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社會組織民俗(1)(1 / 3)

第一節婚姻

一、婚姻釋義

古書中,婚姻有二義。一是嫁娶。《毛詩·鄭·豐·序》孔疏雲:“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二是親家。《爾雅· 釋親》:“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婚姻。”又,妻之父親亦可稱姻。有婚姻關係的親戚,謂之姻親,或雲姻戚。姻親中的同輩,可稱姻兄弟,如親家的雅稱可為姻兄弟。

婚姻的這兩個釋義表明:婚姻是構成家庭、家族並產生親族的基礎。

在人類社會中,家庭、家族、宗族的構成與延續,親族的擴展,都源於婚姻。婚姻的形式,直接決定了家庭、家族、宗族、親族的結構,與家庭、家族、宗族、親族成員的關係之間,也有密切的聯係。因此,我們探討家庭、家族、宗族、親族等,就要從婚姻開始,從婚姻的形式著手。

二、婚姻的形式

婚姻的形式,指婚姻構成的形式,而不是指婚姻的儀式。現舉若幹種婚姻的形式。

1.買賣婚

男子不能在自己的氏族裏找對象結婚,因為,自己氏族裏的女子,都與自己有血緣關係。因此,他們隻能到其他的氏族去找對象。其他氏族的姑娘,是她們所在的氏族辛辛苦苦養育大的,憑什麼讓人家娶去呢?因此,誰想娶,得支付一定的身價。男子用一定的財物為代價,到其他的部落裏,換取女子為配偶,這就叫買賣婚。現在有些地方,買賣婚依然存在。婚禮中,也有買賣婚的痕跡。例如,幾乎是古今中外,彩禮在議婚中,是普遍存在的。古時候皇帝娶妻子,也要出彩禮。“彩禮”也作“財禮”,是一回事。王楙《野客叢書》卷三十雲:“漢高製聘皇後儀: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夫人黃金五十斤,馬四匹。晉宋納後,皆嚐引以為言。而平帝納王莽女,有司奏漢故事,聘皇後黃金二萬斤,為錢二百萬。莽深辭,受四千萬,而以其三千三百萬予十一媵家。有詔複益二千三百萬,合為三千萬。成帝納梁冀女弟,有司奏案漢儀,依孝惠帝納後故事,金二萬斤。視漢高初製,頓增百倍,其懸絕如此。”再看我國少數民族婚禮中的彩禮。清朝沈壽榕《迤南種人四十詠》注雲:“夷女與人偕奔,其家追之,多不及而返。生子後,其女攜所生子並婿往見之,乃議聘錢。女家隨拾土塊石子堆室中,曰:‘銀必若是大。’親友勸減,隨手去之,不過十餘金,即了矣。”清朝福格《聽雨叢談》卷六雲:“今鄉中小民娶婦,婦家索貲具妝,藉以餘潤,謂之財禮,且以千金之聘自解,實陋俗也。往見《輟耕錄》載,涅古伯經曆嚐娶湖州角妓汪憐憐為側室,遣媒妁,備財禮雲雲。是財禮二字,古已行之矣。”聘禮、財禮、彩禮,名稱不同而其實則一。

2.交換婚

男子到別的氏族去找對象,要付錢去買。如果沒有足夠的錢,怎麼辦呢?還是有辦法的,那就是用本氏族的女子去和別的氏族交換。兩個來自不同氏族的男子,協議互相交換姊妹為配偶,或者互相交換女兒為兒媳婦,有時也表現為兩代人之間的交換,這樣構成婚姻的方式,就叫做交換婚。後來,這種婚姻風俗,隻是在比較貧困的家庭中實行,為的是節約財禮。現代有些地方“換親”的風俗,就是如此。民俗中認為,換親不吉利,有“姑娘換嫂嫂,一世燒行灶(一種用泥糊的簡陋的灶,容易搬遷,所以叫做‘行灶’。舊時貧困人家用之)”之諺語。這也是有道理的。因為這些人家本來就貧困,夫婦婚前沒有感情基礎,結婚是出於無奈,婚後自然就很難同心同德,貧困的家庭就越發不可收拾。換親釀成的悲劇,現代社會也時見報道。

3.掠奪婚

也叫搶婚。男子要結婚,但是,既沒有足夠的錢到其他氏族去買姑娘,自己的氏族也沒有姑娘去跟人家換,怎麼辦呢?那就隻好去搶了。用戰爭等暴力手段俘獲婦女作配偶,這種野蠻的強製婚姻形式,就叫做掠奪婚。

曆代戰爭中對婦女的掠奪,是掠奪婚的繼續。息夫人、蔡文姬、甄後(曹丕的皇後)、花蕊夫人,都是被敵方在戰爭中擄去作配偶的。清初詩人施閏章的名篇《兔絲浮萍篇》,也是寫的掠奪婚的故事。不過,這些事情,與古代氏族外婚時期的掠奪婚是不同的。前者隻是在戰爭中的順手牽羊,而後者則是以掠奪女性作配偶為目的的。以掠奪女性作配偶為目的的戰爭,文學作品中有之,如馬致遠的《漢宮秋》等,但曆史上畢竟是極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