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中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製度設計(3)(1 / 3)

根據IAIS2003年發布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保險市場行為監管應包含三方麵內容:規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的行為、加強保單持有人的權益保護、防範和打擊保險欺詐。可見,市場行為監管強調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者應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參與保險交易活動,不得利用自身在保險市場中的強勢地位侵害處於弱勢地位的保單持有人,同時,應防範打擊保險欺詐行為,加強保單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保護,創造良好的保險市場環境。償付能力監管主要是監管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和財務狀況,防範由於償付能力不足導致保險公司出現經營風險,保護廣大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和收益的安全。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則通過引導和督促保險公司建立有效、科學的內部治理結構,塑造健康自律的保險公司,避免其高風險投資或其他違規行為對保單持有人利益的可能損害。保險公司治理監管是保險監管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保險監管中具有重要地位。目前,不少國家將保險公司治理問題納入到監管視野中,政府對保險公司治理的監管也日漸嚴厲。一些國際組織更是高度重視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問題,並為此製定了專門的監管指引。如,IAIS十分重視保險公司治理問題,在1997年首次發表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ICP)中,即將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列為重要內容,並在此後的修訂中不斷強化和細化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內容。

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步完善,“市場行為、償付能力、公司治理”三位一體的現代保險監管框架已逐步建立。政府要在加強保險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注重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同時將監管範圍從對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的監管擴展到對保險公司內部治理機構的監管,有效構建防範風險的五道防線,即以公司治理和內控為基礎、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以現場檢查為重要手段、以資金運用監管為關鍵環節、以保險保障基金為屏障,真正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6.3.2.2完善保險監管機構的權利製衡機製

公共利益理論認為,市場失靈的存在導致社會資源的無效率配置,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介入將緩解這一現象。然而,政府監管同樣會出現失靈。保險監管當然也不例外。由於在監管過程中往往會受到不同利益主體(尤其是大型的保險公司)的影響,保險監管機構能否始終代表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以及保險監管是否有效率存在疑問。因此,應通過一係列的合理的製度安排對保險監管人員或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約束,避免保險監管目標的偏離。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一是在法律法規中進一步明確保險監管人員的權利及職責,使實踐中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及不法行為得到規製;二是落實保險監管責任製,建立保險監管的自我監督和自查機製,提高保險監管者的監管責任心;三是建立對保險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督機製。在前文,我們通過博弈分析得出了聲譽機製對於監管者的顯著約束,因此我們應積極發揮社會媒體等外部力量的威懾作用,加強對保險監管者的外部約束。

6.3.2.3完善監管信息披露製度,提高保險監管透明度

信息不對稱是市場失靈的重要表現,是影響市場效率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律、法規、行政措施已相繼製定,形成體係,但是由於監管透明度不高導致監管效率不如預期。鑒於此,我國政府監管應致力於營造一個公開、透明的保險監管環境,使各市場參與主體充分了解監管信息。比如,定期披露保險監管的工作內容和成果;加快製定保險行政審批製度和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製度,促進保險監管的標準化和程序化;加強對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者違規行為的查處並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此外,當保監會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嚴重損害保險行業形象或者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時,應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當然,自我國加入WTO以來,透明度問題已開始引起高層重視,並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上出現了“假保險公司、假保單、假賠案”的三假問題,嚴重地擾亂了保險市場,嚴重損害了保險行業信譽和保險當事人的利益。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2009年6月,我國保監會研究製定了《保險業打擊“三假”工作方案》,並做了及時的通報。自保險業打擊“三假”專項工作開展以來,全行業共發現和查處各類假冒保險機構案件32起,涉及保費金額1804萬元;各類假冒保單19萬餘份,涉及保費金額8220萬元;各類虛假賠案16302件,涉及賠款金額4.19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