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構建社會監督信息的共享網絡。充分發揮社會監督機構和個人的資源優勢,打造多維度的社會監督網絡,及時地、有組織地發布保險市場的相關信息,為保單持有人做出正確的保險購買決策提供幫助。另外,還應建立社會監督組織的保護機構,減少監督者麵臨不法侵害的威脅,提高社會監督的安全性和積極性。
6.3.3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法律保護的支撐製度構建
一般來說,一項基礎製度安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必然要求一係列的次級製度安排作為支撐。否則,即便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對保單持有人利益進行保護,然由於該項法律在技術和方法上不具有可實施性,保單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護就成為了一句空話,其利益被侵害將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因此,除了加強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基礎性法律製度安排之外,我們還必須落實和基礎性法律製度實施相關的次級製度安排。對於我國的保險市場而言,拓寬保單持有人司法救濟製度、完善保險保障基金製度以及保單持有人保護協會製度等一係列旨在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的次級製度安排都是不可或缺的。
6.3.3.1構建保單持有人申訴機製
在IAIS和OECD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相關規定中,強調了建立保單持有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申訴補償製度(redress mechanism)。《OECD保險公司治理原則》(2005)的第十二條原則即為“申訴”,規定應建立相應的申訴機製,賦予現實的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向保險監管機構或法院進行申訴的權利,以確保其(在利益受損時)獲得合理的補償。該《原則》還規定應鼓勵建立多樣化的申訴渠道,如通過內部爭議處理機製或設立獨立仲裁員或申訴專員(ombudsmen)等,以提升社會公眾對保險行業的信心,促進保險業務實踐的效率。長期以來,我國司法界保險法專家嚴重不足,加上保單持有人受損後申訴機製不完善,這些都間接助長了保險市場上大量侵權行為的滋生。因此,為改變這一現狀,我國應積極借鑒國際保險慣例和國外先進經驗,拓寬司法救濟途徑,一方麵,可以在保險訴訟中引入集團訴訟機製,既鼓勵保單持有人單獨提起個人訴訟,也便利其通過集體行動提高訴訟成功幾率;其次,還應建立多元化的申訴機製,通過建立專門的保險申訴機構或申訴專員,建立行政調解、社會調解、訴訟等多種方式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6.3.3.2進一步完善保險保障基金製度
保險保障基金素來有“保單持有人的最後安全網”之稱。世界上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並不少見,在美國,1969~2002年間,有871家財險及意外險公司破產;1978~1991年間,有279家壽險公司破產。在日本,1997~2001年間,有7家壽險公司破產;2008年10月,具有119年曆史的日本大和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金融危機影響宣布破產。鑒於此,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建立了保險保障基金製度以保護破產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國外的實踐表明,保險保障基金製度的建立為完善保險市場的推出機製,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深化保險市場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角色,是保險業最後風險承擔者。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保險保障基金製度,並成立了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在解決新華人壽違規使用資金事件中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雖然截止當前為止,我國尚未有一例保險公司破產或倒閉,但這並不意味著以後也不會發生。隨著保險市場開放程度加大,競爭局麵日益嚴峻,優勝劣汰的市場機製必然將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應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保險保障基金製度,深化製度建設,促進基金管理的專業化、市場化運作,切實有效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筆者認為,應加強以下幾方麵的努力: