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刊《南方周末》,2006年9月14日)
公司掠奪農民與政府掠奪一樣可怕
據報道,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和平村在1300畝土地集體所有製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將集體經濟財產量化到人,並在此基礎上成立西安和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村民變為股民,年終按股分紅。媒體認為,這樣做會克服長期以來村民自治權與經濟決策權合二為一的管理模式以及頻繁的換屆選舉,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穩定性和長遠性的缺失等問題(新華網西安3月29日電)。
應該說,和平村所進行的股份製改革是近年來各地完善集體經濟特別是集體土地所有製的探索之一。這一改革的基本思路與重慶當年推行的“股田製”是一致的,其核心內容都是把農村集體土地這一最重要的財產量化到人,作為村民的股份投資進公司。對這種改革爭議比較大。有些學者和官員認為這是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製改革的方向,對於明確農民的土地權利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學者不以為然。我就曾批評過重慶“股田製”在製度設計上的根本性缺陷。我認為,土地入股模式一旦大麵積推廣,由所謂支農公司帶頭的模式是不可能持續的。在一般情況下,每家每戶將土地承包權作價入股,在與“龍頭企業”合作組建的公司中,農民隻能是小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由大股東控製的。將農民的命運掌握在大資本手上,風險很大。如果沒有相應的製度安排,大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各種合法的手段不給農民分紅。許多事實都證明,公司掠奪農民與政府掠奪一樣可怕,因為資本是不需要對農民的利益負責的。公司化經營還有破產的風險。一旦公司破產,作為股東的農民按法律規定應將作價入股的土地承包權拿出來清償債務。這意味著農民失去土地,成為流民(可參見《南風窗》2007年11月21日李北方《辨析土地股份製》)。盡管如此,我並不是在否定這種明確農民土地權利的努力,隻是認為在製度設計時有許多權利和義務需要明確,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這種改革會產生許多社會問題。
為了進一步說明這些問題,我們在這裏不妨對村民與村級財產的法律關係、股民對股份公司財產的法律關係進行簡單的比較。一般來說,村級財產是一種集體財產,這種財產在法律上表現為共同共有,它是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隻有在共有關係消滅後才協商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正因為如此,村民在集體土地所有製中,並不能具體確定自己所占的份額,退出時也不能按份額享有這些權利。而股份公司的股民對公司財產的法律關係是按份共有,它要求所有的共有人按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從共有關係一開始就有確定的共有份額,如果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民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退出公司,也就是在用腳表決。可見,與共同共有比較而言,按份共有有利於權利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問題是,村莊共同的財產的所有權人並不是靜態的,它會根據人口的出生或死亡而自然獲得村莊的土地權益或失去這種權益。當按份共有後,這種社區性權益如何確認或保障就會成為問題。
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村級集體財產進行股份製改造前後的管理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目前村級集體財產的管理是按社區自治的基本框架設計的。村民按平等的權利對村莊事務包括集體財產進行自治式管理,要全麵實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些原則。而公司管理特別是股份公司的管理則采取股權決策,不同的股權有不同的決定權,執行係統主要是科層體製,而且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和技術的發展,企業的科層製結構也會日益完善和複雜。顯然,要實現村民自治式的社區管理向公司化管理的轉變,也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比如,在建構公司管理體製時,是否應考慮到村民集體財產和社區生活的實際情況,也許某些社區民主的形式如一人一票製比股份公司的一股一票製更有利於這樣改製後的公司運作。
最重要的是,通過股份製改造來確定村民對集體財產權利的時候,就不得不考慮到目前沒有基本的社會保障的村民對集體財產特別是土地的依賴性。這種依賴性表明,我們必須要從社會保障的功能方麵來理解土地按份入股後可能產生的問題。具體來說,要用相應的製度來保證農民把土地交給公司經營後的風險控製和承受能力。也就是說,對村民來說公司經營失敗的風險是可控的,就是公司最後破產也不至於影響到成為了股民的村民們的生存保障。可以說,如果沒有這些相應的製度設計,股份化農民的土地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就有可能斷送這一改革。
(原題《村民變股民需要係統的製度設計》,刊《南方都市報》2009年4月1日)
民心工程也不能違法占地
河北省安新縣白洋澱區為建防洪大堤,計劃占用張六村的土地210畝,其中基本農田約187畝。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須按法定程序報國務院批準。然而,當地政府按照所謂“征地審批的手續十分繁瑣,像防洪堤這樣的公益工程,可以一邊建設一邊審批”的“潛規則”,為了加快工程進度,某些人采取“偷梁換柱”的手法偽造村民同意占地的決議書,並采取株連方式動遷,引起群眾不滿而發生衝突。(4月2日《新京報》)
這是近年被揭露出來的又一起以“民心工程”或“民生工程”為名,無視法律法規,采取各種非法手段侵占農民土地的案件。表麵來看,這起案件沒有商業利益,是地方政府的“公益工程”。盡管有村民質疑這一工程的合理性,並懷疑在所謂“公益”的背後,有著某些人諸如圈地或承包工程等利益,筆者仍然願意相信地方政府出於公心的解釋。問題是,為了所謂的“公益”就可以侵犯村民的合法權益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然而,長期以來,我們都在奉行著為多數人謀福利可以犧牲少數人合法利益的觀念,美名為“舍小家為大家”。因此,為了城市的美化,可以強毀某些人的合法家園;為了城市擴張,可以強征農民的土地。凡此種種,地方政府和官員都是那樣理直氣壯,一點負罪感甚至不妥感都沒有。在筆者看來,這些做法都是錯誤的。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原則。隻要是合法權益,就不能以任何名義剝奪,隻能是公平自願的交換。一個和諧的社會,是絕對沒有以剝奪部分人哪怕是少數人合法權益的“民心工程”的。大量事實表明,此類事件,並不總是那麼真的“公益”或“民心”,即便沒有經濟利益考慮,也有政績利益在內。
問題更為嚴重的是,不少“民心工程”或“公益工程”公然違反國家法律的明文規定。安新縣的這起案件與所有類似案件一樣,地方政府采取“先上車後買票”的辦法,以規避法律的方式製造已成事實。他們之所以敢這樣做,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代價很小。這些地方政府和官員深知這類事件的最後結果不外有二:其一,天高皇帝遠,中央發現不了,就是有人舉報,中央也顧不過來,隻能交給地方處理。其二,中央批示下來,交給省市查處,省市與縣鄉實際上早就成了政績共同體,一般都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諸如“好心辦了錯事”、“下不為例”之類的理由了結。
可見,要把公益工程真正做成民心工程,首先就要樹立保障每一個公民合法權益的觀念。凡涉及要犧牲部分人的權益時,就一定要公平公正地補償利益受損方。如果采取強製或欺騙手段,侵占農民的土地或拆毀居民的住所,這樣的行為無論以什麼樣的名義或為了什麼樣的目標,在現代社會都是一種惡行和惡政,都是不許可的。而且在整個過程中,一定要嚴格守法,確保程序正義,任何明知故犯的違法行為都應受到嚴懲。如果不能堅持這兩點,就會有許多罪惡打著“民心工程”或“民生工程”的幌子發生。
(原刊《新京報》2009年4月5日)
農地衝突將影響中國社會的發展
越來越多的事實和研究都表明,中國的農地衝突已成為當前及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問題。近五年來,每年發生的農地衝突約占全國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的25%,占農村群體性突發事件的65%左右。許多政府官員也已經公開承認土地問題是誘發農村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因素,乃至認同50%以上的中國農村地區群體性抗議事件都是由於農地遭到地方政府強行暴力征占造成的。總體上來說,近年來農地衝突在發生數量、地域分布、衝突的規模和衝突的激烈程度等方麵都漸成正向趨勢。
根據我的研究,中國的農地衝突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一類是主要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的占地衝突,諸如由強占或私分集體預留地、承包權確認不清、強行改變土地用途和強行收回承包地等原因引起的、農村內部的農戶與農戶以及農戶與鄉鎮政府、村委會或鎮、村、組幹部等之間的衝突。這類衝突約占全部農地衝突的39.9%,地域分布上以中部地區如安徽、河南、黑龍江等省發生較多。另一類是涉及到土地所有權之爭的征地衝突,主要由非法或強行征用土地、土地補償款過低或被侵吞、征地後人員安置不到位等原因引發的農民與政府及其官員、開發商等征地企業之間的衝突,這類衝突約占全部衝突的60.1%,征地衝突主要集中在山東、江蘇、浙江、廣東等東部沿海發達省市。
在中國這樣一個農業大國,土地一直被認為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而且當前發生的土地爭議往往牽涉到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由土地問題引發的抗爭性事件其衝突程度相對激烈,警農衝突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新聞媒體和知識精英的介入,使得每次土地抗爭事件均具有重大的社會政治影響,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極為不利。我認為,農地衝突、尤其是征地衝突對當下和未來的中國社會發展勢必產生極大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就短期內而言,農地衝突對中國社會最明顯的影響就是破壞政治穩定,引發鄉村社會不安,警農暴力衝突、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尤為明顯。由於涉及到安身立命之本的土地,農民更容易團結組織起來共同維權;土地的巨額經濟利益又讓政府和開發商等用地企業欲罷不能。一旦雙方無法妥協,農民奮起維權,采用公開集會、請願和示威等集體行動阻撓征地,地方政府動用警力武裝鎮壓失地農民甚至有官員、企業動用地方黑惡勢力打擊農民,由此引起的大規模農地衝突已屢見不鮮。所以,相比農村其他類衝突,農地衝突中最容易發生較大規模暴力事件,對地方社會的安定產生最為明顯的衝擊。更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某次具體的農地衝突最終是否得到很好解決,隻要政府在大規模的征地中造就了大量的失地農民,這些失地農民一旦補償不足、低保難求、就業無門,就會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
第二個方麵,從較長時期來看,此起彼伏的農地衝突將會影響農民與地方政府的關係,進而引起農民對國家權威的再思考。在當前的農村社會權威結構中,存在國家權威、基層黨政權威和地方權威。一般情況下,基層政權作為國家的代表者,其權威處於結構的核心位置,這一點在人民公社時期表現尤為明顯;國家權威處於隱性的支配地位,地方權威屬於邊緣的民間權威。在農地衝突中,由於是地方政府具體負責征地行為,出動警察的也是地方政府;而農民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宣傳中看到的是一個保護農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於是在農民心中自然有了“中央國家”和“地方國家”區分。農民認為,中央政府是真心實意保護他們的利益,地方政府則無視中央的好政策,背著中央政府實施大量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長期下來,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就會受到村民們的懷疑,國家權威就很自然的進入農民視野。如此一來,在失地農民的眼裏,組織集體行動引起中央關注或者直接到中央上訪就成為了最有效的維權行動,一旦屢次的集體行動和上訪還不能使問題得到解決,那麼將會引起農民對國家權威和合法性的重新思考。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大規模征地、尤其是征用耕地對國家的糧食安全存在潛在影響,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糧食安全的關注程度並不一致,所以,由於地方政府的具體利益和中央政府的宏觀考量,農地衝突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行為和政策上還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立。
第三,農地衝突更為深遠的影響是,農民在農地衝突和維權行動中得到鍛煉、塑造自我,逐漸成長為具有現代公民意識的新農民。被視作最弱勢的群體、最底層的公民和“口袋內一個個馬鈴薯”,中國農民一直與散沙、軟弱、順從等詞語相聯係在一起。但是在農地衝突和維權活動中我們看到的是組織良好、分工明確、奮起維權、勇於反抗的農民群體。由於農地衝突關涉社區絕大部分農民利益,農民具有共同目標,更有意願組織起來,一旦遭遇政府強行征地,他們自發形成“護地行動隊”、“保護家園委員會”等非正式的、臨時的組織,這些組織往往分工細致、策略得當、目標正義,組織化程度較高;一大批農村精英分子湧現出來成為維權行動中的領袖,這些領袖一般是當地的經濟能人、知識分子或者退伍軍人等,他們有一定的經濟能力或者見識較廣、懂法明理,素有威望,甚至有一定的外部資源,在維權中多承擔策劃、指揮、代表農民談判等任務,往往有極大的號召力。在許多農地衝突中,農民為了維權成功,或尋求外界精英分子的幫助(律師、學者、媒體記者或非政府組織、民間機構),或自我學習法律知識和相關政策,將之作為武器,實施“以法維權”。由於土地所有權的不完全,征地作為政府行為,農民的反抗最終而言都是失敗的——即使土地維權成功,他們也隻是回到征地伊始的博弈起點,但是,經過農地衝突的洗禮,農民權利意識、民主意識和法治觀念強化,參與鄉村決策的意願提升,他們的自我組織能力也得到鍛煉,衝突中湧現的農民領袖成為新的鄉村權威。這些意識、能力和領袖並不會因為某次的農地衝突得到解決就會自動泯滅,而是會沉浸在農民的血液和生活之中,成為有生命的東西,一旦生根就會發芽,雖然可能也會經曆冬天的肅殺,但必將繼續影響未來鄉村社會和基層政治的各個方麵。
總之,農地衝突此起彼伏,造成的影響並不會是一朝一夕,不僅衝擊鄉村社會的安定,對未來的社會發展帶來潛在風險,而且對農民和政府的關係有負麵作用,影響基層政治和鄉村社會的發展。正因為如此,執政者試圖通過限製土地征用和規範土地流轉來解決問題,然而,如果沒有明確的產權和公平公正的司法製度,靠執政者的內省肯定是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的。
(原刊《當代中國》,2009年第3期)
學者和庸醫及農民的鮮血
2004年8月,我發表了一份《土地問題已成為農民維權抗爭的焦點:關於當前我國農村社會形勢的一項專題調研》的課題報告(見《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的相關報道)。在這份調查報告中,我認為,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了目前農民維權抗爭活動的焦點,是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問題。由於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保障,而且土地問題往往涉及巨額經濟利益,因此,也就決定土地爭議更具有對抗性和持久性。特別是隨著地方政府公然對失地農民進行暴力鎮壓,以及知識精英出於各種目的的介入,使這一問題具有了相當大的政治爆炸性,有可能誘發較大的社會衝突。
這份調查報告發表後,學界和執政者中有人並不認同。有一位在農村研究領域也算有些名望的人出麵寫文章質疑說,失地農民希望得到更多土地增值好處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維護自己生存資料的權利也是說得通的,但是,從根本上說,可以享受到土地增值好處的失地公民,較中國絕大多數不能享受到土地增值好處的農民的處境,已經好得多了。那些可以從土地增值中獲得好處的失地農民的土地糾紛,永遠不可能成為影響整個中國農村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首要問題。這些自稱進行了大量社會調查的學者的論據很簡單,農民正盼望著有人來買他們的土地以獲得土地增值的好處來改進他們的福利呢。
對這些批評,我一直保持著沉默。我從來不懷疑批評者在農村進行了一些的社會調查,也不懷疑他們的學術研究能力,可我卻可以肯定地說,他們對目前農村存在失地失業問題缺乏最基本的調查和研究。是不是他們真的沒有發現農民失地失業問題的存在呢?可近年來新聞媒體有那麼多關於農民土地問題的案例報道,作為一個關注農村社會問題的學者不可能不知道。隻能說,他們認為這些問題不重要,或者根本不敢去研究這些問題。這也沒有關係,研究什麼如何研究是學者的自由。可問題是,作為一位學者,要在這個問題上高談闊論並指名道姓地批評別人時,就得先做些必要的研究,起碼要去解剖一兩個案例,看看這些失地農民是否獲得了他們言稱的土地增值好處,是什麼原因導致失地農民沒有得好這些所謂的“好處”,農民要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要付出多少的代價,這些問題對農村社會發展和穩定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是任何一位有責任感和有良知的學者應該做到的。特別是在農民失地失業這類重大的社會問題上發表意見時,就更應如此。否則就隻能是庸醫看病。病人到醫院是因為感到肝髒不舒服,可那些自以為是的醫生卻很仔細地檢查了病人的手和腳是否靈活、視力多少、心跳幾何等等,卻偏偏不去檢查病人的肝髒。這樣的醫生無論他自稱多有良知,多有水平,多麼敬業,檢查得多麼仔細,他可以對病人手腳或視力得出結論,可對病人肝髒開出的藥方總是讓人不放心的。
事實上,目前中國農民失地失業問題已十分嚴重了。據統計,從1990年到2002年全國用於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達4736萬畝。其中,1990年至1996年共非農占地3080萬畝,平均每年440多萬畝;1997年至2002年非農占地1646萬畝,平均每年約274萬畝。因這些非農建設占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經濟發達地區,這些地區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畝,每占用一畝耕地就會造成1.4人失去土地,依此推算,13年來全國共有6630萬農業人口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而由於征用補償標準低,失地農民所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不足創業,又沒有建立合理安置和社會保障製度,導致這些失地農民大都成為了無地可種、無正式工作崗位、無社會保障的社會流民。這種狀況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扼製,將產生十分嚴重的社會後果,
其中最為突出後果之一就是將對社會穩定將構成長久的威脅。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也多次公開說,目前不少征用土地的項目不給農民合理的補償,不妥善解決農民的生計,造成農民失地失業,危及農村社會穩定。
最近因農村土地問題又發生的一係列十分重大的案件,並引起了社會各界對農民土地權益保障問題的關注。我一年前發表的調查報告也再一次被一些媒體從故紙堆裏拿出來作為新聞刊登,而那種失地失業農民“得了好處還胡鬧”的論調也越唱越高。這讓我感到心痛和悲哀。我是為那些為捍衛土地已付出了鮮血和生命的農民感到心痛,更為那些高談失地農民因獲得了土地增值好處“好得多”的學者們感到悲哀。在這些血淋淋的事實麵前,如果這些學者還有人性的話,是應該深入到那些因失地而又在流血的農民中間去了解一些真實情況。否則,就對不起民眾對“學者”這一稱號的期望了。
(原題《深入到失地農民中去》,刊《南方周末》200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