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中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製度設計(4)(3 / 3)

第四節中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公司內部治理製度構建

公司治理問題源於企業所有權和控製權的分離。就保險公司而言,不僅存在公司經營者的經理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分歧,也存在公司經理人和股東與保單持有人等債權人在內的所有者之間的利益衝突。保單持有人作為保險公司的主要債權人和風險共擔者,並不享有保險公司治理的平等權利,在外部製度環境缺失的情形下,保單持有人很難觀測保險公司的經理人和股東行為維護自身權益。與此同時,從中國保險業的現狀看,保險市場秩序紊亂,市場主體償付能力普遍不足,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者違規現象嚴重,使得整個保險體係和保險市場隱藏的危機不容忽視。因此,本書認為應賦予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公司治理的權利,同時保險公司應強化合規管理,加強自身的內控製度建設,通過良好的公司治理與完善的公司內控製度繼而從本質上改進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最終達到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目的。

6.4.1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公司治理機製探討

從前麵第二章的理論分析中,我們已經得出保險公司應秉承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治理理念。縱觀國內外文獻,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於公司職工參與治理的情形,對於債權人參與治理卻很少涉及,具體到保險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文獻更是少之又少。囿於文獻檢索能力的限製,筆者尚未找到一篇關於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公司治理的相關文獻。因此,筆者擬借鑒一般公司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模式,結合保險公司的特殊性,就保單持有人應否參與公司治理以及如何參與保險公司治理做嚐試性分析。

6.4.1.1保單持有人參與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在第一章的理論溯源中,本書已經分析了由於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性以及其資產組合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險公司宜采用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模式。本書認為,作為保險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公司治理是有必要的,原因在於:

第一,保險公司與保單持有人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這種不對稱不僅體現在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合同所擬定的一些保險條款的不熟知,還體現在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不了解。如前所述,相比較保單持有人,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存在締約優勢地位,保險公司更傾向於擬定對自身更有利的保險條款。可見,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上,保單持有人處於信息劣勢地位。此外,許多保單持有人是基於熟人或親戚或媒體評論的因素購買保險,對於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不甚熟悉,也就無法有效監督控製保險公司內部人的行為。因此,在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方麵,保單持有人同樣處於信息劣勢地位。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分散的中小保單持有人很難監督保險公司內部人(包括經理人和大股東)的行為,後者則更傾向於通過操縱董事會以獲取控製權的私人收益大開方便之門,使他們能更輕易地牟取控製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