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社會組織民俗(3)(1 / 3)

到了清代中葉,統治者更是大力反對女子改嫁。明文規定,凡是改嫁的女子,兒孫即使做了大官,也不得請封。可見改嫁的女子,在人們的觀念中,道德地位低下。雍正元年,詔直省州縣,各見裏節孝祠,有司春秋祭祀(見陸敬安《冷廬雜識》卷一)。以婦女改嫁為恥辱的觀念,深入到社會基層,成為一個牢固的民俗觀念。

在這樣的觀念統治人們思想之時,一些思想開通的人,也持有開明的觀點。如沈起鳳《諧鐸》卷九《醮婦冰心》和《節母死時箴》二文,為再嫁的婦女說了幾句公道話,反映了守節的殘酷和對人性的壓抑,形象地闡述了再嫁的合理性。錢泳《履園叢話》卷二十三雲:“沈圭有雲,兄弟以不分家為義,不若分之,以全其義;婦人以不再嫁為節,不若嫁之,以全其節。”但坐而論道是輕鬆的,挨到自己頭上,就難了。如袁枚之妹,年輕時守寡,沒有改嫁。袁枚之女,年十七就守寡,也沒有改嫁。

現代民俗中,以改嫁為不光彩的觀念,依然存在,當然,正在以較快的速度消除。喪偶女子,如出於對丈夫感情等原因,不願意再婚,當然也是很好的,可以理解的。但喪偶女子再婚,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樣是可以理解的,也沒有什麼不光彩。

第三節家庭

一、家庭的概念和職能

人們常把家庭稱為社會的細胞。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是由夫妻關係和子女關係結成的最小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共同體。若幹個血緣關係較近的家庭,謂之家族。異姓的家族、同姓的家族,大致分別與異姓的親族、同姓的親族差不多。一般所說的家族,是指同姓親族,或小於親族的近血緣同姓家族。因此,有關家族的民俗,也大致跟親族的民俗差不多。

家庭的規模,有大有小。我國封建社會中,有不少大家庭,幾世、甚至十幾世同居,不分家(見之於《新唐書·孝友傳》、《宋史·孝義傳》等)。宋人文瑩《湘山野錄》卷上雲:“偽吳故國五世同居者七家,先主為之旌門閭,免征役。尤著者江州陳氏,乃唐元和給事中陳京之後,長幼七百口,不蓄仆妾,上下雍睦,凡巾櫛椸架及男女授受,通問婚喪,悉有規製。食必群坐廣器,未成人者別一席。犬百餘隻,一巨船共食。一犬不至,則群犬不食。別墅建家塾,聚書延四方學者,伏臘皆資焉。江南名士,皆肄業於其家。”

像《紅樓夢》、《家》中所寫那樣的大家庭,在封建社會中普遍存在。就家庭規模而言,現代家庭要比封建社會中的家庭為小。

家庭的職能主要有:(1)家庭經濟職能。家庭必須能維持家庭成員的生計,如果一個家庭喪失了這一職能,它就無法存在於社會。在可能的情況下,家庭還要力求擴大收入,積累財富。同時,家庭作為社會的經濟實體,它的經濟活動,也對社會經濟起作用。當然,作用的性質如何,要具體分析。(2)家庭延續職能。家庭必須延續家庭的血緣或世係。一個家庭如果喪失了這一職能,就意味著它即將消亡。家庭的這一職能,使人類能延續和繁衍。因此,生兒育女,不僅僅是家庭自己的事,也是社會的事,也是對社會的發展作貢獻。(3)教育職能。家庭的教育職能,表現在教育家庭成員,當然以教育後代為主。教育的內容,包括倫理道德的教育和一般知識、生產技能的傳授。此外,還包括為家庭成員,特別是青少年,向社會購買教育。(4)協調職能。家庭要協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包括倫理關係和經濟關係等。(5)保護職能。家庭要盡可能地保護自己的整體利益,保護每個成員的利益,不讓他們受到來自家庭內外的力量的損害。(6)公益職能。家庭要盡可能地為社會公益事務作貢獻。

家庭的這些職能,使家庭成員之間、家庭之間、家庭與社會之間,產生了物質生活的相互依存性,同時也必然產生了精神生活的相互依存性。物質生活方麵,正如《漢書·食貨誌》所雲:“一夫不耕,或受之饑;一女不織,或受之寒。”這說明家庭的物質生產,是和社會密切相聯係的。某個家庭成員的經濟收入,影響到整個家庭所有成員的生活。精神生活方麵,許多祭賽、娛樂,是許多家庭一起舉行的。家庭成員精神文明水準的高下,當然和社會精神文明水準高下密切相關。家庭成員在精神上的聯係,當然更是顯而易見的。

二、家庭成員間的基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