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關係的構成,基本者有二,一為血緣關係,一為姻緣關係。這是連接家庭成員的兩條紐帶。
血緣關係,存在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祖輩與孫輩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叔伯與侄兒女之間等等。也就是說,這些人之間,有著血的聯係,他們身上所流的血,有相同的來源。
以血統論言之。對子女而言,父母平等,誰也不能說自己身上父親或母親的血多一點,一般的人都是同樣愛父親,也同樣愛母親。然在父係家族中,子女之延續,都以父係血統為依據,也就是說,子女都姓父親的姓,而母親的姓,則不管了。一般的人,能知道祖母、外祖母的姓名,就不錯了,再往上的母係祖先的姓名,就不是很了然了,盡管他們身上,也流著她們的血!兄弟姐妹,亦應平等,誰也不能說兄弟姐妹之間的血統有什麼不同。然而,在舊式家庭中,兄弟姐妹之間的地位和權利都是不同的,一個家庭姓氏的繼承,也隻以男性為依據。因而舊式家庭中,重父係,輕母係,重男輕女。諸男之中,又以長者為重。財產繼承方麵,亦相一致。漢樂府詩《孤兒行》,民間“兩兄弟”型故事,即反映兄弟間之不平等。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是不同的,原因是他們的血緣關係之不同。有時在財產繼承上,也有差別。我國乃至世界的民間故事中,大量的“惡後母”型故事,就是反映母親對非血緣關係子女的排斥與迫害。
在財產繼承方麵,與譜係繼承相一致。在傳統的父係家族中,隻有兒子有繼承權,女兒沒有繼承權,或者說,起碼沒有與兒子同等的繼承權。
有的地方,兄弟之間,長子繼承權起有支配作用。長子繼承較多的財產,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比較高。
所以這些,都是血緣關係與父係家庭形式之間的矛盾。
一個家庭中沒有兒子,該房父係血緣無人繼承,在這樣的情況下,這種矛盾就更為明顯。在封建社會中,某家庭無子,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在父係家族的近支中,選一個或兩個子輩,作為兒子,以繼承宗祧,俗稱“承嗣”,繼承這一房的世係。當然,被選擇上的子輩,還有贍養嗣父母的義務和繼承嗣父母的財產的權利。
在沒有兒子的情況下,立嗣子、招贅婿、領養子這三種繼承家庭世係的形式,宗法社會隻承認立嗣子一種。原因在於,父係家庭作為父係血統延續的形式,是不管延續母係血統的,隻看父係血統。因此,嗣子與所嗣母親之間,盡管沒有血緣關係,但他與所嗣父親之間,有父係血緣關係,隻是旁係的父係血緣關係,但就憑這一點,他就有權繼承這家庭的世係和財產。也就是說,作為父係家庭的繼承人,應是有父係血緣的男子,在沒有親生兒子的情況下,符合這樣的條件的,隻能是父係血緣親族中的侄輩,這樣又與宗族世係相一致。贅婿和養子,都不符合這樣的條件,因此,宗法社會就不承認他們繼承人的地位。
如何在父係親族的侄輩中選擇嗣子,民俗中也有規定,許多家譜都將此作為很重要的宗法條款,每遇家庭乏嗣,就照此選擇嗣子。一般的規定是盡量選擇父係血緣關係最近的。就宗法社會觀念而言,這是有道理的。孔齊《至正直記》卷二雲:“壯年無子,但當置妾,未可便立嗣。或過四旬之後,自覺精力稍衰,則選兄弟之子,無則從兄弟之子,以至近族或遠族,必欲取同宗同源,又當擇其賢謹者可也。”所謂“同宗同源”,就是指有父係血緣關係。選擇嗣子,由近及遠,但“又當擇其賢謹者”,如果二者發生矛盾,怎麼辦?按照血緣關係和宗族中的宗法規定應入嗣的嗣子,叫做“應嗣”,所嗣父母喜歡而入嗣的嗣子,叫做“愛嗣”。立嗣子時,立應嗣者,還是立愛嗣者,這常會鬧出矛盾,最終如何,往往由諸方的力量決定。清朝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卷十四雲:“東昌有兄弟三人,仲先死,無後。兄欲以其子繼,弟亦曰以其子繼。兄曰:弟當讓兄。弟曰:兄子幼而其子長,弟又當讓兄。訟經年,卒為兄奪。弟恚甚,鬱結成疾。疾甚時,語其子曰:吾必求直於地下。既而昏眩,經半日複蘇,曰:豈特陽官悖哉,陰官之悖乃更甚!頃魂遊冥司,陳訴此事。一陰官詰我曰:汝為汝兄無後耶?汝兄已有後矣。汝特為資產爭耳。見獸於野,兩人並逐,捷足者先得。汝何訟焉?意不理也。夫爭繼原為資產,乃瞋目與我講宗祀,何不解事至此耶?多置紙筆於棺中,我且訴諸上帝也。此真至死不悟者歟!”這是宗法規定不明確而引起的矛盾。“應嗣”和“愛嗣”引起的矛盾,當更多。其實,爭入嗣大多是為了爭繼承財產而已。一人而繼承兩房甚至兩房以上的財產和世係,叫做“兼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