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社會組織民俗(3)(3 / 3)

宗法社會中,對養子和贅婿是排斥的。《至正直記》卷二雲:“凡異姓之子,皆不得為後。北溪陳先生雲,陽若有繼,陰已絕矣。”民間還有故事,說收養子或招贅婿家舉行祭祀,來享用的,隻是養子或贅婿自己的生身父母和祖宗,養父或嶽父家的祖宗隻能坐下位,甚至不來享用祭祀(故事見《癸辛雜識》等)。另一方麵,當養子或贅婿者,往往總有點不得已。他們一旦見時機成熟,就會“歸宗”。在宗法社會中,出門當養子或贅婿,總不大光彩,而“歸宗”則是件光榮的事。(《古希臘人的家庭生活》(The Home Life of the Ancient Greeks,H.Blumner著,Alice Zimmern譯,Cassell and Company,Ltd.London,New York,Toronto and Melbourne,1910)第二章《生育》中說,一個富翁結婚多年,沒有生育,生了個女兒,固然歡喜,但是想到財產不免落入陌生人之手,就不高興。後來生了個兒子,方才高興起來。所謂“陌生人”,應該就是指女婿了。

總之,家庭成員基本關係之一的血緣關係中,父係血緣和母係血緣,二者雖然是平等的,但由於是父係家庭社會,因此,在傳統觀念中,父係血緣及其延續,至關重要。相比之下,母係血緣,就顯得無足輕重。在封建社會裏,尤其是如此。

家庭成員基本關係之二是姻緣關係,即婚姻關係、夫妻關係。血緣關係,本身是一種自然屬性,在此之上,才產生了社會屬性。姻緣關係,沒有自然屬性,純粹是一種社會關係。因此,其社會屬性,比血緣關係遠為鮮明。兩個家庭聯姻,結成一親族集團,在一定程度或某些方麵,共同對社會起作用。出於政治、經濟等原因聯姻者,曆史上不乏其例。例如“秦晉”、“朱陳”等即是。

兩姓聯姻,本乃平等。然父係家庭中,舊時丈夫的地位一般在妻子之上。封建夫權,便是指此。然具體精況,又較複雜,夫妻地位孰高,尚受彼此家族力量、感情、能力諸因素影響。(怕老婆的故事,在很多民族的故事中,是比較流行的一類。有的民間故事中,甚至有“男子都怕老婆”的說法(A Dictionary of British Folktales in English Language,Incorporating the F.J.Norton Collection,Katharine M.Briggs,Part A,Folk Narratives,Volume 2,London,Rout ledge and kegan Paul,1970.P110)。愛德華·西進《早期信仰及其社會影響》(Early Beliefs and Their Social Influence,by Edward Westenmarch,Macmillan and Ca,Limited ST.Martin’s Street,London,1932)中說,在摩洛哥婚禮上,新郎要用劍在新娘身上拍三下,或者在新娘頭上或肩膀上拍七下,或者用匕首在新娘的兩肩膀之間打三下,或者輕輕地摑或踢她。在克羅地亞(Croatia),新郎打新娘三拳,意在告訴她,從今以後,他就是她的主人。在許多斯拉夫人中,新郎輕打新娘三下,意在告訴她,她必須服從他,或者是說,她應該忘記她先前的情人,而懼怕她的丈夫。新娘幫新郎脫靴子,也是婚俗之一。在俄羅斯,新郎用靴子統敲新娘的頭。而在斯拉夫人中,是新娘用靴子統打新郎,讓他明白,她並不總是準備著給他脫靴子的!在威爾斯,結婚後,新娘應該盡早搶在新郎前麵買東西,說是這樣,她以後就能在家裏做主。在德國的大部分地方的婚禮上,司儀將新郎新娘的手放在一起的時候,他們都要爭著將自己的手放到對方的手上麵,誰都不讓,最後隻好司儀出麵,將新郎的手放在上麵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