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農民工不再漂移
近一個時期以來,全社會對農民工處境給予了高度關切。人們從金融危機中大量農民工失業這一社會現象發現,農民工問題不僅是一個城市問題,而且是一個農村問題;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而且是綜合性的社會、文化和政治問題。而這一切又都與目前中國農民工群體是漂移在城市與鄉村的社會弱勢群體有關。
這首先在於,農民工勞動在異鄉,但根還在生養他們的鄉村。“農民工”這個詞語最為準確的揭示了這一社會群體的特征:農民的身份,工人的職業,是一個處於城鄉二元社會夾縫中的弱勢群體。他們就像一群候鳥,每年春節後從鄉村飛向城市,又趕在來年的春節前飛回家鄉,大規模的、周期性的往返遷徙,形成中國獨有的“春運”難題。更為嚴重的是,在城鄉二元結構下,由於戶籍等製度的障礙,他們無法擺脫農民的身份,雖然他們為城市的發展付出了青春、血汗甚至生命,但要想真正留在城市,擺脫“城市過客”的命運卻成了遙不可及的夢想。由於融入不了城市,農民工群體絕大部分並不放棄自己在農村擁有的土地、房產等權利,這也成為他們規避生存風險的最根本的渠道。再者,農民工的親屬、朋友關係大部分都在農村,這一關係網絡成為農民工群體最為信賴的安全保障和精神歸宿,城市裏有風吹草動或者春節時期,他們大多千方百計的不計成本地回到農村的“家園”,即使一家數口人都在城市打工。另外,農民工雖然身在城市,但是鄉村選舉、計劃生育等工作中他們並不能擺脫家鄉政府的管理。可見,作為一個“漂移”在城鄉社會間的群體,農民工雖然在城市工作,但他們的經濟資源、社會關係和政治控製都紮根在農村。
其次,農民工在出賣勞動,但沒有固定的職業和職位。農民工從事的是工人的工作,但工作極不穩定。一般而言,他們的職業流動和職位變換速度遠遠快於城市工人。他們大多數人從一個工廠(職業)流動到另一個工廠(職業),短的一般幾個月甚至數天,長的也有三到五年時間,但大多數人停留在一個工作崗位的時間是不到一年。值得注意的是,農民工雖然職業流動頻繁,但社會地位卻上升得極慢,基本都是在某一階層水平流動,農民工中的大部分人終其打工生涯都是從事最繁重的體力勞動。農民工職業之所以流動頻繁,表麵原因之一是因為他們從事的大多數是體力勞動或者非技術勞動,這些職業或工種的門檻較低,變換職業或工種幾乎沒有技術障礙,即使有技術要求通過較短期的培訓就能完全勝任。職業變換頻繁的較深層次原因是由於戶籍等製度的存在,農民工擺脫不了農民的身份,他們中的所有人都幾乎是受雇於私營企業或者成為國有企業中的臨時工,工作單位與他們之間完全是單純的勞動與資本交換關係,這些單位很難給他們提供固定的工作。另外,農民工從事的行業大多存在季節性用工需求,而且作為勞動的供給方,由於數量大,相對於資本處在供大於求的弱勢地位,廠家在用工淡季隨時可以解雇他們,從而造成農民工的職業流動。
再次,農民工生活在城鎮,但不享受城鎮居民的待遇。農民工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特征之一就是從事工人的工作但不能享受市民待遇,這也是農民工群體在主動維權中至今尚未全麵顧及到的方麵。同在一個城市工作,但是絕大部分農民工都難以如市民一樣享受到醫療保險、子女教育、失業保險、住房福利等各種各樣的社會保障,究其根本還是城鄉二元體製帶來的城市對農民工的身份歧視在作祟。以農民工養老保險為例,本來是被視為保障農民工基本權益的重要舉措,但調查顯示90%以上的農民工沒有購買養老保險。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就是現階段推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之間存在尖銳矛盾,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後沒有辦法轉移、保持養老保險關係,即使個別的能夠轉移,但是費時費錢費精力,而使農民工很難真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這才是他們消極對待養老保險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說,問題的關鍵是目前各地實施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製度存在不便民和不利民的根本性缺陷。而為什麼這一製度缺陷長期得不到彌補?則是製度的製定者和執行者在某種程度上有意維護這種缺陷。享受不了市民待遇的農民工自然很難產生對工作城市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形成身在城市、心卻“飄”在農村的局麵。
最後,農民工有巨大群體,是一個很大的板塊,卻又是漂移的碎片,尚未有能夠真正切實代表他們利益的組織。雖然現實中政府承認了農民工是工人階級的一員,也大力鼓勵農民工加入工會,並宣稱在2010年前實現農民工組建工會和入會的全覆蓋。但現實卻表明,由於資金、體製和管理等各種原因,工會作為一個沒有行政權力的群眾組織,很難在維護農民工的權利方麵有所作為。當農民工與資本方發生衝突時,工會更多的是出來安撫農民工,促其讓步,調和勞資衝突,而不是真正維護農民工利益。另外,由於宏觀體製環境的影響,當前部分地區成立的農民工維權NGO普遍麵臨著法律、政治、民間合法性的缺失,發展空間有限,維持自身生存尚且捉襟見肘,去維護農民工權益更是力難從心。
正是由於上麵這些因素,才使農民工問題以目前這樣的方式綜合性表現出來。這也決定,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綜合性的配套方案。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下麵這三個方麵的工作是解決農民工不再漂移的關鍵。
第一,改變城市本位主義,要從公民權利平等的角度審視有關農民工的基本製度。首先要將戶籍製度改革進行到底,以保障農民的平等就業權和遷徙自由。同時改革農村土地製度,讓農民可以進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說,如果農民要改變身份,離開農村時,土地並不能作為其財產而為他在城裏創業提供資金。這實際上是阻礙了農民實現身份轉換。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把土地真正當成農民的財產,許可他們進行轉讓和抵押。
第二,消除地方保護主義,要從社會穩定和發展的角度來正視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障要地方化,如實行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等;保障農民子弟享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克製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保障農民工提請勞資爭議處理的權利;用剛性規定,轉變政府的職能,維護農民工的基本權利,如清除地方性限製農民工就業的歧視政策、各地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製度和保障農民工的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等。
第三,改變國家全能主義,要培育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開放社會組織,讓農民工有自己的利益組織和代表。從長遠來看,建立農民工的利益表達組織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這是因為讓農民工有自己的利益表達組織不但可以維護他們的基本權利,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資本、公權力擁有者和其他強勢群體對農民工的不法侵害,使社會的利益格局達至相對均衡。相反,如果我們不許可農民工具有集體談判的能力,而把農民工的命運交給那些隻為獲得利潤最大化的企業主及個別進行權錢交易的腐敗官員,那就會有更多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進而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原刊《中國新聞周刊》,2009年2月19日)
農民工是誰家的孩子?
有一位來自福建的全國政協委員近日提出:“農民工失業將帶來失業、社會治安等問題,將他們轉移出去,是地方官員的本位主義考慮。”他認為,地方政府不是動腦筋創造就業機會,運用科學發展觀思路來管理,而是讓其他省份為其創造就業機會。對此,他提出,“誰的孩子誰抱”,其他省份並無義務去幫助消化勞動力。
我不知道這位政協委員是誰的孩子,但顯然這位委員把自己當成了農民工的老子。在我看來,他把失業農民工當成社會特別是勞務輸入省的負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他所提出的失業農民工要由原籍省來消化的主張,恰恰是長期存在的對農民工進行各種地方性限製的地方保護主義最突出的表現,更是十分有害的。
我們知道,中國一億多農民工。這個群體一直是這個社會最具活力的勞動大軍。他們為改革開放以後的中國社會發展提供了最廉價的勞動力,成就了千萬個企業的壯大和數百座城鎮的繁榮。特別是處於改革開放前沿的沿海地區,正是依靠數千萬從落後地區流入的農民工的努力,才獲得了這些年的快速發展。然而,這些為中國工業化建設和城市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的農民工,他們在城鎮從事工人的工作,但無法如市民一樣享受到醫療保險、子女教育、失業保險、住房福利等各種社會保障;他們從事的工作大多都是待遇最低、最艱苦、最危險的行業,城市的發展離不開他們的艱辛勞作和付出,但欣欣向榮的城市沒有他們的立足之地,葉落歸“鄉”的命運成為他們無奈的歎息;在經濟繁榮時,我們隻看到他們不停勞動的身影,而出現經濟危機時,最先被裁員和清退的也正是他們。他們是漂移在城市與鄉村、異鄉和異城的社會弱勢群體。
究其原因,中國事實上存在以戶籍製度為核心的城鄉二元結構要承擔很大責任,但各種地方保護主義也是造成目前農民工失業而又沒有任何保障狀況的重要原因。以農民工養老保險為例,本來是被視為保障農民工基本權益的重要舉措,但調查顯示90%以上的農民工沒有購買養老保險。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就是現階段推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尖銳矛盾,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後沒有辦法轉移、保持養老保險關係,即使個別的能轉移,但是費時費錢費精力,而使農民工很難真正享受老有所養待遇,才是農民工消極對待養老保險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說,問題的關鍵是目前各地實施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製度存在不便民和不利民這一根本性的缺陷。而為什麼這一製度缺陷長期得不到彌補,則是製度的製定者和執行者在某種程度上有意維護這種缺陷。因為在他們看來,這種不利於農民工的製度對本地是有益的。也正是這種錯誤認識,使許多地方還出台過許多限製農民工就業的歧視政策。
現在經濟出現了些問題,造成了大量的農民工失業。那些農民工大量流出去的省份,往往是經濟比較落後的省份。這些省份由於用於解決失業農民工的資源有限,他們空對空的口號式“解決方案”還有些,對農民工就業和生活真正起作用的辦法卻十分鮮見。而那些曾經依靠農民工的努力而繁榮發展起來的地區,為了自己今後的快速發展,也應主動地承擔自己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他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力爭給農民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力爭給無業的農民工適當的社會救濟,力爭為農民工提供更好的就業培訓條件,力爭為農民工就業搭建更準確的就業信息通道。而現在卻有這樣一些人,不僅對農民工沒有感恩之心,反而把失業的農民工視為當地政府的負擔,想利用所謂的製度來限製農民工的自由流動,甚至與那些農民工大量流出的省份爭論“誰的孩子誰抱”這樣既無聊又無恥的問題。
事實上,這個社會很少有把農民工當成孩子看待的,起碼沒有當成自己親生的孩子。在我看來,農民工不是誰家的孩子,他們是我們這個社會的主人,他們有權利在這個國家的任何地區出賣自己的勞動,他們也應有權利在任何地區享受他們的勞動創造。沒有這種認識,要很好地解決農民工的問題,簡直沒有多少可能性。
(原刊《南方都市報》2009年3月6日)
失業就得自己承受?
日前,與幾位地方黨政官員討論農民工問題時,對是否應給農民工失業救濟等問題發生了爭論。官員們基本一致的觀點是,農民工失業了,就應回家從事農業生產或回本地創業,在城裏呆著是不明智的,無論輸入地還是輸出地都很難為這些農民工發放失業救濟。而我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和有害的,對那些在城鎮從事非農生產多年的農民工顯失公平。
我們知道造成當前失業農民工不能享受基本社會保障的根本原因,是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這種以農村戶口或城鎮戶口為標誌的製度,把一國公民劃分為兩個完全不同的社會群體。凡是屬於農業戶口的人就是農民,哪怕他們在城鎮從事非農工作多年也隻能稱為農民工。隻要是農民工,就很難享受基本的社會保障,甚至失業了也不能納入城鎮人口的失業保障體製。他們的一切社會保障都與打工地沒有關係,都是戶籍所在地的事情。而那些勞務輸出省也會以這些人不是城鎮戶口,而不給他們基本的生活救濟。人們給出的基本理由是,這些人在農村還有土地,他們可以靠這些土地生活,土地才是他們最低的生活保障。
事實上,現在許多農民工已屬於新生代。這些被稱為二代農民工的群體,他們從學校門出來以後就外出打工,基本上沒有在農民從事過非農生產,他們中的許多人也因土地承包合同關係在農村沒有得到土地,哪怕有些人分得了承包地,也由於人員增多等原因而少得可憐。長期以來,由於製度設計方麵的問題,他們除了在顯失公平的勞動製度下出賣勞動,基本上沒有享受任何社會保障。在經濟狀況還好他們有工可打的情況下,沒有社會保障可能造成的傷害尚不明顯。當遇到目前這樣的經濟危機造成了大量的農民工失業時,沒有基本的社會保障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就日益表現出來。其中惡果之一就是這些失業的農民工,由於沒有能夠享有基本的社會保障,特別是不能享受基本的失業救濟,隻得離開打工多年的城鎮回到已經陌生的農村,尋求那少得可憐的土地的保護。然後,已習慣打工生涯的二代農民工們,已無法長期生活在這無地可種、生活艱難的家鄉了。盡管他們知道外麵的世界雖然精彩而無工可打的城鎮生活十分艱難,他們中的許多人還是選擇了離開家鄉和親人,不遠千裏來到了他們長期打工的城鎮,尋求出賣勞動的機會。
現在的情況是,這些已經湧向了各城鎮的農民工,還有一部分人沒有找到工作,而且基本生計也發生了很大的困難。他們中的一些人不得不在車站碼頭夜宿,有些不得不住進了橋洞避雨,有些不得不在城郊空地上打起窩柵度日。盡管每天都在工地或廠區尋找打工的機會,盡管每天都以失望而結束,但他們堅持著。因為他們堅信,經濟會好的,打工的機會也會有的。因為總理都說了,隻要有信心就有希望。然而,對於他們的苦難,有些人不僅沒有基本的同情心,反而說他們不夠理智。有的人甚至指責他們在沒有把握找到工作的情況下盲目流動,現在是自找自受。更為惡劣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不僅沒有想辦法解決這些暫時沒有找到工作的外鄉農民工的生活困難,反而為了所謂的城市環境和社會穩定,采取各種手段企圖將他們趕出本地。
在我看來,給這些暫時找不到工作的農民工基本的失業救濟,不僅體現了各級政府執政為民的政治理念,而且有關公民權利的保護。如果今天我們還以是否有城鎮戶口來劃分人們是否可以享受基本的社會保障的話,那麼我們就無法解釋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社會的巨大進步;如果今天我們還找不出理由為失業農民工發放基本的生活救濟的話,那麼我們就無法回答農民工為中國社會創造的巨大財富到哪裏去了。可以說,憑著中國目前的財力,給這些生活在貧困中的農民工失業救濟,不是能不能為的問題,隻是想不想為的問題。至於某些地方官員擔心失業農民工身份如何認定,救濟如何發放等操作問題,更不是什麼技術難題。如果輸出地或輸入地政府對誰應該出錢來救濟農民工這一問題還爭論不出答案的話,中央政府也就沒有理由對此推卸責任。無論如何,先拿出錢讓失業農民工維持基本生活總是應該的。
(原題《救濟失業農民工是政府的責任》,刊《南方都市報》2009年3月19日)
農民工養老保險為何遭冷遇?
為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在早幾年就被視為保障農民工基本權益進而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可時至今日,有關調查仍表明,83.2%的農民工不願意購買目前推行的養老保險,80%的企業主不讚成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接受調查的農民工90%以上沒有購買養老保險。如果說,企業主不讚成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主要是為了減少企業開支以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話,那麼,一項宣稱對農民工有利的製度為何反遭農民工的冷遇呢?
有人認為,這主要是由於農民工的眼光短淺和缺乏維權意識所致。因為按照規定,農民工要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按7%的費率繳納保險費。這對隻關注眼前利益的農民工來說,這筆費用就成了一種額外的負擔,不少人因此不想自掏腰包;而企業違反規定不給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作為職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但很多農民工對此缺乏維權意識而沒有舉報。事實上,問題並不這樣簡單。上述調查則指出,現階段推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尖銳矛盾,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後沒有辦法轉移、保持養老保險關係,即使個別的能轉移,但是費時費錢費精力,而使農民工很難真正享受老有所養待遇,才是農民工消極對待養老保險的真正原因。
也就是說,問題的關鍵是目前各地實施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製度存在不便民和不利民這一根本性的缺陷。在我看來,製度的製定者和執行者並不是沒有認識到這種製度性的缺陷,而是在某種程度上有意維護這種缺陷。比如,按照規定,農民工累計繳費15年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保留保險關係,重新就業時接續;也可將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重新就業重新參保。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具體執行中,在地方利益驅動和城市居民利益高於農民工利益的歧視觀念指導下,或鼓勵農民工退保的,或者不告知利弊,或幹脆變成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退保”。可見,地方政府與農民工爭利,通過各種方式占有以農民工參保名義征繳到的巨額保險費,是致使農民工的保障待遇得不到保障,使“製度上的福利”成為“實際上的負擔”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