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提高保險保障基金管理的獨立化、專業化和職業化。在管理機構上,大多數國家的保險保障基金實行企業或財團法人的公司化管理,如日本建立了保單持有人保護公司,分別管理壽險和非壽險兩個基金賬戶。再如,美國的保險保障基金組織形式受其監管體製的影響以州為單位進行運作,每個州都分別設立了壽險和財險保障基金賬戶,並交由人壽與健康保險保障協會和財產與意外保險保障協會分別管理。管理協會屬非營利性民間機構,受州保險監管機構監督。在管理人員的構成上,美國、英國都由保險行業職業經理人作為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人員,同時盡量避免政府人員的介入。在日本,負責管理基金的委員會成員多為獨立理事,他們代表了社會公眾和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目前我國已經成立了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但是在基金公司管理人員的專業性、獨立性方麵以及公司自身的專業化運作方麵還很不夠,因此,應聘請具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專業人才對保險保障基金進行專業化、獨立化和職業化管理,提高基金運行效率,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其次,應明確基金的功能,完善和細化基金的使用規則,使其切實起到維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作用。保險保障基金建立的最基本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當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時,保險保障基金將啟動處理程序對所有在保障範圍內的保單持有人進行補償。由於產險和壽險產品的性質具有較大差異,前者多為一年期,而後者的保單持續時間較長,因此國外多數國家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產壽險分類不同,分別設置壽險保障基金和財險保障基金,二者獨立運行,對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類補償。此外,由於保單效力各異,保單持有人的權利訴求也各不相同:如果保險事故未發生,當保險公司破產時,保單持有人可能會選擇退保或者更願意將保單進行延續;如果保險事故已然發生,保單持有人則主要考慮保險金的給付。國外在處理保單持有人的保險合同延續上都給予了足夠的重視。然而,我國在保險保障基金的功能和使用的規定較為模糊,未對特殊情況加以細化規定,實踐中很難真正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立法目的和實踐效果顯然存在很大差距。
最後,應防範保險保障基金製度中的道德風險。保險保障基金製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進而維持保險市場的穩定。與此同時,道德風險的存在也是保險保障基金不能規避的問題。首先,對保單持有人而言,如果保險保障基金提供全額補償,將導致保單持有人的依賴心理大大增強,投保時他們將更加關注保險產品的價格而對保險公司的信譽、經營管理、財務狀況等置之不理或漠不關心。其次,對保險公司而言,我國在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上采取的是平準費率製,即按照保費規模平均繳納,未考慮各個保險公司的風險大小因素,其結果是規模小、信譽低、管理能力差、破產風險大的保險公司受益而信譽高、資產業務龐大的保險公司則受損。長此以往,保險公司的道德風險不可避免。第三,對政府監管者而言,保險保障基金製度的存在可能導致保險監管者在思想上放鬆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也將給保險市場帶來嚴重的道德風險。有鑒於此,各國的保險監管當局在設計保險保障體係時均對道德風險問題予以重點關注。筆者認為,為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應從以下三個方麵著手:一是對保單持有人的而補償額度做限定。保險畢竟是一種金融產品,保單持有人應該也必須為其選擇承擔一定的損失後果。此舉旨在通過不足額補償,將損失在所有保單持有人中間分攤,從而達到降低保單持有人道德風險的目的,這一做法在我國保險監管中已體現。二是對保險保障基金征收的比率應根據保險公司風險狀況來確定,風險大的公司按照高的比率多繳保險保障基金,反之,風險小的則按照低的比率少繳或不繳保險保障基金。三是建立有效的監督機製,保證保單持有人、保險公司、保險監督機構、社會專業人士等都能在保險基金的運行過程中發揮重要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