有影響。從上麵的分析可以看出,隻要不成為打砸搶燒的“出頭鳥”——而很多人都有僥幸心理或很難控製情緒,事情鬧大對群眾整體利益有好處,卻幾乎不損害群眾個人的直接利益。因此,第二個問題是,如何看待社會泄憤事件處理結果產生的鼓勵效應。
化解社會泄憤事件多發的矛盾,從根本上說,這需要恢複人民對基層黨政的信心。黨和政府最近的努力包括加大反貪腐力度(最近數位高官落網);強調信訪工作,以改善民眾的訴求渠道;在社會保險、稅收等方麵啟動改革,以調節利益分配,以從源頭處防止矛盾產生,或讓群眾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反映問題解決問題。但這一方麵需要一定的時間,不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另一方麵,傳統思維下的應對措施,不能克服原有體製和具體製度(比如信訪)的固有缺陷,其具體效果還有等觀察。
從技術手段上來說,就是切實吸取之前的經驗教訓。我國有數千個縣級行政單位,而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地方黨政已形成其自身利益,或者其執政思維、方式方法已形成一定的慣性。能否從技術上預防、控製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不容樂觀。
因此,我認為,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社會泄憤事件會持續高發。而每一例事件的後期處理,均會鼓勵類似事件不斷發生。
警惕和預防強硬處置手段走向主流
但我要強調的是,社會泄憤事件並不等於絕對的壞事,盡管存在多發的趨勢,也不應被視為破壞“穩定”而急需要解決的頭等大事。存在衝突是社會生活的常態,關鍵在於能否及時表達並得到正確處理。社會泄憤事件雖然采取的是非正常手段,但它也暴露了問題,提供了及時解決矛盾的機會。誰能說甕安現狀的改善與火燒縣政府毫無關係?值得警惕和預防的,一是一味求穩,以社會絕對秩序作為管治目標,用掩蓋矛盾、動用非法手段等方式維持剛性的穩定;二是為迅速平息事端,在處置過程中濫用警力,甚至致使暴力手段不斷升級。
社會泄憤事件場麵、行為的升級,對政府的控製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考慮其它因素,僅從純技術手段來分析,為驅散過於集中的人群,維護正常的秩序,采用催淚瓦斯、高壓水槍等並不為過。但從石首事件的網上視頻中看,我們的武警戰士還是比較理性和克製,並未采取主動的手段。不過,畢竟發生了群眾與武警的攻擊,事件的最後平息,與武警進入並控製了現場密切相關。這開了一個非常不好的先例。
再有類似事件發生時,負責處理的官員如果動輒調動大批警力,過於“迷信”武力,從理論上說,發展下去不能完全排除會有衝突引起流血事件甚至死亡事件的可能。一旦出現了“鎮壓”、“血債”,為給大眾一個說法,我懷疑會傾向於將群眾的行為定性為“政治事件”。這樣的後果不堪設想,它會動搖我們的立國之本,對政權合法性造成危害。
因此,社會泄憤事件需要理性的看待。黨政部門不能一味求穩,特別是以國家強製力為基礎追求“剛性穩定”。在這種指揮棒的引導下,地方執政者無約束的“維穩”行為,可能造成政治合法性的快速流失。一些學者也不應輕易地用“社會敵意事件”等給其定性。還應相信這僅是人民內部矛盾,能夠用理性的方式加以解決。
盡快開啟政治體製改革
對包括社會泄憤事件在內的群體性事件的解決,有識之士提出的解決之道是,改變政府的定位和職能,從無所不管的“大政府”轉變為服務社會的“小政府”,從與民爭利的“經濟”政府變為中立的社會管理角色。減輕對社會組織的束縛,讓不同的利益群體有其代言人,能做進行對話和協商。放鬆對媒體和輿論的管製,加強社會監督。加強司法獨立性,使地方行政權力得到相對的製約。
這就需要盡快啟動政治體製改革。我建議可以從先從縣政改革做起,它既是社會泄憤事件的高發區需要改革,也是最小的行政單位容易改革。主要措施包括實行人大代表的專職化。改流為土,變地方主政官員由上級任命為地方選舉產生。妥善處理地方黨委與政府間的關係,采取有效方式監督地方黨委書記的權力。司法機構垂直管理,財權、人事權等完全脫離地方黨政。一言以蔽之,在地方實現一定程度的權力製衡,改變一把手權傾一方的土皇帝現象。這既可以防止許多問題的產生,也可以在問題發生時,群眾相信會有正當途徑維護公平正義,而不用寄希望於“街頭政治”。
政治改革也存在時機,一旦錯過則無法補救。執政者應審時度勢,盡快製定出明確的政改路線圖和時間表,給民眾基本的預期,給社會以信心。隻有這樣,才能化解民憤民怨,才能為中華民族的騰飛創造出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
(原題《泄憤事件不算破壞穩定》,刊《南風窗》2009年第15期)
慎用公安和武警這個“滅火器”
近年來,社會群體性事件持續高發,規模和影響都在增大。為了處置這些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往往動用公安甚至武警來“滅火”。在他們看來,公安和武警是國家和社會穩定的基石。發生了某種社會衝突和秩序混亂,維護國家法製和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公安和武警的神聖使命。因此,隻要發生了群體性事件,都把公安和武警推到了第一線。這樣做,有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而有的則因動用警力不當而產生了非常嚴重的後果。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麵,其一,不能正確區分不同性質的群體性事件,以致亂用公安和武警這個“滅火器”;其二,社會機製中缺少穩定有效的“減壓閥”。
目前我國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大體上可分為維權事件、社會泄憤事件、暴力騷亂和有組織犯罪等類型。對待不同類型的事件,公安和武警的作用是完全不樣的。一般來說,處置暴力騷亂和有組織犯罪就得及時使用警力維持秩序和打擊犯罪。但對待維權事件和社會泄憤事件就不得亂用警力和慎用警力。在維權事件中,民眾由於具體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訴求較為明確,行為較為克製,不宜動用警力。但近些年來,由於土地等糾紛涉及的利益十分巨大,有些地方官員也涉及其中,他們就企圖動用警力壓服維權的民眾,而產生了十分嚴重的後果。如去年雲南省普洱市孟連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亂用警力處理民眾經濟糾紛的案件,問責其主要領導人應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對待象甕安事件和石首事件這類社會泄憤事件,在什麼樣的時候和運用多大規模警力也是需要慎重研究的。這類事件,因某些偶發事件引起,在沒有權威信息的引導下,一些民眾並沒有直接的利益訴求,隻是路見不平或借題發揮,也不需要進行組織動員,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到了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從理論上來說,動用警力防範打砸搶燒行為是應當和必須的。但現實中,反而因為公安或武警的不當介入,民眾的怨氣好似突然決堤的洪水,怒火又像接連爆炸的汽油彈而變得不可收拾。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正確運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隻是問題的一方麵。更重要的是,我們在研究具體的減壓技術的同時,要全麵正確分析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各種原因,以在社會和政治的層麵上建立社會矛盾的化解機製。
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國際經驗表明,當一個國家和地區人均GDP進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時期,是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凸顯期”。因此,在這種時期,各種問題存在不可避免,而有體製性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過程,甚至是一個不短的過程,才能協調原有體製與社會發展要求的“摩擦”。既然“遠水解不了近渴”,重要的是尋找一些能迅速生效的“技術”性手段來緩解矛盾。應該說,這種認識存在很大的偏差。將社會矛盾的多發歸結為世界各國曆史上的普遍現象,從而掩蓋了中國社會矛盾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靜待以經濟發展來解決“發展中的問題”,可能錯過機製變革體製調整的最佳時機。同時,暴風疾雨式的革命已用巨大的成本教育了中國人民,基本不再處於理性的考慮之列,公眾也可以理解“治療頑疾”需要時間,但是需要看到變革的跡象,看到矛盾有逐步緩和的趨勢或希望。如果現實生活中,貧富差距繼續擴大,社會公平正義更加得不到保證,官僚階層和既得利益群體日益飛揚跋扈不可一世,那麼技術性的減壓方式還是解決不了體製缺陷帶來的壓力問題。
在我看來,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增多的最為重要的原因是,部分社會體製的僵化和慣性,缺少足夠的彈性來容納、適應實際生活中經濟結構、公民權利意識等向現代化的迅速轉型。要真正解決目前中國的問題,需要多設“減壓閥”,或者說,要全麵建立製度性的社會減壓方式。具體來說,有如下幾個方麵十分迫切和重要的工作在做。
第一,要調整社會利益關係,讓改善民生構建社會穩定的基礎。自改革開放後,國家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但由於在社會分配公平方麵缺乏必要的關注,分配體製中重國家輕民生,教育、醫療、養老等民生問題上國家投入過少,體製內外的差距日益擴大;未能實現國民的平等權利和待遇,以城鄉二元分割為代表的(但並不僅限於此)體製性不公平,造成不同“身份”公民的機會不平等;土地所有權等基本財產製度與市場經濟存在根本矛盾,使得各地征地糾紛高發;社會底層民眾包括一些無法就業的大學生生存仍然存在許多困難,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是誘發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減輕民眾的生存壓力,應是各級黨政需要認真對待的重要課題。近年來,黨和政府已明確提出“全體人民共享改革開放成果”,也實行了一些取消農業稅之類的具體措施,地方政府的“扶危濟困”也能起到很好的現實效果。盡管如此,我們仍然要檢討在民生方麵的不足,要把改善民生當成各級黨政的重要責任。因為,給民眾生存減壓,也就是給社會穩定減壓。
第二,要改變政治上的增壓機製,讓基層政府真正成為社會穩定的主力軍。現在有些地方政府已形成了自己的利益,官員對謀取“政績”的重視,部分官員存在不同程度的腐敗,使得他們常漠視或者有意侵占百姓利益、損害百姓的權利,而不可能將“執政為民”放在首位,主動去為民眾解決問題。為此,中央試圖通過各種責任追究給地方政府施壓,以解決基層社會的各種問題。然而,麵對各種來自上級政府的“一票否決”,少數地方政府和官員采取陽奉陰違的做法,以各種潛規則化解來自中央的政府壓力,甚至不惜壓製民眾,更為嚴重地侵害民眾的各種合法權益,成為了既不對中央負責,又不對民眾負責的獨立王國。要改變這種狀況,需要進行政治體製的改革,變壓力體製為參與體製。就目前而言,進行縣政改革是突破口。具體而言,可以考慮縣級人民代表職業化,建立以民眾參與的政治授權程序,使縣政領導獲得實在的政治授權,同時讓他們負起剛性的政治責任,真正成為社會穩定的主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