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中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製度設計(5)(2 / 2)

二是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公司治理是采取親力親為式還是委托代理式。前者是指保單持有人本人親自、直接參與公司治理,後者是指保單持有人委托第三者代表其利益間接參與公司治理。一般而言,保單持有人人數眾多,加之其信息獲取能力和專業分析能力較弱,搭便車心理嚴重,保單持有人直接親自參與保險公司治理的動機和能力均存在不足,因此,宜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或個人代表其利益參與公司治理。在這裏,代表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監管機構應是首選,其次可考慮成立保單持有人保護機構,由其成員代表保單持有人行使參與的權利。

基於對以上兩點的分析,本書認為,為實現保單持有人參與公司治理,應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進行:

一是完善外部製約機製。一方麵,應健全保險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體係,通過對保險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進行規定以及賦予保單持有人充分參與保險公司治理的權利;另一方麵,應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的行政監管力度,對保險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及高管人員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實施保險公司治理績效評價體係,加強保險公司的違規懲罰力度,優化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總的來說,外部製約的目的是通過規製督促保險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製,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繼而保證保險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香港保險監理處頒布的《獲授權保險人的公司管製指引》就將公平的對待消費者政策作為良好公司治理的6個標準之一,值得我們借鑒。

二是建立內部監督機製。研究表明,管製作為一種外部力量必然會對公司治理產生影響,但如果純粹地將政府監管視為一種替代的公司治理機製,其成本將非常高昂。考慮到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的外部管製機製還很不完善,更何況任何監管製度都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因此,在保險公司治理機製設計上應注重保單持有人的內部監督機製以更好地主張其債權利益。成立保單持有人委員會參與保險公司治理是一種較好的選擇。保單持有人委員會是保單持有人集體參與保險公司治理的代表組織,委員會成員應包括保險監管人員、保險專家學者、保單持有人代表、消費者保護協會成員、保險行業組織的人員等各方利益代表組成,其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委員會的職責是代表眾多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公司治理,參與目的是變保險公司經營的“被動的接受者”為“主動的監督者”,通過與股東、管理者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共同決策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參與手段包括召開保單持有人會議,共同討論與保單持有人權益有關的重大事項(如重大投資決策)、查閱保險公司相關賬目,對保險公司重大管理項目有表決權。同時,為保證保險經營者控製機製和股東控製機製的正常運行,避免保單持有人大會與股東大會的決策權產生重複和衝突,應限製保單持有人委員會的權限。當保險公司正常經營,其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時,保單持有人委員會對公司的活動不具有決策權;當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狀況混亂,出現財務危機時,保單持有人委員會應發揮其監督作用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6.4.2強化誠信合規管理,健全我國保險公司內控製度

合規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和營銷員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製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內控製度(Internal Control System)是指保險公司為防範經營風險、規範經營手段、實現經營目標,保持可持續發展而進行的風險控製製度管理和相互製約的方法和程序。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費、輕客戶”的經營思想,以價格為主要競爭手段,違法違規現象較為普遍,內控有效性差、執行力不足,這些問題使得保險公司的風險隱患加劇,保單持有人的利益頻頻受損,嚴重影響了行業信心,不利於保險業的穩健、長久發展。為此,保險公司應堅持以客戶為中心,提升公司的責任感和商業道德,加強誠信合規管理與健全內部控製製度顯得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